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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聲字第 7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程新棟(原名程基訓)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程新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新棟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1年8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蕭于哲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建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