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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聲字第 3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7號聲 請 人 蘇寶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醫療法執行之聲明異議案件(110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交付卷證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付與聲明異議案卷宗,並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具狀聲請檢閱該案卷宗及證物影本,固有聲請狀二份在卷;惟聲明異議案,業經本院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度執字第8823號撤銷准予易科罰金暨分期繳納處分之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該案因不得抗告而告確定,已非審判中案件;且聲請狀內僅陳明聲請檢閱卷證,並無陳明任何具體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法 官 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