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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聲字第 10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蔡沛辰 (年籍詳卷)告訴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被 告 粘志清上列被告因涉犯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民國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59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沛辰准予訴訟參加。

理 由

一、被告涉犯的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致人重傷害罪嫌,被害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當庭徵詢檢察官、被告意見後,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訴訟的進行、訴訟的結果,乃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的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0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加本案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