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43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張殿基 (年籍詳卷)代 理 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被 告 蔡文俊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黃郁庭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60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殿基准予訴訟參加。
理 由
一、被告涉犯的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被害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後,檢察官表示同意,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沒有意見,有其等陳報狀可參,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訴訟的進行、訴訟的結果,乃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的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0條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加本案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