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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上訴字第 3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394號上 訴 人即自訴人 吳俊漢被 告 歐文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2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43條規定,上開規定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案被告歐文秀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原審於110年1月5日判決被告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於110年2月1日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固有法院收文章戳可憑(本院卷第7頁);然被告於110年3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按(本院卷第37頁)。原審對此部分未及審酌,尚有未洽,應由本院撤銷,改諭知自訴不受理,併不經言詞辯論而逕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法 官 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自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