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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上訴字第 2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277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貞惠

賴素月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75號、108年度偵字第22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㈠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6所示部分撤銷。

㈡王貞惠、賴素月被訴如附表編號16所示部分無罪。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編號1至2、4至6、11至13、15、18至25

、28至44、48至60、63至64、67、71至74、76至86、88至96所示之無罪部分)。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代表人(下稱代表人)林哲銘為告訴人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0樓,下稱網域公司)負責人,被告賴素月與代表人林哲銘為母子。緣被告王貞惠於民國100年間,受僱於告訴人網路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負責製作告訴人網域公司會計資料,並將職務上製作之電磁紀錄儲存在由被告王貞惠保管之網域公司電腦設備硬碟內(下稱系爭硬碟),嗣於101年間某日,被告王貞惠轉受僱於被告賴素月經營之御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御嘉公司),擔任會計職務,惟仍兼辦告訴人網域公司之會計工作,被告王貞惠職務上製作之會計電磁紀錄,亦儲存在系爭硬碟中。迄至107年間,被告賴素月因網域公司經營權爭議與代表人林哲銘發生糾紛,被告賴素月竟與被告王貞惠共同基於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賴素月於107年間某日,指示被告王貞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刪除附表所示屬於告訴人網域公司所有系爭硬碟內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網域公司。因認被告王貞惠、賴素月共同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紀錄罪嫌等語。

貳、本院審理範圍:原判決係就被告王貞惠、賴素月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2、4至6、11至13、15、18至25、28至44、48至60、63至64、67、71至74、76至86、88至96所示部分判決無罪;就被告王貞惠、賴素月被訴如附表編號3、7至10、14、16至17、26至27、45至47、61至62、65至66、68至70、75、87所示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而檢察官係對上開無罪部分全部及附表編號16之公訴不受理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5至16、139頁),故本院審理範圍僅及於上開無罪部分全部及附表編號16之公訴不受理部分,先予敘明。

參、無罪部分(附表編號1至2、4至6、11至13、15、16、18至25、28至44、48至60、63至64、67、71至74、76至86、88至96所示,下稱系爭電磁紀錄):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告訴人網域公司代理人張蓁騏律師於警詢中陳述、吳書榮律師於警詢中陳述、證人即欣達資通有限公司電腦工程師鐘裕清於警詢、偵訊及原審之證述、欣達資通有限公司估價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鑑識報告、數位鑑識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數位鑑識資料光碟、扣案電腦硬碟、扣案隨身碟等資料為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2人堅決否認有何上開妨害電腦使用之犯行:㈠被告賴素月辯稱:我一直都是擔任王貞惠的主管,電腦都是

王貞惠在使用,我不清楚王貞惠電腦裡有什麼檔案,檔案不是我刪掉的,我也沒有指示王貞惠刪除,我們並沒有規定什麼檔案是一定要存在電腦不能刪除,也不會因此懲罰王貞惠,我認為本案代表人林哲銘對我提告是因為我先生過世遺產的關係,與王貞惠刪除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無關等語。

㈡被告王貞惠固坦承有於107年間兼任網域公司之會計職務,並

將職務上製作之電磁紀錄儲存在由其保管之系爭硬碟中,惟否認有何無故刪除系爭硬碟中所儲存如附表所示電磁紀錄之犯意,辯稱:我一直都有刪除電腦系爭硬碟檔案資料並加以整理的習慣,如資料比較久或是用不到或感覺電腦速度變慢,我就會清除用不到的資料,因為我受僱於御嘉公司,只是兼辦網域公司會計工作,我負責的部分只有帳務,107年間我的主管是賴素月,張雅惠(於99年至107年9月間在網域公司擔任業務經理)雖然不是我的主管,但我會將她交辦我的事情做好,張雅惠也沒有跟我說不可以刪除什麼檔案,我也不認為系爭電磁紀錄的檔案刪除會造成告訴人什麼樣的損害,我在107年8月底離職,之後接手網域公司的會計是周宥薰,我交接給周宥薰的期間,周宥薰並沒有跟我反應附表所示檔案遺失或不見的問題等情。

㈢被告王貞惠更辯稱:

⒈本案係因107年7月網域公司董事長去世後,被告賴素月不希

望御嘉公司及網域公司再共用同一會計系統(系統名稱為:萬事通系統),希望網域公司自己去購買會計系統,才衍生出代表人林哲銘對被告賴素月提起背信之另案(另案部分業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25、926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網域公司提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駁回再議確定),本案即為該另案之延伸,本案中被告王貞惠與告訴人網域公司及代表人林哲銘並無恩怨,且被告王貞惠受僱於御嘉公司,並無刪除系爭硬碟中之系爭電磁紀錄之動機。⒉原審函詢內政部警政署關於系爭電磁紀錄被刪除之時間點為

何,該署回函表示無法從救援回來之資料判斷檔案何時被刪除,所以檔案是由何人刪除顯有疑義。且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需以告訴人受有現實上具體損害為其構成要件,本案檢察官及告訴人網域公司迄今無法舉出有何具體損害存在,縱被告王貞惠有刪除系爭電磁紀錄,對於網域公司也不會有何損害。

⒊告訴人網域公司及代表人林哲銘爭執會計系統遭刪除導致網

域公司客戶資料不完全及網域公司帳目無法比對一事,惟網域公司無法使用會計系統均與系爭電磁紀錄無關,此部分也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如前,更可證明系爭電磁紀錄遭刪除確實未造成告訴人網域公司有任何損害。

四、不爭執事實:㈠被告賴素月為代表人林哲銘母親,曾擔任網域公司監察人,

至107年8月14日始辭去監察人職務,目前為御嘉公司董事長;被告王貞惠於100年間,受僱於告訴人網域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負責製作告訴人網域公司會計資料,並將職務上製作之電磁紀錄儲存在由被告王貞惠保管之網域公司所有電腦(下稱系爭電腦)之系爭硬碟內。嗣被告王貞惠於101年1月至107年8月31日轉受僱於被告賴素月經營之御嘉公司,亦擔任御嘉公司會計職務,惟仍兼任告訴人網域公司之會計工作,其將處理網域公司業務所製作之會計電磁紀錄亦儲存在系爭硬碟中。

㈡107年8月31日前,告訴人網域公司與御嘉公司共用同一辦公室,公司員工、軟體設備與硬體設備亦共用。

㈢系爭硬碟中電磁紀錄遭刪除後,代表人林哲銘於107年12月間

將系爭硬碟送至欣達資通有限公司(下稱欣達公司)進行還原,欣達公司將還原之電磁紀錄存入扣案之隨身碟中。

㈣系爭硬碟嗣又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還原。

㈤上開事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代表人林哲銘、

證人即欣達公司工程師鐘裕清、張雅惠、周宥薰關於此部分之證述相符(交查卷一第105-109頁;偵一卷第27-29頁;原審卷一第142頁;原審卷二第375-459頁),復有欣達公司估價單1紙(交查卷一第5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鑑識報告(交查卷三第21-28頁)、嘉義地檢署檢察事務官108年12月18日勘驗筆錄(交查卷三第33-43頁)、數位鑑識資料1冊、贓證物品保管單(保管字號:109年度保管檢字第143號,原審卷一第29頁)、告訴人網域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交查卷一第65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交查卷三第69-74頁)、網域公司財產目錄(原審卷一第355-362頁)、系爭硬碟使用之電腦購買紀錄影本1紙(原審卷一第363頁)、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原審卷一第375頁)在卷可查,並有扣案系爭硬碟及隨身碟各一個可佐。

五、經查:㈠附表編號1至2、4至6、11至13、15、16、18至25、28、30至3

7、41至44、49至60、64、67、71至74、76至81、85至86、88之電磁紀錄確實為被告王貞惠所刪除:

⒈被告王貞惠雖辯稱上開電磁紀錄非其所刪除,然查,本案系

爭電腦為被告王貞惠專用,此為被告王貞惠所不爭執,則在被告王貞惠兼辦網域公司會計工作之期間(101年1月至107年8月31日),系爭電腦既為被告王貞惠使用,則被告王貞惠使用系爭電腦進行電磁紀錄之創立、存取、寫入、刪除等操作行為,自會在系爭硬碟電磁紀錄軌跡中顯現。又關於附表系爭電磁紀錄之刪除時點,業據證人鐘裕清於原審證稱:林哲銘於107年12月間請我還原系爭硬碟中被刪除的檔案,且指定還原時間為107年6月到9月間的資料,當時我將還原回來的檔案存入隨身碟並交給林哲銘,該隨身碟中檔案後面有一個「修改日期」,所謂的「修改日期」就是檔案最後一次遭增、刪、減的紀錄,也就是檔案被使用者丟到資源回收桶的時間,我使用的救援程式就是找到已經被做刪除記號的檔案,就是被丟到資源回收桶而遭刪除的檔案,換言之,如果使用者將檔案誤刪而丟到資源回收桶,但之後有做還原的動作,該檔案就不會被做記號,因此檔案最後顯示的路徑若是在資源回收桶,就是確定遭刪除了等語(原審卷二第375-

382、385-387、390-391頁)。而核對扣案隨身碟中經證人鐘裕清還原之上開電磁紀錄,其最後顯示之「修改日期」(即附表「刪除時間」欄位所示)(偵一卷第6至15頁),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所提供之系爭硬碟還原檔案之紙本資料「數位鑑識資料」,各該檔案顯示之「Accessed」(即檔案最後存取時間)時間吻合,經原審當庭將「數位鑑識資料」提示予證人鐘裕清後,證人鐘裕清進一步說明證述稱:若要知道檔案遭刪除的時間,要先看檔案的「Path」(路徑),如果檔案的「Path」是在\Recycler\S(資源回收桶),就是我們使用電腦將檔案刪除後,該被刪除的檔案會去的地方,搭配「Accessed」加以判斷,就可以知道檔案最後被刪除的時間點,亦即若檔案最後被存取的時間點,其路徑顯示是在資源回收桶,表示該檔案就是遭刪除了等語(原審卷二第393-394頁)。承此,經核對上開電磁紀錄之路徑,既均在資源回收桶,且最後修改日期之區間亦落在為被告王貞惠任職期間(107年6月4日至107年8月22日),系爭電腦於被告王貞惠任職期間亦為其所專用,則系爭電磁紀錄自係遭被告王貞惠刪除無誤。

⒉被告王貞惠雖質疑上開電磁紀錄之刪除時間點是否正確,且

佐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109年8月6日函文內容略以:本案送鑑證物之作業系統為WindowsXP,惟WindowsXP作業系統之檔案被刪除時,原則上不會變更「Accessed」檔案存取時間,無法由本案報告研判檔案的真正刪除時間等語(原審卷二第227頁),而辯稱上開電磁紀錄之刪除時間應無法確認,另被告王貞惠於107年8月31日即離職,系爭硬碟是在107年12月間才送至欣達公司進行檔案還原,因此無法確認上開電磁紀錄是否為被告王貞惠在職期間所刪除云云。惟查,上開電磁紀錄除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還原外,告訴人網域公司亦有將之送至欣達公司進行還原,無論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欣達公司,就所還原上開電磁紀錄之檔案名稱、修改時間、存取時間等,均屬一致,顯見二者還原之上開電磁紀錄相同,且所還原後顯示之資訊均屬正確。再者,原審當庭提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6日函文予證人鐘裕清表示意見,證人鐘裕清亦清楚證述如前,足徵上開電磁紀錄只要路徑是在資源回收桶,就可確認是遭到刪除。衡諸常情,一般大眾使用電腦時,若要刪除某個電腦檔案,只要將該檔案點選刪除,遭刪除的檔案就會在資源回收桶出現,此為每位Windows作業系統使用者所具備之常識,本案系爭電腦是使用Windows作業系統,被告王貞惠既於上開電磁紀錄「Accessed」所顯示之檔案存取時間,將上開電磁紀錄移至資源回收桶,自足證明其確有「刪除」上開電磁紀錄之行為無誤。況被告王貞惠曾於原審供稱:在我兼任網域公司會計期間,我可能有將上開電磁紀錄刪除等語(原審卷三第104頁),顯見被告王貞惠就上開電磁紀錄是否為其刪除,前後所辯不一,難以採信。

㈡被告王貞惠並非「無故」刪除上開㈠之電磁紀錄:

⒈按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

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本即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無正當理由」,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14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被告王貞惠是否有「無故」刪除系爭電腦中儲存在系爭硬碟之上開電磁紀錄,需先探究其主、客觀是否有「無法律上正當理由」,且電磁紀錄是否完全脫離所有人掌握,始構成本罪。

⒉被告王貞惠刪除上開電磁紀錄,並非「無法律上正當理由」:

⑴被告王貞惠於附表所示期間,係御嘉公司員工,僅兼任網域

公司會計,故其在告訴人網域公司從事業務之範圍就是會計帳務之部分,而不包含網域公司客戶資料之保管及建立,此據證人周宥薰即告訴人網域公司現任會計人員於原審審理證稱:我擔任網域公司會計,工作內容為通知客戶收款,以及處理公司的支出,王貞惠交接給我時,交接內容就是如何聯繫客戶以及作帳等語明確(原審卷二第422-423頁)。觀之上開電磁紀錄內容,經原審分類後略有:報價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表、其他稅額申報表、工作日誌、網站維護合約書、便利商店繳費電子帳單、網站代管合約書、電子發票、分機表、權利讓渡申請書空白例稿等,其內容均與會計事務相關;原審並詢問被告王貞惠為何將上開電磁紀錄刪除,被告王貞惠供稱:系爭電腦本來就是我業務上使用,我要如何整理裡面的資料都是我的權限等語,並對上開電磁紀錄之刪除原因一一說明如下(原審卷一第145至149頁,原審卷二第43-46頁):

電磁紀錄編號 刪除原因 附表編號1 網域公司跟虎尾溪社區大學續約時,我會先傳真報價單給虎尾溪社區大學,虎尾溪社區大學確認後會用印回傳給我,然後我會根據這張報價單開發票,連同報價單及發票以紙本方式繼過去給虎尾溪社區大學,我印出來後就不需要這個檔案了。 附表編號 2、4至6 、13、15 、16、64 、67 這是網域公司的記帳士製作後回傳給我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及其他稅額申報相關資料,我會印出2份紙本資料,一份給主管看,另一份歸檔,我會印下來放在網域公司的資料冊裡面。 這是我自己製作的工作日誌,下班前要寄到董事長信箱,電腦硬碟容量不足我都會刪掉。 附表編號 11、12 這是「韓語測驗(TOPIK) 網站維護合約書」,我只負責印下來給主管用印後寄出去,這是主管以電子檔方式傳給我的資料,裡面的內容我不清楚。 附表編號18至21、 28、32至 37、42至 44、49至 60、81、 85 這是綠界繳費通知單及匯出結果資料,綠界的網站上可以製作這些繳費單,我會印出來以紙本方式寄給客戶,這些繳費單上沒有顯示客戶名稱,就算電磁紀錄被刪掉,也可以從綠界的網頁中知道客戶繳費狀況。 附表編號22至25、71至73 這是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繳款書,我上健保局網站填寫相關資料後會自動產生這些繳費單,列印來後繳款,我就不需要這些檔案了。 附表編號 30、31 這個網站代管續約合約書在系爭電腦中有例稿,我會打開後修改內容,並印出來成為紙本後,連同發票一起寄給客戶,客戶用印完會一份寄還給我,都是以紙本方式留存,這個檔案本來就有儲存例稿。 附表編號41 這是綠界用電子郵件方式傳到網域公司信箱的發票,我會列出成為紙本後交給網域公司記帳士去報稅,所以沒有儲存的必要。 附表編號74 這個分機表我不知道是什麼,我沒有看過。 附表編號76至80 權利讓渡申請書空白例稿,這些檔案從各該公司網頁上可以下載。 附表編號86 這是網域公司網址為「.org.tw」 的客戶,當時網域公司主管叫我整理的,這個檔案沒有留存的必要,只是方便主管確認有「.org.tw」之客戶。 附表編號88 這是網域公司幫客戶做關鍵字廣告後向客戶收錢,我將客戶匯錢的時間、日期與金額;發票號碼做紀錄,這些資料在存摺上會看到,這個檔案不用存檔,只是我方便作業使用,這個發票我有開出去,且已經完成申報。

綜合上開表格中被告王貞惠之陳述,其對此部分電磁紀錄之使用方式,除附表編號74非屬網域公司之分機表外,均係列印後做成紙本使用、或便利自己工作上一次性使用,故不用以電磁紀錄方式保存,此與網域公司之後僱請之會計人員即證人周宥薰於原審證述大致相符(原審卷二第437-454頁),足認依被告王貞惠之認知,自己並沒有將此部分電磁紀錄保存於系爭硬碟之必要,因無庸特別留存,如隨手刪除亦屬自然,難謂有何違背職務、且無法律上正當理由刪除系爭電磁紀錄之情事。尤其在網路發達的現在社會中,大部分人們工作上若有使用電腦作業,多會以電腦製作相關電磁紀錄,或由網路上下載後修改內容,並列印成紙本後即可將製作之電磁紀錄刪除,以避免浪費電腦記憶體空間,或產生分類上困擾,此為有擔任行政文書職經驗之人均知悉之工作常識,若任何以電腦從事行政文書職之員工將從事業務工作時之電磁紀錄刪除,動輒就會成立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此應非立法者當初訂立此條文之用意,亦不符合一般人民法感情,是以,本院認為被告王貞惠就刪除上開電磁紀錄並不符合「無故」之要件。

⑵被告王貞惠擔任或之後兼任網域公司會計職務從100年至107

年8月31日,約莫7年之久,依被告王貞惠所述,在這7年工作期間內,告訴人網域公司並沒有規定被告王貞惠不可以刪除系爭電腦中電磁紀錄,而檢察官及告訴人也未提出網域公司有何規範員工不得將電磁紀錄刪除、或應該如何儲存之公司內部作業規範供法院審酌,卻一再指稱被告王貞惠僅能處理會計事務,別無管理電磁紀錄之權限云云(本院卷第17至

39、169至187頁),惟被告王貞惠所管理的會計事務本就以電磁紀錄呈現,無法二分,其上開刪除之電磁紀錄,亦與會計事務相關,自均屬其職掌範圍,其因上開表格內原因予以刪除,難認有何「無故」可言,告訴人上開指訴,實難憑採,亦非一般人使用電腦之常情,是本院無從認定被告王貞惠有何「無法律上正當理由」之情事。

⑶再者,依告訴人網域公司提出系爭電腦之上開財產目錄資料

,系爭電腦是從100年3月10日購入,即被告王貞惠使用系爭電腦已有7年時間,按常情,一般電腦即便是搭配頂級硬體設備,約莫在使用3年後就會耗損、速度變慢,公務機關的電腦使用年限更只有4至5年,系爭電腦硬體設施既已使用7年,不難想見其使用上可能有不順暢之情形,是被告王貞惠所稱一直有將系爭電腦檔案資料刪除整理的習慣、或感覺電腦變慢時就會清除用不到的實料等,亦屬合理。告訴人雖指稱被告王貞惠刪除之檔案太小,不足以影響電腦效能云云(本院卷第23頁),惟一般電腦使用者刪除檔案,不只有效能上之考量,更有管理電腦版面使之簡潔之思慮,當難以此遽為被告王貞惠不利之認定,應認被告王貞惠依其職掌確有正當理由將上開電磁紀錄刪除。⒊被告王貞惠刪除上開電磁紀錄,未造成具體損害:

⑴刑法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係指行為人無故取得、刪除

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本罪為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而所謂致生損害,係指公眾或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該破壞行為,而受有損害者而言。換言之,刑法第359條以「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結果犯,此與僅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者,例如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者,迥然不同。是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須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始構成犯罪,此乃以特定法益受現實侵害為構成要件內容之犯罪,屬於實害結果犯,自須因行為人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而使權利人受有現實之具體損害,始得謂之,否則,縱有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為,倘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者,因該罪無處罰未遂犯明文,自不成立該罪(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83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37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468號判決意旨均同此見解)。

⑵本案偵查檢察官未於起訴書中就告訴人網域公司因此受有何

實際上損害為舉證,亦無說明,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傳喚代表人林哲銘欲證明損害,惟代表人林哲銘於原審並未正面回應,反係證述:本案網域公司提告的原因是由於會計系統被更改密碼,導致客戶續約上產生問題,我們將系爭硬碟送請欣達公司還原裡面的檔案,是為了還原客戶的資料,因為無法還原會計系統的資料,且客戶續約資料都不見才提告等語(原審卷三第55-63頁),核與證人周宥薰於原審證述:我在網域公司擔任會計,會計作業需要使用會計系統,但我剛接任會計時,前手會計王貞惠告訴我因為會計系統被關掉,所以我必須透過紙本去找相關資訊,會計系統是公司一個重要的指標,所有相關重要的財務資訊都在裡面,沒有會計系統的話,要再重建資料庫,包含客戶資料、多少收入、費用、產生的支出都要重新建檔,需要花很多時間,我到職時因網域公司沒辦法登入之前的會計系統,所以又重新花錢買了一套等情相符(原審卷二第424至426、435頁),均係證述告訴人網域公司之會計系統密碼遭變更或刪除,導致後續重建客戶資料一事產生時間之耗費而產生損害,並非證述因上開電磁紀錄遭刪除導致告訴人網域公司有何具體損害。再者,告訴人網域公司無法使用原本的會計系統,與被告王貞惠刪除上開電磁紀錄無關,且告訴人網域公司對被告賴素月就會計系統提出告訴部分,業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25、926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提出再議後,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337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在卷可佐(交查卷一第77-83頁;原審卷三第129-132頁),足認本案糾紛係起於會計系統無法登入所致,告訴人網域公司並未因上開電磁紀錄遭刪除受有具體損害。綜上,上開遭刪除之電磁紀錄並無記載告訴人網域公司之客戶資料,被告王貞惠係擔任網域公司會計業務,即公司帳務收支記載、作帳、通知繳費、切傳票、報稅等工作,並不負責網域公司客戶資料之保管,至於會計系統無法使用造成客戶資料需重建,實與被告王貞惠上開刪除電磁紀錄無關,告訴人一再混淆「電磁紀錄遭刪除」與「會計系統無法登入」二事,顯屬無憑,自難要求被告王貞惠對告訴人客戶資料之遺失負擔任何責任。

⑶原審與代表人林哲銘再三確認所謂的具體損害內容為何,代

表人林哲銘始指出為卷附告訴人網域公司於109年6月18日提出的客戶名單(原審卷一第467 頁),並證稱:該客戶名單上的「綠界未繳」欄位中的客戶未繳費,導致網域公司受有具體損害等語(原審卷三第72頁),然客戶未繳費原因眾多,譬如客戶沒有要續約所以不願繳費、忘記繳費、或遺失繳費通知單等,原審進一步詢問代表人林哲銘客戶未繳費原因為何,代表人林哲銘則回以:還沒有去詢問客戶未繳費的原因等情(原審卷三第73-74頁),若告訴人網域公司並未去釐清、瞭解客戶未繳費原因為何,怎能以此遽認是被告王貞惠沒有將繳費通知寄給客戶所致?且繳費通知單有無寄送,與系爭電磁紀錄遭刪除之關連為何?告訴人網域公司均未予說明,再者,上開電磁紀錄中,附表編號18至21、28、32至

37、42至44、49至60、81、85之繳費通知單上沒有顯示客戶名稱,告訴人網域公司何以知悉「綠界未繳」之客戶就是附表編號18至21、28、32至37、42至44、49至60、81、85之客戶?況證人周宥薰也證述:目前在網域公司工作,會計業務上都沒有遇到問題,都可以運作的很好等情(原審卷二第434頁),顯然未因上開電磁紀錄遭被告王貞惠刪除而有任何不便或損失,故本院認為,告訴人網域公司確實未因被告王貞惠刪除上開電磁紀錄有何具體損害。告訴人雖一再提出他案判決指稱因此無法有效管理客戶、錯失商機、影響商譽、受有損害云云(原審卷一第451至462頁,本院卷第17至57、169至187頁),惟告訴人及檢察官始終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王貞惠前揭行為有何具體損害而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依前揭說明,本案自無從逕以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責相繩。

⑷檢察官於原審聲請傳喚證人即代表人之配偶張雅惠到庭作證

,惟證人張雅惠證述於107年9月後就非告訴人網域公司員工等語(原審卷二第396頁),則網域公司107年9 月後之經營就與證人張雅惠無關,證人張雅惠對於網域公司於系爭電磁紀錄刪除後,是否受有具體損害更應無從證明,是證人張雅惠於原審審理作證內容,無法佐證告訴人網域公司是否受有具體損害。

⑸告訴人網域公司另稱因將系爭硬碟送欣達公司還原,支付還

原電磁紀錄費用新臺幣4,762元,為網域公司之具體損害云云,惟查,上開電磁紀錄既經認定「非」被告王貞惠「無故」刪除,且刪除亦無造成損害,業如上述,則告訴人網域公司為還原系爭硬碟內電磁紀錄所支出之費用,即難認定係被告王貞惠刪除電磁紀錄造成,此應認屬告訴人網域公司為提起本案及另案訴訟而支出之成本費用,自與被告王貞惠無關。

⑹又告訴人於本院指稱:被告王貞惠在離職前曾向張雅惠表示

「請吳先生處理網域的作業系統不然無法正常作業」,而認被告王貞惠自承其因刪除電磁紀錄始無法順利使用致生損害云云(本院卷第35、59頁),惟查,上開對話顯係針對作業系統為之,與上開電磁紀錄無關,自難以此為不利被告王貞惠之認定。另告訴人以被告王貞惠與客戶之對話譯文指稱續約前會先聯絡客戶據以製作繳費單,若繳費單檔案遭刪除即無法得知要向何人收費,可見被告王貞惠行為影響商機商譽云云(本院卷第181至183、195頁),然此一譯文僅能證明續約前被告王貞惠有聯絡客戶,尚難證明被告王貞惠有何刪除繳費單情事,亦無法為被告王貞惠不利之認定。

㈢公訴意旨所提證據不足證明被告賴素月有上開犯行:

查系爭電腦非被告賴素月專用,上開電磁紀錄也非被告賴素月刪除,雖公訴意旨認被告王貞惠之所以刪除上開電磁紀錄是受到被告賴素月之指示,且告訴人亦指稱被告賴素月有會計系統之帳號密碼,有機會及動機刪除云云(本院卷第37、183頁),惟檢察官及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被告王貞惠與被告賴素月有何犯意聯絡之證據,當難以此臆測之詞入被告賴素月於罪,況被告王貞惠前揭犯行既無從證明,更遑論被告賴素月與被告王貞惠成立刪除電磁紀錄之共同正犯,是公訴意旨顯屬無據,難以採信。

㈣附表編號29、39、48、63、96之電磁紀錄並非被告王貞惠所刪除:

經查卷附數位鑑識資料,可知附表編號29、39、48、63、96之電磁紀錄,其最後顯示之「Path」路徑位置分別在:「\台灣國際網域」、「\會計備份\網域」中(見數位鑑識資料第5、275-276頁),亦即附表編號29、39、48、63、96之電磁紀錄最後位置在「\台灣國際網域」、「\會計備份\網域」中,而非在「資源回收桶」,承前揭關於如何判斷電磁紀錄是否遭刪除之說明,難認被告王貞惠有將附表編號29、39、48、63、96電磁紀錄刪除。

㈤附表編號89至96之電磁紀錄並非被告王貞惠所刪除:

被告王貞惠於原審中自承:我兼辦網域公司會計工作至107年8月31日即離職,從離職那天網域公司就將系爭電腦搬到5樓辦公室去,我從107年8月31日後就沒使用過系爭電腦等語(原審卷三第103-104頁),此部分有告訴人網域公司提出被告王貞惠與代表人林哲銘妻子張雅惠於107年9月3日LINE對話紀錄可佐(原審卷二第209頁),該對話紀錄中提到:

(張雅惠問:今天新的會計適應的如何?)答:教的很累等語。既被告王貞惠該時已就告訴人網域公司新會計人員交接之事與證人張雅惠討論,此與證人張雅惠於原審中證述:從王貞惠離職後,到新的會計小姐到職間並沒有空窗期等情相符(原審卷二第399頁),可見系爭電腦於網域公司在107年9月初即有僱請新會計人員承接被告王貞惠的工作,從而,系爭電腦斯時是否仍屬被告王貞惠所使用則有疑問,亦即在附表編號89至96之電磁紀錄被刪除之期間(107年9月3日至107年9月6日),據被告王貞惠稱系爭電腦已經不是被告王貞惠在管領使用,且綜觀全卷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附表編號89至96之電磁紀錄被刪除之期間系爭電腦仍為被告王貞惠所專用,則應可認定附表編號89至96之電磁紀錄應非被告王貞惠所刪除無誤。又原審雖函詢網域公司關於被告王貞惠任職期間為何,網域公司於109年7月20日以台國函字109年1136號函覆略以:王貞惠工作期間至107年9月乙情,並有函附被告王貞惠上班打卡紀錄為佐(原審卷二第99-107頁),然函附之打卡紀錄只有到105年12月,而無107年間紀錄,本院無從據以認定被告王貞惠於網域公司兼辦會計工作之確切時點,況此與系爭電腦是否仍專由被告王貞惠使用無涉,而無從為不利於被告王貞惠之認定。

㈥附表編號38、40、82至84之電磁紀錄無法辨識內容,故無從認定有無具體損害:

查附表編號40、84之電磁紀錄,經嘉義地檢署以109年8月5日嘉檢卓和未109蒞2663字第1099019365號函回覆略以:附表編號40之電磁紀錄,因發生不明錯誤,無法成功開啟,而附表編號84之電磁紀錄則無內容,故無法提供紙本等語(原審卷二第219-226 頁),又本院亦無法開啟附表編號38、83之電磁紀錄;附表編號82之電磁紀錄內容則為亂碼;是本院因無法就附表編號38、40、82至84電磁紀錄之內容為確認,無從對該5 份電磁紀錄查明有無對告訴人網域公司造成具體損害,檢察官亦未提出相關證據佐證,故就附表編號38、40、82至84電磁紀錄,應認未對告訴人網域公司造成具體損害。

六、綜上所述,系爭電磁紀錄有:①附表編號1至2、4至6、11至1

3、15、18至25、28、30至37、41至44、49至60、64、67、71至74、76至81、85至86、88所示,為被告王貞惠所刪除,惟被告王貞惠非無故刪除,也未造成告訴人網域公司具體損害者;②附表編號29、39、48、63、89至96所示,並非被告王貞惠所刪除;③附表編號38、40、82至84所示之電磁紀錄無法辨識內容,故無從認定有無損害,則依檢察官所提上述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2人有共同妨害電腦使用犯行之確信,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公訴意旨所為舉證,尚不足以證實被告2人確有上開犯行,其復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起訴犯嫌之其他積極證據,指出調查之途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原審以檢察官之舉證無法達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因而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知,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仍執陳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惟本件欠缺積極證據,無法舉證有何損害,自難遽論其等犯罪。綜上,檢察官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撤銷改判部分(附表編號16):

一、原審以附表編號16乃屬所有權人不詳之電磁紀錄,因無法開啟,無法辨識是否為告訴人所有,告訴人非直接被害人,無權提出告訴,告訴人復具狀撤回此部分告訴,故對此部分提起公訴,並不合法,而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固非無見。

二、惟查,附表編號16可以開啟,且為告訴人網域公司之資產負債表一節,有數位鑑識資料1冊、隨身碟檔案及資產負債表(本院卷第61頁)在卷可按,足見附表編號16並無所有權人不明之情況。再者,告訴人撤回告訴並不包含附表編號16,此有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原審卷一第351頁),故亦無撤回告訴一事,是原審認應為不受理判決,即有違誤。

三、附表編號16雖經被告王貞惠刪除,有數位鑑識資料可按,惟並非無故,亦無造成損害,業如前述(詳上開五㈠㈡),難認被告2人就此有何妨害電腦使用之犯行。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6可以開啟,為告訴人所有,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為有理由,原判決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並諭知無罪如上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偵查起訴,檢察官陳昱奉提起上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除附表編號16部分外,其餘部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編號 檔案名稱 類型 時間 1 000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4日上午9時45分許 2 申報附件資料封面(7).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5日下午5時22分許 3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5日下午5時23分許 4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1).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5日下午5時24分許 5 損益及琯額計算表(9).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5日下午5時24分許 6 資產負債表(14).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5日下午5時25分許 7 資產負債表107.4.3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6日上午9時53分許 8 損益表107.4.3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6日上午9時53分許 9 損益表107.4.30(1).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6日上午9時54分許 10 00000000_0000000000000PayComS.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7日上午9時20分許 11 TOPIK網站合約書_v2.doc Microsoft Word97-2003文件 107年6月7日下午5時6分許 12 TOPIK網站合約書_v2(1).doc Microsoft Word97-2003文件 107年6月8日上午9時15分許 13 損益及琯額計算表(1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8日下午1時31分許 14 資產負債表(15).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8日下午1時34分許 15 損益及琯額計算表(13).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12日上午10時44分許 16 資產負債表(16).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12日上午10時46分許 17 10703_00000000_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12日上午10時47分許 18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19日下午4時26分許 19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20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19日下午4時57分許 21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19日下午5時1分許 22 000000000_0000000000000PayUnitS.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20日下午4時12分許 23 000000000_0000000000000PayUnitS.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20日下午5時6分許 24 000000000_0000000000000PayUnitS.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21日上午9時59分許 25 00000000_0000000000000PayUnitS.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21日上午10時11分許 26 10705_102722.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21日上午11時40分許 27 10705_102724.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21日上午11時41分許 28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21日下午5時12分許 29 0621~1.DOC Microsoft Word97-2003文件 107年6月21日下午5時58許 30 瑞鋐儀器續約合約書_(002)改(2).doc Microsoft Word97-2003文件 107年6月22日上午10時35分許 31 瑞鋐儀器續約合約書_(002)改(3).doc Microsoft Word97-2003文件 107年6月22日上午10時36分許 32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22日上午11時26分許 33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26日下午3時15分許 34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26日下午3時16分許 35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26日下午4時55分許 36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26日下午5時4分許 37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6月26日下午5時41分許 38 虎尾溪社區大學空間管理續約通知單.doc Microsoft Word97-2003文件 107年7月2日下午1時37分許 39 虎尾溪社區大學空間管理續約通知單(1).doc Microsoft Word97-2003文件 107年7月2日下午1時44分許 40 107年度-虎尾溪社大網路到期續約單.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3日上午10時1分許 41 發票_DZ00000000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3日上午10時35分許 42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13日下午1時28分許 43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16日上午9時43分許 44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17日上午9時34分許 45 000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17日下午1時19分許 46 000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17日下午1時19分許 47 Z00000Z000000000_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18日下午4時58分許 48 0718~1.DOC Microsoft Word97-2003文件 107年7月18日下午6時5分許 49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19日上午10時59分許 50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2分許 51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4分許 52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6分許 53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14分許 54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17分許 55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22分許 56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24分許 57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25分許 58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0日上午11時28分許 59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0日上午11時33分許 60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0日上午11時34分許 61 10706_102722.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0日下午1時10分許 62 10706_102724.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0日下午1時11分許 63 網域資本主往來明細0716.xlsx Microsoft Excel工作表 107年7月23日上午10時59分許 64 B2001(17).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3日下午4時29分許 65 B2003(32).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3日下午4時29分許 66 Z00000Z000000000_201805.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3日下午4時30分許 67 0720(1).docx Microsoft Word文件 107年7月23日下午6時8分許 68 Report_156(7).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4日下午12時15分許 69 Z00000Z000000000_201804.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4日下午4時21分許 70 Z00000Z000000000_201803.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4日下午5時17分許 71 00000000_0000000000000PayComS.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25日上午8時59分許 72 000000000_0000000000000PayUnitS.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31日上午10時13分許 73 000000000_0000000000000PayUnitS.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7月31日上午10時18分許 74 附件一網路各承辦業務科分機.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8月1日下午2時27分許 75 Report_156(8).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8月3日上午11時24分許 76 domain_transfer_application(2).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8月6日下午3時26分許 77 OwnershipTransfer.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8月7日上午9時34分許 78 OwnershipTransfer(2).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8月7日下午1時28分許 79 OwnershipTransfer(3).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8月7日下午1時33分許 80 DN_transfer.doc Microsoft Word97-2003文件 107年8月7日下午2時51分許 81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8月10日下午12時47分許 82 0809網-1_1.DOC Microsoft Word97-2003文件 107年8月10日下午5時54分許 83 0809網域(1).docx Microsoft Word文件 107年8月10日下午5時55分許 84 tracerhair.com 網域所有權讓渡申請表.docx Microsoft Word文件 107年8月13日下午1時33分許 85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8月15日上午10時32分許 86 讓渡完成網址列表.org.tw網址.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8月15日上午10時40分許 87 print.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8月21日下午4時12分許 88 辰鑫-美商科高.xlsx Microsoft Excel工作表 107年8月22日下午1時54分許 89 吳志全佣金明細表.xlsx Microsoft Excel工作表 107年9月3日上午11時13分許 90 00000000_0000000000000PayComS.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9月3日下午12時11分許 91 _發票_FW00000000_00000000000000.pfd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9月3日下午3時46分許 92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9月4日下午12時22分許 93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9月6日上午11時16分許 94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9月6日上午11時28分許 95 ECPayBarcodeInfo_00000000000000.pdf AdobeAcrobatDocument 107年9月6日上午11時32分許 96 -WRL0001.doc Microsoft Word97-2003文件 107年9月6日下午12時6分許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