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5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鴻龍選任辯護人 吳信文律師
郭群裕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8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3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廖吾峯提供美金100萬元部分㈠李鴻龍係開業地政士(執照字號00南市○○字第000號),開設
○○地政士事務所,另於民國103年5月2日設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顧問公司),熟知不動產買賣、建築融資貸款等實務。103年初,李鴻龍計畫尋求資金購地建屋販售,經無建築師執照但從事建物設計監造與土地仲介業務之友人鄧元昇(經營○○○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其配偶郭淑芳)介紹,擬購買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建地,其後分割合併成同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11筆地號,參照附件一),即委由鄧元昇繪製「學甲○○○○建案」(下稱學甲建案)設計圖,再由與其有業務往來之張珮甄向伊旅居美國40餘年之表哥廖吾峯推薦李鴻龍因推出建案而尋求資金之投資機會後,同年6月12日前某日,李鴻龍、鄧元昇至廖吾峯臺北辦公室(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由鄧元昇簡報學甲建案設計圖後,即由李鴻龍與廖吾峯聯繫洽商提供資金事宜。
㈡李鴻龍明知實務上土地建築融資貸款(下稱土建融資貸款)
需以建築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貸款之金融機構,不可能以本案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廖吾峯,其為籌措購買本案建地及興建房屋之資金,並規避以其本人為借款人之清償責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廖吾峯因長居美國,不諳國內房地產法令與實務,向廖吾峯佯稱其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設公司)負責人,因執業地政士(即代書),依國內法規不得擔任建設公司負責人,學甲建案擬由其實際經營的○○建設公司購地興建,如廖吾峯願提供資金,其可將購入之本案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與廖吾峯,並另提供建設公司資產抵押擔保云云,致廖吾峯陷於錯誤,誤信李鴻龍可確實提供上開擔保,於衡量合夥投資共同負擔盈虧與單純借款收息並可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以擔保債權間之風險差異後,遂同意可由伊在美國經營之公司(①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00,下稱000公司;②0000000 0000000 000.,下稱000公司)以週年利率14%計息,提供美金100萬元資金借貸李鴻龍興建學甲建案。
㈢李鴻龍於廖吾峯同意借款後,即委由不知其與廖吾峯洽商借
款過程之鄧元昇代其與廖吾峯以電子郵件聯絡借款契約之簽訂與海外資金匯款事宜。李鴻龍同時另向與其有合作關係之友人即負責○○建設公司財務之實際股東葉琛(未登記為股東)商請提供○○建設公司帳戶供其收受廖吾峯國外資金,經葉琛獲該公司實際股東即董事長龔元康同意,由李鴻龍、葉琛、龔元康至京城銀行開立○○建設公司美金外幣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公司美金帳戶)及臺幣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公司臺幣帳戶)交由李鴻龍使用,並由龔元康在李鴻龍提供之○○建設公司與000、000公司之中、英文借貸契約書2份之乙方借款人欄簽名後,於同年6月24日由鄧元昇將○○建設公司借貸契約書(李鴻龍僅在契約書之「見證代書」欄內簽名)2份、美金外幣帳戶帳號寄送供廖吾峯簽名而完成簽約(下合稱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合計向廖吾峯借得美金100萬元,約定週年利率14%,借款期間自103年7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於104年6月30日前就本利美金68萬4,000元、美金45萬6,000元 (合計美金114萬元)一次清償完畢。廖吾峯於簽約完成後,即以0
00、000公司名義將美金40萬元、美金60萬元,先後匯款入○○建設公司美金帳戶(美金40萬元入帳日103年6月30日、美金60萬元入帳日103年7月14日)。㈣李鴻龍於廖吾峯匯款後,將匯入美金結售新臺幣,先後轉存
入○○公司臺幣帳戶,以供其支付購地價金與學甲建案其他用款,並於103年7月1日,借用葉琛名義為買受人,以臺幣1,950萬元向本案建地所有權人許文德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購入本案建地,於103年7月18日借名登記在顏惠敏(李鴻龍配偶顏惠珠胞妹)名下(已塗銷建地先前全部抵押權)。
㈤廖吾峯於103年7月15日自鄧元昇電子郵件獲知購得本案建地
後,即於同日回信請李鴻龍依約辦理本案建地抵押權與公司資產保證等登記,李鴻龍即承接上開詐欺取財犯意,指示不知借款詳情之鄧元昇於同月19日以電子郵件代回覆:「本週將完成土地過戶動作,並將於2個月內完成建照申請動工,抵押設定也將於取得建築執照開工後進行之,請放心…」,而未依約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與廖吾峯。㈥李鴻龍為進行學甲建案,除聘請葉琛擔任現場監工外,並借
用○○建設公司名義,由鄧元昇於103年8月13日以○○建設公司為起造人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建築執照(另由李鴻龍提供承造人○○營造公司、監造人則由與鄧元昇配合之建築師楊○○出名擔任),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3年9月24日核發建築執照,並依建管紀錄於103年10月23日申報開工。
㈦李鴻龍為繼續籌措建築資金,並為避免施工興建發生之負債
風險,即找前有合作關係經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工程公司)之林信介洽商後,合意由李鴻龍負責土地與銷售等費用(約定折算為出資額3,200萬元),林信介負責興建費用(約定折算為出資額5,100萬元)合建學甲建案,於103年7月31日以○○顧問公司、○○工程公司名義簽定合建協議書(下稱○○-○○合建協議書)。
㈧李鴻龍嗣為利用林信介出名取得土地建物融資貸款資金,透
過葉琛取得○○建設公司股東同意,將該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林信介(變更登記日103年9月15日),即偕同林信介向京城銀行申請土建融資貸款,惟因林信介經營另間公司有退票紀錄而未獲貸款,○○建設公司負責人遂於103年10月21日變更回龔元康,致林信介於施工後(依建管紀錄於103年10月23日申報開工),因欠缺興建資金而告知李鴻龍無法履行合建約定,而李鴻龍自廖吾峯借得100萬元美金亦將用罄(美金結售臺幣存入○○建設公司臺幣帳戶,至103年10月間餘額僅剩1,520元),且○○建設公司負責人龔元康與其他股東認為○○建設公司實際未取得廖吾峯匯入之美金100萬元,學甲建案亦非該公司施作,不願該公司繼續出名擔任借款人與起造人。李鴻龍為完成本建案,即向對其負有債務(600萬元)在臺中執業之建築師張榮峰洽商,誘稱如由張榮峰出名設立建設公司承接學甲建案之起造人,並向銀行申辦取得土建貸款交由其興建學甲建案,另在張榮峰能力範圍內負擔部分工程款,學甲建案完成銷售後獲利,張榮峰除可抵償積欠之債務外,亦可能獲利,張榮峰無須負責工程事項,僅需出名申辦貸款之信用出資即可,致使張榮峰為清償債務,成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建設公司,設立登記日103年11月28日),並申辦京城銀行○○分行活期儲蓄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由李鴻龍使用。李鴻龍於○○公司設立並向工務局完成申報變更起造人(103年12月8日)後,於同年12月13日以○○顧問公司名義與林信介之○○工程公司簽訂終止合建之協議確認書(下稱○○-○○終止合建確認書)。林信介完成學甲建案一樓樓地板工程,就林信介已支出之工程款,於同日由李鴻龍以○○建設公司名義與○○工程公司就學甲建案A6房地簽訂價格800萬元之買賣契約,約定應付林信介工程款以該屋賣出後價金償還,或由林信介將該工程款折算為購屋價金並補足賣價差額230萬3,100元買受該屋(A6房地後經設定抵押權並經拍賣,林信介之工程款因而未受償)。李鴻龍承接上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廖吾峯,佯稱○○建設公司亦為其所有實質經營之公司,因興建建案需營建公司負責人具備建築師資格,以及負責人為建築師將來可容易辦理相關貸款等原因,擬將○○建設公司之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債務,形式上移轉由○○建設公司承擔,不會影響廖吾峯就該借款契約之權利,致使廖吾峯誤信而同意債權移轉,於103年12月16日簽立債務移轉契約書(立書人為000公司、000公司、○○建設公司、○○建設公司),上開美金100萬元借款債務因而移轉由○○建設公司承擔。
㈨李鴻龍為使張榮峰就學甲建案提出資金,於104年1月27日以○
○顧問公司名義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協議書(下稱○○-○○合建協議書),約定○○建設公司僅負擔完成建案粗胚所需之材料、費用,其餘工程費用雙方各自負擔一半,並平分賣得房屋之價金,及約定未出售餘屋分配方式(張榮峰分配A1-A5、A7-A9 ,共8間;李鴻龍分配A6住宅、前排臨路商用店面B
1、B2住宅,共3間)。嗣因京城銀行○○分行未核准土建融資貸款,李鴻龍遂偕同張榮峰於104年2月25日向玉山銀行○○○分行申辦土建融資貸款,經該行於同年3月5日同意核貸共2,150萬元,並於翌日(6日)將本案建地全部土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金額2,580萬元)完成登記。另李鴻龍於取得土建融資核貸前,以工程資金不足,要求張榮峰提出資金,張榮峰遂先後向張菊芳、陳木林借款供作建案資金,並經由李鴻龍同意,將學甲建案部分土地設定抵押權與張菊芳、陳木林(張菊芳債權部分:104年3月19日以A5、A7建地設定抵押登記與張菊芳;陳木林債權部分:104年8月28日將A4、A6建地移轉登記○○建設公司,並設定抵押登記與陳木林),李鴻龍因而未依約就本案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與廖吾峯。
二、廖吾峯提供臺幣2,918萬3,313元部分㈠李鴻龍於取得玉山銀行土建融資貸款及張榮峰提供建案資金
後,仍欠缺興建資金,因廖吾峯前於103年7月間提及欲委託李鴻龍研究臺北房地抵押貸款轉投資事宜(該房地址設臺北市○○街00號,下稱臺北○○街房地,廖吾峯父親所有),李鴻龍認為廖吾峯應有資金可提供,即另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4月間,隱瞞本案建地已設定玉山銀行土建融資抵押權及設定抵押與張榮峰借款債權人張菊芳等人之負擔,向廖吾峯詐稱:因資金不足,如向銀行申貸土建融資貸款,學甲建案第一順位抵押權要設定給銀行,如此將影響廖吾峯美金100萬元債權抵押權之順位,如廖吾峯可提供臺幣3,000萬元,即無須申辦土建融資貸款,且就廖吾峯前述美金100萬元債權、本次再貸之臺幣3,000萬元債權,均可就學甲建案獲第一順位抵押權以確保債權云云,致使廖吾峯陷於錯誤,同意借款,而於104年5月1日,由李鴻龍持已經張榮峰簽名及○○建設公司用印之借貸契約書,交由廖吾峯簽名(約定由廖吾峯借款新臺幣3,000萬元,周年利率14% ,每月支付本息新臺幣35萬元,李鴻龍仍僅在見證人欄簽名),並由李鴻龍於契約後簽註「104年6月學甲案結束後再補實質(3仟萬等值)抵押設定」條款(下稱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廖吾峯即以臺北○○街房地貸款,將貸得款項陸續匯入○○建設公司京城銀行帳戶,合計2,918萬3,133元。又李鴻龍為取信張榮峰,於104年5月27日再與○○建設公司、張榮峰簽訂債務移轉契約書,約定以學甲建案A8、A9房屋清償張榮峰前積欠之債務。
㈡李鴻龍於取得廖吾峯再貸與款項後,除未依美金100萬元借款
契約書約定設定抵押權與廖吾峯外,竟於104年6月25日將A1-A3 、A8-A9 、B1-B2之本案建地設定登記抵押權與自己配偶顏惠珠。嗣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原約定還款期限(104年7月1日)屆至,因學甲建案尚未完工,廖吾峯遂與李鴻龍約定還款期限延至105年1月31日。學甲建案104年10月12日申報竣工,同年11月18日取得使用執照(各建物於104年12月22日保存登記為○○建設公司原始取得)。廖吾峯於再次借款臺幣3,000萬元後,雖每月取得臺幣35萬元利息,惟仍擔心美金100萬元借款能否如期償還、臺幣3,000萬元借款依約應以2棟商用店面設定抵押權擔保,遂於104年11月19日以LINE詢問李鴻龍,李鴻龍即將甫取得之使用執照資料傳送與廖吾峯,稱須待取得所有權狀,本案建物售出完成始能完成過戶登記,僅能預估還款期,而未回覆有關依約設定抵押權之事。
㈢學甲建案取得使用執照後,李鴻龍為塗銷玉山銀行土建融資
貸款抵押權,並尋求資金就學甲建案進行細部裝修等施工資金,即以○○建設公司名義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公司)申辦借款,再將本案建地與部分建物設定抵押權與中租公司(104年12月24至28日登記),同時將A8、A9住宅登記予其配偶顏惠珠(104年12月24日登記,登記原因:買賣及混同),並於105年1月7日塗銷玉山銀行土建融資貸款之抵押權,而未設定先順位抵押權與廖吾峯。
㈣李鴻龍為上開產權異動後,評估無法於美金100萬元借款之延
期還款期限(105年1月31日)還款,為能再拖延還款並佯裝履約,即委請不知情之地政士黃素珍至臺北與廖吾峯接洽辦理抵押權設定事宜(105年1月12日將A6住宅、B1店面房地設定抵押權與廖吾峯,惟各該房地已有陳木林、中租公司之先順位抵押權),再於105年1月23日與廖吾峯聯絡佯稱設定抵押權完畢並擬報告學甲建案銷售狀況後,於同月27日至臺北與廖吾峯見面告知依銷售狀況雖未能如期償還美金100萬元借款,但能先支付約定利息半數請求延期清償,經廖吾峯同意後,李鴻龍於105年2月1日將美金7萬元匯與廖吾峯,並於翌日(2日)廖吾峯至臺中時,偕同不知上開借款詳情之張榮峰與廖吾峯會面,就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以○○建設、000、000公司名義簽訂「債務展延契約書」,約定還款期限延至105年6月30日,先行給付原約定利息之半數。
三、李鴻龍因預估無法如期償付美金100萬元借款,臺幣3,000萬元借款每月35萬元利息亦支付困難,始於105年4月20日將A4、A5、A7房地登記設定抵押權與廖吾峯(各房地已有張菊芳、陳木林、中租公司先順位抵押權),待同年6月後,即未支付每月臺幣35萬元利息(合計利息支付期間為104年6月8日至105年5月8日,共計臺幣420萬元),就美金100萬元借款更未依約償還。經廖吾峯向李鴻龍追討美金100萬元、臺幣3,000萬元借款本息,李鴻龍即將上開抵押權權狀交付廖吾峯告知該等抵押權已足夠清償伊債權,其僅係各該契約見證人,不負擔契約還款義務云云,廖吾峯震驚疑遭受騙,隨再向張榮峰追問始知悉張榮峰亦因李鴻龍而就學甲建案負擔不明債務,始確知受騙。嗣經廖吾峯對○○建設公司實施上開抵押權,僅受分配57萬6,504元,(猶不足支付上開2借款契約之利息)。
四、案經廖吾峯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廖吾峯、證人張榮峰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證人廖吾峯、張榮峰業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其於警詢時所為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存在,應認證人廖吾峯、張榮峰警詢及偵查中未具結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除上開有爭執之證據能力部分外,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本案證據(本院卷一第167頁、441至44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且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三、至其餘非供述證據,亦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同意列為本案證據,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相當關聯性,自得據為裁判基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鴻龍固坦承有出面與告訴人廖吾峯洽商美金100萬元借款及臺幣3,000萬元借款,並提供本案建地先後與○○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合建學甲建案,然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美金100萬元借款人係○○建設公司,臺幣3,000萬元借款人係○○建設公司,被告均僅為見證人,上開借款均用於學甲建案,與被告無關,被告並未取得分文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㈠告訴人所提出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有中、英文二種版本,英文版係告訴人委請其美國律師所擬定,中文版則經告訴人確認,借貸契約重要內容均非被告所能控制掌握,借貸契約書借款人由○○建設公司負責人龔元康親自簽名,被告僅為借貸契約見證人,並非借款人,為告訴人所明知。告訴人係審慎評估後才同意借款。告訴人自稱美國公司董事長,依其資歷,足以自行或委由專業人士判斷本件借款之風險程度及是否遭人詐騙之可能性。㈡告訴人與○○建設公司於2份借貸契約書約定美金40萬元登記本案建地第一順位抵押權,美金60萬元登記第二順位抵押權,103年12月16日美金100萬元債務轉由○○建設公司承擔,被告於債務移轉契約書仍為見證人。而○○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張榮峰,並非被告。○○建設公司承擔美金借款後,於103年12月29日收受○○建設公司匯款臺幣200萬元,參酌張榮峰自承於學甲建案至少出資臺幣1,000萬元,且曾以學甲建案房地向第三人張菊芳、陳木林借款,○○建設公司另承包○○○○飯店大樓整修工程,足認張榮峰為○○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且係因○○建設公司向中租公司借貸,再向張菊芳、陳木林借貸,先後以學甲建案房地設定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抵押權,始導致告訴人無法取得優先順位抵押權。㈢○○公司擔任學甲建案起造人後,曾變更負責人為林信介,因林信介信用不佳,負責人又換回龔元康,惟林信介有實際承攬學甲建案,故被告於103年7月31日以○○顧問公司名義與林信介之○○公司簽立合建協議書,嗣後林信介無資力繼續興建,乃於103年12月15日結束合建協議,於協議確認書上載明「○○公司與其他包商之工程款項須自行處理,蓋契約關係與○○公司無關」,足認○○顧問公司未承作學甲建案,被告非主導學甲建案之人。其後○○建設公司與○○顧問公司於104年1月27日簽訂合建協議書,約定學甲建案已完成的房地分配,係基於合作關係分配利潤,並非由被告主導。若龔元康、張榮峰僅係借名予被告,被告利用○○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取得借款後,大可於學甲建案完成後,獨享工程全部利潤,何須再以○○顧問公司名義先後與○○公司訂立合建分屋協議,於○○建設公司承受○○建設公司起造人及美金100萬元債務後,又以○○顧問公司名義與○○建設公司訂立合建分屋協議,將學甲建案至少50%利潤分配與林信介或張榮峰。故告訴人指訴被告洽商美金借款與臺幣借款時,向告訴人佯稱其為○○建設公司與○○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顯然與事實不符。㈣104年5月1日告訴人於○○建設公司未提供土地抵押權之情形下,再同意本案臺幣借款,可見不因○○建設公司有無提供本案建地抵押權而影響其借款之判斷。
其後美金借款還款日期延展至105年6月30日,○○建設公司自105年1月12日起,先後將A6、B1、A4、A5、A6、A7房地設定抵押權予告訴人,告訴人於取得抵押權之同時顯已知悉上開房地已有中租公司抵押權存在,仍同意展延○○建設公司積欠之美金債務,顯見告訴人有同意○○建設公司先設定抵押權予中租公司以完成學甲建案。㈤告訴人借貸○○建設公司美金100萬元,及借貸○○建設公司臺幣3,000萬元,實係投資學甲建案之用,上開美金與臺幣款項係分別匯至○○建設公司帳戶與○○建設公司帳戶,且觀諸告訴人偵訊證言、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紀錄等情,告訴人十分關心學甲建案進度及獲利,於興建期間與建案人員多次餐敘,數度至工地現場了解工程進度,可證明係作為投資學甲建案之用,且已自行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及獲利情形。被告僅係聲稱可以協助監看資金運用,使告訴人的資金可以回收。被告既僅擔任見證人,自無履行契約之義務,於簽訂本案借貸契約時,並未使告訴人對於締約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一個客觀上不具履約可能的契約,且學甲建案已完成,不得僅以告訴人投資未獲利,無法填補資金缺口,即逕謂被告所為構成締約詐欺及履約詐欺之行為。又○○建設公司為A8、A9房地所有權人,張榮峰以○○建設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持A8、A9房地向被告抵償600萬元,被告配偶顏惠珠始取得A8、A9房地所有權,與告訴人本案二筆借款無關。
二、經查:㈠被告係開業地政士(代書),開設○○地政士事務所,並設立○
○顧問有限公司,專營不動產買賣等業務,為被告偵查中所自承(他卷第64頁)。103年間,被告經由鄧元昇介紹,擬購買本案建地,並委託鄧元昇繪製學甲建案設計圖,告訴人長期旅居美國,103年6月12日之前某日,告訴人經由與被告有業務往來之表妹張珮甄介紹,認識被告,被告、鄧元昇至告訴人臺北辦公室,由鄧元昇向告訴人簡報學甲建案設計圖,由被告出面與告訴人洽商告訴人提供資金事宜。告訴人於同年6月17日返回美國後,由鄧元昇使用E-MAIL多次與告訴人聯繫,告訴人於103年6月24日、同年6月26日以其在美國經營之000、000公司名義,分別簽立中、英文版之美金60萬元、40萬元「借貸契約書」,美金40萬元部分:貸與人為000公司、借款人為○○建設公司,約定○○建設公司願提供名下所有資產作為擔保清償,並提供學甲建地作為擔保清償之第一順位抵押權;美金60萬元部分:貸與人000公司,借款人為○○建設公司,約定○○建設公司願提供名下所有資產作為擔保清償,並提供學甲建地作為擔保清償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係第一順位抵押權之誤繕,詳後述),並均約定年息14%,須於104年6月30日連同本息(即美金456,000元、美金684,000元)一次清償完畢,由告訴人與○○建設公司負責人龔元康分別簽名,被告則於「見證代書(地政士)」欄簽名。告訴人嗣於103年6月30日、同年7月14日分別匯款美金40萬元、60萬元至京城銀行○○建設公司美金帳戶。業據告訴人、證人鄧元昇於偵查(具結)、原審證述在卷,並有鄧元昇、廖吾峯E-MAIL內容(他卷第191至195頁)、中英文版借貸契約書各2份(他卷第15至17頁,原審卷三第65至71頁)、京城銀行○○建設公司美金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二第151頁)可資佐證,以上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於偵查中供承:有與告訴人接洽2筆美金借款,龔元康沒有出面接洽過這2筆美金借款。○○顧問公司是我的公司等情無訛(他卷第244頁,偵卷一第137頁,偵卷二第140頁)。
㈡被告於103年7月1日借用○○建設公司股東葉琛名義,向本案建
地所有權人許文德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以臺幣1,950元購入本案建地,經塗銷本案建地原有抵押權後,於103年7月18日借名登記在顏惠敏名下,上開購地價金係以告訴人提供之美金100萬元結售臺幣存入京城銀行○○建設公司帳戶後,分期於103年7月22日全部支付完畢,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偵二卷第19至27頁)、支付許文德面額500萬元之京城銀行○○分行支票1紙(即簽約款,偵卷二第29頁)、京城銀行○○建設公司臺幣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二第153頁)、土地登記資料(原審卷四)可資佐證,並據證人鄧元昇於原審證述:我先知道有這些地,再介紹給被告,介紹給他蓋房子,知道他想要買地蓋房子。地主是許文德,我是買方的介紹人,仲介費用是成交價的1%,成交之後,被告有給我等語(原審卷三第22至23頁、第32至33頁),證人葉琛於原審證述:買本案建地,價金是被告付款的。被告拜託我,才去代簽買賣契約(原審卷二第227、239頁)。被告於警詢供述:廖吾峯是金主…借我姨子顏惠敏名義當地主,由我找尋建地,廖吾峯同意購買,由我代金主將該筆土地辦理過戶(他卷第65頁),於偵查中供述:本案建地從100萬美金中拿出1,950萬臺幣買來的。由葉琛代表去簽約的。100萬美金所轉進的○○公司臺幣帳戶、存摺、印章,當時都是我在保管。賣方許文德拿價金1,950萬其中900萬委由代書去清償塗銷抵押權。(100萬美金換成臺幣後,買土地付了1950萬,還有約1,000萬到那裡去了?)給鄧元昇佣金20萬左右、100萬的建築師費用,剩下的作為建案營建工程的費用。買地之後登記在我小姨子顏惠敏名下,(顏惠敏說整個交易她都不清楚,是你自己處理的,是否如此?)對。顏惠敏只是借名登記給我等語(偵卷二第60、120、121、122、125、140頁),核與證人顏惠敏於警詢供述:李鴻龍是我姐夫,李鴻龍說有金主投資建案,需要用我的名義,我就同意等語相符(他卷第76、77頁)。
㈢本案建地嗣由鄧元昇於103年8月13日以○○建設公司為起造人
,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建築執照(承造人:○○營造公司,設計人:楊○○建築師事務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3年9月24日核發建築執照((103)南工造字第04849-04859號,依建管紀錄於103年10月23日申報開工),嗣於103年12月24日起造人變更為○○建設有限公司,有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2月1日南市工管二字第1080178547號函(偵卷一第183至187頁)、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共計11份(原審卷一第145至209頁),並經原審調取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全卷可參(外放卷)。復經證人鄧元昇於原審證述:建築執照是由我申請送件,原始造造人應該是○○公司,我記得有變更一次,送審資料是被告提供給我,被告要我用○○公司送件,我才知道這間公司,我不認識龔元康。建築師楊○○是我配合的,我認識的等語(原審卷三第12至13、20、21頁)。
被告於103年7月15日自○○建設公司臺幣帳戶匯款70萬元至玉山銀行○○分行鄧元昇配偶郭淑芳帳戶,業據證人鄧元昇於原審證述:郭淑芳是我太太,被告找我畫學甲建案設計圖,匯款委託書70萬元包含(建造執照)送件跟設計費用等語(原審卷三第13至15頁),並有○○建設公司臺幣帳戶客戶存提記錄單(偵卷二第153頁)、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偵卷一第171頁)在卷足憑。在建造執照核准後,被告委任葉琛為學甲建案監工,此據證人葉琛於偵查及原審證述:建築執照拿到後,工地要開始蓋的時候,被告請我去當監工,算我個人幫他,跟○○公司沒有關係。到使用執照拿到就沒有再做了,因為我找的包商被倒錢。我們○○公司自己有營造廠,我到學甲建案擔任監工是我個人的事情等語(偵卷一第206至207頁,原審卷二第241至243、246、251、252頁)㈣被告嗣尋得先前有合作關係的○○工程公司負責人林信介,洽
商學甲建案合建事宜,約定由李鴻龍負責土地與銷售等費用(約定折算為出資額3200萬元)、林信介負責興建費用(約定折算為出資額5100萬元)合建學甲建案,並於103年7月31日以○○顧問公司名義與○○工程公司簽訂「○○-○○合建協議書」,並透過葉琛取得○○建設公司股東同意,將○○建設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林信介(變更登記日:103年9月15日),以○○建設公司名義向京城銀行申請土建融資貸款,因林信介所經營之另家○○工程公司有退票紀錄而未獲貸款,○○建設公司負責人遂於103年10月21日變更回龔元康,被告因欠缺資金,林信介無力履行合建約定,103年11月間被告所持用之○○公司美金帳戶餘額僅剩美金140.87元,臺幣帳戶餘額為臺幣1,520元,且○○建設公司負責人龔元康不同意再繼續擔任借款人與起造人,被告遂聯絡積欠被告600萬元債務之張榮峰建築師,由張榮峰出名於103年11月28日設立○○建設公司,承接學甲建案,並申辦京城銀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將存摺、印鑑章交付被告。被告於103年12月13日以○○顧問公司名義與林信介之○○工程公司簽訂終止合建之「○○-○○終止合建確認書」,同日被告再以○○建設公司名義與○○工程公司簽訂A6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約定應付林信介之營建工程款以該屋賣出後價金償還,或由林信介將工程款轉為購屋價金並補足尾款232萬3,100元等情,有103年7月31日「○○-○○協議書」(偵卷二第271至272頁)、103年12月15日「○○-○○終止合建協議確認書」(偵卷二第273至275頁)、○○建設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偵卷二第95至99頁,原審卷一第83至87頁)、A6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偵卷一第39至61頁)、○○建設公司設立登記表(偵卷二第305頁)、京城銀行109年12月24日京城數業字第1080008242號函檢送○○建設公司帳戶客戶存提記錄單(偵卷三第142至149頁)可資佐證,並據證人林信介、龔元康、葉琛於分別於偵查及原審證述在卷,被告對於上開文書之真正及其內容均未爭執(本院卷第172頁不爭執之事項),並於偵查中自承:保管○○建設公司的存摺、印章及支票,供學甲○○○○建案的工程款使用,包商的工程款是我用○○建設公司帳戶的錢付的等情(偵卷二第66、139頁)㈤嗣經被告聯絡告訴人後,103年12月16日告訴人、○○建設公司
、○○建設公司就本案美金60萬元、40萬元借款分別簽訂「債務移轉契約書」,上開美金100萬元借款債務移轉由○○建設公司承擔,被告於債務移轉契約書仍僅於見證人欄簽名。被告再於104年1月27日以○○顧問公司名義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協議書」,約定○○建設公司僅負擔完成建案粗胚費用,其餘工程費用則雙方平分,並平分全部建案出售利潤及約定餘屋分配方式(以附表記載:張榮峰的○○建設公司分配A1-A5 、A7-A9 ,共8間;被告的○○顧問公司分配A6住宅、前排臨路商用店面B1、B2住宅,共3間),有卷附債務移轉契約書2份(他卷第19至21、23至25頁)、○○-○○合建協議書(他卷第27至31頁)可稽。
㈥104年2月25日被告偕同張榮峰向玉山銀行○○○分行申辦土建融
資貸款,經該行同意核貸臺幣2,150萬元,並於翌日(104年2月26日)將本案建地全部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2,580萬元),完成登記,有玉山銀行○○○分行109年8月24日玉山雲嘉消金字第1090000009號函檢送申請融資貸款、設定抵押、借款契約、授信相關資料等在卷(借款金額分別為臺幣1,260元、890萬元,原審卷一第269至385頁)。然被告仍因資金不足,要求張榮峰提供資金,張榮峰遂先後向張菊芳、陳木林借款供作建案資金,並經被告同意,於104年3月19日將A5、A7建地設定抵押權與張菊芳,於104年8月28日將A4、A6建地移轉登記為○○建設公司所有,並設定抵押權與陳木林,均有原審調閱土地登記卷(即原審卷四)足參。
㈦被告因仍欠缺資金,而告訴人前於103年7月15日曾於電子郵
件提及「我9月25日前後會回臺灣,之前請託你代為研究臺北市○○街00號的房產抵押貸款轉投資,如有可行方案,我在臺灣時即可處理」等語,經代被告處理電子郵件之證人鄧元昇轉述被告。嗣於104年5月1日,被告代理○○建設公司與告訴人簽訂「借貸契約書」,約定向廖吾峯借款臺幣3,000萬元,周年利率14% ,每月支付本息35萬元,並由被告於契約後簽註「104年6月學甲案結束後再補實質(3仟萬等值)抵押設定」,告訴人即以臺北○○街房地貸款,將貸得款項自104年5月14日至同年6月2日陸續匯入○○建設公司京城銀行帳戶,共計2,918萬3,133元,業據證人鄧元昇於原審證述在卷(原審卷三第29至30頁),並有103年7月15日電子郵件(他卷第201頁)、104年5月1日借貸契約書(他卷第33至37頁)附卷為憑。被告再於104年5月27日與○○建設公司(張榮峰)簽訂「債務移轉契約書」,約定以學甲建案A8、A9房地清償張榮峰先前積欠的債務,亦有上開「債務移轉契約書」在卷(原審卷二第67至68頁)。
㈧104年6月22日A5、A7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建設公司所有
。104年6月25日A1至A3、A8、A9、B1、B2建地辦理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與被告配偶顏惠珠。104年8月28日A4、A6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建設公司所有,並辦理第二順位抵押權與陳木林,有各該土地登記資料在卷足憑(原審卷四)。104年10月12日學甲建案申報竣工,同年月19日申請使用執照,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4年11月18日核發(104)南工使字第0000-0000號使用執照,亦有原審調取之學甲建案使用執照全卷足憑(外放卷),學甲建案全部建物保存登記與起造人○○建設公司,其後之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等登記事項登記詳如附件一所示。
三、被告為本案美金、臺幣借款之借款人,並取得各該借款實際掌控使用之判斷㈠告訴人雖將美金100萬元匯入○○建設公司美金帳戶,卷附2份
美金借貸契約書之借款人欄雖均記載為○○建設公司,然參酌證人葉琛於偵查、原審審理證述:李鴻龍來找我說有國外資金要進來,要投資不動產蓋房子,要跟○○公司借一個外資帳戶,被告說外國公司的錢進來是要買地蓋房子。我是○○公司的股東,我就跟○○公司負責人龔元康講這件事,龔元康有同意。○○公司是我跟龔元康共同經營,○○公司有自己的戶頭,學甲建案不是○○公司投資的,因為不是我們的錢,我跟被告、龔元康就去開設外幣帳戶,另外開一個獨立帳戶給被告去用,當天在銀行就把本子給被告,被告如何運用我不清楚。我們實際上沒有拿到錢。純粹就是借帳戶讓被告匯款等語(偵卷一第204至205、126至127頁,原審卷二第231、233、23
8、239、241頁)。證人龔元康於偵查、原審證述:股東葉琛跟我說,李鴻龍有個國外金主要借他錢,要借○○公司帳戶匯款,我信任股東,所以我同意,借款接洽過程我都不知道。是我跟股東葉琛、李鴻龍三個人到京城銀行去開○○公司的美金帳戶,開戶之後,存摺及印章都交給李鴻龍,後來我因為覺得以○○公司名義借貸契約有法律責任,我要求我的股東葉琛跟李鴻龍講,要轉移債務人,所以後來才有○○公司跟○○建設有限公司的債務移轉契約,這筆100萬元美金借款實際上是李鴻龍借○○公司名義去簽約,○○公司沒有拿到這筆錢。
只是開了京城銀行的美金帳戶交給李鴻龍使用,錢到哪裡去了,我都不知道。○○公司只是單純借名給李鴻龍,讓李鴻龍去借款。(提示103年6月24日月26日借貸契約書)是被告拿給我叫我簽約,被告是說有人投資他,用我們公司接收這筆錢。我到今天都沒有見過出借款人廖吾峯等語(偵卷一第136頁,原審卷二第255至256、259頁)。對照被告偵查供述:
100萬美元借貸是我跟廖吾峯接洽,為了幫廖吾峯看好這筆錢,○○公司京城銀行美金帳戶存摺及印鑑留在我這裡。100萬美金拿去當作買學甲建案土地的款項。100萬美元轉進的○○公司臺幣帳戶的存摺、印章當時都是我在保管,是用這筆錢付買地的臺幣1,950萬元給賣方許文德,許文德拿其中900萬去清償塗銷抵押權,剩下的約1,000萬元有給鄧元昇佣金20萬元、100萬元的建築師費用及作為建案營建工程費用等語(偵卷一第137、207頁,偵卷二第120至121頁),核與證人葉琛證述:土地開挖是李鴻龍找認識的朋友「黑皮」做的,李鴻龍叫我幫忙找綁鋼筋跟綁模板的包工,薪資是李鴻龍支付,不是我付,也不是○○公司付,當時○○建設公司還沒有成立。工地請款沒有經過我,工地的人都知道請款要找李董(即被告)等語(偵卷二第38頁,原審卷二第248、252頁),則被告既自承持用京城銀行○○公司美金與臺幣帳戶存摺、印鑑章,參以被告於偵查中提出其用以支付學甲建案工程費用之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匯款人代理人均為被告,學甲建案○○營造公司工程估價單開立對象為「李先生」,回覆簽章欄為被告簽名(偵卷一第155至169頁)。再就2份美金100萬元借貸契約書部分,證人葉琛於原審作證時否認係○○建設公司繕打(原審卷二第236至237頁),證人龔元康於原審則稱:
是被告拿來叫我簽的(原審卷二第255頁),核與證人鄧元昇於原審證述:借貸契約書是被告請我幫他打的,是被告擬的,我幫他打等語(原審卷三第11至12頁)無違,佐以卷附本案告訴人與鄧元昇間往來的電子郵件,103年6月22日鄧元昇有傳送000-○○、000-○○借貸契約電子檔,並向告訴人稱「請將兩份中文"借貸契約書"乙方所有空白資料填齊(用黑字)後回傳,我會再簽名蓋章回傳以完成簽約」(他卷第193頁),足堪認定美金100萬元借貸契約書係被告指示鄧元昇所擬並繕打,與○○建設公司無涉,龔元康、葉琛均未經手本案美金借貸。依證人龔元康、葉琛之證述,○○建設公司僅係出名借款人,且提供獨立的美金、臺幣帳戶供被告興建學甲建案使用,而與○○建設公司自己的帳戶,各自獨立,因認告訴人匯入○○建設公司美金帳戶之美金100萬元,及結售臺幣後轉入的○○建設公司臺幣帳戶,實際上均係被告掌控使用,被告為美金100萬元之實際借款人,並使用○○建設公司提供之美金、臺幣帳戶內款項支付購買本案建地之價金及興建學甲建案工程款等費用。
㈡103年7月31日被告與林信介簽訂「○○-○○合建協議書」,為取
得土建融資貸款,經葉琛取得○○建設公司股東同意,將○○建設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林信介,業如前述,由此可證,○○建設公司若為實際借款人,實際參與學甲建案之興建,既為起造人,大可以自己名義並以本案建地申請土建融資貸款,被告實毋須另尋林信介合建之必要,就此而言,可徵證人龔元康、葉琛所述:○○建設公司僅係應被告要求,出名與告訴人簽訂美金借貸契約書,亦出名擔任學甲建案起造人等情,即屬有據,而可採信。○○建設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林信介後,因林信介所經營的其他公司前有退票紀錄,未獲土建融資貸款,○○建設公司負責人又變更回龔元康,此據證人葉琛於偵查中證述:廖吾峯跟被告談好的條件我們不知道,我們只知道借戶頭給被告用。○○公司當學甲建案起造人,沒有參與建案任何事務。因為100萬美金是李鴻龍向我們不認識的人借的,錢也是李鴻龍在用,但是借貸契約是用○○公司的名義簽立,等於○○公司無緣無故背了100萬美元的債務,所以我就要求李鴻龍把這100萬美元的債務移轉,因為李鴻龍是要蓋房子,所以我就建議李鴻龍成立一家建設公司當起造人,把○○公司的100萬美金借貸契約移轉給另外成立的公司,之後才有移轉給○○建設公司的事。建案起造人也變更為○○建設公司(偵卷二第36至37頁,原審卷二第235頁),證人龔元康於原審證述:我跟股東講,這樣人頭會出問題,他們就找林信介,由林信介來當負責人,他因為有些什麼事情去申請不通過,又轉回來給我當負責人,我就不願意,他們就另外成立一家建設公司,就把那個案子由他們建設公司負責。(提示「○○-○○債務移轉契約書」)我跟葉琛說要把這個帳轉掉,轉到被告身上,他是實際操作者,後來葉琛才跟被告講,被告才申請○○建設,我們就要求他簽立這個轉移書(原審卷二第
257、258、262頁)。被告因而與林信介終止合建,於103年12月15日簽立「○○-○○終止合建協議確認書」(偵卷二第273至275頁),就林信介已施作部分之工程款,另簽A6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偵卷一第41至61頁),交付○○建設公司本票(面額567萬6,400元,即105年度司票字第8347號裁定,他卷第39至41頁),此據證人林信介於偵查及原審證述:⒈102年間因業務關係在臺中認識被告,被告於103年找伊合建學甲建案,稱建地係被告小姨子顏惠敏所有,由被告出土地、伊負責興建之方式合建,而與被告簽訂103年7月31日「○○-○○合建協議書」,簽約時學甲建案已以○○建設公司名義送件申辦建築執照,但工程均是與被告接洽,未與○○建設公司聯絡,簽約後,被告為申辦土建融資貸款,由被告與葉琛帶伊至會計師事務所,將○○建設公司負責人變更為伊,並由被告帶同伊向京城銀行申辦土建融資貸款,但因伊經營之○○公司有跳票紀錄而未獲准核貸,伊就未再擔任○○建設公司登記負責人,伊僅係為申辦土建融資形式掛名,未參與該公司業務。嗣於同年11月間,伊已無資金繼續興建學甲建案工程,經告知被告後,被告稱會找張榮峰接手該建案。其後伊與被告結算,簽訂103年12月15日「○○-○○終止合建確認書」,就伊支出之工程款,被告稱因無現金可支付,就以A6房屋為擔保,告知以該屋將來完工出售之價金償還工程款或由伊補差價購買該屋,簽立A6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並交付○○建設公司本票(面額567萬6400元)。其後伊聲請本票裁定,但張榮峰稱該本票實際上並非渠簽發,且A6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權,實際執行結果也無法獲償,該筆工程款就變成呆帳。⒉學甲建案係被告主導,葉琛於該建案類似現場監工,伊僅知道葉琛係代表○○建設公司,但實際情形,伊並不清楚。伊於認識被告前即認識張榮峰,但未與張榮峰提及學甲建案,被告要請張榮峰接手,伊退出結算時,係與被告結算,未與張榮峰交接或結算等語(偵卷一第29至33頁,偵卷二第281至287頁,原審卷二第281至312頁),是被告辯稱美金100萬元之實際借款人為○○建設公司,被告僅為見證人云云,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被告嗣找來張榮峰設立○○建設公司,申請京城銀行○○分行○○
建設公司帳戶,存摺、印鑑章均被告使用,建造執照起造人因而變更為○○建設公司。103年12月16日告訴人、○○建設公司(龔元康)、○○建設公司(張榮峰)簽立債務移轉契約書(他卷第19至21頁、第23至25頁),記載告訴人的美金債務移轉○○建設公司,被告仍僅於見證人欄簽名。被告則於104年1月27日與張榮峰簽訂「○○顧問公司-○○建設公司合建協議書」,約定雙方就學甲建案的施作範圍、利潤及未出售餘屋的分配,被告並偕同張榮峰,以○○建設公司名義,以本案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向玉山銀行○○○分行貸得土建融資貸款合計2,150萬元,張榮峰另以本案部分建地設定抵押權,向張菊芳、陳木林借款,此據證人張榮峰於原審證述:⒈1
01、102年間積欠被告借款約600萬元,無力償還,103年10月底,被告找我商談,告知如與其配合學甲建案,可清償我的欠款並可能賺錢,被告提出合建學甲建案,建地、施工均由被告負責,我僅需成立公司申辦土建融資貸款,將貸得款項交由被告使用,依該建案價值應可貸得4,000至5,000萬元,我是建築師,貸款資格較好,其餘工程費用,就看我能力可出多少就出多少,將來建案完工後,我將分得之A8、A9房屋過戶給被告指定之人就算清償先前借款債務。當時我雖無資力可投入本案建案,但經評估如確能貸得被告所稱款項應可將學甲建案興建完成,還有可能清償積欠被告之債務,遂同意與被告配合,而至被告配合之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司登記申請設立○○建設公司,並將公司大小章、申辦之銀行存摺與支票均交由被告使用。⒉被告於○○建設公司設立後,即拿103年12月16日「○○-○○債務移轉契約書」給我簽名,再於103年12月底帶我至京城銀行○○分行申辦土建融資貸款,未通過,被告又帶伊向玉山銀行○○○分行申辦貸款,於土建融資貸款核准前,被告稱建案有資金需求,我即向先前之債權人陳木林、張菊芳再借款並將借得部分款項交付被告,故其後將本案部分房地設定抵押權給陳木林等2人。⒊玉山銀行土建融資核貸臺幣2,150萬元,未達被告預期之4,000萬至5,000萬元),被告稱要向金主廖吾峯借款支付工程款,就要我簽立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建設公司代償張珮甄債務之債務移轉契約,就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上有關設定抵押部分,我不清楚該約定究竟是如何,因建案都是被告在處理,而張佩甄債務移轉契約,係被告稱如果要向廖吾峯借得資金就必須一併承擔該債務,所以我就於該等契約簽名。⒋於簽立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後,104年5月19日被告在阿霞飯店設宴招待從美國回來之廖吾峯,我才見到廖吾峯,該飯局中被告僅係介紹我給廖吾峯認識,並未提到有關資金與借款之事,飯局結束後去本案建案現場查看,當時蓋到建物結構。⒌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之利息,係被告從○○建設公司帳戶匯給廖吾峯,到後來財務困難,被告也有要求我調款支付利息,其後105年2月2日我與被告有在臺中林酒店就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簽定債務延展契約,該日僅係單純簽立延展契約,未就債務關係有其他討論,後來財務狀況惡化,被告就放手不管。⒍被告剛開始找我配合時,事情似乎往好的方面發展,但到後來發展跟原來預期不同,我當時純粹係為償還對被告債務而掛名設立○○建設公司並配合被告,我自己亦另再投入約1千萬元到學甲建案等語(原審卷二第312至346頁,原審卷三第110至112頁)。並有104年5月1日告訴人與○○建設公司簽立之臺幣3,000萬元借貸契約書(他卷第33至37頁)、債務移轉契約書(即○○建設公司代張珮甄清償張珮甄積欠廖吾峯之臺幣600萬元債務,及代張珮甄清償張珮甄積欠被告之600萬元債務,並約定張珮甄應依年息14%,按月給付上開1,200萬元之利息與○○建設公司)在卷(他卷第139至141頁)。由證人張榮峰上開證言,可證明張榮峰僅係出名成立○○建設公司,雖基於104年1月27日「○○顧問公司-○○建設公司合建協議」,張榮峰仍須負擔部分建築事宜,且仍須挹注相當資金,但○○建設公司的京城銀行帳戶存摺、印章及票據,仍由被告掌控使用,告訴人於104年5月1日匯入○○建設公司帳戶之2,918萬3,313元,仍由被告實際取得使用。辯護人聲請本院依卷附買受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統一發票(偵卷一第177頁),函詢○○○○公司,固據○○○○公司查覆該公司與○○建設公司之工程合約書(本院卷第241至259頁),辯護意旨以○○建設公司有承攬其他建案,主張本案臺幣3,000萬元之借款人應為○○建設公司,與被告無涉等情。惟姑不論依○○○○公司查覆之工程合約書等,○○建設公司在104年10月19日與○○○○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後,已於105年10月31日因無法於約定日期完成協議事項,雙方協議解除工程協定,○○○○公司上述工程究係何人實際施作,固未明瞭,但本案告訴人先後提供美金100萬元及臺幣2,918萬3,313元資金,均是由被告出面與告訴人接洽,此由告訴人於103年7月15日對被告電子郵件中提及「之前請託你代為研究台北市○○街00號的房產抵押貸款轉投資,如有可行方案,我在台灣時即可處理」(他卷第201頁),依告訴人於原審證述,嗣後即是由被告指派代書黃素珍協助告訴人辦理上開○○街房地抵押貸款,而為本案臺幣3,000萬元借款,並由告訴人匯入2,918萬3,313元至被告持有之○○建設公司京城銀行帳戶,提供被告使用於學甲建案,被告亦未否認上情(偵卷二第66頁),是即便○○○○公司工程係張榮峰在○○建設公司設立後,自行承攬施作,亦不足據以認定本案臺幣3,000萬元借款人為○○建設公司,且係張榮峰實際取得該筆借款,無從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四、被告施用詐術致告訴人出借美金100萬元及臺幣3,000萬元之判斷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可分下述二類:⒈「締約詐欺」,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上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其行為方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著重於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以顯不相當之低廉標的物騙取被害人支付極高之對價或誘騙被害人就根本不存在之標的物締結契約並給付價金;⒉「履約詐欺」,又可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及所謂「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其行為方式多屬不純正不作為犯,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故在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89號判決參照)。其次,刑法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使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又交易之當事人對於契約成立之重要條件,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相對人對於契約履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締結契約並交付財物者,自屬施用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縱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判決參照)。
㈡證人廖吾峯於偵查及原審具結之證述如下(偵卷三第42至44頁,原審卷三第34至112頁):
⒈表妹張珮甄向我介紹被告,她說被告要在台南蓋房子,被告
是值得信賴的代書,曾經幫張珮甄很多忙,如果有錢要投資,可以借錢給被告。之後被告帶鄧元昇來台北,就學甲建案向我簡報,我評估認為可行。當時被告有問要不要投資,我不懂建築,決定借錢給被告,收取固定利息(偵卷二第42頁)。
⒉我有問借錢的公司為什麼不是被告的名字,被告說○○公司是
他的,因他是代書,有利益衝突,不能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我在美國住了40幾年,在美國的代書就是這樣,所以我就相信被告。被告還說他是代書身分,可以監看資金的運用,保證我的本利可以回收。借款期限、利息、擔保都是跟被告談。美金60萬元借貨契約書記載第二順位抵押權是誤載,應該是第一順位,因為另一張40萬元是第一順位,他們打回來變成第二順位,我認為第一、第二順位都給我很好,就沒有特別去改第二順位。
⒊簽約過程僅與被告接洽,由鄧元昇代為聯絡,沒有見過○○建
設公司負責人,匯款後,約103年9月後有回臺灣,該次被告安排飯局,係鄧元昇載我前往餐廳赴約,僅記得該次飯局上有被告、鄧元昇,其他人沒什麼印象,被告僅介紹係其公司之人員,未談論到借款之事。我認為建案的房地為擔保第一順位抵押權,沒有要求何時要設定抵押,但在可以設定就應該要設定,我的電子郵件一直都有詢問第一順位抵押權何時可以完成登記,當然是第一順位要給我,包括房地。我不知道土地已經給玉山銀行設定抵押。⒋「○○-○○債權移轉契約書(103年12月16日),係被告以建案
須建築師為負責人以及將來貸款等原因,告知○○建設公司係其所有之另間公司,僅係形式移轉債務,對我的債權不會有影響,所以我才簽定該契約,當時我在美國,被告寄過來給我簽名。
⒌其後被告告知,擬以○○建設公司申辦土建融資貸款,會影響
我的第一順位抵押權,如我可以借款臺幣3,000萬元,可連同美金100萬元借款都獲得第一順位抵押權的保障,否則向銀行申辦土建融資貸款,我會喪失第一順位,我為了保障債權才同意借款,簽立臺幣3,000萬元的借款契約。簽約後,被告有派黃素珍來臺北辦理以我臺北○○街房地辦理貸款之事,當時我是派臺北辦公室會計人員陪黃素珍辦理。我同意臺幣借款時,並不知道本案建地上已有玉山銀行與張菊芳的抵押權登記,如果知道,我就不會同意再借款。被告說房子蓋完後取得建照才能給我抵押權,確實那時候房子還沒有蓋好,如果我沒有再借出臺幣3,000萬元,就喪失抵押權了。⒍學甲建案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還款期限到期時,尚未完工,
被告與我約定延期清償,延至105年1月31日。嗣取得使用執照後,被告應我要求派黃素珍到臺北辦理我臺幣3,000萬元抵押權設定文件,當時我有詢問黃素珍關於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抵押權設定的事,黃素珍僅回覆要我問被告。⒎其後被告雖稱已設定抵押權但未交付紙本抵押權狀,而就美
金100萬元借款契約延期還款期限屆至,因被告無法清償,又再與被告約定延期清償,105年2月2日我恰好到臺中時,由我、被告與張榮峰在林酒店見面簽立美金100萬元借款延展還款契約,惟至同年6月被告就臺幣3,000萬元契約就未再支付利息,經向被告追討,被告交付附件一設定給我的抵押權狀,告知該等抵押權已經足夠擔保我的債權,並稱該等款項係○○建設公司張榮峰借款,被告僅係見證人,經詢問張榮峰,我才發覺受騙。⒏另張珮甄前欠我500萬元,在介紹被告給我認識後,張珮甄稱
要將她在高雄房子設定抵押權給我,我詢問被告,被告稱要替張珮甄償還該債務,就將該房屋抵押給被告,所以才有105年5月27日我與被告LINE對話談論到張珮甄房屋遭拍賣之事,但我不知道○○建設公司有簽立契約代償張珮甄債務之事,而被告代償該筆債務,約係在該契約簽約時。張珮甄就本案建案僅介紹被告與我認識,與本案建案沒有關係,所以我不知道被告於105年6月7日LINE對話中為何說35萬元利息是張珮甄的責任。㈢告訴人關於美金借款之緣由,所述與前揭證人鄧元昇之證言
一致,告訴人另提出其與鄧元昇往來之電子郵件(參見附件二,他卷第191至203頁),並參證人鄧元昇於偵查證述:被告說沒有可以發送電子郵件的東西,請我代為發送,內容都是被告決定,確定是被告與廖吾峯之間的對話,我都是代為發信。被告要我轉述給廖吾峯,內容都是被告講給我聽的。103年6月至8月與廖吾峯的電子郵件往來,都有問過被告,被告就在我旁邊,他口述,我繕打等語(偵卷一第31至32頁,原審卷三第21、25、26頁)。觀之電子郵件中有甚多關於美金借款草約、檔案回傳、討論簽約時間、確認匯款、學甲建案購地情形、建照進度等重要事件,顯非鄧元昇可以單獨決定,堪認證人鄧元昇證述該等電子郵件係其代被告轉述而與告訴人聯絡乙情,應屬事實。
㈣本案2份美金100萬元借貸契約書,約定應提供本案建地第一
順位扺押權以供擔保,有借貸契約書2份在卷可明(他卷第1
5、17頁)。告訴人於103年6月30日、103年7月14日匯款後,觀之告訴人持續向被告發出的電子郵件:103年7月15日「…建地已取得,很好,請隨時告知進度,另外,鴻龍兄,請依約完成:⒈建地抵押(第一順位)。⒉○○(○之誤載)建設公司資產保證及抵押的法律登記」、103年7月18日「鴻龍兄,沒有接到你的答覆有些擔心,請問第一順位抵押的法律登記有問題嗎?請回覆」(他卷第201頁),被告則於103年7月19日稱「…本週將完成土地過戶動作,並將於2個月內完成建照申請動工,抵押設定也將於取得建築執照開工後進行之,請放心」(他卷第203頁),堪認美金100萬元借款之借款人為被告,且被告與告訴人係約定以本案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是告訴人證稱美金60萬元之借貸契約書記載第二順位抵押權係誤繕乙情,與其簽立書面契約後與被告聯絡之上開電子郵件內容相符,堪信屬實。且告訴人借款對象為被告,美金100萬元是交付被告,因被告佯稱借貸契約書上所記載的借款人○○建設公司為被告經營的公司,因被告的代書身分,不能擔任建設公司負責人,告訴人始同意在2份借貸契約書上簽名,而同意本案美金100萬元之借款,已見前述。
然而被告在103年7月18日購得本案建地借名登記顏惠敏名義,並塗銷前手的抵押權後,本案建地已處於可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之狀態,被告並未為告訴人設定抵押權,於103年7月31日與林信介簽訂合建協議,並將○○建設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林信介時,被告隨即向京城銀行申請土建融資貸款,被告為執業代書,明知向銀行申請土建融資貸款,須以授信銀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勢必違反本案美金借貸契約之約定,被告就此對告訴人卻未置一詞,在因林信介債信問題未獲核貸,○○建設公司又拒絕再借名之情況下,被告再聯絡張榮峰,以張榮峰名義設立○○建設公司,再以○○建設公司名義向玉山銀行申請土建融資貸款,將本案建地全部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玉山銀行,且因104年1月27日與張榮峰簽訂「○○顧問公司-○○建設公司合建協議」,在希冀張榮峰提供資金之情況,同意以本案部分建地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張榮峰向張菊芳、陳木林的借款債務,另再向中租公司借款,以部分本案建地設定抵押權給中租公司,對上揭影響告訴人美金借款債權保障之重大事項,竟仍對告訴人未置一詞,甚至在105年1月7日塗銷玉山銀行第一順位抵押權後,告訴人於105年1月23日以LINE詢問「…另外要做抵押的手續是否完成」,被告僅回「月底前先上台北一趟告知進度為何,設定乙事已完成一起將資料給予」(原審卷二第156頁),實際上被告於105年1月12日僅將A6、B1設定抵押權與告訴人,其中A6房地已有陳木林、中租公司第一、二順位抵押權,B1房地有中租公司第一順位抵押,顯見被告意在急於取得告訴人的資金,於簽訂美金借貸契約書時,已懷著將來無意履約的惡意,復先後與林信介、張榮峰簽訂學甲建案合建協議後,在希冀繼續取得資金之情況下,隱匿本案建地此前已先後設定抵押權與銀行及其他私人之重要資訊,向告訴人佯稱:因資金不足,如向銀行申貸土建融資貸款,第一順位抵押權要設定給銀行,如此將影響告訴人美金100萬元的抵押權順位,如告訴人可提供臺幣3,000萬元,即無須向銀行申辦土建融資貸款云云,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誤以為如未再借出資金,被告另向銀行申請貸款,將會喪失第一順位抵押權的保障,而應允出借資金,被告顯然對於借款契約之重要條件,對告訴人為客觀不實之陳述,致告訴人仍信任被告會將本案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自己的借款債權仍然可以獲得保障,對於被告依約履行借款契約條件陷於錯誤,因而與被告簽訂臺幣3,000萬元借貸契約書,提供臺幣2,918萬3,313元與被告使用。
㈤被告雖辯稱告訴人有同意不用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云云,惟
依告訴人於獲知購地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之各次向被告詢問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事宜之電子郵件(如附件二所示:103年7月15、18日)、LINE對話訊息(104年11月19日、105年1月23日),可證明告訴人於借款後,於學甲建案全程均有在意其借款債權是否已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是被告辯稱告訴人同意不用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云云,難認與事實相符,復經告訴人於原審審理證稱:如知道本案建地之抵押權設定狀況,就不會同意臺幣3,000萬元借款等語。
㈥被告雖辯稱依告訴人資歷,足以自行或委由專業人士判斷本
件借款之風險及是否遭人詐騙,否認詐欺取財犯行,然告訴人旅居美國逾40年,縱在美國有專業諮詢,要難預期對於臺灣法令熟稔,尤其興建不動產銷售,不僅涉及法令,亦涉及地區物價等專業,即使臺灣居民,對於興建房屋之規劃、所需資金多寡、土建融資核貸情況,亦未必全然熟悉,倘被告於邀集告訴人借款(或投資)之初,於介紹建案時,明白告知自有資金不足,以告訴人提供的借款資金,無法完成建案,日後亦不能保證可以順利完成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等客觀事實,告訴人勢必會審慎評估考慮是否要出借鉅額資金,乃被告在事實無法保證可以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與告訴人之情形下,仍於100萬美金借貸契約書記載:提供乙方(即○○建設公司)名下所有資產,作為乙方擔保清償之誠意,另就學甲建案6筆建地標的物,記載:保證並登記甲方(即告訴人的000、000公司)為此保證標的物的第一順位抵押權(就美金60萬元借貸契約書係誤繕為第二順位抵押權,前已述及),而事實上被告僅是向○○建設公司借名為借款人與申請建照的起造人,無管理處分○○建設公司資產的權利,此據證人龔元康、葉琛證述如前,卻向告訴人訛稱為被告自己的建設公司,且以告訴人提供的美金借款結售臺幣購得本案建地後,隨即以本案建地全部申請土建融資貸款,再以部分本案建地先後向張菊芳、陳木林及中租公司借款設定抵押權,無視於借貸契約書約定保證以本案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以保障告訴人之借款債權。又隱匿已為他人設定先順位抵押權之事實,再度佯以不實事項,取信告訴人,借得臺幣2,918萬3,313元。其後告訴人發現情況有異,屢經催促下,被告始委任代書黃素珍辦理A4、A5、A6、A7、B1房地的抵押權登記,但其上均已有他人的先順位抵押權,致使告訴人實施強制執行結果,僅受分配57萬6,504元,有原審調取之106年度司執字第9423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5087號、107年度司執字第50362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存卷足憑(原審卷三第301至361頁)。是依被告於簽訂美金借貸契約書時,既有無意履行保證履行契約條件之惡意存在,簽訂臺幣借貸契約時,故意隱匿不利告訴人的重要訊息,並以客觀不實事項,使告訴人誤判而陷於錯誤,實難強令告訴人須盡到自我保護至滴水不漏之程度,是被告此部分否認犯罪之辯解,要難憑採。
㈦被告另辯稱告訴人本案提供美金借款與臺幣借款,均係投資
而非借貸,並以本案借貸契約均約定高額利息,顯見告訴人為了賺取高額利息,願意承擔建案成敗的風險云云,惟被告所謂告訴投資之辯解,已為告訴人所否認,參以本件3份借貸契約書之內容,不僅枱頭明示「借貸契約書」,其內均明載借貸期間、清償期,約定利率、按月支付利息等事項,並應提供擔保,復有告訴人提出告訴人會計師函催被告支付利息及被告償還利息月報表(原審卷三第297、299頁),足堪認定係借款無訛,被告所為投資抗辯,與事實不符。又借貸契約書既明定按月支付約定利息,本即被告應履行的契約義務,況本案學甲建案有興建完成,並無因興建失敗致被告血本無歸的窘境,是被告此部分辯解,亦難憑採。㈧至辯護意旨另以○○建設公司於103年12月29日有收受○○建設公
司臺幣200萬元,據以○○建設公司為實際借款人,且張榮峰為○○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等語,然參照證人葉琛於偵查證述:103年12月29日匯200萬元給○○建設公司是我匯的,印象中被告跟我講公司存款不足,要借200萬元做存款證明,應該是把錢存入○○建設公司之後,○○建設公司要向銀行貸款會比較容易。之後大概一個月的時間,這筆200萬元就有還給○○公司等語(偵卷二第39、126至127頁),對照被告在○○建設公司拒絕出名擔任美金借款人與學甲建案起造人後,尋得張榮峰設立○○建設公司,並偕同張榮峰於103年12月8日申辦京城銀行○○分行○○建設公司帳戶(見偵卷一第173至175頁京城銀行○○分行存摺及內頁),其後被告曾以○○建設公司名義向京城銀行申請土建融資貸款未果,已如前述,○○建設公司於103年12月16日與○○建設公司簽訂本案美金借款債務移轉契約,則證人葉琛上揭所述,為協助○○建設公司向京城銀行申請土建融資貸款而於103年12月29日匯入臺幣200萬元至京城銀行○○建設公司帳戶,與上開時序所示事項大致相符,並據證人葉琛陳述該筆臺幣200萬元業已償還○○建設公司,因認該臺幣200萬元應與告訴人本案借款無涉。
㈨綜上事證,參酌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原擬以本案建地申辦土建
融資貸款為建築工程款,並知悉金融機構就土建融資貸款均要求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事實,可認被告於洽商美金100萬元借款時,即無意設定抵押權與告訴人,而於洽商臺幣3000萬元借款當時,更有隱匿本案建地產權負擔狀態之主觀惡意,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借款,自堪認定。
五、被告獲利之判斷㈠依本案建地與建物之產權變動狀況,本案建地購買後係登記
在被告配偶胞妹顏惠敏名下,其後申辦土建融資貸款設定抵押權與玉山銀行後,除張榮峰借款之債權人陳木林、張菊芳外,即設定抵押權與被告配偶顏惠珠,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向中租公司借款,將A8、A9房地所有權登記給顏惠珠,並塗銷玉山銀行抵押權,其後才將前已有先順位抵押權之A6、B1房地(105年1月12日)、A4、A5、A7房地(105年4月20日)設定抵押權與告訴人,再於無法償付告訴人約定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利息(105年6月8日)前,將B2房地產權登記給顏惠珠(105年5月20日),其餘建案房地均遭法拍。㈡學甲建案相關人,除仲介土地與辦理建築請照之鄧元昇、擔
任監工而受領薪水之葉琛外:①告訴人就本案借款債權本金全部未能取償、②林信介未能取回終止合建後結算尾款567萬6400元、③張榮峰雖以A8、A9房屋償還對被告債務(約600萬元),並經債權人張菊芳、陳木林實行抵押權抵償債務,惟被告與林信介就折算工程款簽訂之A6房屋買賣契約價金係約定800萬元,而張榮峰稱伊就本案建案依被告要求提供資金約投入1千萬餘元,另依卷內資料,尚有中租公司核貸款項匯入○○建設公司後即遭轉匯2,280萬元與顏惠敏之民事糾紛(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是依上開事證,本學甲建案僅被告從中獲利。
六、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具有重要關係,且在客觀上確為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基礎而有調查必要者而言,若所欲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即屬欠缺調查之必要性,法院自無為無益調查必要。被告上訴本院後,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證人即告訴人及證人張珮甄到庭詰問,均未據到庭。本院審酌告訴人於偵查中曾以證人身分具結陳述,復於原審以證人身分到庭受交互詰問,辯護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規定,敘明有何再行訊問告訴人之必要,本院自無再行傳訊或拘提必要。證人張珮甄雖未曾於本案到庭,然依卷內事證,張珮甄僅係介紹被告與告訴人認識,就本案美金100萬元借款,係被告偕同鄧元昇向告訴人簡報學甲建案後,由被告與告訴人洽商簽訂借貸契約,張珮甄並未介入美金借貸契約之簽訂與履行,臺幣3,000萬元借款更是被告主動聯繫告訴人而為。至於張榮峰在○○建設公司設立後,經由被告,以○○建設公司名義與張珮甄簽訂之債務移轉契約書,由○○建設公司代償張珮甄分別積欠告訴人及被告之債務,張珮甄轉向○○建設公司清償上開合計1,200萬元借款債務之本息,此係張珮甄處分其個人債務,與本案被告對告訴人之美金借款與臺幣借款,要屬兩事,尚無傳訊證人張珮甄到庭調查必要,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罪名與罪數㈠被告就事實欄一之為尋求建案資金而詐取廖吾峯美金100萬元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以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詐得款項後,雖其後有債務移轉行為,惟被告已經取得該款項,是該債務移轉行為,並未另構成詐欺犯行,附此敘明。
㈡被告就事實欄二之為尋求建案資金而再次詐取告訴人臺幣291,8萬3,313元,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就上開詐欺犯行,各次詐欺行為事由不同、手段各異、
犯意有別,構成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二、原審以被告犯詐欺取財2罪,事證明確,審酌被告為開業地政士,於本案犯行前已開業相當期間,就地政及民事法律有相當知識,知悉相關民刑事責任,竟為規避自己損失之風險,利用其法律知識,為本案各次詐欺犯行,使自己獲利,而使告訴人及本案相關人員蒙受巨大損失,所為顯屬非是,自應予以嚴處,並審酌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犯罪動機、手段、詐得金額、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2罪,各量處有期徒刑4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另就沒收部分說明:被告就事實欄一詐得告訴人美金100萬元及事實欄二詐得告訴人臺幣2918萬3133元,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已經被告花用完畢,亦未經被告賠償返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所為刑之宣告,亦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所量定之刑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稱允當。所定應執行刑符合數罪併罰限制加重原則與法律規範本旨,兼顧刑罰衡平、經濟目的與恤刑利益。所為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價額之諭知,亦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以前詞提起上訴,矢口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法 官 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淑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B1 B2 ○○段000 (126.48㎡) ○○段000-0(000.49㎡) ○○段000-0(000.04㎡) ○○段000-0(000.93㎡) ○○段000-0(000.35㎡) ○○段000-0(96.97㎡) ○○段000-0(98.01㎡) ○○段000-0(000.12㎡) ○○段000(126.19㎡) ○○段000(278.69㎡) ○○段000(63.29㎡) ○○段000-0(000.08㎡) ○○段000(63.29㎡) 建號000 建號000 建號000 建號000 建號000 建號000 建號000 建號000 建號000 建號000 建號000 103.07.18 許文德買賣取得(塗銷全部抵押)後由顏惠敏買賣取得 許文德買賣取得(塗銷全部抵押)後由顏惠敏買賣取得 同左 103.12.05 地號分割 分割自000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地號合併 地號分割 分割自000 顏惠敏分割取得 103.12.08 地號合併 103.12.15 地號合併 104.03.06 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同左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104.03.19 張菊芳抵押權登記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張菊芳抵押權登記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104.06.22 【土買賣】 出賣人:顏惠敏 買受人:○○公司 塗銷張菊芳抵押權 【土抵押】 抵押權人:張菊芳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買賣】 出賣人:顏惠敏 買受人:○○公司 塗銷張菊芳抵押權 【土抵押】 抵押權人:張菊芳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104.06.25 【土抵押】 抵押權人:顏惠珠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 抵押權人:顏惠珠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 抵押權人:顏惠珠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 抵押權人:顏惠珠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 抵押權人:顏惠珠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 抵押權人:顏惠珠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 抵押權人:顏惠珠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104.08.28 【土買賣】 權利人:○○公司 義務人:顏惠敏 【土抵押】 抵押權人:陳木林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買賣】 權利人:○○公司 義務人:顏惠敏 【土抵押】 抵押權人:陳木林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104.11.18 【建物】 核發使照 【建物】 核發使照 【建物】 核發使照 【建物】 核發使照 【建物】 核發使照 【建物】 核發使照 【建物】 核發使照 【建物】 核發使照 【建物】 核發使照 【建物】 核發使照 【建物】 核發使照 104.12.15 【土買賣】 權利人:○○公司 義務人:顏惠敏 【土買賣】 權利人:○○公司 義務人:顏惠敏 【土買賣】 權利人:○○公司 義務人:顏惠敏 【土買賣】 權利人:顏惠珠 義務人:顏惠敏 【土買賣】 權利人:顏惠珠 義務人:顏惠敏 【土買賣】 權利人:○○公司 義務人:顏惠敏 【土買賣】 權利人:○○公司 義務人:顏惠敏 104.12.22 【建物】 ○○公司建物保存登記(其後變動同土地) 【建物】 ○○公司建物保存登記(其後變動同土地) 【建物】 ○○公司建物保存登記(其後變動同土地) 【建物】 ○○公司建物保存登記(其後變動同土地) 【建物】 ○○公司建物保存登記(其後變動同土地) 【建物】 ○○公司建物保存登記(其後變動同土地) 【建物】 ○○公司建物保存登記(其後變動同土地) 【建物】 ○○公司建物保存登記(其後變動同土地) 【建物】 ○○公司建物保存登記(其後變動同土地) 【建物】 ○○公司建物保存登記(其後變動同土地) 【建物】 ○○公司建物保存登記(其後變動同土地) 104.12.23 【土地】 顏惠珠抵押權塗銷(清償) 【建物】 【土地】 顏惠珠抵押權塗銷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勨人:○○公司 【土地】 顏惠珠抵押權塗銷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勨人:○○公司 【土建抵押】 抵押權人:中租公司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顏惠珠抵押權塗銷 (清償) 【建物】 【土建抵押】 抵押權人:中租公司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104.12.24 【土建抵押】 抵押權人:中租公司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建抵押】 抵押權人:中租公司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建抵押】 抵押權人:中租公司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建買賣】 買受人:顏惠珠 出賣人:○○公司 【土抵押塗銷】 顏惠珠土地抵押權塗銷(混同) 【建買賣】 權利人:顏惠珠 義務人:○○公司 【土抵押塗銷】 顏惠珠土地抵押權塗銷(混同) 中租迪和抵押權登記 中租迪和抵押權登記 104.12.25 【建抵押】 抵押權人:陳木林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內容變更】 權利人:陳木林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建抵押】 抵押權人:中租公司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建抵押】 抵押權人:陳木林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內容變更】 權利人:陳木林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建抵押】 抵押權人:中租公司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建抵押】 抵押權人:張菊芳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內容變更】 權利人:張菊芳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建抵押】 抵押權人:中租公司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104.12.28 【土建所有權移轉】(信託) 受託人:大眾銀行 義務人:○○公司 【土建所有權移轉】(信託) 受託人:大眾銀行 義務人:○○公司 【土建所有權移轉】(信託) 受託人:大眾銀行 義務人:○○公司 【建抵押】 抵押權人:張菊芳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內容變更】 權利人:張菊芳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建抵押】 權利人:中租公司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105.01.07 【土抵押塗銷】清償 權利人:玉山銀行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塗銷】清償 權利人:玉山銀行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塗銷】清償 權利人:玉山銀行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塗銷】清償 權利人:玉山銀行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塗銷】清償 權利人:玉山銀行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塗銷】清償 權利人:玉山銀行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塗銷】清償 權利人:玉山銀行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塗銷】清償 權利人:玉山銀行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塗銷】清償 權利人:玉山銀行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塗銷】清償 權利人:玉山銀行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土抵押塗銷】清償 權利人:玉山銀行 義務人兼債務人:顏惠敏 債務人:○○公司 105.01.12 【土建抵押】 權利人:廖吾峯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建抵押】 權利人:廖吾峯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建抵押】 權利人:顏惠敏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105.03.28 【土建買賣】 權利人:曾惠卿 義務人:顏惠珠 【土建買賣】 權利人:曾惠卿 義務人:顏惠珠 105.04.08 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同左 105.04.20 【土建抵押】 權利人:廖吾峯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建抵押】 權利人:廖吾峯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土建抵押】 權利人:廖吾峯 義務人兼債務人:○○公司 105.05.20 【土建買賣】 權利人:顏惠珠 義務人:○○公司 【抵押塗銷】 抵押權人顏惠敏拋棄 抵押權人中租公司拋棄 105.06.02 中租迪和抵押權塗銷(拋棄) 105.08.01 執74379土建查封登記 債權人:林信介 債務人:○○公司 執74379土建查封登記 債權人:林信介 債務人:○○公司 執74379土建查封登記 債權人:林信介 債務人:○○公司 執74379土建查封登記 債權人:林信介 債務人:○○公司 執74379土建查封登記 債權人:林信介 債務人:○○公司 105.09.10 禁止處分登記 債權人:南區國稅局 債務人:○○公司 禁止處分登記 債權人:南區國稅局 債務人:○○公司 禁止處分登記 債權人:南區國稅局 債務人:○○公司 禁止處分登記 債權人:南區國稅局 債務人:○○公司 禁止處分登記 債權人:南區國稅局 債務人:○○公司 105.12.15 廖吾峯提告 106.02.07 【土建查封登記】 債權人:中租公司 債務人:大眾銀行 債務人:○○公司 【土建查封登記】 債權人:中租公司 債務人:大眾銀行 債務人:○○公司 【土建查封登記】 債權人:中租公司 債務人:大眾銀行 債務人:○○公司 106.06.16 .大眾銀行塗銷查封 .中租迪和塗銷抵押(法院囑託) .大眾銀行塗銷查封 .中租迪和塗銷抵押(法院囑託) 同左 106.07.12 執9423 陳忠宜拍賣取得登記 執9423 翁育麒拍賣取得登記 執9423 陳欣妃拍賣取得 106.08.16 .○○公司塗銷查封 .法院囑託塗銷陳木林、中租、廖吾峯抵押權 106.08.25 執74379 陳筱淇拍賣取得登記 106.09.19 【土建禁止處分登記】 債權人:國稅局台南分局 債務人:○○公司 【土建禁止處分登記】 債權人:國稅局台南分局 債務人:○○公司 【土建禁止處分登記】 債權人:國稅局台南分局 債務人:○○公司 【土建禁止處分登記】 債權人:國稅局台南分局 債務人:○○公司 106.09.29 【禁止處分登記】 債權人:稅務佳里分局 債務人:○○公司 【禁止處分登記】 債權人:稅務佳里分局 債務人:○○公司 【禁止處分登記】 債權人:稅務佳里分局 債務人:○○公司 【禁止處分登記】 債權人:稅務佳里分局 債務人:○○公司 107.03.02 郭玉美抵押權登記 郭玉美抵押權登記 107.06.07 ○○公司塗銷查封 107.06.08 法院囑託塗銷中租迪和、廖吾峯抵押權 107.06.26 執105087 張秀琴拍賣取得登記 義務人:○○公司 107.08.27 .○○公司塗銷查封 .法院囑託塗銷張菊芳、中租、廖吾峯抵押權 .○○公司塗銷查封 .法院囑託塗銷張菊芳、中租、廖吾峯抵押權 107.09.04 執105087 併案債權人張菊芳承受取得 執105087 併案債權人張菊芳承受取得 107.09.26 合迪公司抵押權登記 107.12.03 .○○公司塗銷查封 .法院囑託塗銷陳木林、中租、廖吾峯抵押權 107.12.14 債權人陳木林承受取得 義務人:○○公司 【104.01.27 /○○建設-○○顧問合建契約分配】 ㈠○○公司:①A1(000) ②A2(000-1) ③A3(000-2) ④A4(000-3) ⑤A5(000-4) ⑥A7(000-6) ⑦A8(000-7) ⑧A9(000) ㈡○○顧問:①A6(000-5) ②B1(000) ③B2(000-1)【附件二】時序表 ◎ 事件 土地建物工程 103.03.03 ○○建設公司設立登記 董事長:龔元康 103.03.20 入 103.04.29 出 103.05.08 入 台 103.06.12 台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自我介紹信) [鄧元昇E-mail內容] .我是李鴻龍的同學…鄧元昇 這是我的E-mail(他卷第191頁) 103.06.17 出 103.06.22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鄧元昇→廖吾峯(103.06.22/07:45)】 .修正並加註後的契約,請檢核. 沒問題的話. 將於周二開立好美金帳戶. 並向經濟部確定好公司英文名稱後. 簽立好中文契約先行掃描E-MAIL至貴公司 [檔案]000-○○借貸契約(年息14) [檔案]000-○○借貸契約(年息14) 【廖吾峯→鄧元昇(103.06.22/20:05)】 .請將兩份中文"借貸契約書"乙方所有空白資料填齊(用黑字)後回傳. 我會再簽名蓋章回傳以完成簽約. 英文版也請用"英文"公司名(同滙款帳戶名),住址填齊後寄回. 英文合約必須公證才能向美國稅捐處報備, 請了解. 以上。 [檔案]000-○○ LOAN AGREEMENT [檔案]000-○○借貸契約(年息14) [檔案]000-○○借貸契約(年息14) 【廖吾峯→鄧元昇(103.06.22/20:14)】 .第二份英文版0000000 0000000 000. Loan Agreement也請填齊,公證後寄回. Thanks, [檔案]000-○○ LOAN AGREEMENT.doc (他卷第193頁) 103.06.24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鄧元昇寄送已經○○建設公司簽章之中文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予廖吾峯 .廖吾峯回寄英文契約 【鄧元昇→廖吾峯(103.06.24/01:27)】 .執行長平安:本次傳給貴公司:⒈中文合約2 份(已簽名). ⒉公司與見證人英文名稱. ⒊公司美金帳戶. [檔案]契約書 【廖吾峯→鄧元昇(103.06.24/19:34)】 .print only last two pages. [檔案]契約書 【廖吾峯→鄧元昇(103.06.24/20:51)】 .中文合約收到. 待英文合約完成會一併寄回. 英文合約整理好如下:請簽名蓋章公證後寄回 謝谢 [檔案]000-○○ LOAN AGREEMENT (final).doc [檔案]000-○○ LOAN AGREEMENT (final).doc (他卷第195頁) 【000-○○借貸契約】 (美金60萬元) (簽約日103.06.24) 【契約內容】 .契約當事人 貸與人: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 0000(甲方) 借款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契約條款(節錄) 一、甲方同意於借貸金額美元(下同)六十萬元(US$600,000)予乙方。 二、前開款項雙方約定利息為年息14%。 三、甲方須於民國103 年7 月1 日前將約定借貸款項給付乙方,而乙方須於104 年6 月30日連同利息及本金(共US$684,000)一次清償完畢。 四、擔保方法: ⒈乙方願提供名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資產,作為乙方擔保清償之誠意。 ⒉乙方願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前開土地上目前正在進行之「○○○○」建案之房地,作為乙方擔保清償之保證並登記甲方為此保證標的物的第二順位抵押權。 五、(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等約定,從略) .簽約人欄 甲 方: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 0000 (廖吾峯英文簽名) 乙 方:○○建設(龔元康/簽名、公司大小章) 見證人:李鴻龍 .簽約日103.06.24 (他卷第15頁) *103.06.30 美40萬元入○○建設帳戶(偵卷二第151頁) 【000-○○借貸契約】 (美金40萬元) (簽約日103.06.26) 【契約內容】 .契約當事人 貸與人:0000000 0000000 000.(甲方) 借款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契約條款(節錄) 一、甲方同意於借貸金額美元(下同)四十萬元(US$400,000)予乙方。 二、前開款項雙方約定利息為年息14%。 三、甲方須於民國103 年7 月1 日前將約定借貸款項給付乙方,而乙方須於104 年6 月30日連同利息及本金(共US$456,000)一次清償完畢。 四、擔保方法: ⒈乙方願提供名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資產,作為乙方擔保清償之誠意。 ⒉乙方願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前開土地上目前正在進行之「○○○○」建案之房地,作為乙方擔保清償之保證並登記甲方為此保證標的物的第一順位抵押權。 五、(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等約定,從略) .簽約人欄 甲 方:0000000 0000000 000. (廖吾峯英文簽名) 乙 方:○○建設(龔元康/簽名、公司大小章) 見證人:李鴻龍 .簽約日103.06.26 (他卷第17頁) *103.07.14 美金60萬元入○○建設帳戶(偵卷二第151頁) 103.06.27- 103.06.30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聯絡確認匯款並告知預定本案建地簽約時間 【鄧元昇→廖吾峯(103.06.27/06:09)】 .由於台灣美金解匯時間需兩到三天,目前尚未匯入指定帳戶中. 適逢週六日. 因此無法確定與地主約定正式簽約時間. 可否請執行長指示優先處理本案. 期未失信於地主. 使本案能順利進行。 弟鄧子代轉述 【廖吾峯→鄧元昇(103.06.28/20:56)】 .張雅慧小姐在日本休假中,蘇會計師事務所會協辦此事的. 我回美國前有電話給李鴻龍告知我無法確定在7/1前可以如期滙入因為時间是很緊. 如果地主因此必須解約,我司可以了解. 但請即時通知, 取銷滙款. 【鄧元昇→廖吾峯(103.06.29/02:31)】 .平安:之前已簽立草約,與地主溝通後,因為是海外資金,時間無法明確,加上張雅惠小姐休假,雙方同意待執行長確定匯款解匯完成後,才簽立正式合約因此煩請張雅惠小姐回國後與我方鄧子聯絡 【鄧元昇→廖吾峯(103.06.30/18:54)】 .執行長平安:(禮拜一)今天李鴻龍下午來電告知. 公司已收到款項無誤. 隨既約好地主(禮拜二)下午簽訂合約. 同時約定待7/10後再支付尾款完成買賣. 一切順利 鄧子 (他卷第197頁) 103.07.01 本案建地買賣契約 .出賣人:許文德/買受人:葉琛 .○○段000、000、215、000、384、000地號共1950萬元。 .付款約定:簽約款 500萬元 領證款1000萬元(103.07.15) 完稅款 450萬元(103.07.22) (偵卷二第19-29頁) 103.07.01- 103.07.14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鄧元昇→廖吾峯(103.07.01/06:36)】 .執行長平安:0701日今天下午已完成土地購置正式簽約手續 【廖吾峯→鄧元昇(103.07.11/14:40)】 .60万美元滙款單如附件請查收. 入帳後請確認通知. 希望此案開發順利,如期完成. Liao [檔案]SHI-JIU wiring aurthorization (1).pdf 【鄧元昇→廖吾峯(103.07.13/20:03)】 .謝謝!完成入帳立即通知.... 【廖吾峯→鄧元昇(103.07.14/09:28)】 .尚未接到你的入帳通知. 請你即刻連絡你的銀行追査此滙款. 我的銀行上週五已滙出到京城銀行的通滙銀行Bank of America, New York. 如有問題請立到通知我司後這邊査詢. Liao 【鄧元昇→廖吾峯(103.07.14/20:35)】 .執行長平安:我昨天出差未能及時回覆你,真抱歉!公司告知匯款業已收迄今天(15日)將與賣方完成土地買賣事宜。 鄧子000000000 (他卷第197-199、201頁) 103.07.15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鄧元昇→廖吾峯(103.07.15/15:16)】 .執行長平安:今天(15日)已與賣方完成土地買賣事宜預定將於7/30 送審建築執照。 鄧子000000000 【廖吾峯→鄧元昇(103.07.15/21:12)】 .滙款已收到,建地也已取得,很好. 請隨時告知進度. 另外,鴻龍兄,請依約完成,⒈建地抵押(第一順位). ⒉○○建設公司資產保證及抵押的法律登記. 我9 月25日前後會回台灣,之前請託你代為研究台北市○○街00號的房產抵押貸款轉投資,如有可行方案,我在台灣時即可處理. 以上 Liao (他卷第201頁) 103.07.18 本案建地登記顏惠敏 外放建造執照卷 103.07.18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廖吾峯→鄧元昇(103.07.18/17:32)】 .鴻龍兄,沒有接到你的答覆有些擔心. 請問第一順位抵押的法律登記有問題嗎?請回覆. Liao (他卷第201頁) 103.07.19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鄧元昇→廖吾峯(103.07.19/14:05)】 .執行長平安. 目前進度報告如下. 本週將完成土地過戶動作. 並將於2 個月內完成建照申請動工. 抵押設定也將於取得建築執照開工後進行之. 請放心...將陸續將執行過程拍照分享。 鄧子代為轉述00000000 【廖吾峯→鄧元昇(103.07.19/09:49)】 .多謝. (他卷第203頁) 103.07.31 ○○○○合建協議書 【○○顧問公司提供基地出資3200萬元○○工程公司負責工程出資5100萬元】 【協議書】 .立書人:○○顧問有限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 .為兩造合作位於臺南市甲區○○段○○○○建案(共同興建11棟透天厝出售,下稱本建案)等相關事宜,達成協議並訂立本契約如下: 一、甲方提供建築所需用之基地(參附件一),並負擔左列費用:土地買賣仲介費用、辦理土地過戶地政士費用、建案銷售應付佣金、建案銷售廣告費用、辦理建案不動產過戶過戶地政士費用,上開出資兩造同意甲方以新臺幣(下同)3200萬元計算。乙方負賣系爭房地之興建,兩造同意乙方出資以每坪6萬元計算,共建857.67坪 ,共計5100萬元。 二、雙方約定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30曰就已完成銷售並收取償金之房地結算合作案盈虧,並依照以本契約第一條各自負擔出資之比例即甲方為39%,乙方為61%,分配所賣得房屋之價金,如尚有房屋未出售,則依比例雙方共有。結算盈虧前,建案銷售所得款項暫由甲方收取保管。前開雙方比例即為固定之比例,契約簽定後如各自有為追加預算、或增加融貢借貸皆不可逕為主張增加出資比例。 三、雙方應本誠信履约,若一方怠於履行義務,經催告並限期改善仍未履行者,得終止契約,因他方違約而遭損害者得請求賠償3000萬元為懲罰性達約金,絕無異議。 四、(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等約定,從略) (偵卷二第271-272頁) 103.07.31- 103.08.01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廖吾峯→鄧元昇(103.07.31/16:16)】 .鄧子,(為何自稱鄧子???). 請問是否有依預定日期7/30送審建照?聽說台灣地產(價格及銷售)在往下走, 對此學甲計劃有影響嗎? Liao 【鄧元昇→廖吾峯(103.08.01/23:26)】 .執行長平安:鄧子=凳子...學習謙卑. 法規要求許多..申請鑑界及指定建築線確定基地現況...一切順利. 目前雖進度稍落後. 延至8月5 日送照. 一樣會於8 月底前取得建照(以下房地產介紹從略)。 (他卷第203頁) 103.08.13 建築執照申請書 (收件日) 【○○段000等5筆土地】【申請人】: ⒈起造人:○○建設公司(龔元康)。 ⒉承造人:○○營造公司(柯錦雲/專任工程人員:周宗潔)。 ⒊監造人:楊○○建築師事務所(楊○○) (外放建造執照卷) 103.09.05 李鴻龍匯款葉琛 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 李鴻龍以○○建設公司名義匯款與葉琛(3 萬元) (偵卷一第167頁) 103.09.15 ○○建設公司變更登記 (林信介任董事長) ⒈變更董事長:林信介 ⒉變更董 事:陳怡芳、塗智為 ⒊變更監察人:柯涵清 (偵卷二第97頁,原審卷一第85頁) 103.09.12-103.09.17 領回建照申請書(改正至改正完成日) (103.09.18市府文) 103.09.24 建築執照發照日 【申請人】: ⒈起造人:○○建設公司(龔元康)。 ⒉承造人:○○營造公司(柯錦雲/專任工程人員:周宗潔)。 ⒊監造人:楊○○建築師事務所(楊○○) (建設公司建設費:1569萬9000元/樓地板每平方公尺造價:5300元/㎡ (原審卷一第145-209頁) 103.09.25 入 103.10.01 台 李鴻龍匯款葉琛 李鴻龍以○○建設公司名義匯款與葉琛(11萬元)(偵卷一第167頁) 103.10.13 出 103.10.18 入 103.10.21 台 ○○建設公司變更登記 董事長改為龔元康 (偵卷二第99頁,原審卷一第87頁) 103.10.23 台 【申報開工日】 103.11.15 台 李鴻龍匯款葉琛 李鴻龍以○○建設公司名義匯款與葉琛(5 萬5 千元) (偵卷一第167頁) 103.11.26 出 103.11.28 ○○建設公司設立登記 ○○建設公司設立登記103.11.28府經工商字號00000000000號 (偵卷二第305頁) 103.12.08 申報變更起造人 【原起造人:○○建設公司(龔元康)變更○○建設公司(張榮峰)】 【市府工務局103.12.24 南市工館二字第1031230033號核准】 (外放建造執照卷一,偵卷一第183-187頁) 103.12.15 ○○-○○終止合建協議確認書 【協議確認書】 .○○工程有限公司與○○顧問有限公司於學甲區合建分受之案名○○○○,彼此達成協議如下: ⑴○○工程有限公司與其他包商工程款自行處理,蓋契約關係與○○公司無關,○○顧問有限公司毋庸承受。 ⑵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前項協議,則○○顧問有限公司可保有103年7月31日簽立協議書之請求權,反之由鴻顧問有限公司須處理其他包商之款項。(簽約即日起生效) 甲 方:李鴻龍.○○顧問有限公司 乙 方:林信介.○○工程有限公司 見證人:陳治平 見證人:葉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偵卷二第273-275頁) ○○工程公司與○○建設公司A6棟買賣契約書 【A6房屋買賣契約書】 .買方:○○工程有限公司/林信介(大小章、簽名) .賣方:○○建設公司/張榮峰(大小章) .契約手寫條款 「補述:營建工程款轉為購屋價金,已經雙方協議並同意,已支付工程款轉為購屋價金,尾款預計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叁仟壹佰元正(登記完成貸款後清償)」 .契約價金:新臺幣800萬元 .簽約日:103年12月15日 (偵卷一第41-61頁) 103.12.16 ○○-○○債務移轉契約(○○建設公司債務移轉○○建設公司) 【000-○○-○○債務移轉契約】 .簽約人欄 甲方: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 0000 0000000 0000000 000. 乙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建設有限公司 .茲就甲、乙雙方借貸關係另約定乙方債務移轉予丙方承擔事宜,經協議恪遵條件如后: 一、乙雙方曾於民國(下同)103 年6 月26日成立借貸契約約定由甲方貸予乙方美金(下同)600,000 元。而乙方須於104 年6 月30日連同借貸利息及本金(共:684,000 元)一次清償完畢)且乙方亦有提供擔保品為擔保清儐之用。 二、前開甲乙雙方成立之借貸契約,經甲方同意乙方之債務移轉由丙方承擔。 三、丙方承擔甲乙雙方於103 年6 月26 日成立借貸契約中乙方之債務。 四、(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等約定,從略) .立書人:甲 方:000/法定代理人:廖吾峯(英文簽名) 乙 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龔元康 丙 方:○○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榮峰 見證人:李鴻龍 .簽約日:103年12月16日 【000-○○-○○債務移轉契約】 (除簽約人欄與立書人之甲方改為000、借款金額改為美金400,000元、利息及本金共456,000元外,其餘均相同) (他卷第19-21、23-25頁) 103.12.29 ○○建設公司匯款○○建設公司 ○○建設公司(京城帳戶)匯款○○建設公司(200 萬元) (偵卷一第175頁) 103.12.31 【基礎】勘驗‧備查日 103.12.31 周宗潔勘驗/103.12.31 依書面資料准予備查(承辦人:張祥致) (外放使照卷第385-415頁) 104.01.27 ○○顧問公司vs○○建設公司合建協議書 【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兩造合作位於臺南市學甲區○○段○○○○建案(預計興建11棟透天厝出售 ,下稱本建案)等相關事宜,達成協議並訂立本契約如下: 一、甲方提供建案所需用之基地,並負擔左列費用:土地買賣仲介費用、辦理土地過戶地政士費用、建案銷售應付俩金、建案銷售廣告費用、辦理建案不動產過戶地政士費用。 二、乙方須按照依法取得建築執照之圖面施工,有完成圖面建物之粗 胚進度之義務。就完成粗胚所需之材料、費用由乙方負擔,除此完成粗胚所需費用之外,所支出之費用甲、乙雙方各自負擔一半,並另行結清。 三、雙方约定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30日就已完成銷售並從取價金之房地結算合作案盈虧,並依照以本契約第一條各自負擔出資之比例即甲方為50% ,乙方為50% ,分配所賣得房屋之價金,如尚有房屋未出售,則依附表約定各自所有。結算盈虧前,建案銷售所得款項暫由甲方收取保管。前開雙方比例即為固定之比例,契約簽定後如各自有為追加預算、或增加融資借贷皆不可逕為主張增加出資比例。 四、雙方應本誠信履約,若一方息於履行義務,經催告並限期改善仍未履行者,得終止契約,因他方違約而遭損害者得請求賠償新臺幣3000萬元為懲罰性達約金,絕無異議。 五、(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等約定,從略) .立書人:甲方:○○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鴻龍) 乙方:○○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榮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所有權歸屬分配】 .○○顧問公司:A6(000-5)、B1(000)、B2(000-1 ) .○○建設公司:A1(000 )、A2(000-1 )、A3(000-2 )、A4(000-3 )、A5(000-4 )、A7(000-6 )、A8(000-7 )、A9(000) (他卷第27-31頁) 104.01.28 【一樓頂板】勘驗‧備查日 104.01.28 周宗潔勘驗/104.01.28 依書面資料准予備查(承辦人:陳乙晴) (外放使照卷第341-000頁) 104.02.25 玉山銀行申貸送件日 .申請人:○○建設有限公司 .保證人:張榮峰 顏惠敏 .申請內容:申請土建融資(金額:土融1260萬元/建築融資890萬元) .案件來源:MGM(轉介對象及與借戶關係): 李鴻龍代書 .ESB急要處理案件通報表 一、借保戶簡介 ○○建設設立於103年11月28日,資本額400萬元;負責人張榮峰自81年高考取得建築師證照後即從事該相關行業至今,本案台南市學曱區(○○○○)為○○建築有限公司首案,該案場規割興建11卢(透天電梯店面2戶宅、透天住宅9戶)目前案場施工進度已至二樓搭建,該案已簽約銷售1戶。 ○○建設負責人張榮峰具建築師證照,從事該行業已23年,其中經歷工地主任、專案建築師、建築師主持人歷練豐富,檢附他行存摺同期存款餘額約450萬。 二、本案不動產明細台南市學甲區○○段(000、000-卜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12筆 三、風險評估 本建案工程進度已興建至二樓預計完工時程落在104年6月左右,因股東結構有所改變尋求銀行資金申請土建融資,目前該建案已售出售1戶、洽談中4戶。 由於該公司為新成立的建築公司,經過一個禮拜多次實地訪查無異常評論,洽談間李代書談及龍井分行宏傑經理為同學關係,為求慎重起見去電照會無誤,回應該代書資歷頗獲好評,往後得已衍生案件及MGM。 承作本案邀請張建築師申請世界卡,及舍約李代書女兒6P儲蓄險年缴220萬,承作該案日後分戶貸款亦將以本行為首選。 .訪談所見所聞實況& 洽談重點摘要& 申請條件(節錄) 二、洽談重點摘要:○○建設由李鴻龍代書介紹評估,該案場原未規劃借款,因股東結構異動申請。 (原審卷一第269-385頁) 104.03.05 玉山銀行授信契約 .104.03.04-105.03.04借款新臺幣1260萬元。 .104.03.04-105.09.04借款新臺幣 890萬元。 (原審卷一第327-359、361-369頁) 104.03.06 .土地抵押權登記 .玉山銀行本案建地 .玉山銀行土建融資之抵押權登記 104.03.09 【二樓頂板】勘驗‧備查日 104.03.09 周宗潔勘驗/104.03.09 依書面資料准予備查(承辦人:陳乙晴) 104.03.18 入 104.03.19 台 .土地抵押權登記 .張菊芳A5、A7 .張榮峰審理證稱係因其向張菊芳借款供本建案建築資金,故設定抵押權登記。 104.04.07 台 【三樓頂板】勘驗‧備查日 104.04.07 周宗潔勘驗/104.04.07 依書面資料准予備查(承辦人:陳乙晴) 104.04.24 出 104.04.27 入 104.05 台 ○○建設公司代償債務 .張佩甄對廖吾峯 .張佩甄對李鴻龍 【○○建設公司代償張佩甄對廖吾峯600萬元、李鴻龍600萬元債務】 .債務移轉契約 .立書人:○○建設公司(以下稱甲方) 張佩甄(以下稱乙方) .茲因甲、乙就債務移轉協議乙事約定條款如下: 一、甲方代乙方清償其債務如下: 代乙方清償積欠廖吾峯債務共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代乙方清償積欠李鴻龍債務共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二、前開乙方積欠甲方之借款,約定借貸期間為三年,於借貸期間利息每月八日前,乙(104年6月8日起至107年5月8日止)應給付140,000元(相當於年息14%)。 三、待前開債務由甲方代為清償後,乙方需向甲方清後乙方所積欠之債務,乙方需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帳戶,即京城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公司。 四、(四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從略) (他卷第139-141頁) 104.05.01 台 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 .借期3年 .年息14%,每月8日前支付35萬元 .匯款紀錄總額2918萬3313元。 【借款契約】 .立書人:○○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廖吾峯(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乙雙方借貸乙事,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以資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貸新臺幣(下同)參仟萬元。 二、前開借款,約定借貸期間為三年,於借資期間利息每月8日前,甲方應給付參拾伍萬元(相當於年息14%),此部分包含本金及利息。 三、甲方應提供價值相當之不動產,並設定新臺幣參仟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借款清債。 四、(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等約定,從略) 甲方:○○建設公司(張榮峰) 乙方:廖吾峯 見證人:李鴻龍 .[契約後附] ○○建設公司張榮峰名片 李鴻龍名片(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中小企業財務管理顧問師南區聯誼會) 黃素珍之黃素珍地政士事務所名片 【契約後手寫條款】 .「104年6月學甲案結案後再補實質(3仟萬等值)抵押設定。 甲方:○○建設公司(李鴻龍 代) 乙方:廖吾峯 【廖吾峯簽約後各次匯款(共2918萬3313元)】 .①104.05.14 匯款 243萬9855元。 ②104.05.15 匯款1685萬9958元。 ③104.05.19 匯款 690萬4300元。 ④104.05.28 匯款 199萬9200元。 ⑤104.06.02 匯款 98萬0000元。 (他卷第33-37頁,偵卷三第144頁) 104.05.04 台 【四樓頂板】勘驗‧備查日 104.05.04 周宗潔勘驗/104.05.04 依書面資料准予備查(承辦人:陳乙晴) 104.05.18 台 建照第1 次變更設計申請 【104.07.17核准發照/104.07.17領照】 104.05.19 台 第二次阿霞飯店飯局 .李鴻龍辯稱:僅有本次飯局,係廖吾峯邀集所有人釐清借款關係,出席人員:其本人、廖吾峯夫妻、林信介、鄧元昇、黃素珍、張榮峰、柯涵清、陳治平(代銷人員)。 .廖吾峯證稱:伊103.09後有回國,李鴻龍有安排一次飯局,伊僅記得該次有理鴻龍、鄧元昇,其他人沒有印象,該飯局李鴻龍僅介紹與會者係其公司團隊人員,未提到資金與借款。 本次(104.05.19)係第二次飯局,該次有李鴻龍、鄧元昇、張榮峰,其他人沒有印象,李鴻龍係在本次飯局介紹張榮峰,但飯局中未提到資金與借款之事。 .鄧元昇證稱:本案建案伊與廖吾峯有二次飯局,都是被告邀集其團隊出席,均由伊接送廖吾峯至飯局,都是通常聚餐,未談論到資金與借款。 本次係第二次飯局,其在本次飯局才認識張榮峰。 第一次飯局約在本案建案開始動工後,出席人員:伊本人、廖吾峯、李鴻龍、林信介、葉琛。第一次飯局沒有張榮峰。 .林信介證稱:伊未參加本次飯局。 伊於本案建案僅參加過一次飯局,約在本案建案開始動工後之103.10-11 間,並在該次飯局第一次見到廖吾峯,出席人員:伊本人、廖吾峯夫妻、李鴻龍、鄧元昇、葉琛、陳治平。第一次飯局沒有張榮峰、柯涵清、黃素珍。 .張榮峰證稱:伊係於李鴻龍拿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給伊簽名後,於104.05.19 李鴻龍邀約本次飯局,才第一次見到廖吾峯,飯局後去建案查看。該次飯局中未提到資金之事。 門牌初編核證日 104.05.27 台 ○○建設公司代償債務 .A8、A9房屋代償張榮峰對李鴻龍債務 【○○公司代張清償張欠李債務(由本案建案A8、A9清償)】 .債務移轉契約書 .立書人:○○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張榮峰(以下和稱乙方) 李鴻龍(以下合稱丙方) .茲因甲、乙、丙就債務移轉協議乙事約定條款如下: 一、前開乙丙雙方成立之借貸契約,經丙方同意,乙方之債務移轉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代乙方清償積欠丙方所有債務。 三、甲方願以其所有位於台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及其上建造完成取得合法之建物所有權狀之房地一體,作為上述清償債務之用,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資產,作為前開清償丙方債務之用。 四、前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丙方可指定第三人為登記人。 五、(五、六之管轄契約份數約定,從略) .立書人: 甲方:○○建設公司 定代理人張榮峰 乙方:張榮峰 丙方:李鴻龍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原審卷二第67-68頁) 104.06.16 出 104.06.22 A5、A7建地產權登記 ○○公司買賣取得A5、A7土地所有權登記 104.06.25 顏惠珠抵押權 顏惠珠A1-A3、A8、A9、B1、B2抵押權登記 104.08.28 A4、A6建地產權登記 ○○公司買賣取得A4、A6土地所有權登記 陳木林A4、A6土地抵押權登記 104.08.31 竣工展期申報書 (展期後竣工日105.09.22) 104.09.21 入 104.09.24 台 原核准竣工日期 104.10.02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5/10/2 (週五) 18:23 Wufong Liao 去電未接。在台南嗎?星期二因為颱風取消了去高雄改下星期二10/6去。星期三回臺北。我可以順道停台南拜訪你。方便嗎? 18:44 李鴻龍 抱歉!因訊號不好未看到、現接到Line立即回訊!到10月12日才回台南、學甲月中完工送審使用執照(好事多磨因颱風而延期)月中主動邀請或北上報告!請見諒。 19:13 Wufong Liao 你在哪裡? 20:09 Wufong Liao 我預訂10/15去大陸出差,希望在這之前能見面了解。恭喜终於完工了。你現在不在台南但是請務必安排好這個月8 日的滙款。謝謝你。 20:51 李鴻龍 匯款乙事早已處理好!安 心 。 (原審卷二第153頁) 104.10.08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5/10/8 (週四) 09:50 李鴻龍 35萬已匯款!請查收後告知。 10:10 Wufong Liao 多謝。請告知何時你方便見面。我想去台南看完工的成品,可以嗎? 10:25 李鴻龍 可否待出國回來再約時間!因月中報完工有很多事情忙可能無法確定見面時間(10月15日前)。請見諒!10月底見面(回台前告知) (原審卷二第153頁) 104.10.11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5/10/11 (週曰) 16:21 Wufong Liao 李代書,我在台灣時間有改變,現在預訂10/25去大陸,可能直接由北京回美。知道你15日左右很忙,不知你何時回來,請告知。 16:43 李鴻龍 预估10月21日(星期三)我上台北或你南下請告知! 16:54 Wufong Liao 我南下吧,想看看完工後的房子。10/21如果你確定我就這樣安排。 (原審卷二第153頁) 104.10.12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5/10/12 (週一) 09:33 李鴻龍 抱歉執行長!確定10月22月(星期四)早上10 : 00左右台南高鐵站载你。請告知確定诗間! 10:20 Wufong Liao 可以。我會準時到達。上車前會再電話確認到站時間。 (原審卷二第153頁) 104.10.12 台 申報竣工日/竣工報告書 ㈢【報告人】: ⒈起造人:○○建設公司(張榮峰)。 ⒉承造人:○○營造公司(柯錦雲/專任工程人員:周宗潔)。 ⒊監造人:楊○○建築師事務所(楊○○) (外放使照卷第125、127頁) 104.10.21 李○○-廖吾峯LINE 2015/10/21 (週三) 20:42 Wufong Liao 高鐡票已經買了,10:18早上到台南。車次621。明天見。 (原審卷二第153頁) 104.10.23 李○○-廖吾峯LINE 2015/10/23 (週五) 00:02 Wufong Liao 我11點回到台北。多謝今天的接待。11月你去苗栗時通知我一下,我們再見。 (原審卷二第153頁) 104.10.19 台 使用執照申請書(收件日) ㈠【○○段000 地號等11筆土地】。 ㈡【學甲區○○里○○00-00 等11戶】。 ㈢【申請人】: ⒈起造人:○○建設公司(張榮峰)。 ⒉承造人:○○營造公司(柯錦雲/專任工程人員:周宗潔)。 ⒊監造人:楊○○建築師事務所(楊○○) (外放使照卷) 104.10.26 出 104.11.01 入 104.11.02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5/11/2 (週一) 13:35 Wufong Liao 你何時要北上苗栗?學甲使用執照順利拿到了嗎?希望你一切順利 ! 14:23 李鴻龍 本週五確定!依正常程序月中會取得使用執照! 15:02 Wufong Liao 市政府檢查通過了嗎? 15:07 李鴻龍 市府檢查Ok補一些書類! 15:08 Wufong Liao [貼圖] (原審卷二第154頁) 104.11.05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5/11/5 (週四) 10:14 李鴻龍 報告執行長!因張建築師下週一要驗收(公共工程)、所以週一下午才能確定北上時間。 11:19 Wufong Liao 可以,以你方便為要。我的時間下星期比較忙,最好是16到18日之間。我是11/20回美。請先安排確認。 12:04 李鴻龍 知道 ! (原審卷二第154頁) 104.11.06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5/11/6 (週五) 20:05 Wufong Liao 鴻龍兄 ,今天沒有收到你滙款通知,是否星期一會滙? 20:08 李鴻龍 是的!週一匯款立即告知。 20:09 Wufong Liao [貼圖] (原審卷二第154頁) 104.11.09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5/11/9 (週一) 09:40 李鴻龍 已匯款!請查詢。 23:57 Wufong Liao 收到。謝 謝 你 ! (原審卷二第154頁) 104.11.12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5/11/12 (週四) 10:35 Wufong Liao 鴻龍兄,下星期你的北上時間請告知,我下星期天回美,希望回去前有機會再碰面,有幾件事想再確認。多謝! 10:37 李鴻龍 抱歉!明天下午確定。 (原審卷二第154頁) 104.11.13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5/11/13 (週五) 18:21 李鴻龍 到月底之前與張建築師的時間都很忙。而無法確定!加上我要到大陸處理重要事務。學甲有任何好消息會立即告知!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取得會立即Line給予!下次回國前請通知。 (原審卷二第154頁) 104.11.14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5/11/14 (週六) 15:41 Wufong Liao 很失望。原來想見面時有幾件事要與你討論。 15:59 李鴻龍 再次抱歉!大人有大量。 (原審卷二第154頁) 104.11.18 台 核發使用執照 (104)南工使字第0000-0000號 104.11.19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5/11/19 (週四) 11:40 Wufong Liao 因為這星期沒有機會和你見面,有幾件事情與你確認、如下, 1,美金一百萬元本利還款日期為105年1月31日或之前。 2,黃代書吿知學甲案取得使用執照後會將前兩棟商用戶辦理抵押登記給我個人,以為我父親京城銀行貸款保證。以上了解如果無誤,請確認。 另外我有Emil○○建設還款月付表到你yahoo.tw,請參閱。 我這個週日回美,下次回來再見。祝你一切順利及感謝你多方用心的幫忙。多謝,Liao (17:01-17:02 李鴻龍 [照片]) 【依17:43對話,及廖吾峯證言,應為使用執照照片】 17:43 Wufong Liao 恭喜!恭喜! 剛剛給你電話未接。 同時請對我前文關於美金本利的還款日期及抵押的認知,請確認。實在很高興使用執照提前核發下來了,再祝銷售順利! 17:53 李鴻龍 權狀下來销售完成簽約才能過户!我無法確定時間。只能預計105年1月31曰左右! 21:35 Wufong Liao 了解,希望儘早。因為已經超過原合約還款日期。加上我司會計報表是會計師簽證,所以希望在一月三十日前能完成合約付款。另外,我想告訴你的是我有意願繼續投資你及○○。所以希望順利完成第一次投資回報。 (原審卷二第155頁) 104.11.22 出 104.12.04 ○○建設公司與顏惠敏土地移轉買賣契約書 ○○段000、000-0、000-0、000、000-0 賣方:頻惠敏 買方:○○建設公司 價款:28,248,000元 (他卷第149-161頁) ○○建設公司匯款2280萬元與顏惠敏 李鴻龍稱係○○建設公司向顏惠敏購買「○○○○」建案土地價金 (偵卷三第147頁,他卷第215頁) 104.12.08 李○○-廖吾峯LINE 2015/12/8 (週二) 09:28 李鴻龍 執行長!已代○○建設有限公司匯款35萬。請查收後告知。 09:31 Wufong Liao 謝謝!聖誕及新年快樂! 09:42 Wufong Liao 鴻龍兄,學甲案銷售情況如何?希望一切順利。 09:48 李鴻龍[貼圖] (原審卷二第155頁) 104.12.09 李○○-廖吾峯LINE 2015/12/9 (週三) 01:39 Wufong Liao 已收到○○建設匯入京城台北35萬 (原審卷第155-156頁) 104.12.15 ○○建設公司、顏惠珠取得土地產權 ○○公司買賣取得A1-A3、B1、B2土地所有權登記 顏惠珠買賣取得A8、A9土地所有權登記 104.12.22 ○○公司取得全部建物保權登記 ○○公司取得全部建物保權登記 104.12.24 中租迪和抵押權 顏惠珠取得產權 中租迪和A1-A3、B1、B2土地建物抵押權登記 顏惠珠塗銷A9、A10土地抵押權登記(混同)買賣取得A9、A10土地及建物登記 105.01.07 李○○-廖吾峯LINE 2016/1/7 (週四) 10:21 李鴻龍 已匯款35萬請查照! (原審卷二第156頁) 玉山銀行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105.01.12 A7、B1、B2產權異動 廖吾峯A7、B1房屋土地抵押權登記 顏惠敏B2房屋土地抵押權登記 105.01.23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1/23 (週六) 10:02 Wufong Liao 鴻龍兄,星期五晚上回到台北。 請問你預計的月底還款是否如計劃可以匯還?另外要做抵押的手續是否完成?我還沒有與黃代書聯絡。 過年前找個時間聚聚,尾牙 。 13:05 李鴻龍 月底前先上台北一趟告知進度為何、設定乙事已完成一起將資料給予。 13:24 Wufong Liao 26日有事以外,請先告知時間。 13:27 李鴻龍[貼圖] 13:35 Wufong Liao 看來不是很順利,有大困難嗎? 13:58 李鴻龍 不是大困難、會延宕時間。元/27 (星期三)中午12:00左右到公司。抱歉!給地址。 17:06 Wufong Liao ○○○路○段00號○樓。捷運雙連站國賓飯店出口過中山北路。一齊吃中飯。 (原審卷二第156頁) 105.01.27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1/27 (週三) 16:36 李鴻龍 2月2日台中見!請告知到達時間以便接乘。 (原審卷二第156頁) 105.01.28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1/28 (週四) 17:01 Wufong Liao 2月2日,15:13下午,高鐵車次151到台中。 (原審卷二第156頁) 105.02.01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2/1 (週一) 15:53 李鴻龍 7 萬美元已匯款請查詢, 15:55 李鴻龍 明天給匯款影印 。 17:06 Wufong Liao 多謝。明天見。 (原審卷二第156頁) 105.02.02 台 【000、000與○○建設公司債務延展契約】 債務延展契約書 【債務延展契約】[000-○○40萬美元] .立書人 000(甲方) ○○建設公司(乙方) .茲就甲,乙雙方於103年12月16日所成立債務契約,經協議展延還款條件如后: 一、甲乙雙方曾於民國(下同)103年6 月26日成立借貸契約,約定由甲方貸予乙方美金(下同)400,000 元。而乙方於105 年2 月1 日先行給付原承諾利息之半數即28,000元。 二、另甲、乙方協議就還款期日展廷至105 年6 月30日連同借貸利息及本金(共:428,000元)一次清償完畢,且乙方亦有提供擔保品為擔保清償之用。(設定抵押不動產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同地段405 建號) 三、除前開部分已清償價金及展延還款條件外,其餘條件維持原契約之內容。 四、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雙方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约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 書 人 : 甲方:000 法定代理人:廖吾峯 乙方:○○建設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榮峰 見證人:李鴻龍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債務延展契約】[000-○○60萬美元] .立書人 000(甲方) ○○建設公司(乙方) .茲就甲,乙雙方於103年12月16日所成立債務契約,經協議展延還款條件如后: 一、甲乙雙方曾於民國(下同)103年6 月26日成立借貸契約,約定由甲方貸予乙方美金(下同)600,000 元。而乙方於105 年2 月1 日先行給付原承諾利息之半數即42,000元。 二、另甲、乙方協議就還款期日展廷至105 年6 月30日連同借貸利息及本金(共:642,000元)一次清償完畢,且乙方亦有提供擔保品為擔保清償之用。(設定抵押不動產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同地段000 建號) 三、除前開部分已清償價金及展延還款條件外,其餘條件維持原契約之內容。 四、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雙方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约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 書 人 : 甲方:000 法定代理人:廖吾峯 乙方:○○建設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榮峰 見證人:李鴻龍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原審卷二第63-65頁) 105.02.03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2/3 (週三) 12:55 Wufong Liao 中午回到台北,多謝昨晚愉快的聚會。再聯絡! (原審卷二第156頁) 105.02.04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2/4 (週四) 15:35 Wufong Liao [照片] 15:41 Wufong Liao 鴻龍兄,原匯款申請帳戶0000-0000是銀行轉帳的號碼。必須再加註最下面的附言:Further credit to :international Gateway Profit Sharing. 22:03 WufongLiao 前照片附件是錯的,請依上述要求京城修正。請確認已改匯原始(上次)帳號 (原審卷二第156-157頁) 105.02.15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2/15 (週一) 12:12 李鴻龍 報告!公司已匯款35萬請查詢。 14:46 Wufong Liao 多謝。看電視關於台南土地液化嚴重,希望沒有影響學甲。我星期四回美國,下次五月再見。祝今年一切順利。 16:02 李鴻龍 一切Ok不影響!下次回來前請告知、一定順利! (原審卷二第157頁) 105.02.18 出 105.03.08 李○○-廖吾峯LINE 2016/3/8 (週二) 10:37 李鴻龍 公司已匯款請 查詢。 (原審卷二第157頁) 105.03.28 A8、A9出售 曾惠卿買賣取得A9、A10房屋土地 105.04.08 李○○-廖吾峯LINE 2016/4/8 (週五) 15:23 李鴻龍 中午公司已匯款請查詢。 (原審卷二第157頁) 105.04.14 入 105.04.20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4/20 (週三) 17:58 李鴻龍 5/11(星期三)北上有空否!並約張榮峰大哥(醫美)敦化路診所並一起吃飯(中餐)OK否 ! 18:13 Wufong Liao 應該可以,我會將這天中餐留下。請張榮峰一齊來吧。晚上我來安排晚餐。 20:05 李鴻龍 5月11日星期三中午12點 20:07 李鴻龍 麻煩執行長!直接前往、我與張榮峰亦會直接到現址 20:19 Wufong Liao OK. (原審卷二第158頁) 105.04.20 台 廖吾峯A5、A6、A8房屋土地抵押權登記 105.05.09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5/9 (週一) 15:00 Wufong Liao 請再確認星期三中午見面一事,如有變更請通知。另外要確定你和張建築師是否會留在台北一齊晚餐?還有請問這一期匯款滙出來沒有? 5/8到期。 16:16 李鴻龍 匯款Ok!晚餐不用谢谢! 16:46 李鴻龍 中午見面確定! 17:58 Wufong Liao 後天中午見。 (原審卷二第158頁) 105.05.16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5/16 (週一) 11:23 Wufong Liao 我們要找個時間見面一下,你可以北上或我南下。有關 1,六月底到期的一百萬美元借款,要確認如期本息付還。 2,再來旅館配合醫美的投資案時間,金額,回報預估…等詳細。 請聯絡。 11:45 李鴻龍 6月8日Ok否! 11:53 李鴻龍 當天中午北上至公司。 12:50 Wufong Liao 6月初我有大陸行。下星期最好。我可以南下如果你不方便北上 。 13:27 李鴻龍 出國前 我北上一趟。 13:32 李鴻龍 6/2 (星期四)中午Ok ! (原審卷二第158頁) 105.05.17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5/17 (週二) 17:54 李鴻龍 5/26星期四時間確定台中見。麻煩執行長告知高鉄至台中時間! (原審卷二第158頁) 105.05.18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5/18 (週三) 00:32 Wufong Liao Good. 應該中午左右到吧。正確時間當天早上再通知。謝 謝 。 11:48 李鴻龍[貼圖] 12:07 Wufong Liao [照片] 12:18 李鴻龍[貼圖] 12:18 李鴻龍 台灣未來希望無窮! (原審卷二第158頁) 105.05.24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5/24 (週二) 10:55 Wufong Liao 今天會預購星期四高鐡到台中車票,請再確認星期四見面。 11:09 李鴻龍[貼圖] 20:18 Wufong Liao 星期四 11:37 到台中。車次 627。 (原審卷二第158-159頁) 105.05.27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5/27 (週五) 17:26 Wufong Liao 鴻龍兄,珮珍有去找你嗎?早上她來見我關於她高雄房子要被拍賣的事。因為實在太複雜啦,我請他去找你了解清楚後,我再與你討論。你和他見面了解後,請電話給我,謝 謝 。 18:08 李鴻龍 張小姐有來找我、了解後一點都不複雜。只要執行長於5/30借你表妹150萬事情就解決了。因5/31 (早上9:00法院舉行公開拍賣)高雄房子要法拍如果不與銀行處理解除撒銷拍賣乙事才是所有麻煩事的開始!150萬用途:訴訟費用、裁判費、規費、律師委任費用、銀行撤銷拍賣及未繳貸款利息等費用。 19:43 Wufong Liao 未接來電 20:10 Wufong Liao 必須跟你通話,請告知何時方便。 (原審卷二第159頁) 105.05.29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5/29 (週曰) 09:39 Wufong Liao 已告知珮珍愛莫能助。就算這次過關再來呢?無底。你應該也是有這個考量才幫不上忙吧。 09:51 Wufong Liao 未接來電 (原審卷二第159頁) 105.05.30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5/30 (週一) 09:06 Wufong Liao 鴻龍兄,我公司無法在幾天内調度150萬來支應這個急時的須求。多謝你対我表妹一向的幫忙。我是很慚愧的。 (原審卷二第159頁) 105.06.02 台 李○○-廖吾峯LINE (6月底到期借款契約延期) 2016/6/2 (週四) 16:08 Wufong Liao 鴻龍兄,關於6月底到期的借款延期換約,劉會計師請你在到期日一個月前將展延合約寄到會計師事務所連同利息付清後完成換約。請石確認。謝謝。 我去看了西門的中信大樓,很壯觀。 17:50 李鴻龍 我會告知:張榮峰。 (原審卷二第159頁) 105.06.03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6/3 (週五) 11:18 Wufong Liao 我今天整理辦公室,有一個很適合你的公事包,氣派一點。下次你北上時給你帶回去。 我也會給張榮峰打電話關於展延合約,請你繼續關照此事。謝啦! (原審卷二第159頁) 105.06.06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6/6 (週一) 13:55 李鴻龍 目前在進行第二階段連署了。 14:14 Wufong Liao 我讚成。你有什麼想法嗎? 14:39 李鴻龍 可以约時間至台中討論(6月中)、因張榮峰密集處理飯店設計動工、澎湖案件。月中以後才有空(合约事情一同處理)。請問執行長何時出國回來再約時間。 14:47 Wufong Liao 我已經大陸回來,下星期較忙。再下星期6/20至6/24均可(星期三除外)可以配合你們兩位的時間,請先告知。 14:48 李鴻龍 確定後告知。 22:40 Wufong Liao [影片] (原審卷二第159-160頁) 105.06.07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6/7 (週二) 09:18 Wufong Liao 我留了語音在你信箱。明天35萬滙款請○○務必及時滙入在休假之前。請確認。謝謝。 17:22 李鴻龍 6/24 (星期五)中午至台中高鐵載你(確定到達時間告知)會約張小姐一同前往(將所有責任釐清)明天35萬匯款是你表妹的責任、大家各司其職不是只有公司有責任而執行長只有權利。這段時間無法接電話抱歉!有任何問題6/24當天處理。 22:43 Wufong Liao 事出突然,可否儘早見面處理。後天星期四我中午到可否? (原審卷二第160頁) 105.06.08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6/8 (週三) 09:47 Wufong Liao 明天端午節,忘記了。対不起。星期五或下星期二我都可以,請盡量爭取早點見面我好了解情況。謝 謝 。 10:33 李鴻龍 執行長抱歉!張榮峰的時間都已事先安排Ok只能約6/16中午。 19:57 Wufong Liao 可以。購票後再告知時間。 20:05 李鴻龍[貼圖] 21:58 李鴻龍[照片] (原審卷二第160頁) 105.06.11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6/11 (週六) 17:25 Wufong Liao 訂好6/16 星期四 早上 10:04 到台中高鐵站。車次819。請確認。 17:38 李鴻龍[貼圖] (原審卷二第160頁) 105.06.13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6/13 12:27 Wufong Liao 鴻龍兄,我父親今早入急診剛轉入病房休息。醫生告知要觀察最少兩天,應該無大礙。所以先告知取消星期四見面。星期五後我已安排好居家看護,所以我這週末及下星期都可以,請再指示時間。以上臨時通知,見諒。 12:29 李鴻龍 知道!另行通知。祝伯父一切安康。 (原審卷二第160頁) 105.06.15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6/15 (週三) 10:01 Wufong Liao 多謝問候。前兩天都在醫院,昨晚才回來睡覺。我父親是感冒加憂慮引起的肺炎,昨天血壓及心律都回復正常,今天如果肺炎有改善就明天可以出院。我們還是要儘快下星期見面,我相信我們可以找出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請盡速安排。多謝啦 。 10:02 李鴻龍 希望約本週末 。 20:23 Wufong Liao 可以。請確認時間,地點。這個週末可以。 20:32 李鴻龍 台中高鉄站!依執行長時間。11:00左右0k否。請給確定時間。 21:13 Wufong Liao 11點左右台中可以,週末郁一天? 21:14 李鴻龍 6/18 (星期六) 。 21:17 Wufong Liao 星期六可以,買到票後再確認車次及到達時間。 21:17 李鴻龍[貼圖] (原審卷二第160頁) 105.06.16 台 李○○-廖吾峯LINE 2016/6/16 (週四) 09:04 李鴻龍 麻煩執行長!今天確定時間。 20:53 Wufong Liao 今天安排我父親出院,沒有辦法去預購票。明天再確定。 21:12 李鴻龍[貼圖] 22:04 Wufong Liao 0121車次,10:13到達台中。星期六。 22:55 李鴻龍[貼圖] (原審卷二第160頁) 105.06.21 台 2016/6/21 (週二) 13:54 李鴻龍你表妹的房子已被拍賣。 (原審卷二第160頁) 105.06.27 出 105.06.30 入 105.07.18 出 105.07.28 入 105.08.10 出 105.12.08 入 105.12.15 廖吾峯提告李鴻龍 「◎」欄之「入」、「台」、「出」,分指廖吳峯「入境」、「在台」、「出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