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 請 人 歐俊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志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號),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歐俊龍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號(下稱本案)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以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
二、按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換言之,被害人得透過本台平獲知案件資訊,以「審判中」之案件為限。查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號案件,被告林志南業經本院於102年7月9日宣判,就其「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就所犯「竊盜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於102年8月28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號案件既已判決確定,並非審判中之案件,被害人聲請本院提供案件資訊,即乏依據,本院無從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