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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上易字第 4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451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石德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5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詐欺取財部分(即無罪部分)均撤銷。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06年3月間因介紹土地買賣而認識乙○○,甲○○當時謊稱姓名為「石玉龍」、53年次、從事裝潢業,並積極對乙○○展開追求,致乙○○誤信其身分而交往,詎甲○○在取得乙○○信任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為下列詐欺犯行:

㈠於106年3月2日至同年7月14日間,佯稱其承包裝潢工程之定

作人尚未給付承攬報酬,急需現金發放旗下工人薪資、旗下之裝潢師傅與他人打架出人命,須由老闆慰問及代為賠償、因承包工程太多無法如期完工,須賠償違約金等理由,多次向乙○○周轉現金共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事後經乙○○多次催討,甲○○均置之不理,乙○○始知悉受騙。

㈡甲○○另於106年4月間,向乙○○佯稱其會看面相,一看就知道

乙○○之夫有外遇,並向乙○○誆稱:只要給付4萬元,即可取得其夫外遇之證據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分別於106年7月25日、同年9月4日各給付甲○○徵信費15000元及25000元。事後乙○○要求甲○○交付其夫外遇之證據,甲○○又以派去蒐證小弟出車禍住院、陷入昏迷等藉口搪塞,乙○○始悉受騙。

二、案經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前與告訴人為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向告訴人借款50萬元未清償,及有向告訴人拿取2萬元之徵信費用一事,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詐欺,本件是民事糾紛,我從事裝潢業多年,那時要發工資不夠錢跟告訴人借,陸陸續續向她借了45萬元,含利息加總為50萬元,我有跟告訴人說等我有能力時會償還。那時告訴人懷疑她先生外面有女人,叫我幫她查,我說要請徵信社,徵信社說要4萬元,我透過朋友找徵信社,跟告訴人拿2萬元給徵信社的「阿文」,我跟「阿文」不是很熟,「阿文」沒有給我收據,他跟我說他有去查,但後來就找不到人,我也是被騙的云云(本院卷第58至63、94至99頁)。

二、經查:㈠告訴人歷次證述如下:

⒈於107年6月22日偵訊證稱:我從事土地仲介,106年2月被告

跟我介紹他叫石玉龍,說他離婚20年,房產7、8楝,經濟優渥等等,熱烈追求我,我一時迷惘就與他交往。借錢給被告是他說他要發工資給師傅,業主尚未付款,且他要進貨,所以錢就卡到;他說過他的師傅打架出人命他要賠償,也說過裝潢違約太多要付賠償金,所以跟我借錢。因為他說一個月要給我5、6萬元生活費,我看他還款能力應該是可以,我就借錢給他,加上他說要介紹我買賣土地,一開始都是小額借款,我想說他有困難就幫他,他後來常說要還錢,但都沒有還等語(偵卷第29至33頁)。

⒉於108年7月16日偵訊證稱:我因為懷疑先生外遇交給被告的4

萬元徵信費是從我臺灣銀行的存摺領出來的,交易明細之前已經有提出了等語(調偵卷第27至28頁)。

⒊於原審審理證稱:我於106年2月認識被告時,他說他叫石玉

龍,53年次,是裝潢業老闆,手下7、8個師傅,有4、5間不動產,承攬很多裝潢業務,他說要發薪資給師傅,業主出國沒給貨款,所以跟我借錢周轉,他還說手下師傅打架出人命,他是老闆要賠錢,也有說承包裝潢違約要賠償,他借了2、3次之後,有說要一起還我,到了還款時又沒有還,一再敷衍我,每次都有不同原因要借錢,都很急,要不然會被告,我於107年3月21日提告他詐欺50萬元,這50萬元不論我如何催討,他都沒有還。106年7月14日被告說寫本票給我,要再跟我借45000元,總共50萬元,改天一起還,我才願意再借給被告,本票是他當日簽發,他說他叫石玉龍,我就寫石玉龍,我看被告寫的地址不對,去查才發現沒有這個地址,覺得被告騙我,拿被告的照片去第一次見面的斗六石林路廟附近問,斗六附近的鄰居說被告叫甲○○,48年次,不是裝潢業,是廚師,所以後來我有傳LINE責問他,卷內有對話紀錄。被告借款的次數很多,所以我有點亂,如果我不跟他出去,他會恐嚇要把我們的事公諸於世,去公司鬧,我就跟被告出去,被告就跟我借錢。徵信費部分分別是15000元、25000元,合計4萬元,時間是106年7月25日、同年9月4日,被告說我老公有外遇,我說我不相信,他叫我給他4萬元,他要幫我查,他說他以前混過黑社會,當時底下有10幾個小弟,有一個小弟在做徵信社,有辦法幫我查,被告說他看過我先生的相片,強調我先生一定有外遇,我給被告15000元是因為他說小弟有錄到外遇的證據,後來他再要求我給25000元,可是我一直沒看到證據,他就說小弟發生車禍、昏迷,沒辦法拿到證據,因為被告是小弟的老大,我才把25000元給他,但我一直催他,他都沒有給我外遇的證據等語(原審卷第183至206頁)。

⒋綜上,依據告訴人上開證述及被告之供述,其等就被告於上

開時地自告訴人處取得借款50萬元、徵信費用2萬元一節,並無爭執,有爭執者為:⑴被告是否佯稱裝潢老闆云云,施用詐術欺騙告訴人以借得上開50萬元?⑵被告是否佯稱已由小弟取得告訴人配偶之外遇證據,而向告訴人詐騙4萬元?茲說明如下。

㈡依據告訴人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當告訴人指責被告對於其

真實姓名、出生年次、婚姻狀況、是廚師不是裝潢業老闆等事項說謊,且以誇張情節稱自己急需用錢,在4個多月內就借了50萬元而疑點重重時,被告對此質疑並無正面否認,僅稱「我從頭到尾都沒有騙你的意思」、「尤其是感情我沒騙你」,此有上開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警卷第33至45頁,偵卷第99至115頁),衡情倘若告訴人之指責並非屬實,被告豈有不據理力爭、捍衛自己名譽之理?又豈有僅泛稱「感情我沒騙你」等語而不了了之?再者,關於50萬元之借款事由,被告雖稱當時自己確有從事裝潢業(本院卷第94、97頁),然自告訴人提告迄今,被告歷時3年9月,完全未能提出自己曾是裝潢業者之任何資料,更遑論有何師傅薪資未付、師傅打死人要賠償、裝潢違約理賠等事證,足證其並非裝潢業者,至為灼然。倘若被告只是單純借錢周轉,何必編造自己是裝潢老闆等不實情境,此舉顯在使告訴人對其資力及還款能力有所誤信而出借款項,況其在告訴人以上開詐騙等語質問時,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足徵其確實以上開不實事由詐騙告訴人而取得50萬元借款無誤。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雖僅坦承向告訴人收取2萬元之徵信費用,然

查,原審當庭勘驗告訴人提供其與被告於106年12月25日錄音光碟,結果略載(男指被告,女指告訴人):

【00:33:40】男:你變幾次了?(發怒)你的條件要開多少?你說,要我

放過你,你要開多少?女:要多少?50萬還不夠喔?50萬。

男:不夠,要開多少,幹恁娘機掰,你今天真的很過份。

女:我過份?男:你今天把我當瘋子,你今天真的把我當成瘋子。

女:男的跟女的在一起,是女的比較吃虧,我又50萬給你,

哪還不夠齣?男:你把我當成瘋子,今天有辦法把我裝到這種程度。

女:我跟你裝?我跟你在一起像在洗三溫暖一樣,我也很痛苦。

【00:35:38】女:不然你是要多少才能放過我?男:你說!幹恁娘機掰,你給我莊孝維(台語音譯)。

女:我給你莊孝維?【00:37:13】男:你跟我講,條件多少你開出來,你說,你說,你今天又跟我講這一句,你開出來,條件多少你開出來。

女:20可以嗎?我就很困難了,你還要我怎樣。

男:什麼20?女:20萬,跟那個就70萬,這樣還不可以嗎?男:你要寫切結書嗎?你要用錢來洗我就是了。

女:今天我又不是要玩弄你,你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男:幹恁娘機掰,我得了便宜還賣乖嗎…【00:38:00】女:(哭泣)我已經損失50萬了……不然你要我怎樣?男:你為什麼不去死啦。

女:(哭泣)你怎麼說這種話。

男:幹恁娘機掰。

女:(哭泣)…叫人家去死。

男:你不要和我在一起嘛,好,是你說的嘛。

【00:39:10】女:你也很過份你知道嗎?男:我怎麼過份?女:我花4萬元叫我出,你今天如果對我真心就不會這樣,叫我花4萬元叫我出,又不拿給我看,在那邊刁刁刁。

男:我不拿給你看喔,是你跟我說…女:我今天跟你講,你如果對我.....早就拿給我看了。

男:你不要講那些,我聽不懂啦,幹恁娘機掰。

女:我們兩個不合就是在這,因為你就太堅持,你真的是太

堅持男:你說你是怎樣對我。

此有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偵卷存放袋)及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按(原審卷第142至149頁),由此可知,告訴人除了已經出借上開50萬元以外,確實有給被告4萬元,且被告確實沒有拿任何外遇事證給告訴人看,至為明確。

㈣原審當庭勘驗告訴人提出之錄音錄影光碟,結果略載(男指被告,女指告訴人):

【00:03:27】男:你不用想那麼多,我可以跟你講一句話,今天那少年所

拍到的,我跟你說過,如果…,他的衣服,一套放在那邊,然後不可能每天都去種田,不可能每天都去種田,然後為了取得你的信任,回來換,甚至土拿起來臉抹一抹,身體抹一抹,有可能做到這樣,結果也是只有你這個白癡會一直相信,我也跟你講,他跟那個女的講,他們聯絡方式就是聯絡完馬上洗掉,那你要查什麼?他們怎麼可能讓你抓到…。

【00:01:26】男:昨天我在你們門口,我叫乙○○,叫三聲,結果那隻狗

一直吠,我就跟少年的交待說,等一下有一個,我如果叫你開下去,你就開下去。

女:嗯。

男:直接開下去。

女:你實在太誇張。

男:你直接開下去,你們家裡那個出來,我就叫少年的直接開下去。

女:你實在誇張,真的開槍喔。

男:幹恁娘機掰,把他開掉。

女:你實在,你會不會太激動?男:不是,我跟你講一句話,我跟你講他讓我看到的真的

是,你今天在你的心目中有辦法說他多好多好,裝的有夠像,今天又說回來…女:聽說對方的女生…男:不是聽。

女:那個女的朋友講的。

男:是那個女的講的。

女:那個女的有認識你們少年的。

男:那個女的跟他朋友就在那邊講了,跟他在一起的那個女的講的。

女:那你朋友是?男:整個全場都錄起來了,我才覺得幹恁娘機掰,找那個女的也是吃碗内洗碗外的。

女:那個女的竟然把這種事情跟他朋友說,你少年也是第三

者,他也是第四者了…男:…那個少年跟那個女生認識…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可按(原審卷第119至123頁),足見被告確實有跟告訴人供稱其手下少年有拍到、錄到告訴人配偶外遇之事證,然本案提告歷經3年9月,被告始終無法提出任何外遇證據,甚至在偵查及原審係全盤否認有何幫忙徵信一事,迄本院始改稱被徵信社「阿文」所騙,其一再翻異供詞,無法舉證以實其說,益徵其畏罪情虛,其確有佯稱徵信而詐騙告訴人之情事。

㈤參以告訴人申辦之臺灣銀行斗六分行存款交易明細確實顯示

告訴人於其上開指稱之106年7月25日、9月4日,分別有提領15000元、25000元之紀錄,此有該明細可按(調偵卷第37至44頁),益見告訴人指訴遭被告以徵信為由詐騙4萬元一情,確係屬實,堪以採信。

㈥綜上所述,告訴人之歷次證述,核與上開LINE對話紀錄、原

審勘驗筆錄、存款交易明細等事證相符,參以被告若真有從事裝潢業或處理徵信一事,自有事證以資佐證,惟其歷時多年,始終未能舉證,且供詞一再翻異,益見其所述不實,是其上開所辯,難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有上開2次詐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四、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以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有詐欺取財犯行,而為

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佯稱其係裝潢業老闆之身分向告訴人借款,實則其與裝潢業全然無關,顯係利用此一編造之身分,讓告訴人對其資力及還款能力有所誤認,自屬施用詐術無訛;再者,被告佯稱要為告訴人徵信其夫,且在其等對話間不斷提及小弟有拍到、錄到證據等語,業如前述,惟其未能提出任何外遇證據,且一再翻異供詞,足見此乃施用詐術無誤,告訴人因此受騙前後交付4萬元,自屬遭詐騙至明。被告施用詐術騙取金錢之事實明確,應予論罪科刑,原審不察,遽為無罪之諭知,自有未洽。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金錢,一再佯稱身分、理由向告

訴人騙取金錢,數額為50萬元、4萬元,雖與告訴人成立和解,願賠償42萬元,然此係分期給付,自110年10月20日起按月給付14000元,有和解筆錄可按(本院卷第67至70頁),尚未給付完畢,仍對告訴人造成一定損失,其始終否認犯行之態度,自述家庭狀況已婚、與配偶分居、有3名成年子女,經濟狀況打零工,教育程度國中畢業,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告犯罪所得因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依據刑法第38條之2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提起上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