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4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塗德選任辯護人 黃秀禎律師
高榮志律師宋明潭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年度再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再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本案於109年4月13日、109年9月16日、109年11月23日開庭陳述內容,懇請法院准予轉拷法庭錄音光碟予辯護人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配合法院組織法前開規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104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第8條第1項、第2項亦已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當事人,且本案尚未裁判,合於聲請期間,聲請人復已敘明為確認開庭陳述內容,核有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亦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許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再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並請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附表:
編號 應付與之法庭錄音 1 本院109年度再字第1號案件109年4月13日、109年9月16日、109年11月23日法庭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