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001號抗 告 人即受刑人 蕭博文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8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非原裁定所認再犯原審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429、469號竊盜案件之當事人,原裁定人別錯誤,爰此聲請撤銷裁定等語。
二、經查,原裁定據以撤銷抗告人緩刑之上開2件另案竊盜判決,其被告並非抗告人,有該2份判決書附卷可稽,且觀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亦無上開2件另案判決之前科紀錄,足徵被告並非上開2竊盜案之當事人,原審逕以抗告人再犯竊盜罪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為由,撤銷抗告人緩刑之宣告,即有未洽,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且因檢察官據以聲請撤銷緩刑之刑案被告並非本件抗告人,爰駁回檢察官撤銷緩刑之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