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91號抗 告 人 李念慈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裁定(110年度提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李念慈以其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非法逮捕並帶回警局而違法拘禁為由,聲請提審。然警方係於民國110年1月15日19時30分許,經員警合法提示拘票予抗告人,而抗告人亦得知有合法之拘票存在,惟在經抗告人要求需在拘票上載明確實之拘提時間時,因有情緒激動及涉有妨礙公務之現行犯情形,遂未完成確實之提示時間填寫,即遭帶回警局,嗣經抗告人於同日21時27分在警局以書狀聲請提審,經原審於抗告人之傳真提審聲請狀批示,請值班書記官於1月16日下午5時前發出提審票,並於17日下午3時前解交抗告人到院,而執行機關在收受提審票後之同年月17日下午2時49分時許將抗告人解交到院,是抗告人遭員警以拘票逮捕拘禁之合法性並無違誤。又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前段、第7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之規定,受理提審聲請之法院係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而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則本件提審票之核發係在受理提審聲請24小時內,而逮捕、拘禁機關亦係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抗告人解交,是提審程序亦無違誤。綜上,乃駁回提審之聲請,並命將抗告人解返拘提機關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本人110年1月15日19時30分被二分局偵查隊楊惠琪逮捕、拘
禁,於110年1月17日15時11分開提審庭,至17時40分始得離開地檢署,本人並無犯罪遭列被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李東明未經法院判決本人須交付房屋,依民法第962條規定不得侵奪或妨害佔有;誣本人妨害自由?㈡本人被二分局偵查隊楊惠琪控妨害公務,稱其手指被手銬刮
到受傷,有無其手指之傷痕照片附卷?為何提審庭未向本人提示其診斷書與傷勢照片徵詢本人意見?係何依據可認其稱之傷與本人有關?楊惠琪控本人妨害公務有無提出全部過程錄音譯文?㈢裁定應送達本人外,應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之規定刊司法院網站公開。
㈣110年1月17日下午3時11分提審庭,為何受訊人無電腦螢幕可
觀記載?再讓本人完整陳訴?又二分局拘禁本人未供午餐,導致本人血糖過低,於提審庭身體發抖。
㈤抗告人並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原裁定案由記載錯誤等語。
三、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0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審法於103年1月8日修正,其中第5條第1項規定修正為:「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核諸其立法說明稱「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包括有附條件的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與無附條件的釋放),法院事實上無從提審,為避免進行無實益之程序,爰增訂該款規定」。是以受逮捕或拘禁人如於聲請提審遭法院駁回後,已回復自由,縱有提出抗告,抗告法院應本於上開立法意旨,認抗告無理由而予駁回。
四、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員警於110年1月15日19時30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抗告人位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之1之住所執行拘提。
因抗告人聲請提審,原審法院乃於繫屬後24小時內開立提審票,命執行機關之執行拘提人員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之110年1月17日下午3時前帶同抗告人到院接受訊問。嗣原審法院於110年1月17日下午3時11分訊問抗告人後,認警方拘提程序並無違法之處,於同日以聲請提審無理由,裁定駁回提審聲請,並將抗告人解返原解交(拘提)機關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以上有拘票、經警傳真到院之抗告人提審聲請書狀暨原審法官於該書狀之批示及原審法院110年1月17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而抗告人遭拘提後並未遭羈押,已回復自由,此除據抗告人於抗告書狀中載明其「至17時40分始得離開地檢署」外,並經本院電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並調取抗告人在監在押紀錄查明無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則抗告人既已回復自由,即不符合聲請提審之要件。抗告意旨仍執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楊宗倫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