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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上易字第 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嚴勝福

嚴國勲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重利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09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54、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嚴勝福與身分不詳之地下錢莊成年業者,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嚴勝福出面於民國105年10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嘉義縣○○市○○路00號之住處內,趁王玉龍需錢急迫之際,持續貸以若干金額,並約定月息10分,至106年1月間某日,嚴勝福持續借與王玉龍之金額已達新臺幣(下同)230萬元,嗣106年5月28日,王玉龍之女婿楊昆陵得知王玉龍向嚴勝福借貸上開款項,且已無力給付利息等情事,進而出面與嚴勝福協商,嗣遭嚴國勲恐嚇(詳下述二)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嚴國勲為嚴勝福與歐美惠之子,其得知王玉龍之媳婦陳美雲亦有向歐美惠借錢,卻未還款,竟於106年5月29日凌晨零時13分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無證據證明嚴勝福與嚴國勲就恐嚇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在嚴勝福於上開住處撥打電話予楊昆陵時,接續在嚴勝福所持電話旁大聲對楊昆陵恫嚇:「啊給你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等語,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怖而危害於安全。

三、案經王玉龍、楊昆陵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原審判決被告嚴勝福重利無罪部分,及判決歐美惠公訴不受理部分,均未據上訴,業已確定,本院審判範圍僅為被告嚴勝福、嚴國勲有罪部分。

二、證據能力:按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則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蓋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有關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並未明文。私人就其因被追訴犯罪而為蒐集有利證據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至第219條之8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82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查證人楊昆陵提出之錄音檔(詳下述),並非偵查機關違法取得,更非任何私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方法取得者,屬私人取證之行為,從而上開錄音檔自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主張其無證據能力(原審卷第43、44、47頁),尚有誤會。

三、被告嚴勝福所犯重利罪部分:訊據被告嚴勝福固坦承其自105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月間某日止,接續借款金錢予證人王玉龍達230萬元之事實(本院卷第103頁),惟矢口否認有何重利之犯行,辯稱:

我只有收取每月3分之利息,並非月息10分,不是重利;而且王玉龍經商有成,自己及子女名下有不動產及股票,也能清償對他人之借款,絕非輕率、急迫、無經驗或處於難以求助困境之人,無成立重利罪之餘地云云(原審卷第339至341頁,本院卷第13至20頁)。經查:

㈠被告嚴勝福自105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月間某日止,接

續借款予證人王玉龍達230萬元之事實,業據被告嚴勝福於審理時陳明在卷(原審卷第339至340頁,本院卷第103頁),核與證人王玉龍於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原審卷第327至329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刑法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⑴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

錢或其他物品,⑵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520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所謂急迫,乃指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其情形至為緊急迫切之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913號、第378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刑法上之重利罪,以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

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為要件。換言之,重利罪是行為人利用現已存在於被害人與行為人間的弱勢不對等,進而與被害人訂立單方面由行為人決定交易條件的金錢借貸契約。縱被害人在重利交易行為中,未有資訊的不對等、物理及心理強制力的壓迫或遭受隱瞞,具自由意思而「同意」為財產之處分,惟立法者顯然透過重利罪調整被害人自我負責之要件,即當被害人具有「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弱勢情狀時,則否定被害人自我負責之能力,將重利交易所生之財產損害歸於行為人負責,即不能因經被害人的同意或承諾而阻卻本罪構成要件成立或認無違法。本罪所謂「急迫」指利用他人在經濟上急需資金的困境或壓力。惟此緊急情況尚無須至必陷於危難的程度,若急需給付的原因迫及「追求基本生活所需」,即得認為「急迫」。至被害人是否尚有資產或其能否由其他親友獲得經濟上之支援,因涉及被害人能否及時並有效處分財產,或其親友有無為被害人疏解窘境之意願,不在考慮是否屬「急迫」範圍之列。所謂「輕率」乃指個人未能慎重思考交易之利害關係,而草率作出決定。所謂「無經驗」係指根據被害人特性,除欠缺實際借貸經驗外,並包括因欠缺借貸金錢的相關知識,致被害人對於金錢借貸之某些行為情狀與事實的察覺力或判斷力受限。亦即,縱被害人具有實際舉債的生活經驗,亦不代表其有足夠的借貸相關知識,亦可能因其欠缺借貸的相關知識(如地處偏遠,資訊獲取不易、不識字或教育程度之限制,而無法理解相關資訊等),致其察覺力或判斷力受有限制。相對地,若借貸人雖未有實際借錢的生活經驗,但因其可能已透過各種管道獲取相關借貸知識,甚或其本身即為經常性參與金融活動,以從事金融交易作為獲取利潤維生之人,則必有理解締結借貸契約風險與評估的能力,縱屬初次借貸,亦不能謂其為無經驗之人。所謂「難以求助之處境」為103年6月18日修法時所增列,依其修正理由:「本條構成要件原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惟考量若干情形可能未能為上開情形所涵蓋,為避免法律適用上之漏洞,爰於第1項增列『難以求助之處境』之情形。」等語,惟未說明何種情況屬於難以求助之處境或為原構成要件「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所無法涵蓋。因所謂「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等情狀,從客觀角度理解均屬「難以求助之處境」之弱勢情狀,立法者既以「難以求助之處境」作為本罪適用上之漏洞填補,應屬一種概括規定,即應參考德國刑法重利罪構成要件除急迫、無經驗外所包括的「判斷力欠缺」(乃被害人由於心智能力方面低弱,顯現出無法透過經驗彌補之弱勢,使其透過理性動機引導自己的能力降低,或使其正確地衡量契約的給付與對待給付,進而評斷交易締結之經濟後果的能力顯著下降)或「顯著意志薄弱」(即面對刺激、引誘、拐騙,被害人對於重利要求的抗拒能力顯然低於參與相同交易情狀的一般人)等弱勢情狀,亦屬所謂「難以求助之處境」範疇之一。至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又刑法第344條於103年06月18日修正時增列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其立法理由說明:「考量社會上重利案件,常以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各類費用名目,取得原本以外之款項,無論費用名目為何,只要總額與原本相較有顯不相當之情形,即應屬於重利。為避免爭議,爰參考義大利刑法重罪分則第644條第3項、第4項規定,增訂第2項,以資周延。」等語。因此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取得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時,自應綜合被害人因本件借貸所附帶支出之「費用總數」,較之一般借貸之利息,是否顯屬超額(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36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被告嚴勝福借給證人王玉龍之金錢來源為地下錢莊:

證人楊昆陵於原審證稱:我於106年5月28日中午與太太一起回我丈人即王玉龍家時,才得知王玉龍向被告嚴勝福借錢,且已無力給付利息,我才去找被告嚴勝福商量等語(原審卷第227頁),核與被告嚴勝福於審理時自承:於106年5月28日,楊昆陵突然來我家,告訴我王玉龍不還錢了,王玉龍的女兒就跪在我家門口等語相符(原審卷第340至341頁),足見楊昆陵於106年5月28日才得知王玉龍向被告嚴勝福借錢,且已無力給付利息乙事,應屬真實。又證人楊昆陵於106年5月28日去找被告嚴勝福,係為商量王玉龍積欠被告嚴勝福金錢之事宜,其等間之討論內容自與證人王玉龍與被告嚴勝福之借款有關,經原審勘驗證人楊昆陵於106年5月28日與被告嚴勝福之數段對話錄音,內容分別如下,並經原審製有勘驗筆錄可按(原審卷第82至98頁):

⒈「楊昆陵:現在都沒辦法還了!

嚴勝福:什麼沒辦法還了!楊昆陵:連那些都跳票了!連那些...嚴勝福:你說好啦沒辦法還,啊當初時你叫我借要幹嘛!

說難聽點!王麗雅:不是,沒想到10分的,10分的真的太重啊!嚴勝福:不是啊!你聽我講啦喔!當然是貴,但我們說白

的,你爸要跟人借,人電話再聯絡再打來就要講這樣啊!那不是講,多少我們...,當然是貴啊」

(原審卷第82至83頁),從被告嚴勝福上開對話,已表明其借給證人王玉龍之金錢,是來自他人(按:即地下錢莊,詳下述),且利息為月息10分。

⒉「嚴勝福:不要說你現在帶來!

王麗雅:是啦!說真的利息10%真的有夠貴!嚴勝福:10%我也知道很貴,問題是講你要跟人家借就是

這樣,啊好你現在就是說你10%你知道很貴,你要怎麼和人家講,你要多少就好,你要整條還,還是講你要跟人家付,要怎樣付,你差別就在這裡,是不是這樣?王麗雅:現在就是滾到連利息都付不出來!楊昆陵:跳票啊!跳票啊貨款也都付不出來了!嚴勝福:沒啦!那些...沒啦!楊昆陵:啊就在想不開啊!要去怎樣去...我想說...嚴勝福:你們是...攏講那些...,王麗雅:都怕我爸爸胡亂想!嚴勝福:來你聽我講啦!」「嚴勝福:這樣你聽懂我的意思嗎?你先聽我說你不要怕你倒。

王麗雅:不過說真的10分真的很貴呢!嚴勝福:啊你聽不懂!10分當然是貴,你就是沒有才要跟

人家借那個,你聽不懂!啊我現在問你啦喔!王麗雅:啊就是沒有,才會借到10分ㄟ!嚴勝福:對啊!現在我問你,我跟你說過了,好啦!你借

那個10分,好啦!你譬如講你借兩百多萬...」(原審卷第83至84頁),由被告嚴勝福此段對話,核與上段對話內容相合,雙方均稱利息「很貴」,足見被告嚴勝福貸給王玉龍之金錢之來源為他人,且利息確實高達月息10分無誤。⒊「嚴勝福:所以講喔!你只做這些就不是頭路!啊跟你講那

些之前說白ㄟ啦!喔你丈人借錢他不是算10分的啦!都黑白講啦!那些算算才9分多,是怎樣9分多你知道嗎?楊昆陵:9分多...嚴勝福:沒啦!因為票貼是10分嘛!楊昆陵:嘿!嚴勝福:你丈人給人家借一個月!啊票貼外

面問難道沒有10分你自己去問,哪裡有在做3

分、5分ㄟ!楊昆陵:嘿我們古意人嗯!嚴勝福:不是啦!那不是講他古意,就是他古意我才被他

害死,幹你娘!今日若還黑白搞ㄟ我會幫他處理事情嗎?楊昆陵:嗯!嚴勝福:他給人家借來10萬,當然一個月繳一萬嘛!喔那

是票貼嘛!小額就是十萬十日一萬嘛!那叫做小額嘛!那不相同嘛!啊你票在這裡,人家在外面在做企業家、做生意人他也是那種票貼,他們規矩就是這樣走嘛!你那個又不是三十、四十分、五十分、二十分ㄟ不是這樣嘛!票貼就是講,你銀行要貸款,票,錢用不出來,喔錢用不出來!啊你三百借我,好三百就十日依票貼都十分算,越少日是越貴喔!我再給你教,是為什麼越少日越貴你知道嗎?幹你娘啊,我借你二百萬,啊你給我借十日,啊利息可以給你生多少,我算生十萬不要說生二萬、三萬、四萬!啊我這十萬跟你拼二百萬,你啊跳票不就衰嘎!所以講這種錢莊是為什麼的都會養小孩,喔冤家打架的事情反正就是這樣!對嘛!我利潤好沒有錯,但是我要收錢才穩當!對嘛!你跟我借二百萬來用票貼啦!喔十分啦!不要講多少對嘛!啊你跟我借半個月就跟我跳票不就才賺你五萬賠二百萬!唉二十萬啦!我賺你二十萬對嘛!喔我賺你多少,我賠二百萬他怎麼願意!喔你丈人他就是我們講白ㄟ你丈人讀書是很好,我從小一起我怎麼不知道,他就是怎樣,我剛才罵他什麼他是死願抵,他數字是有夠好,我們年輕和我待藥廠我怎麼不認識他嘛!楊昆陵:待藥廠!嚴勝福:他數字是有夠好ㄟ好,他不是不好對嘛!啊也不

是講他惡質啦!楊昆陵:嗯!嚴勝福:喔他就是要拿這條抵那條,那給人家抵那條

才...楊昆陵:抵到壞掉嘛!嚴勝福:喔我講這樣有理嘛!」(原審卷第84至85頁),被告嚴勝福上開對話,為其向證人楊昆陵說明其為何會向王玉龍收取10分月息之原因,乃在分散或擔保將來收帳無著之風險,且被告嚴勝福言明錢莊等語,顯然其貸予王玉龍金錢之來源確為地下錢莊,至為灼然。

㈤被告嚴勝福乘王玉龍「急迫」之際,貸予利息:

證人王玉龍於原審證稱:我當時向親朋好友、銀行都借了錢,之後作生意要一直軋票卻借貸無門,實在沒辦法再籌到錢,只能向被告嚴勝福借月息10分的錢等語(原審卷第304至305頁)。而經原審勘驗被告嚴勝福於106年5月29日凌晨零點13分許與證人楊昆陵通話之錄音,其內容如下,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

「嚴勝福:對嗎!你丈人是怎麼來拜託,當初是怎麼來跟

你,講一句比較難聽的欠跪下去這樣子而已!楊昆陵:對啊!啊就沒錢就找你借這樣子!」(原審卷第101頁),顯見證人王玉龍向被告嚴勝福借錢時,是苦苦哀求,並險些跪下,至為明確,倘非確有急迫情形,何以至此?又按修正前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始足成立。其所謂急迫者乃指於金錢或財務一時運用上之迫切需求;輕率者係欠缺慎思下之草率決定;無經驗者係就借貸事宜之相關知識、生活經驗有所欠缺(103年6月20日修正施行之重利罪,就此弱勢情狀增列「難以求助之處境」,係指因經濟上困窘,處於孤立無援而無其他管道得以貸得金錢之處境)。行為人倘利用其業已存在之弱勢情狀,而為重利行為之實行,即足以構成本罪。且此情狀之有無,取決於借貸行為之時,縱嗣後另有他人承擔債務而給付重利,對於重利罪之成立,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王玉龍向被告嚴勝福哀求,甚至險些下跪,已足認定符合急迫之要件,被告嚴勝福明知及此,趁機借貸收取高利,自屬趁人急迫無誤。至被告嚴勝福雖以財產所得查調資料辯稱王玉龍之子女有其他財產云云,然依據上開㈢說明,被害人是否尚有資產或其能否由其他親友獲得經濟上之支援,因涉及被害人能否及時並有效處分財產,或其親友有無為被害人疏解窘境之意願,不在考慮是否屬「急迫」範圍之列,尚難以子女有財產為有利被告嚴勝福之認定。

㈥被告嚴勝福已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證人王玉龍於原審證稱:我向被告嚴勝福借錢時,利息約定是月息10分等語(原審卷第309頁),核與上開證人楊昆陵於106年5月28日與被告嚴勝福之數段對話錄音中,被告嚴勝福已言明借與證人王玉龍金錢之利息為月息10分相符,足資互為補強認定。經核算後,月息10分(即10%),即週年利率為120%,此高額利率,不但與民法第203條所定之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或同法第205條所定之最高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限制,相去甚遠;亦遠高於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所定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0之限制,衡諸目前社會經濟情況,確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無訛。被告嚴勝福雖辯稱月息僅3分,司法實務認為並非重利,並舉雙方之民事判決為證(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4號,本院卷第139至153頁),然查,被告嚴勝福已在上開通話數度自承月息10分、很貴等語,足證本件月息為10分,且前開民事判決亦無認定月息3分,是其此部分所辯,顯屬無據,難以採信。

㈦綜上,被告嚴勝福確有利用王玉龍經商軋票週轉急需用錢之

急迫情形,貸以月息10分之高利,至為灼然,本件事證明確,其與地下錢莊共同為重利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嚴國勲所犯恐嚇罪部分:訊據被告嚴國勲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對證人楊昆陵說「啊給你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我的意思是錢莊來亂你就先還,我們沒有亂,你就不還,所以我才講給你亂下去,我只是要拿借錢的收據。「我叫人家來處理」是叫律師、法官、報警都可以,不是要恐嚇。「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是他說他不還,他們要關起來不要做,我只好回答他們說好啊,不然你就包包不要做。這些話是有前後,不是單純這兩句,我說你自己看,我向你要張借據,你不給我等語(原審卷第348頁,本院卷第104至106頁)。經查:

㈠原審勘驗106年5月29日凌晨零點13分許,被告嚴勝福與證人

楊昆陵之電話對話內容後,結果如下,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

參:「嚴國勳:現在我就不知道,現在給人去喬去廁所,我幹你

娘哩!你今天不知道...嚴勝福:我兒子在那裡抓狂啊!看你現在在公司快趕下來嚴國勳:你現在要變『黑龍繞桌』,人家現在公司你娘

哩!嚴勝福:現在公司就來處理啊啦!楊昆陵:嘿啊!嚴國勳:看就不爽!嚴勝福:沒啦!你要看他東西是多少,要怎麼處理,旁邊

有欠人情的這先處理,同樣要相同處理也不要緊,今天***(不清楚),啊沒明天他弄下去整個朴子都知道啊!楊昆陵:啊就欠太多哩!欠的那麼多,欠的都真的暈倒

了!嚴勝福:欠多也要處理,不可以說欠,怎麼欠,怎麼還,怎麼處理。

楊昆陵:對啊!啊就看攏財產...嚴勝福:啊你就像我兒子講的,你前個月跟他拿,你今天

跟他急(音),這個月跟他調的,那怎麼他不會抓狂!現在再來在用下去說你不就借我的拿我妻子的來還,啊都在那個啊我都沒法度,我再跟你講,那要是沒弄這樣一定會出事情的!我沒跟你騙!明天絕對會去找你的,我沒跟你騙!公司那個大約過就來了!楊昆陵:嘿!嚴勝福:沒啦!那看如何處理,要和人家處理啦!楊昆陵:沒啦!我丈人現在他就財產都拍賣來還了!嘿

啊!嚴勝福:那就不是財產拍賣,你怎樣處理楊昆陵:啊也要去自殺啦!要去自殺,沒去自殺,和我丈

母去要喝農藥自殺啊,嘿啊!嚴勝福:沒啦、沒啦!你講那個自殺,我們也沒辦法呢!

那該跟人家借的,那我們...楊昆陵:對啊!嚴國勳:...講要自殺,到現在還再講,借你三分的你娘

哩!我們朋友,幹你娘這那裡講這個,你明天本票沒拿出來,你大家就試試看!那社會事,一事歸一事,講道理怎麼在那裡繞,在那裡***(不清楚)!楊昆陵:沒啦!也要還啦!就真的很艱苦啦!嚴勝福:沒啦!不是啦!艱苦,你艱苦我們可以體會嘛!

知道啦!你跟借那些,人家也是艱苦啊!你今日跟我妻子講的也是變這樣啊!因為你這樣就變不好,你變不好意思,你當初時阿龍你怎樣跟我請託的!難道我去跟他招啊!還是我在做這個東西,對不對!楊昆陵:對!嚴勝福:那講這個都變沒意思了!現在就發生就發生對

嘛!你東西拿出來看這如何處理!楊昆陵:對啊!嚴勝福:我跟你講啦!那大家就都抓狂,我沒騙你...楊昆陵:對啦!嚴勝福:你明天趕過來啦!嚴國勳:『黑龍繞桌』啊!嚴勝福:那我們講真的!楊昆陵:沒啦!沒在『黑龍繞桌』啦!啊就真的沒錢,他

也想辦法要處理這樣子!嚴勝福:那就不是有錢沒錢,你沒錢人家也沒錢,你不可

以講你是否有錢沒錢,真的講就不是這樣子,我講這不是有錢沒錢啦!對嘛!沒錢、沒錢,你要怎樣說你拿出來看,那不是這樣子啦!要跟人家借,真的說難聽點,你跟人家借,人家整筆錢撥給你,你現在喊沒錢就啊講這樣!明天再處理、明天再處理啦!嚴國勳:好好***(不清楚)大家再來講,叫他好好...嚴勝福:那明天我講這樣下去就會有事情了!我沒跟你騙

啦!現在在搞,我跟你講人家就一定...,你講較難聽點你跟人家給那些,人家也是說那是念在,對嘛!講難聽點沒人要借那種東西。

楊昆陵:嘿啊!對啊!就是借太多這樣子!嚴勝福:你現在在那裡、你現在在那裡?楊昆陵:我在家裡在...,在家裡啊!頭很痛啊!嚴勝福:在丈人那裡喔!楊昆陵:沒啦!我在...,回來...嚴勝福:在丈人那裡嗎?楊昆陵:回來家裡了啦!嘿!頭很暈!很艱苦!嚴勝福:真的我跟你講,你沒辦法處理你就不要理了!楊昆陵:嘿啦!很難過!嚴勝福:不要急(音)這樣子而已!我也沒辦法理這些

啊!所以你們自己去處理,你處理我也現在,明天來我也是叫他們去處理,我也不要理了!楊昆陵:喔!很艱苦!嘿啊!欠那麼多!嚴勝福:我怎麼有辦法!沒啦!艱苦!你艱苦那都遇到

了!你就家裡東西看跟銀行借多少,有的沒有的,快幫你處理可以那個,你現在沒人知道,明天弄下去整個朴子街道都知道,你連藥房都不用開,整個都關。

楊昆陵:有啦!丈人也想要...嚴勝福:跟我們夫妻借錢,看一個月借,我妻子才會氣

的!楊昆陵:是啊!也有整個財產都拍賣來還人家,嘿啊!嚴勝福:這就不是拍賣還,你拍賣要怎麼還,第一你要怎

麼和人...,啊那就不是像你講的啊!啊那不是這樣,你現在不要講那種東西啦!嚴國勳:我跟你講,現在感覺我們隔壁,這是朋友,大家

是那個...楊昆陵:嘿!嚴勝福:不可以這樣!嚴國勳:啊給你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

啦!楊昆陵:嘿!嚴國勳:都講那些外行的話不要跟他們講,明天再處理,

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嚴勝福:沒講這樣啦!沒啦!那不是這樣!你叫你丈人較

好較壞隔壁啦!我也跟你講過了!來跟我拜託,你跟我某拜託,拜託我們兩個夫妻現在變成你們的替死鬼,我變成要怎麼處理這些,我講的有沒有?楊昆陵:嗯!嚴勝福:對嗎!你丈人是怎麼來拜託,當初是怎麼來跟

你,講一句比較難聽的欠跪下去這樣子而已!楊昆陵:對啊!啊就沒錢就找你借這樣子!嚴勝福:嗄!你要找我,我不就應該的,你就說那些...楊昆陵:沒啦!啊就拜託你借啊!跟你拜託啊!嚴勝福:拜託我借,我不就應該死的!喔對嗎!就不是這

樣!我講難聽點,就不是我願意,第一我就不是做這個行業的,還拜託我借。

楊昆陵:嘿!嚴勝福:喔!是不是這樣子!楊昆陵:是嘿!嚴勝福:沒啦、沒啦!我那些明天再處理啦!明天再處理

啦!楊昆陵:嘿!嚴勝福:好啦、好啦!楊昆陵:好!」(見原審卷第98至101頁),足見被告嚴勝福與證人楊昆陵在電話中談話時,被告嚴國勲確實在旁對證人楊昆陵大聲說:「啊給你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等語甚明。

㈡被告嚴國勲為上開言詞之1小時前(即106年5月28日晚上11時

許),被告嚴國勲已當面向證人楊昆陵供稱:「啊大家同行現在可以幫著講!啊沒有的人我跟你講很多組人來是用逼的!我跟你講就像我講的,我進來先逼,我跟你講我們用講的,你就一直跟我講怎樣、怎樣十幾年嘛!進來我啊槍給你放下,啊是給你翻桌,啊是要給你砸店,每天給你潑油漆,我跟你講啦!就算你不會全給他啦!你會優先考慮給他啦!人就是這樣啦!喔我們不要做得變成那樣!所以我才會先進來,就是大家用講的,然後怎樣處理嘛!啊我也希望你外面那些,那些有的搞不好已經可以了!」等語,詳如附件所示(原審卷第94至95頁),可知被告嚴國勲於106年5月28日晚上約11時向證人楊昆陵所稱可以逼使王玉龍等人「先行」還錢之方式,為「亮槍、翻桌、砸店、潑油漆」等,於1個小時後,被告嚴國勲又對證人楊昆陵說:「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依兩次對話時間之緊密性連結觀察,足知被告嚴國勲將以「亮槍、翻桌、砸店、潑油漆」之方式,逼迫王玉龍等人先於其他地下錢莊債權人前「先還」被告嚴勝福之借款。再者,依被告嚴國勲於106年5月28日晚上約11時向證人楊昆陵等人之對話中說:「我知道,所以我跟你們講現在就像我講的,跟你們逼到死,你們生意不用作,你們更還沒啦!」(詳見原審卷第89頁勘驗筆錄),可知被告嚴國勲知悉其如以「亮槍、翻桌、砸店、潑油漆」之方式逼迫王玉龍等人還錢,將使證人王玉龍之店家生意無法營業,於1個小時後,被告嚴國勲又對證人楊昆陵說:「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依兩次對話時間之緊密性連結觀察,足知被告嚴國勲所謂之「整個包包起來」,應是暗示欲使證人王玉龍之店家生意整個倒閉,實足肯認。

㈢「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其所謂恐嚇,

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王玉龍為證人楊昆陵之丈人,證人楊昆陵又擔心證人王玉龍陷於龐大債務無法處理,而出面與被告嚴勝福、嚴國勲商量,故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被告嚴國勲向證人楊昆陵暗示要對證人王玉龍以「亮槍、翻桌、砸店、潑油漆」之方式,使證人王玉龍之店家生意整個倒閉,逼迫證人王玉龍先還錢,客觀上顯已足以使一般人生畏怖心,而屬恐嚇無虞,此與證人楊昆陵之工作是否具有個別之特殊性無涉。

㈣至被告嚴國勲於原審雖提及證人楊昆陵有找「昭明」、「阿

堂」等黑道人士來恐嚇自己(原審卷第342頁),然縱其所述屬實,依其於原審所稱(原審卷第344、345頁),可知「昭明」、「阿堂」等人與被告嚴國勲見面之時間為106年5月29日傍晚,係在被告嚴國勲對證人楊昆陵為上開恐嚇言詞之後,故「昭明」、「阿堂」對被告嚴國勲之言行,不可能影響被告嚴國勲對證人楊昆陵之上開恐嚇行為。另被告嚴國勲聲請傳喚之證人蕭天佑於本院所證(本院卷第425至433頁),時間均為106年5月29日中午、下午,亦在上開恐嚇言詞之後;被告嚴國勲聲請勘驗之光碟,為5月29日下午時段之光碟,此部分業經檢察官勘驗,被告嚴國勲亦不再聲請,有本院審判筆錄等可按(本院卷第433至434、443頁),自難以此為被告嚴國勲有利之認定。

㈤綜上,被告嚴國勲為追討欠款而為上開恐嚇言詞,事證明確

,其辯稱不是恐嚇只是要借據云云,依附件全文所示,顯非如此,難以採信,其恐嚇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㈠被告嚴國勲在本案行為後,刑法同法第305條雖於108年12月2

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惟僅係將有關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而未涉及刑罰權範圍之變更,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庸比較新舊法,即逕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即可。

㈡核被告嚴勝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被告

嚴國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嚴國勲多次恐嚇證人楊昆陵,係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犯意下,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內所為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被告嚴勝福與身分不詳之成年地下錢莊業者,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2人罪證明確,依上開罪名之法條規定論罪科刑,

並審酌依被告2人之陳述(原審卷第348頁),被告嚴勝福自陳○○畢業、喪偶、目前無業、生有二子;被告嚴國勲自陳○○肄業、已婚、前開設書店並從事文創、生有一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嚴勝福有期徒刑5月,被告嚴國勲拘役50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說明:依被告嚴勝福所述:王玉龍持續向我借款,至106年1月間累積欠款230萬,都只還利息,至106年5月28日楊昆陵與我見面商討前不久,王玉龍就不再給付利息,我大概收了半年利息等語(原審卷第340至341頁),故被告嚴勝福向王玉龍收取利息之月數,以6個月計算,應屬合理之認定。又依證人王玉龍所稱:我依每個月的日數不同,有時每月付23萬元利息,有時付229000多元利息等語(原審卷第328頁),是依有利被告嚴勝福之計算,以證人王玉龍每月給付229000元之利息,對被告嚴勝福較為有利。準此,被告嚴勝福向證人王玉龍收取之利息應為0000000元(計算式:229000元×6個月)。而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亦即,若認共同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為100萬元,然彼此間就犯罪所得之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應由共同被告2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每人各為50萬元,方為適法。當不能援引所謂共同沒收之說後,即對共同被告2人均宣告犯罪所得100萬元之沒收、追徵,否則,將致沒收過剩,就共同被告2人各逾50萬元之沒收、追徵宣告,於法即屬有違(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3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嚴勝福與身分不詳之成年地下錢莊業者為共同正犯,被告嚴勝福對個人所獲之犯罪所得又堅不吐實,是以平分計算後,被告嚴勝福之犯罪所得應為687000元(計算式:0000000元÷2),因被告嚴勝福之犯罪所得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尚稱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2人仍執陳詞,以不該當重利及無恐嚇犯意為由,否認犯

罪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違誤云云。惟查,被告嚴勝福確有上開趁王玉龍急需用錢軋票週轉之急迫情態,貸以月息10分之重利;被告嚴國勲亦有上開恐嚇言詞,業如前述,其等自難空言否認無重利、恐嚇犯意,益徵被告2人分別有本件重利、恐嚇犯行,至為灼然,其仍以前詞否認犯罪,難認可採。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嚴國勲於106年5月28日晚

上11時許,在證人王玉龍之住處內(地址詳卷),對告訴人王玉龍、陳美雲、楊昆陵恫稱:「現在我要是把槍給你放下,跟你翻桌、跟你砸店、每天跟你潑油漆,我跟你講,就算不會全給,你也會優先考慮給,人就是這樣!」、「這麼晚了,我哥他們現在還趕過來,現在這外面有一組人,大家都還沒睡!」等語,使告訴人王玉龍、陳美雲、楊昆陵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嚴國勲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㈡查被告嚴國勲確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楊昆陵等人說出前揭言

語,業經原審勘驗其等全部對話內容核對無訛(詳附件及原審卷第82至98頁),但被告嚴國勲只是以其他地下錢莊業者之討債方式作為舉例,分析利弊,作為說服告訴人王玉龍處理債務之說詞,在此時,被告嚴國勲應無恐嚇之犯意,難以斷章取義。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被告嚴國勲經論罪之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原審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且檢察官並無上訴,此部分自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件:

原審勘驗106年5月28日被告嚴勝福、嚴國勲與證人楊昆陵間之對話(原審卷第92至98頁): 嚴國勳:但是還不是借我們而已!對啊!現在你這樣,你看你 錢莊就好了!還差三、四千,是母金,還是包含利息? 母金就三、四千啊呢!你啊三十分的你一個月就要九 百萬的利息啊呢!對啊! 楊昆陵:啊就真的滾很久了!十幾年來... 嚴國勳:對啊! 王麗雅:十幾年啊! 嚴國勳:所以你們這些之後應該進來講,你要將你那個錢莊的 那些也都要拿出來給人家看!啊你們明天應該就會開 始熱鬧,今天開始痛啊嘛!因為我跟我哥哥這幾天在 大陸! 楊昆陵:嗯! 嚴國勳:嘿啊! 楊昆陵:跳票是上次就跳了! 嚴國勳:上次就跳了! 楊昆陵:對啊! 嚴國勳:這樣就剩明天本票要先寫嘿啊!不要再那裡講那些 了!啊沒不要講了!嘿這樣大家都不要講了!有借錢, 有拿錢,本來你這些就要先拿給我,你現在再跳你也 是要將本票寫給我,啊沒下次這不就是一條爛賬!你 就是要這個本票,你一定要交出來公司,沒公司不可 能放我過,也會跟我媽講那是錢吃掉,現在來講沒有 呢!人家對方講現在沒拿到三百不要寫本票!對吧! 社會事沒這樣! 楊昆陵:有啦! 嚴國勳:所以有你就要寫,因為公司人家那一組人也要拿回去 交代啊!我跟你講一個公司那麼大,那不可能,這就 是要怎麼講,帳目的問題,你有你就要寫。嘿不要在那邊講,先寫再講嘛!因為就是有要寫嘛!今天我不是再跟你灌利息講唉!這樣你先又再跟我多開一個兩千萬的,喔下次折再來跟你折!有的人會這樣啊!要先加啊!你既然跳了!你要再加上去,三百那就是現拿去的,那就要先寫一寫ㄟ!嘿啊! 楊昆陵:真的就都滾不過去啊! 王麗雅:就真的還不出來啊! 楊昆陵:跟你們那邊借那麼久了! 嚴國勳:你不要再講那些了!好不好!不要再講那些好嗎!啊 沒我現在叫人進來講!不是啊!借的那些大家也都是 有風險,你真的出去問啦!你借別筆你就知道,看利息跟你算多高,越滾越後面,知道你欠跟你餵越高啦!有影吧!啊大家一樣都很難,你不要再在那邊說借...,借錢的時候大家都有風險啦!會願意沒擔保讓你借三分的你可以出去問,啊沒換你拿來借我!我拿出來叫我哥他們拿出去做,那隨便做都超過這個錢呢!你跟金主調就要七分了啦!調七分出去做三十分啦!啊你借三分你是要講什麼!啊還要在那邊講十幾年,十幾年就有帶風險呢!你像現在喊沒就沒有了呢!啊然後呢!對啊!啊然後呢! 楊昆陵:嘿! 嚴國勳:是不是?啊還講,像你講ㄟ呢!你還講有十幾年,所 以還講三百要降利息,我哥那時候也跟我媽講,好沒 大陸回來再講,啊結果你現在放給它飛,你這這樣就 是不會處理事情,大家越難聽,很尷尬! 楊昆陵:啊就真的沒錢! 嚴國勳:啊真的沒你我跟你講,嘿啊!啊所以我現在給你教是 怎樣做,啊你本票就是要弄出來! 王蔡招治:現在看有法度拉起來沒! 嚴國勳:我也想,對啊!我跟你們講啦!借你們錢的都希望你 們可以拉起來... 王蔡招治:對啦! 嚴國勳:喔給這裡處理起來!問題是這些程序我們該做的都要 做,啊就像我講的,我一來就先給你問你外面有嗎? 啊有看怎樣!啊大家同行現在可以幫著講!啊沒有的 人我跟你講很多組人來是用逼的!我跟你講就像我講 的,我進來先逼,我跟你講我們用講的,你就一直跟 我講怎樣、怎樣十幾年嘛!進來我啊槍給你放下,啊 是給你翻桌,啊是要給你砸店,每天給你潑油漆,我 跟你講啦!就算你不會全給他啦!你會優先考慮給他 啦!人就是這樣啦!喔我們不要做得變成那樣!所以 我才會先進來,就是大家用講的,然後怎樣處理嘛! 啊我也希望你外面那些,那些有的搞不好已經可以 了!我們就好!沒關係你這個比較小筆的你先處理! 我跟你講啦!跟你們拿越少的他越發瘋,他不要跟你 講啦!那些幾十萬那種剛出來做的,我跟你講你要是 被用去你剛好多倒楣,有影啊!啊所以那不要再講 了!本票這就一定要寫的!你沒錢,你還不出來也是 要寫,因為你錢拿去!喔那些就不要再講了!剩下的 事情就看明天嘿!我是看叫他們來收!啊是看怎樣! 嘿啊!這就是一定要寫的!剩下的你那些準備備,啊 來看要怎麼處理明天才再講,這麼晚對啊!我哥他們 現在還趕回來嘿啊!外面還有一組人大家都還沒睡 呢。對啊!也不希望這樣啊!你也不希望這樣啊!對 啊!但是來不要再去講那些話,那是今天我撐得住, 啊你要是跟人講那個,那些沒意思,什麼借十幾年怎 樣、怎樣!啊還是你沒欠到錢,你啊拿這些錢去賺到 錢你要說什麼,對啊!而已那種利息,我跟你講,那 真的是沒這種行情的!嘿啊!啊我也不知道我媽怎麼 跟我哥講,啊沒沒人會去借這種啦!對啊!因為你之 後借的你再看那些,反正你那些你詳細給我,然後我 再看那些要怎麼給你幫著處理!嘿你啊不要給我不要 緊,我也是會處理我們這一部份,大家在慢慢來講嘿 啊!對啊就是這樣!對!這樣就是明天,可能過中午 跟你聯絡這樣子!電話晚上不會一直打,但是他們在 跳,所以打一定要接,那有時候怎樣、怎樣! 王蔡招治:一定、一定,我們都有接,我們都有接,只是有時 候剛好在做什麼就比較慢而已,也是有接... 嚴國勳:剛才打就已經開始關機啊! 王麗雅:沒啦!是我在洗澡... 嚴國勳:喔接語音信箱! 王蔡招治:啊就剛好在洗澡阿! 嚴國勳:啊就叫我先來看,我講沒呢!都沒開呢! 王蔡招治:我們有開呢! 嚴國勳:之後我在這裡站差不多五分鐘,我哥說這樣你有認 識,這樣你先過去看。 王蔡招治:有開。 嚴國勳:這樣可以我剛走,我剛走過去那邊,然後我就叫他馬 上那個... 王蔡招治:我們開門,你們沒,我想說只有我們自己在這裡, 我就又關下來了! 嚴國勳:就五分鐘,我在這裡差不多站五分鐘。 王蔡招治:啊你剛才第二次通電話,在響,啊他在那裡跑過來 聽就斷掉了! 嚴國勳:對啊!真的所以我會一直打啊!就是... 王蔡招治:我們是很誠意... 嚴國勳: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也是不想用不好,所以我會 一直打,然後跟你講,啊有的人是直接,我跟你講啊 沒是不是真的就開始撞門了!對啊白目的做法就開始 撞門啊! 王蔡招治:我們是很誠意,你電話在響... 嚴國勳:啊所以沒關係! 王蔡招治:電話不是不時拿在手裡... 嚴國勳:好,我知、我知,啊明天就是先這樣,過中午聯絡我 看他們何時,才再來事(音),啊那個就是要先寫, 嘿啊那是一個借據,一個依據,再還不出來也是要 寫,啊你啊連那個都不寫,這樣我們不用講,就給別 人講,給他們去處理,這樣較歸去(音)!喔你啊講 你外面那些,需要大家給你幫忙看要怎麼給你handle 那你才講,喔那些你啊感覺不必要!你要自己折沒關 係,你那些也不用給我看。喔!你啊感覺說可以,我 們就看誰來,搞不好有認識的,我們也會叫人家說你 不要給人家亂,先給人家生意好好做,你不要來惹那 些有的沒有的,嘿剩下的對看明天怎麼樣講,你們也 想一下這樣子! 楊昆陵:啊! 嚴國勳:就是可以簡單處理不要讓它大處理,也是錢而已! 王麗雅:我們也是... 嚴國勳:對啊! 王麗雅:啊主要嘛是錢! 嚴國勳:嘿嘛是錢而已!雖然錢,但是這我的意思是啊可以簡 單處理,就不要再變大條處理。 王麗雅:我們也是想簡單處理啊!真的沒錢啊!王 蔡招治:我們也跟你爸說真的我們是,算說我們是,很希望才 會講最後一步才這樣!我們一直都... 王麗雅:真的真正是沒錢才沒法度跟你們處理啦! 嚴國勳:我知,因為滾得太多了! 王麗雅:嘿啊!嚴國勳:你只看你那裡,還有最後都借錢莊的!王麗雅:對啊!我們是真的都沒錢了! 王蔡招治:我們想講勉強要給它過,勉強要給它過... 嚴國勳:那不會過啦!我跟你講啦你借到那種三十分的你怎樣 就不會過,大家在這個圈圈看太多,三分、五分、七 分、十分,你怎樣都滾得過去,你啊逼到二十分、三 十分,自己內心就都知道了!喔那就是講難聽點就 是,要怎麼講,就是要怎麼講,那一個信念啦!會借 到三十分那不是正常人了!啊你也滾錢滾到頭暈暈的 了!你每天就是借那一筆還這一筆,借那一筆來還這 一筆,然後那筆還又多拿一點,嘿啊這樣補來補去, 在那邊繞來繞去,最後滾的錢你都是去滾錢莊的錢對 啊!你說錢莊那裡給你做多,他們有賺到,但是他們 也是有風險呢!對啊他們也是有風險的啊!所以你們 啊來你們再跟他們講這些喔!我跟你講,你真的不要 去跟人家講這些,再來好好講,怎樣處理就是怎樣處 理,你不要跟我逼嘛!你跟我逼沒意思啊!大家人都 是可以講的!嘿啊你不要再去跟人家講一些什麼有的 沒有的!啊我錢給你賺你要怎麼賠,不要去跟人家講 什麼我錢給你賺,因為那是有風險的東西,大家都知 道,嘿啊就是看要怎麼跟人家處理!啊你希望你可以 怎樣給我處理啊!這樣就先這樣嘿啊!啊明天中午以 後才那個,然後我就直接叫他們公司跟你聯絡,嘿不 要再透過我媽了!這樣太麻煩了! 楊昆陵:嘿啊! 嚴國勳:對啊!好這樣先這樣不要打擾你們就過去!喔好阿 伯、伯母再見!

裁判案由:重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