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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聲字第 2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興裕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興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