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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附民上字第 1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36號上 訴 人 吳原旭被上訴人 廖振宏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2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隨於刑事訴訟進行,刑事判決部分既然不得上訴,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又無例外得上訴之規定,自亦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1號之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案件係原審108 年度簡上字第107 號,而該案已維持原簡易判決所處刑度,而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被告緩刑確定,依法已不得上訴,有原審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107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按。是依據上開說明,本件原審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自亦不得上訴。至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所載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等語,顯係誤載,並不因此而使當事人取得上訴權,併此敘明。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顯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之情形,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法 官 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