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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軍訴字第1號被 告 陳建呈選任辯護人 賴巧淳律師

李鳳翔律師陳澤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呈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七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建呈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惟辯論終結後,認無羈押之必要,命具保新台幣15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並於111年10月26日裁定自111年11月7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於112年6月21日裁定自112年7月7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3 第 2 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該案上訴後,於111年8月12日繫屬最高法院,茲前開期間將於113年3月6日屆滿,本院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是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法 官 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