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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聲字第 4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2號聲 請 人 黃建豪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卷證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另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因此,依上述規定,得請求法院許可閱卷及付與卷宗或證物之被告,以「審判中」被告為限,案件已終結者,除聲請再審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準用第33條規定外,不得請求法院許可其閱卷或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查本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538號案件,業已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宣判,已非「審判中」案件,自無從准許該案之「被告」即聲請人聲請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從而聲請人請求付與本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538號案件全部卷宗或證物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