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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金上訴字第 5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志偉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99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475號、108年度偵字第6352號、109年度偵字第54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張志偉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經理人,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志偉於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07年8月(起訴書誤為106年9月)間止,擔任○○○○○○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下稱○○○公司)○○廠(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下稱○○○○○廠)之廠長,綜理該廠業務,並經○○○公司授權可代表○○○公司簽署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維修採購契約,及金額未達100萬元之非承攬案採購發包合約,屬實際管理事務之經理人,亦為受○○○公司委任處理○○○○○廠事務之人。而○○○公司係股票公開發行並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買賣股票之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代號0000)。張志偉於任職○○○○○廠廠長期間,原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謹慎行事,以謀求○○○公司最大利益,不得有違背職務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行為,其明知○○○公司在其擔任○○○○○廠廠長前之102年8月9日修訂國內採購作業程序書時,已規定採購單位原則上需找3家廠商參與比價,亦知○○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戴○○,下稱○○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戴○○之配偶陳○○,下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戴○○,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為戴○○向友人借用,以為參與○○○○○廠採購案投標,亦為戴○○實際掌控(僅就○○○○○廠採購及工程案)之公司。詎張志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特別背信之犯意,自103年3月間,向承攬○○○公司○○廠採購案之戴○○索取每年40萬元之款項,戴○○為求日後能繼續以○○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之名義承攬○○○公司○○廠之採購案,遂於103年3月間,在○○○○○廠廠長室內,交付40萬元予張志偉,並自104年1月間起至106年3月間某日止,於每年3、6、9、12月,在○○○○○廠廠長室內,每次交付現金10萬元予張志偉收執,總計130萬元,張志偉則容任戴○○以其實際經營之○○公司、○○公司及其向友人借用之○○公司、○○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一、二所示○○○○○廠採購案及工程案,而戴○○則於參與○○○公司採購案時,提高投標金額,以支應給予張志偉之款項,致使○○○○○廠於附表一、二所示採購案及工程案中,不僅無法獲得自由市場競爭下所應獲取之競價利益,且致○○○公司受有實際投標金額與合理價格差價之損害(○○○公司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金額未達500萬元,詳後述)。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然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張志偉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本院1卷第590-595頁、本院2卷第255-256頁),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知悉戴○○為○○公司負責人、○○公司負責人為戴○○之配偶,且向戴○○收取計60萬元之款項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特別背信之犯行,辯稱:我並不知戴○○與○○公司、○○公司之關係為何,亦不知戴○○有借牌使用○○公司、○○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又我僅收受戴○○交付之60萬元,而非130萬元,且向戴○○索取之款項係為供○○○○○廠公關基金使用,並非牟取私人利益,亦未對○○○○○廠造成損害云云。辯護人為被告亦辯護稱:㈠依證人戴○○證述,於106年3月後即未再給付被告款項,是被告如有背信之犯意,或以向戴○○收取金錢作為容任戴○○借牌參與採購案或工程案之對價,則在被告停止收錢後,戴○○為何仍有持續借牌參與採購案或工程案?足證被告請求戴○○提供公關基金,與戴○○借牌參與採購案或工程案間,並無對價關係,被告亦無背信之犯意。㈡被告並不知戴○○另使用○○公司、○○公司、○○公司等公司名義參與採購案,當然不可能以包庇戴○○虛增競標廠商家數為由,來收取對價;且依證人戴○○之證述,其未曾告知被告有借用○○公司、○○公司名義報價或參與採購,故戴○○顯無可能意圖藉由給付佣金回扣予被告,來換取得以借用○○公司、○○公司、○○公司名義來參與採購案,二者並無對價關係。㈢依○○○公司採購流程,係由請購單位之承辦人檢附3家廠商之報價單,連同施工說明書或採購規範提出採購需求,交由直屬課長簽核,然後逐級上簽,故承辦人如何調查或詢價、向何廠商詢價、欲建議何3家廠商參與報價等,均由承辦人自行辦理,並經其直屬課長簽核後,才由時任廠長之被告核定,而被告從未干涉或要求承辦人找何廠商參與報價,足證被告並無容任戴○○借牌之行為,且被告亦無法掌控各課承辦人或其直屬課長來配合圍標。㈣參酌○○廠前任廠長劉○○簽核之採購發包申請表,承辦人及其直屬課長、前任廠長亦是循相同程序辦理採購,當時已有○○公司、○○公司、○○公司參與○○○公司相關採購案之投標並陪標情形,足證被告實無包庇之舉。㈤依據證人戴○○之證詞,係於被告向其請求協助公關基金後一段時間,才將此事告知陳○○,原審亦認定戴○○自103年3月間起交付金錢予被告,而陳○○早自103年1月間之採購案及工程案,即有索取回扣或浮報採購項目之情事,足證陳○○之犯行顯與被告無涉,亦不能據以證明被告有本件犯行,故陳○○證述「張志偉是沒有直接叫我浮報工程,但是他已經間接影響到了」等語,僅是將其自己犯行藉由連結被告,為自己開脫之詞。㈥○○○公司3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係由臺北總公司核定及辦理採購業務,即依「採購作業範例」、「行政課採購作業範例」及「會辦稽核室、法務室之採購作業範例」,係屬總公司核決之採購案,被告根本無包庇戴○○圍標之可能。㈦被告固有向戴○○收取60萬元,但並未致生損害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蓋於採購案件,係先由請購案件之承辦人調查或詢價(按30萬元以內有預估底價,30萬元以上採購案則會先訂底價),故縱認戴○○以○○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名義投標並陪標,並無證據認為其承攬之價格逾越一般行情而致使○○○公司受損之情事,難認被告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等犯行。㈧縱認被告知悉戴○○有借用○○公司、○○公司及○○公司名義參與採購案,然並無證據足認上開公司承攬之採購案有浮報價格,致造成○○○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之情事,自難以背信罪相繩。㈨戴○○交付被告之款項,係作為公關基金之用,用以購買禮券、禮盒(大多係茶葉),於拜會民意代表時作為饋贈之禮物或贊助官田二鎮里之里民活動經費,並未中飽私囊。況被告自103年1月接任○○廠廠長,該廠每年煤炭採購金額高達3、4億元,供應商的誘惑相當強烈,被告都能摒除誘惑不為所動,豈有可能為包庇戴○○借用其他公司名義參與採購案而向其收取回扣。㈩觀之○○○公司103年稽核報告,可知被告擔任廠長期間,並無刻意避開30萬元授權辦法之情事,且於105年、106年歲修發包工程檢討會議時,被告再次重申「發包項目應盡可能進行整併,無須刻意避免案件金額之審核權限」,內部稽核亦認○○廠的採購發包作業並無異常,是苟如被告有意圖利戴○○,大可故意細拆、分次辦理採購案,以增加戴○○得標牟利之情事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於103年1月1日起至107年8月間止,擔任○○○○○廠廠長,

綜理該廠業務,並經○○○公司授權可代表○○○公司簽署金額未達30萬元之維修採購契約,及金額未達100萬元之非承攬案採購發包合約,屬實際管理事務之經理人,亦為受○○○公司委任處理○○○○○廠事務之人;復○○○○○廠進行設備維修採購時,除有特殊理由必須獨家議價外,原則上需至少3家廠商參與議比價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偵1卷第5-7頁、原審1卷第408頁),且就上開○○○公司採購流程,亦據證人即○○○公司採購部經理歐○○於原審時(原審2卷第158頁)結證明確,復有○○○公司國內採購作業程序書1份(原審1卷第465-493頁)、○○○公司108年1月7日稽核字第017號函暨檢附之公司相關內部資料規範(即人事管理規則、誠信經營守則、道德行為準則、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各1份(調卷第19-29頁)、被告之廠長任期及職務調整之○○○公司文件各1份(本院2卷第87-93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戴○○為因應○○○○○廠採購案需3家比價之要求,以其經營之○○

公司,及實際經營之○○公司(名義負責人:戴○○之配偶陳○○),並向友人借用○○公司、○○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承攬附表一、二所示○○○○○廠之採購案及工程案乙節,已據證人戴○○於偵查時證稱:「(你是否為○○公司負責人?)是」、「(你是否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掛名的負責人是我太太陳○○,○○公司實際上是我在運作」、「(○○公司、○○公司與你的關係?)○○公司的負責人是郭○○的太太劉○○,○○公司負責人是吳○○,郭○○及吳○○都是我的朋友,○○公司實際上是劉○○經營,○○公司實際上是吳○○經營」、「(劉○○與吳○○有把○○公司及○○公司的名義借給你去承攬工程?)是」、「(你從何時開始會用○○公司、○○公司、○○科技、○○企業這四家公司名義去向○○○公司承攬工程?)應該差不多有4年了」、「(為何要用多家公司名義去承攬○○○公司的工程?)因為○○○公司有的工程要3家比價,○○○公司本來的工程就有些給○○公司在做,陳○○說要把所有工程都給我做,他主動叫我去找2家公司來陪標」等語(偵1卷第255-256頁)明確,核與證人即○○○○○廠機械組主管陳○○(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原審時(原審2卷第59-60、65-67頁)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公司承攬○○○○○廠之採購案及工程案彙整表1份(調卷第6-15頁)、○○○公司105年12月19日「○○廠廠內配合水措計劃書變更廢水回收工程」工程協議書及檢附之工程報價單3張、施工說明書4張、○○公司及○○公司給○○○公司之報價單1份(偵1卷第43-55頁)、○○○公司與○○公司發包申請單、請購案、發包案廠商報價一覽表、工程報價單1份(偵2卷第137-148頁)、○○○公司與○○、○○、○○公司之採購發包申請表、編號00-00000000簽辦單暨檢附之審標記錄單、報價單3紙、底價單1份(偵6卷第255-269頁)、○○公司承攬○○○公司「採購案」之請購驗收單、統一發票1份(偵7卷第113-204頁)、○○公司承攬○○○公司「工程案」之驗收記錄表暨發包驗收單、請款單、統一發票1份(偵7卷第205-324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亦堪信為真實。

三、又查:㈠被告就戴○○為○○公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借用○○公司

、○○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事,是否知情?⒈被告於調詢時陳稱:○○公司負責人是戴○○,○○公司的登記負

責人是戴○○的太太,我知道這2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戴○○,至於○○公司及○○公司的負責人是誰,我並不清楚,我只知道這2家公司都是戴○○的合作廠商。我知道○○公司及○○公司都是戴○○找來的。(戴○○於107年12月4日供稱,你確實知悉戴○○為○○公司等4家廠商之實際負責人,且輪流以該4家廠商名義圍標○○○○○廠標案,你做何解釋?)我知道這件事情等語(偵1卷第7-9頁)。且於偵查時供稱:(《提示戴○○107年4月18日調查筆錄第1頁》戴○○表示你與陳○○都知道他是○○公司、○○公司、○○公司與○○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之事,有無意見?)我只知道○○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戴○○,我知道戴○○與○○公司、○○公司是合作夥伴。(戴○○之前證稱不管是這4家哪一家公司跟○○○○○廠簽約,實際上施作都是戴○○,你有無意見?)沒有等語(偵1卷第19-20頁)。

⒉證人陳○○於原審時證稱:「(張志偉知道○○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都是戴○○的公司?)是」、「(機械組也都知道○○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全廠都知道,因為他們來做工作時,不管用什麼名字得標,來施作的人都是同樣這些人」、「(廠長《即被告》是從機械組上來的,那他在上任前其實就知道這件事?)對」、「(既然每次都是找一樣的廠商來陪標,又都是戴○○的公司得標,之前也都是戴○○到場施作,張志偉應該是可以知道這些公司是戴○○實際負責或是向他人借牌的公司?)沒錯」、「廠長《即被告》叫我跟他《即戴○○》說他自己要想辦法生出3家」、「(張志偉叫你跟誰講?)戴○○」、「(講說戴○○要想辦法去找3家廠商?)對,且他都知道」、「張志偉跟我講的時候有說一句『我都已經給他方便了』,他就是這個口氣跟我說的,『我都已經給他方便了,就是叫他自己處理』,他是這個口氣跟我講的」、「(張志偉如何從你提供上去的採購書、或是申請發包書裡面得知哪些公司是戴○○找的?)張志偉也是從機械主管做起的,他也經歷過機械主管、課長、廠長,他的經歷都比我多,我只有大概做不到3年,這個應該是要問張志偉比較清楚,因為他比我資深很多,且這些廠商也都比我資深很多」、「(有哪些狀況會被退件?)之前有發生過廠長說『都是這3家,不會換別家嗎?不會再叫他多找幾家嗎?』」等語(原審2卷第59-61、65-67頁)。⒊證人即○○○○○廠採購人員鄭○○於偵查時證稱:「(是否認識○○

公司、○○公司、○○公司及○○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是戴○○,○○公司、○○公司及○○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戴○○」、「(為何知道其他3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戴○○?)因為戴○○的○○公司從建廠時就有承攬我們的工程,還有一些加工件,後來因為要符合3家廠商比價的規定,所以他才成立另外3家公司」、「(廠長張志偉是否也知道這4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戴○○?)知道」等語(偵2卷第81-82頁)。且於原審時證陳:「(為何你會認為張志偉知道?)他一定知道,因為這些廠商到現場工作,而且他們從建廠到後來都十幾年,這些人都一直在廠內,工作的就是這幾個人,而且報價單張志偉也看過,他不可能不知道,全廠都知道,怎麼可能他不知道」、「(每個案子最後是誰得標,廠長都會記得嗎?)我不知道他會不會記得,因為每個案子從申請到發包完,廠長至少會蓋兩次章,到最後驗收,廠長也是要蓋章,請款廠長也是要蓋章,你說他記不記得,我沒有辦法回答,而且這些案子,應該是說我們這個廠的案子幾乎十幾年來案子都大同小異,因為要發包的內容,每年要歲修的項目都差不多」、「(縱使張志偉看過報價單,他又如何能知道報價單上其他的廠商是戴○○拿來參與陪標的?)他應該知道,因為開會的時候他也有講過不要都找他們這3家,不要找戴○○的廠商,他也有說過」等語(原審2卷第79頁)。

⒋綜據上開被告之供述、證人陳○○、鄭○○之證述可知,○○公司

、○○公司、○○公司及○○公司均係戴○○用以參與○○○○○廠採購案之公司,無論該4家公司的其中任何1家得標,實際上皆由戴○○指揮施工等情,在○○○○○廠內並非秘密,且依被告在○○○○○廠內之經歷,亦即曾擔任機械組主管、課長而後擔任廠長之歷練,當無不知之理。況被告亦曾於會議中公開表達要求戴○○更換陪標廠商,不要一直固定使用○○公司、○○公司及○○公司等3家公司,顯見被告確實知悉戴○○使用前揭4公司名義參與○○○○○廠採購案事宜。從而,被告事後翻異前詞,辯稱:僅知○○公司負責人為戴○○之配偶,但不知○○公司與○○公司、○○公司間之關係,亦不知戴○○使用○○公司、○○公司、○○公司名義參與○○○○○廠採購案投標云云,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被告就○○○○○廠之維修採購契約,採購金額未達30萬元、或30

萬元以上,有無審核權限?⒈被告於原審時供稱:「(○○○公司有無授權30萬元以下維修採

購契約,100萬元以下非承攬案採購發包合約,你可以直接簽署?)公司有授權,但是我只有針對30萬元授權部分使用我的權限,100萬元以下那部分在我任內幾乎沒有動用」等語(原審1卷第407頁),核與證人即○○○○○廠採購人員鄭○○於原審時證述:30萬元以內之採購案可由廠長自行決定等語(原審2卷第81頁)相符,堪認○○○○○廠之維修採購契約金額未達30萬元之採購案,雖係由承辦單位選擇承辦廠商,但仍須上簽由被告(廠長)核可,故被告就○○○○○廠之金額未達30萬維修採購契約,確有審核之權限甚明。

⒉證人即○○○公司採購部經理歐○○於原審時證稱:「(○○○○○廠

如果採購金額是30萬元以上,這個採購案件送到總公司,總公司有哪些簽核的流程?)就是廠長先簽核過以後,表示這張請購單在請購單位已經成立了,成立的時候再依授權表,就是依照我剛才講的那個金額送到副總、總經理跟董事長去做核准,相關會有會辦的單位,譬如說會財務去審核預算的來源正不正確,會採購部去看核定底價單,30萬元以上要訂底價單,會辦的時候,那個底價看採購部有無相關的意見,一樣送該送的層級去做最後的核准、核定」、「(發包申請單是否就是你說的請購單?)對」、「(是否會經過廠長審標並且核章?)對」、「(在請購、採購、整個核批的過程中,只要任何一個人發現今天來比價、議價的廠商事實上是同一家公司,這時候是否可以剔除或是停止採購?)對,就是說在請購的階段已經發現這樣,就要避免去提名這些廠商出來」等語(原審2卷第151、159、163頁),並有○○○公司109年10月19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公司國內採購作業程序書(第11版)及○○○公司授權表目錄1份(原審1卷第463-521頁)可按。由此可知,○○○公司進行30萬元以上採購案,係以請購單位及採購單位提名建議廠商參與議、比價之程序進行,並非比照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事宜,若於採購程序中發現有廠商利用其他廠商名義陪標參與,或有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等情事,執行單位如發現應避免選商提名,且若於議價或比價程序中時發現,應取消該廠商之參與資格。被告既身為○○○○○廠廠長,依其廠長之權責主管,當然有權逕為決定停止採購或剔除該廠商,應可認定。準此,縱為金額30萬元以上而應送○○○公司臺北總公司核准之採購案,被告如發現有不符合○○○公司相關採購作業程序規定之情事,當得依其廠長職權剔除參與採購案件之廠商資格,甚或取消該請購案。是被告就○○○○○廠之3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如發現採購案有違規情事,本應取消該參與廠商資格,甚或使該採購案不成立之義務與權力,卻視而不見,或放任請購案成立送至○○○公司臺北總公司進行審查,進而採購,顯有違背其廠長職務之行為。

⒊證人即○○○公司副總經理陳○○於本院時證陳:○○○○○廠廠長就

採購案的權責範圍,按照授權辦法,在30萬元以下的採購案是由○○○○○廠自行請購、採購及後續的動作,而30萬元以上就要送臺北總公司採購部門做採購作業。若是30萬元以上的案子,○○○○○廠請購部門有請購需求,會簽到廠長,廠長同意後才會送臺北總公司來做核決,核決之後再由採購部門進行後續的採購,也就是廠長對於30萬元以上的採購案,廠長有「否決權」,必須廠長同意才會送到總公司,若廠長不同意就不會送到總公司,且縱使已送到臺北總公司,如廠長認為此案不需要或是不要做了,也可以上簽給同樣的授權層級,說之前的案子目前因為某些原因不再進行了等語(本院2卷第226-233頁),益徵被告就○○○○○廠之3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係有審核(否決)之權限至明。

⒋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辯稱:採購案廠商是由承辦單位選商簽

辦,且3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係由臺北總公司核定,與被告無涉,被告並無違背任務之行為云云,應屬無據。

㈢被告違反○○○公司國內採購作業程序書所定,原則上需至少3

家廠商參與議比價規定之行為,是否為違背任務之行為?有無致生損害○○○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⒈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

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言。所謂「違背其任務」,除指受任人違背委任關係之義務外,尚包括受託事務處分權限之濫用在內,如此始符合本條規範受任人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之本旨。而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民法第535 條),內涵誠實信用之原則,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均包括在內,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之立法目的,乃為保護公司整體財產法益,兼及保護整體證券市場發展、金融秩序及投資大眾之社會法益,參以本罪係以行為人背信致發行有價證券公司遭受之損害,是否達500萬元之量性指標,作為適用證券交易法或刑法之依據,足見係側重於保護個別公司之整體財產法益。所謂背信行為所致生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凡使現存財產上價值減少、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均包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1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依○○○公司國內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採購人收到經奉核定

之請購申請後,應立刻準備詢價。除以下情況外,應以至少3家廠商參與比價為原則」,有○○○公司國內採購作業程序書1份(原審1卷第465-493頁)可憑。又依○○○公司人事管理規則(工作規則)第6.5.3規定:「本公司員工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常利益,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且依誠信經營守則第10條規定:「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有○○○公司人事管理規則(工作規則)、誠信經營守則各1份(調卷第20-25頁)存卷可參。準此,被告明知並容任戴○○以其實際經營之○○公司、○○公司及其向友人借用之○○公司、○○公司名義參與○○○○○廠採購案及工程案,且自戴○○處收受一定金額,揆之前揭說明,自屬「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甚明。

⒊復次,證人即○○○公司採購部經理歐○○於原審時證稱:(你在

偵查中提到如果虛列、浮報項目向廠商收取回扣會造成○○○公司的損失,是何意思?)因為你跟廠商收取回扣,廠商報價自然就提高,因為他把要給你的回扣加在報價上面,造成公司的採購金額就拉高了。(你剛有提到說為何公司有規定要有3家廠商來議價、比價,主要的目的就是透過議價、比價可以做價格的競爭,要廠商競爭之後可以降低公司的成本,是否如此?)是等語(原審2卷第160-162頁)。且○○○公司之所以制定國內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採購案原則上需3家比價,其目的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可使○○○公司得以較低之價格獲取服務,以為節省相關支出,倘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實際並無真正競價關係,則○○○公司前開制度之設計、規範將失其效力,並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亦不復存在,而使○○○公司無法獲得較低價格之服務。據此而論,被告容任戴○○以○○公司、○○公司、○○公司、○○公司進行虛偽競標而取得○○○○○廠的標案,此舉當已對○○○公司造成無法以較低價格取得服務之損害。

⒋又證人戴○○於偵查時結證稱:「另外我補充的是他們廠長1年

40萬元部分,陳○○有在他的回扣金裡幫我出30萬元,可以讓我從回扣裡面扣掉30萬元去給張志偉,因為我有跟陳○○講說你們廠長1年就是要這麼多錢,請他讓我的利潤高一點,例如我1年只有賺100萬元,40萬元要給張志偉,我只有賺60萬元,如果可以讓我的利潤是1年賺130萬元,那給張志偉40萬元,我至少還有90萬元」、「(陳○○怎樣可以幫你提出利潤?)幫我墊高工程費用」、「(墊高工程費用後,你再從說好要給陳○○的回扣中扣掉30萬元,再拿給張志偉?)是」等語(偵2卷第155-156頁),且於原審時證述:「該次偵訊你有提到『這是103年的歲修工程,是102年發包的,因為陳○○才剛上來,不敢浮報太多』,你又提到『差額都是浮報的,就算隔年漲價,也不可能漲很多,103年為48萬元,104年就到57萬元』,是否因為陳○○提到工程款要補你每年40萬元之後才越來越多?)對」等語(原審2卷第42-43頁)。復證人陳○○於原審時證陳:「(當戴○○跟你說廠長跟他拿40萬元時,你如何回應戴○○?)他就是說『你就要幫忙我處理,不然我要怎麼拿40萬元給你們老闆。』」、「(戴○○偵查中提到『103年陳○○就這個案子補一點,那個案子補一點,40萬元都有補給我』,是否有這樣的事情?)大概就是這樣。」、「(是否因為張志偉從103年初向戴○○提出這個40萬元,才會開始大幅增加費用?)當然會有差」、「(所以你是將你跟張志偉要收的款項加到工程的費用中?)對」等語(原審2卷第64、68、70頁)。

⒌經核證人戴○○、陳○○前開證述可知,渠等因被告向戴○○收取

每年40萬元之款項,而提高戴○○向○○○公司承攬工程之金額,以使戴○○得以每年交付40萬元給被告後,仍不至於嚴重減損獲利。然此舉將使○○○公司負擔原本無需支出之提高後差額,明顯使○○○公司受有損害。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辯稱:○○○公司並未因被告收受戴○○所交付款項,而受有無法獲得自由市場競爭下所應獲得競價利益,及實際投標金額與合理價格差價之損害云云,亦屬無據。

⒍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公司訂定底價時會參考前購價,且

依彙總表可知,後面的採購價格並沒有超越前購價,可認○○○○○廠之採購案件價格並未因被告向戴○○收取前揭款項,而有提高價格之情事,亦未使○○○公司喪失競價利益云云。惟查:⑴陳○○分散在各採購案件中,提高採購價格以彌補戴○○支付給被告之款項乙節,已如前述。⑵證人戴○○每年承攬數十件○○○○○廠之採購案,每案金額從數十萬元至百萬元不等,是其與陳○○分散於各個採購案中虛列、提高金額,實難期待採購人員在個別採購案詢價、議價之際,發現渠等從中上下其手之異常情形。因此,無從以此反推○○○公司並未因被告每年向戴○○索取40萬元而受損。⑶戴○○每年交付40萬元給被告之原因,係因○○公司長期承攬○○○○○廠工程,其擔憂如果拒絕身為廠長之被告要求,則可能影響○○公司承攬○○○公司工程,若非被告身為○○○○○廠廠長,其不至於答應被告索款之要求等情,亦據證人戴○○於偵查時(偵2卷第154頁)證述屬實,故證人戴○○本非自願捐送每年40萬元之款項給被告使用。而證人戴○○所經營及實際掌控之○○等4家公司,均非○○○公司所轄子公司,本無自損公司利益以助○○○○○廠之必要。⑷參以戴○○承攬○○○○○廠採購案,無非意欲獲取利益,然其每年需交付40萬元給被告,此舉顯已減損其經營之○○公司之獲利,若不自承攬案件中設法取回所交付之款項,則其承攬○○○○○廠採購案過程所獲得之利益將明顯受損。⑸證人陳○○於本院時證述:(密訂底價作業程序的流程為何?)請購完成就進入採購程序,同時會請簽核主管去訂底價,採購部門會根據底價去找3家廠商來做議比價,那就看廠商能否議到底價以下,且也要先作廠商資格審核,若廠商都是符合審標,議價結果也是最低的,那他就會得標。(你們底價的訂定要參考哪些資料?)前購價、市場行情都會有關係。(要參考前購價的原因?)若是相同的設備,那之前購買的就會有一定程度的參考作用,但這不是唯一。(底價的訂定是否一定會低於前購價?)不一定,因物價會波動。(若底價訂定低於前購價,也確實用低於前購價的金額發包出去,這樣的程序會有什麼問題?有什麼弊端?)沒有辦法直接從這個地方來看等語(本院2卷第229-230頁)。依上而論,證人陳○○在各個採購案件中以提高價格等方式以彌補戴○○每年交付40萬元等證詞,符合商業常理,應可採信;復○○○公司前開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價之制度,將無法實現,而無法獲得自由市場競爭下所應獲得競價利益,業如前述;又採購案件價格,雖有參考前購價,但仍涉及市場行情、物價波動等種種因素,尚無法僅據前購價以為判斷是否有提高價格、舞弊等情事。

從而,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上情,核屬無據。

⒎依上所述,戴○○係以提高投標金額,以為支應給予被告款項

,致○○○公司受有實際投標金額與合理價格差價之損害,而被告係自戴○○處計收取130萬元(詳後述),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依有利被告之解釋,認○○○公司因而受有130萬元之損害。又被告容任戴○○以其實際經營之○○公司、○○公司及其向友人借用之○○公司、○○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

一、二所示○○○○○廠採購案及工程案,致使○○○公司無法獲得自由市場競爭下所應獲取之競價利益,因本件並無證據顯示○○○公司因此所致生前開利益之損害為何,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本件被告前開特別背信犯行所致生○○○公司財產(130萬元)及利益上之損害,並未達500萬元。

四、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㈠被告自戴○○處係拿取60萬元或130萬元?⒈證人戴○○於偵查時結證稱:「(你所經營的公司在跟○○○公司

合作期間,張志偉有跟你拿取過金錢嗎?)有,103年張志偉當廠長的第1年不久他有找我去廠長室,談了一些事情以後,張志偉就跟我說他當廠長有一些額外的支出,希望我能幫忙他,就1年跟我要40萬元,第1次103年年底我是一次拿40萬元在張志偉的廠長室拿給他現金。後來我覺得一次拿這麼多錢沒辦法,我就分3、6、9、12月每次給張志偉10萬元,104年我就是在3、6、9、12月每次給張志偉10萬元,都是在廠長室給他現金,105年也是一樣3、6、9、12月每次給張志偉10萬元,都是在廠長室給他現金。106年張志偉3月跟我拿1次10萬元,也是在廠長室,4月份張志偉跟我說不要再拿了,他沒有跟我說原因,只說以後不要再拿了」等語(偵1卷第256-257頁)。

⒉證人陳○○於原審時證述:「(戴○○有無跟你提到過張志偉跟

戴○○拿錢?)有」、「(戴○○怎麼跟你說?)我記得相當清楚,我在103年上任之後,有一天戴○○就跑來跟我說廠長每年要給40萬元,分成4季,每季就是3個月要拿10萬元上去,就是每一季10萬元,我起先是蠻懷疑的,但是每次戴○○要上去樓上時,他就拎個袋子走過我的位置,讓我知道他要去找張志偉」等語(原審2卷第63頁)。

⒊經核證人戴○○、陳○○前揭證述,均係證稱戴○○係1年4次各交

付10萬元之款項予被告,並參酌證人戴○○所述交付期間為103年至106年初,應認證人戴○○所述共計交付130萬元給被告等語,應屬可採。至被告雖辯稱:戴○○係1年交付3次,每次10萬元,共計交付60萬元,且已於107年7月間歸還給戴○○云云,然證人戴○○於偵查時結證稱:「(你之前跟調查官說今年7月13日因為你去○○○公司簽廠商誠信切結書,簽完之後,張志偉叫曾廣新先離開把你單獨留下,叫你拿一個小箱子走說那個錢是要先還你的,這樣正確嗎?)是」、「(之後張志偉還有再把其他的70萬還你嗎?)沒有。當天他跟我說如果不夠的話,叫我再打電話跟他講。我後來沒有打電話」等語(偵1卷第257頁),復於原審時證稱:「(張志偉還你錢的時候怎麼說?)他只說那些錢要還給我,如果不夠再跟他講」等語(原審2卷第46頁),是被告於歸還證人戴○○60萬元時,曾表示如有不足,戴○○可再行告知,顯見被告向戴○○索取之款項,當不止於歸還之60萬元,此亦可佐證前述證人戴○○所為共計交付130萬元等證詞應較被告所述僅取得60萬元款項之證述為可採。從而,被告辯稱:總共向戴○○拿取60萬元,而非130萬元云云,尚難憑採。

㈡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係請求戴○○提供公關基金,被告並

未中飽私囊,且與戴○○參與採購案間無對價關係,被告亦無背信之犯意云云。然查:

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你向戴○○要求每年30萬元之款項用

途為何?有無單據可資證明?你有無記帳?)我都用於公務公關用途,我並沒有留存單據,也沒有作紀錄」、「(你拿到前述戴○○提供的回扣後,存放於何處?)我通常是放在我辦公室的抽屜,或存入我於中國信託銀行永康分行開設的個人帳戶」等語(偵5卷第9-10頁)。由此可知,被告向戴○○收取款項之去向,並無任何帳目、紀錄可供查核,而所收款項係以現金存放於其辦公室,甚或直接存入被告私人帳戶內,與一般公款公用之情形,大相逕庭,故被告辯稱:係用於公關基金用途云云,顯與常情相違,難以採信。

⒉被告雖辯稱:前揭款項係用以購買禮券、禮盒(大多係茶葉

),於拜會民意代表時作為餽贈之禮物或贊助官田二鎮里之里民活動經費云云(原審1卷第216頁、原審2卷第382頁)。

然被告所稱拜會民意代表時所攜帶之伴手禮,或贊助里民活動等,均非不可告人之事,○○○公司亦編列有交際費用,以供支應;且被告擔任○○○○○廠廠長期間,即103年至105年間,亦不乏以購買茶葉禮盒等業務禮品為由,申領費用之紀錄,此有○○○公司101年至105年科目明細表1份(原審2卷第107-109頁)可參,故被告自無另向往來廠商索取款項,以為支應此部分支出之必要。從而,被告前開所辯,尚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⒊被告另辯稱:前開103年至105年間○○○○○廠申請之交際費用,

係○○○○○廠承辦人提出業務需求的採購作業,例如工務課因長期業務往來贈禮予○○新營及○○區處而申請,預算來源係使用運轉預算/自辦工程,而非使用公關費用科目。復○○○○○廠編列敦親睦鄰以及公關費用預算於103年、104年分別編列3,010千元、3,100千元,然實際支出均為0元,顯見被告確實並未申請公關費用。又就公關基金使用部分,被告有請廖洲泉課長轉交禮券、禮盒予台電退休之林顧問,105年1月廖洲泉課長有以E-MAIL回報;且被告有購買三節禮盒給全廠;復一般的紅白包,被告都是包到1萬元左右,而公司僅授權1,900元;被告前去議員服務處,都有致贈禮盒云云,並提出○○○公司工務課104年9月15日請購單及發票影本2張、電力組業務email影本1份、○○○○○○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課104年3月17日請購單及發票影本2張(原審2卷第201-209頁)、黑橋牌食品顧客訂貨送貨單1紙、廖洲泉簡訊1則、簽收證明1份(本院1卷第394-397頁)為證。惟查,證人胡有瑞於本院時證述:據我所知,地方贊助費跟公關費用的預算並沒有做到那麼細,在預算裡面都是劃分在「其他費用」項下,「其他費用」裡面的項目包含很多,例如環保費、其他雜費、地方贊助及公關費用都併在裡面,也就是「其他費用」是大項,地方贊助費與公關費就包括在「其他費用」中。公司開單買東西一定要有經費來源,但有些敦親睦鄰或地方贊助公關費用的預算來源,也可能掛在維修費預算裡面,這是因預算的挪動,以編列預算的角度而言,買這些禮盒、禮物,照理講不是劃在維修費項目,至於為何掛在這個部分,就要問工務課比較清楚了。又廠內有這個機制,各課與自己業務上的需求,是可以提出想要送禮給何單位,但要開單據經過主管同意,單位主管若說那筆錢要在哪個地方就會寫,廠長有蓋章就是同意預算挪動等語(本院2卷第206-210頁)。據上而論,被告可能以預算中之「其他費用」,或是預算挪動之方式,以為支應相關公關費用,故尚難僅以前開單據等事證,即認被告有以所謂公關基金支付禮券、禮盒等公關費用。再者,無論申請之預算科目為何,被告既可向○○○公司申領款項以支應因業務往來而有贈禮需求之費用,且循此管道當可獲得○○○公司撥款支應,則若有類似業務往來所需餽贈之支出必要時,被告自可循此管道申領款項,顯無另行私下向往來廠商索取款項之理。又被告自承○○○○○廠編有敦親睦鄰以及公關費用預算,且每年預算高達300萬元之鉅,以供○○○○○廠使用,如遇購買伴手禮、贊助里民活動等正常交際活動所需,則被告大可依循此正當管道申請動支預算使用,何需私下另行向往來廠商索取款項以支應所需費用?從而,被告所辯上情,顯與事理相違,殊難採信。

⒋復次,證人即○○○○○廠前任廠長劉○○於原審時證稱:「(○○、

50萬元是在講什麼事情《劉○○與被告交接廠長時之談話內容》?)前任廠長叫高○○高廠長,他是跟我講有這麼一回事,有50萬元當作有不好解決的事當作基金,但是50萬元只是一個總數,你不能從人家那邊拿50萬元不給稅金,所以有那個25%的稅金」、「(這個50萬元是○○公司會協助你們處理不好解決的事情,你的意思是否如此?)話是這麼講,我問過高○○,他也沒碰過,我也沒有碰過,在最前面的是一個叫陳廠長,他人幾乎沒有辦法碰面,雖然也在臺北,常去上海等,沒有錯,我是講50萬元,可以運用的是20萬元」、「(你們把這20萬元用在什麼地方?)事實上我們都沒有用,公司的規定還有一條就是說各單位不能有什麼自己的金庫、秘密的帳戶之類的,我們的行政課長比較資深,提醒我說能夠不要用就最好不要用,而且對方不是普通的人」、「(是誰在處理或是控管這筆○○提供的公關基金,你是否知道?)根據高廠長跟我講的,還有我去求證採購高○○經理,他們的講法不是把錢擺在你這裡,是你需要的時候跟公司講一下,一定要先跟公司報備一下」、「(○○這個部分,有關○○的部分,是○○給你們錢,還是○○○○○廠給○○錢?)我瞭解是○○○○○廠運轉初期有些錢是外面的士紳要的,這個就跟臺北報告,臺北同意就從○○那邊拿錢出來,不是○○○○○廠給○○錢」、「(○○跟○○○○○廠什麼關係?)○○承攬○○○○○廠的一些飛灰的處理,○○○○○廠的鍋爐叫流體化床,是燃煤,燃煤以後產生底灰跟飛灰,這個都是○○在處理」、「(你剛提到是○○給○○○○○廠錢?)○○○○○廠有些不能報帳的,當初高層的想法是高層沒辦法、難以下手簽的,人家要錢,他怎麼可以簽說給誰多少錢、多少錢,就請採購那邊簽約的時候就有提到這個50萬元」、「(這50萬元的錢主要是有人要來跟○○○○○廠要錢的時候,○○○○○廠沒有錢,所以才請○○支付這筆錢,然後由這筆錢去支出,是否如此?)是,是20萬元以內,我們○○○○○廠的權限,○○○○○廠可以動用的」、「(這種狀況只有○○○○○廠會跟○○要這筆錢?)是」、「(只有○○特定公司,還有無其他公司也會要?)沒有,只有○○,其他公司沒有」、「(在你任內的時候,○○有無給○○○○○廠20萬元的費用?)沒有,在我任內○○○○○廠沒有向○○要過20萬元的費用」、「(你前一任的廠長有嗎?)也沒有,高○○他跟我講過沒有,最好不要碰」、「(是說如果有需要錢的話,可以有這筆錢的運用?)是,這筆要用還是要透過採購部下令才可以,意思是還是要報備,不用寫簽辦」、「(○○這個錢如果真的要使用,流程是說你們跟臺北採購部報備,假設採購部核准了?)要跟副總報備,最主要要副總核准」、「(核准之後,是你們向○○收錢去付,還是你們通知○○去付?)應該是行政課長會打電話請○○送錢過來,然後再去交付給需要的人」、「(你當初交接給張志偉的時候,有無跟他提及說可以比照這個模式跟其他廠商收取款項去支付無法報帳的費用?)沒有,上面不是寫的很清楚,○○,我只講○○。」、「(之所以講○○是○○本身這個廠商很特別,還是是諸多廠商中隨便挑一家?)不是,只有這個廠商,臺北有交代廠長」、「(是否跟○○這家公司本身的背景有關?)應該是簽約的時候有特別提,說請他要幫這個忙,○○廠沒辦法應付的時候請他幫忙」、「(所以這是特別的廠商?)只有對○○,其他的沒有」等語(原審2卷第166-167、171-172、178-182頁),並經原審於109年8月18日當庭勘驗被告與劉○○102年12月30日對話錄音譯文屬實,有勘驗筆錄1份(原審1卷第392-397頁)可參。依據證人劉○○之證述,○○○○○廠與往來廠商○○公司間,似存特殊協議,由○○公司代○○○○○廠處理事務而可動用約20萬元額度內之款項,然該筆款項並非預先收取存放在○○○○○廠內,且欲動用該筆款項時,需先向臺北總公司報備請求核准;復協助廠商僅限於○○公司而不及於其他廠商;且證人劉○○、前任高○○廠長均知該筆款項之動用並非常規,亦非無風險,故均未曾使用過該筆款項。準上而論,反觀被告於廠長任內並未遇到有何需支付一定款項,但無法以正常程序支應之情形,其卻未曾向臺北總公司詢問報備,且前任劉○○、高○○兩任廠長任內均未曾使用該筆款項之情形下,即擅自以預留款項以支付不時之需為名,向證人戴○○索取每年40萬元之款項,復將部分款項存入自己私人帳戶內,且無相關收支紀錄,是依被告收取款項之動機、背景、對象廠商、收取之方式,款項之保存等狀況綜合觀察,被告所為,顯與證人劉○○前述○○○○○廠與○○公司特殊關係之款項明顯有別。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辯稱:依前任廠長劉○○交接,向戴○○索取前揭款項係為公關基金有正當性云云,核無足採。

⒌又證人即○○○公司○○廠行政課課長胡有瑞於本院時證述:我於

107年1月1日間接任行政課長,與前任行政課長交接時有談到這種工作要如何執行,前任行政課長跟我說以前有關這些地方鄰里、宮廟、地方社團宴會贊助或活動贊助費用,都是由煤灰承攬商支出,○○廠的煤灰承攬商現在是○○公司,之前印象應是○○公司。行政課長工作移交清冊,上面有寫到敦親睦鄰,在權責功能範圍有提到贊助費由○○公司負責人李英桐先生以每件3,000元支應。而根據前任行政課課長盧明遠跟我交接時,他的說法是他收到帖子或是一些單據需要贊助的費用,他就會通知對方,對方會將禮金拿來給他,他就會把單據給對方,最後他再去聯絡地方社團或是主辦者來拿禮金。也就是我們需要支出時,會通知○○公司,前任行政課課長再派人或自己拿去或叫對方來拿,由○○公司直接支應給對方。上開作法,是前任行政課長跟我說的,至於我從107年1月1日開始接任行政課課長之後,我們就沒有做這種模式了,所以我沒有請○○公司來支應相關費用,且前任行政課長只有在交接紀錄上簽名,並沒有交接給我任何單據、收據等語(本院2卷第204-218頁),並經原審於109年8月18日當庭勘驗被告與胡有瑞106年12月27日對話錄音譯文屬實,有勘驗筆錄1份(原審1卷第384-391頁)可考。據此而論,證人胡有瑞僅係「聽聞」前任行政課課長於交接時陳述,以每件3,000元敦親睦鄰公關費用之範圍內,得由煤灰承攬商即○○公司(○○公司)支應,至於實際情況是否確實如此,證人胡有瑞並不知情,且亦無任何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又縱認確由○○公司(○○公司)支應每件3,000元敦親睦鄰公關費用,然給付之流程,係於收到帖子,或是一些單據需要贊助費用時,始通知○○公司(○○公司),繼由○○公司(○○公司)將禮金交予前任行政課課長,並由前任行政課課長交付單據給○○公司(○○公司),再由前任行政課課長聯絡地方社團或是主辦者前來拿取禮金,故與本件被告係與廠商戴○○約定,固定於每季交付10萬元,並由被告將現金存放在辦公室,或直接存入被告私人帳戶之情形,完全歧異。從而,尚不得以證人胡有瑞前揭證述,以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⒍依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係請求戴○○提供公關基

金,並未中飽私囊,且與戴○○參與採購案間無對價關係云云,核屬無據。

㈢被告雖於106年4月間,主動向戴○○表示無須再行支付每年40

萬元款項,然被告為何會如此表示,其原因係存在於被告的主觀想法,或可能因恐如繼續向廠商索取款項,會遭公司或他人發覺、抑或可能主觀認為如長期向戴○○收取款項,戴○○會向公司檢舉等等,不一而足,故難以之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又辯護人雖辯護稱:戴○○以○○、○○、○○、○○公司參與採購,早在前任廠長的任內既已存在,並非被告向戴○○收受公關基金後,才有這樣的行為云云,惟被告係明知上情,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向戴○○收取款項,而容任戴○○以其實際掌控之○○、○○、○○、○○公司參與○○○○○廠採購案,已如前述,至於前任廠長是否明知且容任此事,並非本件審理之範圍,亦不得以之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身為○○○○○廠廠長,為受○○○公司委任之人,卻容任證人戴○○以前揭4公司名義參與○○○○○廠採購案,迴避○○○公司要求至少3家廠商參與採購案件之要求,復向證人戴○○非法索取共計130萬元之款項,其所為顯已違背其○○○○○廠廠長之任務,並損害○○○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從而,被告上開特別背信之犯行,罪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係以「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00萬元」為其要件,即係以「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為其犯罪之主體。而同法第4條復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故依證券交易法上開規定,前揭犯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之公司或受害之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者,為其前提要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12號判決意旨參照)。○○○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並登錄股票上市,此有○○○公司之基本資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各1份(調卷第1-2頁)、臺灣股市資訊網查詢之「○○○公司年度資產負債表」1份(原審1卷第153-155頁)可憑,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甚明。

二、證券交易法於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71條第1項第3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嗣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百萬元」之要件(特別背信或侵占罪),並以該罪屬刑法第336條侵占罪及第342條背信罪之特別規定等由,於同條第3項增訂:「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可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與同條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或侵占,二者均同為刑法背信、侵占等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再者,10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原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因上揭處罰規定,未如同條項第2款須以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為要件。該次修正以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凡有違背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之行為,不論背信、侵占之情節如何輕微,一律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之重刑相繩,尚有未妥,爰參考德、日立法例及我國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項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增訂「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百萬元」之要件,以符合處罰衡平性及背信罪本質為實害結果之意涵。另增訂同條第3項「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5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並自101年1月4日公布施行。又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屬「借刑立法」之例,故於適用時,仍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僅於量刑時係依刑法第342 條規定之刑處斷。換言之,倘背信行為未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百萬元者,係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罪,應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規定之刑處罰。反之,若背信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百萬元以上者,則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7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係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廠廠長,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所示之經理人,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受有未達500萬元之損害。核被告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應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科刑(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然經原審公訴檢察官於109年11月6日以補充理由書變更如前)。

四、被告自103年3月間起至106年3月間某日止,收受戴○○交付款項共130萬元,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犯行,係分別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一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附表三、四所示部分,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嫌等語。

二、惟查:㈠附表三編號1、2(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部分,請購日

期均為103年1月22日;附表三編號22(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4)部分,請購日期為106年6月20日;附表三編號24(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6)部分,請購日期為106年8月10日。又附表四編號1(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部分,維修日期為103年1月3日;附表四編號2(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部分,維修日期為103年1月22日;附表四編號3(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部分,維修日期為103年1月29日;附表四編號4(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部分,維修日期為103年2月20日;附表四編號18(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9)部分,維修日期為106年4月21日;附表四編號19(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0)部分,維修日期為106年7月14日,顯見該等採購案係發生在被告向戴○○收取款項(103年3月)之前或(106年3月)之後,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有所謂特別背信之犯行。

㈡如下之採購案及工程案,均屬獨家議(報)價:⒈附表三編號

3(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有○○○公司採購發包申請表1份(本院1卷第239-240頁)。⒉附表三編號4(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有○○○公司採購合約1份(本院1卷第263頁)。⒊附表三編號5(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有○○○公司簽辦單、採購發包申請表各1份(本院1卷第209、210頁)。⒋附表三編號6(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有○○○公司簽辦單、採購發包申請表各1份(本院1卷第193、194頁)。⒌附表三編號7(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有○○○公司採購發包申請表、請購案廠商報價一覽表各1份(本院1卷第250、293-294頁)。⒍附表三編號8(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有○○○公司採購發包申請表1份(本院1卷第229頁)。⒎附表三編號9(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1),有○○○公司簽辦單1份(本院1卷第451頁)。⒏附表三編號10(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2),有○○○公司採購發包申請表1份(本院1卷第265頁)。⒐附表三編號11(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3),有○○○公司簽辦單、採購發包申請表各1份(本院1卷第213、215頁)。⒑附表三編號12(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5),有○○○公司請購單、請購案廠商報價一覽表各1份(本院1卷第461、462頁)。⒒附表三編號13(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7),有○○○公司廠商報價一覽表1份(本院1卷第457頁)。⒓附表三編號14(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0),有○○○公司請購單、請購案廠商報價一覽表各1份(本院1卷第465、466頁)。⒔附表三編號15(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1),有○○○公司請購單、請購案廠商報價一覽表各1份(本院1卷第253、254頁)。⒕附表三編號16(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3),有○○○公司請購單1份(本院1卷第233頁)。⒖附表三編號17(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5),有○○○公司請購單1份(本院1卷第217頁)。⒗附表三編號18(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7),有○○○公司請購案廠商報價一覽表1份(本院1卷第460頁)。⒘附表三編號19(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0),有○○○公司請購單1份(本院1卷第411頁)。⒙附表三編號20(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2),有○○○公司請購單、請購案廠商報價一覽表各1份(本院1卷第257、259頁)。⒚附表三編號21(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3),有○○○公司請購單1份(本院1卷第235頁)。⒛附表三編號23(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有○○○公司請購單、請購案廠商報價一覽表各1份(本院1卷第469、470頁)。附表四編號5(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有○○○公司簽辦單1份(本院1卷第274頁)。附表四編號6(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有○○○公司採購發包申請表1份(本院1卷第507-508頁)。附表四編號7(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5),有○○○公司採購發包申請表1份(本院1卷第283頁)。附表四編號8(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有○○○公司發包申請單、請購案廠商報價一覽表各1份(本院1卷第293、294頁)。附表四編號10(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5),有○○○公司採購發包申請表1份(本院1卷第275頁)。

附表四編號12(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6),有○○○公司發包申請單、請購案廠商報價一覽表各1份(本院1卷第295、296頁)。附表四編號13(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1),有○○○公司採購發包申請表1份(本院1卷第289-290頁)。附表四編號14(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2),有○○○公司採購發包申請表1份(本院1卷第511-512頁)。附表四編號15(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4),有○○○公司發包申請單1份(本院1卷第279頁)。附表四編號16(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4),有○○○公司發包申請單、請購案廠商報價一覽表各1份(本院1卷第29

7、298頁)。附表四編號17(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6),有○○○公司採購發包申請表1份(本院1卷第515-516頁)。承上說明,上開採購案及工程案均屬獨家議(報)價,而無所謂被告容任戴○○以○○等4家公司參與競標之情事,是被告既無違背職務之行為,此部分自不構成特別背信罪。

㈢附表四編號9(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8)部分,係由○○公司與

○○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機械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比價,亦即戴○○僅以○○公司參與競價,有○○○公司簽辦單1份(本院1卷第315頁)可按;且附表四編號11(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1)部分,戴○○亦只以○○公司參與競標,有○○○公司簽辦單1份(本院1卷第317頁)可查,均無所謂戴○○以○○等4家公司參與圍標採購之情事,亦不構成特別背信罪。

三、綜上所述,附表三、四部分與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被告此等部分犯行與上開經起訴論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背信犯行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本件被告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應依

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科刑,已如前述。原審認被告所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規定,論以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並於主文諭知被告犯背信罪,容有未洽。

㈡就被告剩餘犯罪所得70萬元部分,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

7項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詳後述)。原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亦有違誤。㈢就附表三、四所示部分,與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見前述。原審就此部分未予詳究,仍併予論處罪刑,尚有未合。

㈣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

由。惟被告上訴主張附表三、四部分,或於103年3月前或於106年3月後所承攬、或為獨家議價、或僅有○○公司、○○公司1家公司參與競標,不成立特別背信犯行(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乙節,則非無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㈠、㈡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期臻適法。

二、爰審酌被告為○○○○○廠廠長,本應為○○○公司牟取最大利益,竟為一己之私,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對公司、股東忠實義務,向往來廠商非法收取款項,而容任廠商虛偽競標,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非惡,犯後雖於偵查時自白犯行,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計收取130萬元(其中60萬元已歸還戴○○),○○○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迄今未與○○○公司達成民事和解。暨被告自陳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已婚,有1名成年子女,現與母親、配偶及女兒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七月,以示懲儆。

三、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係在刑法修正沒收規定生效後始修正施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罪者,應適用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有關沒收之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之執行方式,仍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

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規定之適用。又為貫徹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立法目的,除確無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於扣除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之部分後,就其餘額,應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及追徵,俾該等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此為最高法院於109年間依法定程序徵詢而統一之見解。查被告向戴○○收取計130萬元,然被告於106年間已歸還戴○○60萬元,已據證人戴○○證述在卷(偵1卷第242頁),其餘70萬元則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第7項,刑法第11條、第342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麗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等公司承攬○○○○○廠採購案 編號 請購物品名稱 規格 數量 單位 請購單編號 請購日期 驗收日期 廠商名稱 發票號碼 金額 103年度 1 減速機軸心齒輪及設備專用零件製作 如附件 如附件 KT-M0000000 4月25日 7月2日 ○○ BK00000000 225,000 2 氨槍 SU22-316SS 10 PC KT-M0000000 5月7日 5月28日 ○○ AQ00000000 88,000 3 Water Ejector DN50 ANSI150# flange end DN40 ANSI150# flange end 2 2 PC KT-M0000000 5月29日 6月19日 ○○ AQ00000000 75,000 4 石灰石rotary feeder 循環灰rotary feeder 材質: 1.葉片:耐磨鋼材 HARDOX-400或同等級耐磨鋼, 2.除葉片以外之其他部件:中碳鋼. 尺寸:詳附件. 材質: 1.葉片:耐磨鋼材 HARDOX-400或同等級耐磨鋼, 2.除葉片以外之其他部件:中碳鋼.尺寸:詳附件. 1 1 台 KT-M0000000 6月12日 10月3日 ○○ CE00000000 215,000 5 無動力風扇(含更新安裝) 材質:不銹鋼304,尺寸:20〞. 4 PC KT-M0000000 6月18日 7月17日 ○○ BK00000000 17,200 6 GRID AIR NOZZLE TIE ROD SUS304 Return leg air Nozze F sus310 詳樣品件 詳請構圖說明 1000 12 支 PC KT-M0000000 8月14日 10月28日 ○○ CE00000000 196,000 7 AIR PREHEATER入出口孔板 plate Item#12 ss400*10t according to drawing no.000000000 plate Item#14 ss400*10t according to drawing no.000000000 plate Item#15 ss400*10t according to drawing no.000000000 6 2 2 pcs KT-M0000000 10月16日 12月10日 ○○ CZ00000000 255,000 8 Raumaster系統台制化備品 Drive sprockrt gear lance tube air lock feerder 中心固定桶 驅動端 驅動端非驅動端 type1 type2 L-5206/7 1-5208 6 6 2 2 2 2 pc pc pc pc pc pc KT-M0000000 11月5日 12月10日 ○○ CZ00000000 247,000 9 reclaimer系統檢修用料及台製化備品 詳樣品件 1 式 KT-M0000000 12月29日 2月17日 ○○ NN00000000 268,000 10 石灰石rotary feeder(輸送量加大型) 石灰石rotary feeder 件一~件十;十件/台 (雙軸承輸送量加大型) 石灰石rotary feeder (雙軸承輸送量加大型) 一.材質: 1.葉片:耐磨鋼材HARDOX-400或同等級耐磨鋼 2.除葉片以外之其他部件:中碳鋼 二.尺寸:詳如附件圖說及樣品件 輪軸:耐磨鋼材HARDOX-400或同等級耐磨鋼 2 1 台 支 KT-M0000000 12月29日 2月17日 ○○ NN00000000 237,000 104年度 11 EP輸灰罐及桶槽用流化板台製化 EP輸灰罐流化板 SUS304(新增下阻灰板型) 循環灰流化板 SUS304(新型防沖蝕夾網型) 石灰石流化板SUS304wall screw packing housing(gland壓盤) wall screw packing housing(gland盤座) wall screw packing housing(隔間環及配件) 00 0 00 00 00 00 支 PCS PCS PCS PCS PCS KT-M0000000 6月18日 8月7日 ○○ QU00000000 265,000 12 旁濾泵/輔助冷卻水泵聯軸器 聯軸器繞性螺栓 聯軸器膠套 軸套 36 36 4 PCS KT-M0000000 7月8日 9月4日 ○○ RN00000000 90,000 13 Coal bunker liner 60 pcs KT-M0000000 10月5日 12月11日 ○○ SG00000000 240,000 14 鍋爐檢修用料台製化備品製作 1 式 KT-M0000000 12月3日 1月8日 ○○ AU00000000 245,000 105年度 15 石灰石rotary feeder(輸送量加大型) 2 台 KT-M0000000 2月3日 4月8日 ○○ BM00000000 232,000 16 水處理區/廢水區台製化及加工備品製作 1 式 KT-M0000000 2月15日 3月15日 ○○ BM00000000 225,000 17 Coal bunker liner 70 pcs KT-M0000000 6月17日 8月3日 ○○ CV00000000 280,000 18 EP輸灰罐流化板SUS304(新增下阻灰板型) 循環灰流化板SUS304 (新型防沖蝕夾網型) 石灰石流化板SUS304 (新型防沖蝕夾網型) 矽砂流化板SUS304 (新型防沖蝕夾網型) 10 7 12 6 片 PCS PCS PCS KT-M0000000 7月12日 9月10日 ○○ DM00000000 242,000 19 水處理區混床排集管及鍋爐用台製化用品 詳請購報價單 1 批 KT-M0000000 8月24日 11月3日 ○○ ED00000000 262,000 20 Coal bunker liner 70 pcs KT-M0000000 10月28日 12月12日 ○○ ED00000000 280,000 21 石灰石 rotary feeder(輸送量加大型) 石灰石 rotary feeder轉軸(輸送量加大型) 2 1 台 支 KT-M0000000 11月17日 12月12日 ○○ ED00000000 273,000 106年 22 The buckstay for ECO casing 詳圖面共一頁 10 pcs KT-M0000000 3月21日 5月12日 ○○ NV00000000 280,000附表二:

○○等公司承攬○○○○○廠工程案 編號 維修單號 品名 維修原因 維修日期 驗收日期 申請人 廠商 發票號碼 金額 103年度 1 KT-M0000000 神戶公司廠內售汽管線配管工程 3月27日 4月16日 陳○○ ○○ ZV00000000 148,000 2 KT-M0000000 神戶公司廠內超純水管線改接配管工程 配合售汽管線神戶段地下化,神戶公司廠內超純水管線修改 4月14日 4月25日 陳○○ ○○ ZV00000000 80,000 3 KT-M0000000 水處理區工作平台更換工程 水處理區活性碳塔上、下層陽塔/上層平台鐵板支架鏽蝕更換. 廢水區污泥槽/快混池/基座/上緣鏽蝕更換. 4月29日 6月19日 陳○○ ○○ AQ00000000 270,000 4 KT-M0000000 SEW減速機檢修工程 7月15日 10月29日 陳○○ ○○科技 CE00000000 145,000 5 KT-M0000000 維修廠房新增重型置物架工程 7月31日 8月27日 陳○○ ○○科技 BK00000000 275,000 6 KT-M0000000 合格汽電共生管線檢修及底排冷卻水集管預製工程 8月21日 10月3日 陳○○ ○○ CE00000000 298,000 7 KT-M0000000 廠內設備異常改善聯絡單工程 10月29日 12月10日 陳○○ ○○ CZ00000000 235,000 8 KT-M0000000 石灰石及矽砂系統檢修 (104年歲修工作項目) 11月12日 3月23日 陳○○ ○○ PG00000000 670,000 9 KT-M0000000 廠內暨售汽管線檢修更新及BFPARCV更新工程 (104年歲修工作項目) 12月3日 3月24日 陳○○ ○○ PG00000000 598,000 104年度 10 KT-M0000000 鍋爐Sox排放標準加嚴之脫硫改善工程 (104年歲修工作項目) 1月12日 3月24日 陳○○ ○○ PG00000000 252,000 11 KT-M0000000 設備異常單歲修執行項目暨售汽管線大統益段檢修工程 (104年歲修工作項目) 1月23日 3月24日 陳○○ ○○ PG00000000 195,000 12 KT-M0000000 歲修廠內蒸汽管線檢修更新暨機械加工追加工程 ○○○○○廠歲修廠內高低壓閥及售汽管線閥組損壞更新、機械加工追加工作項目 2月26日 4月1日 陳○○ ○○科技 PG00000000 80,000 13 KT-M0000000 Condenser pit廢水回收工程 3月31日 5月28日 陳○○ ○○ QA00000000 195,000 14 KT-M0000000 Condenser8吋地下管線洩漏檢修及預製工程 4月24日 12月10日 陳○○ ○○ SG00000000 260,000 15 KT-M0000000 新增重型管架及備品置物架工程 5月19日 6月25日 陳○○ ○○ QA00000000 255,000 16 KT-M0000000 廠內工安新增/改善工程 6月10日 6月25日 陳○○ ○○ QA00000000 230,000 17 KT-M0000000 蘇迪勒風災場內修繕工程 8月10日 9月30日 陳○○ ○○ RN00000000 210,000 18 KT-M0000000 煤水分離池新增及改善工程 9月3日 11月23日 陳○○ ○○ SG00000000 168,000 19 KT-M0000000 水處理區新增排空PUMP改善工程 9月8日 11月23日 陳○○ ○○ SG00000000 268,000 20 KT-M0000000 新增輔助空壓機機房工程 9月22日 11月30日 陳○○ ○○ SG00000000 272,000 21 KT-M0000000 石灰石及矽砂系統檢修 (105年歲修工作項目) 10月19日 3月10日 陳○○ ○○ BM00000000 660,000 22 KT-M0000000 鍋爐Sox排放標準加嚴之脫硫改善工程 (105年歲修工作項目) 11月30日 3月10日 陳○○ ○○ BM00000000 252,000 23 KT-M0000000 廠內暨售汽管線檢修更新及BFP ARCV更新 (105年歲修工作項目) 12月11日 3月10日 陳○○ ○○ BM00000000 610,000 24 KT-M0000000 Air preheater一二層風管檢漏及塞管工程 (105年歲修工作項目) 12月22日 3月10日 陳○○ ○○ BM00000000 255,000 25 KT-M0000000 設備異常單歲修執行項目暨售汽管線大統益段檢修工程 (105年歲修工作項目) 12月29日 3月10日 陳○○ ○○ BM00000000 252,000 105年度 26 KT-M0000000 水處理區支撐架鏽蝕嚴重更新及鍋爐區新增護欄工程 水處理區支撐架鏽蝕嚴重更新及鍋爐區鍋爐penthouse上方/鍋爐後煙道bellow平台新增護欄確保人員安全 1月13日 3月15日 陳○○ ○○ BM00000000 275,000 27 KT-M0000000 廠內高低壓閥及水處理區追加工程 ○○○○○廠歲修廠內蒸汽管線控制閥組管線損壞更新,及水處理區管線更換追加工作項目。 2月11日 3月10日 陳○○ ○○ BM00000000 245,000 28 KT-M0000000 新增售汽管線神戶段管線保溫 新增售汽管線神戶段管線及控制閥/手閥保溫 2月11日 3月10日 陳○○ ○○ BM00000000 115,000 29 KT-M0000000 ○○○○○廠Crusher碎煤機承擊板/篩板/內襯板請購 4月20日 8月3日 陳○○ ○○ CV00000000 520,000 30 KT-M0000000 廠內設備異常改善單聯絡單工程 1.○○○○○廠輸煤系統/水處理區,皮帶走道及中間水槽使用16年後鏽蝕嚴重更新,確保設備運轉正常及人員巡檢上下設備安全。 2.○○○○○廠105年度歲修後設備改善/新增聯絡單工作項目。 3.EP區新增EP變壓器機房。(雨遮) 4.輸煤系統L-5108皮帶走道鏽蝕嚴重及止滑條更新。 5.輸煤系統L-5108配重輪下料滑到鏽蝕嚴重更新。 6.水處理區A/B套中間水槽上蓋/欄杆鏽蝕嚴重更新。 7.中間水槽下接口法蘭鏽蝕嚴重除鏽整理油漆。 5月19日 9月27日 陳○○ ○○ DM00000000 1,190,000 31 KT-M0000000 售汽管線和億段管架及支撐更新工程 1.○○○○○廠TO怡華售汽管線和億段因和億公司此段從事酸洗作業造成此段管架/線槽架及支撐鏽蝕嚴重更新。 2.I.D.Fan.H.C雨遮屋頂PC採光罩使用十年裂化滴水更新。 6月22日 9月10日 陳○○ ○○企業 DM00000000 248,500 32 KT-M0000000 煤場集料桶製作及異常改善單聯絡單工程 1.○○○○○廠L-5108/L-5111集煤桶使用15年鏽蝕嚴重製作更新 2.水處理區支架及硫酸入口管線鏽蝕嚴重更新 3.汽機房5樓排水管變形修改及重新設計 8月12日 10月4日 陳○○ ○○ DM00000000 275,000 33 KT-M0000000 石灰石及矽砂系統檢修 (106年歲修工作項目) 10月13日 3月9日 陳○○ ○○ NE00000000 660,000 34 KT-M0000000 輔助桶槽新增循環灰雙迴路管線工程 (106年歲修工作項目) 11月23日 3月9日 陳○○ ○○ NE00000000 260,000 35 KT-M0000000 Air preheater一二三層風管檢漏及塞管工程 (106年歲修工作項目) 11月24日 3月9日 陳○○ ○○ ME00000000 272,000 36 KT-M0000000 廠內暨售汽管線檢修更新及BFP ARCV更新 (106年歲修工作項目) 11月29日 3月9日 陳○○ ○○ NE00000000 640,000 37 KT-M0000000 鍋爐Sox排放標準加嚴之脫硫改善工程 (106年歲修工作項目) 12月12日 3月9日 陳○○ ○○ NE00000000 205,000 38 KT-M0000000 廠內配合水措計畫書變更廢水回收工程 1.○○○○○廠配合水措計畫書變更修改廢水回收至洗車道節水再利用。 2.由廢水區配置管路及泵浦將已處理乾淨之放流水,經本廠管橋/轉運站/L-5108皮帶維修走道至洗車道,可以將放流水回收再利用;並減少廢水產出。 12月14日 1月24日 陳○○ ○○ MP00000000 190,000 39 KT-M0000000 設備異常單歲修執行項目暨售汽管線大統益段檢修工程 (106年歲修工作項目) 12月28日 3月9日 陳○○ ○○ NE00000000 260,000 106年度 40 KT-M0000000 廠內水處理區管線更新工程 3月16日 5月5日 陳○○ ○○ NV00000000 249,000 41 KT-M0000000 新增污泥站存區側面浪板及工作平台工程 1.○○○○○廠廢水區污泥暫存區應環保局稽查建議增設東西側浪板防止雨淋。 2.循環灰新增雙迴路管線分向閥,增設維修平台確保人員安全。 3.煤場控制室新增L型走道確保人員上下安全。 3月23日 5月12日 陳○○ ○○ NV00000000 182,000

附表三:

○○等公司承攬○○○○○廠採購案 編號 請購物品名稱 規格 數量 單位 請購單編號 請購日期 驗收日期 廠商名稱 發票號碼 金額 103年度 1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1) Chemical feed nozzle SA105 Gr.B ForgingSch.160 A312 Gr.TP316 ForgingSch.160 2 2 PC KT-M0000000 1月22日 2月5日 ○○ ZA00000000 39,000 2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2) 熱浸鍍鋅格柵板 1500*1500*6(t)mm. 依現場尺寸*6(t)mm. 15 10 PC KT-M0000000 1月22日 3月26日 ○○ ZV00000000 136,000 3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6) 碎煤機承擊板 碎煤機篩板 碎煤機內襯板 鎚頭吊桿 材質:HARDOX 400/Thyssen XAR400. 材質:HARDOX 400/Thyssen XAR400. 材質:HARDOX 500/Thyssen XAR500. 材質:如附件, 材質:JIS SCM 435(鍛造鉻鉬合金鋼),硬度:焠火-回火(調質)HB. 2 2 1 8 塊 塊 set 支 KT-M0000000 6月4日 10月6日 ○○ CE00000000 540,000 4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9) 輸送鏈條及刮板(鏈條輸送機用) 鏈條刮板 鏈條連接插銷 鏈條連接目 尺寸:如附件及樣品, 材質: 1.Pins&Bushes:AISI 420,2.其他:JIS SS41/CNS SS400. JIS SS41/CNS SS400. AISI 420. JIS SS41/CNS SS400/AISI 420. 40 20 20 40 公尺 PC PC PC KT-M0000000 7月9日 10月28日 ○○ CE00000000 500,000 5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11) 吹灰器傳動元件 Drive Nut Leadscrew 材值:工業黃銅(砲銅); 尺寸:如樣品件 材值:鉻鉬釩鋼含熱處理及表面優化及硬化處理 尺寸:如樣品件 14 8 pc KT-M0000000 10月15日 12月10日 ○○ CZ00000000 275,000 6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13) Coal bunker liner 60 pcs KT-M0000000 10月30日 12月6日 ○○ CZ00000000 240,000 104年度 7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17) 減速機修檢用軸心及齒輪台製化 1.mixer減速機出力軸軸心 2.mixer減速機出力軸bush 3.mixer減速機入力軸軸心 4.EP十字轉向機蝸桿 5.EP十字轉向機蝸齒輪 6.wall screw bush 7.底排screw bush 8.wall screw減速機入力軸軸心 9.wall screw減速機出力軸軸心 10.吹灰器減速機worm shaft 11.吹灰器減速機lance hub 12.L-5108自走式電磁鐵聯軸器加工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2 2 2 3 3 4 4 2 2 3 3 2 PC KT-M0000000 5月5日 6月25日 ○○ QA00000000 238,000 8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18) 循環灰rotary feeder 件一~件八;8件/台 (新型雙軸呈型、下料法蘭快速拆裝式) 一、材質: 1.葉片:耐磨鋼材HARDOX-400或同等級耐磨鋼; 2.除葉片以外之其它部件:中碳鋼 二、尺寸:詳如附件圖說及樣品件 三、下料法蘭快速拆裝式 2 台 KT-M0000000 5月13日 9月23日 ○○ RN00000000 256,000 9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21) 碎煤機防塵板及CFB鍋爐檢修用料台製化 碎煤機防塵板 VORTEX FINDER SEAL PLATE Y-hanger雷射切割 爐管fin雷射切割 爐床NOZZLE風管Plate air preheater塞管Plate雷射切割 新型加藥泵軸心 air preheater檢漏工具 詳樣品件 詳請購說圖 詳樣品件 5/10/15/20mm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詳樣品件 0 0 000 000 000 100 10 8 片 SET 片 片 片 片 支 PCS KT-M0000000 7月22日 9月24日 ○○ RN00000000 248,000 10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22) 輸送鍊條及刮板(鏈式輸送機用) 鍊條連接刮板 鍊條連接插銷 鍊條連接目 尺寸:如規格說明附件及樣品件 材質: 1.Pins&Bushes:AISI420; 2.其他:JIS SS41/CNS SS400 JIS SS41/CNS SS400 AISI 420 JIS SS41/CNS SS400/AISI420 00 00 00 00 公尺 PCS PCS PCS KT-M0000000 8月26日 12月9日 ○○ SG00000000 667,000 11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23) 吹灰器傳動元件 Drive Nut Leadscrew 材質:工業黃銅(砲銅);尺寸:如樣品件 材質:;鉻鉬釩鋼含熱處理及表面優化及硬化處理 尺寸:如樣品件 14 8 PC KT-M0000000 9月18日 12月10日 ○○ SG00000000 275,000 12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25) feeder tube lance tube 詳樣品件(加厚型) 詳樣品件type1 詳樣品件type2 10 8 8 pc KT-M0000000 11月12日 12月10日 ○○ SG00000000 250,000 13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27) 無動力風扇(含更新安裝) 材質:不銹鋼304 尺寸:20" 6 PC KT-M0000000 12月30日 1月28日 ○○ AU00000000 24,000 105年度 14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30) feeder tube lance tube 詳樣品件(加厚型) 詳樣品件type1 詳樣品件type2 10 8 7 PC KT-M0000000 3月28日 6月1日 ○○ CD00000000 237,500 15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31) 減速機修檢用軸心及齒輪台製化 1.EP極線減速機入力軸 2.EP極線減速機出力軸 3.EP極板減速機入力軸 4.EP極板減速機出力軸 5.EP十字轉向機蝸桿 6.EP十字轉向機蝸齒輪 7.wall screw bush 8.底排screw bush 9.wall screw減速機入力軸軸心 10.wall screw減速機出力軸軸心 11.吹灰器減速機 worm shaft 12.吹灰器減速機 lance hub 13.吹灰器減速機 flange 2 2 2 2 3 3 4 4 2 2 3 3 3 PC KT-M0000000 4月13日 6月4日 ○○ CD00000000 253,000 16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33) 循環灰 rotary feeder 件一~件八;8件/台 (新型雙軸承型、下料法蘭快速拆裝式) 詳圖說共七頁 一.材質: 1.葉片:耐磨鋼材 HARDOX-400或同等級耐磨鋼; 2.除葉片以外之其他部件:中碳鋼。 二.尺寸:詳如附件圖說及樣品件。 二.下料法蘭快速拆裝式 2 台 KT-M0000000 7月5日 11月3日 ○○ ED00000000 256,000 17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35) Drive Nut Leadscrew 材質:工業黃銅(砲銅);尺寸:如樣品件 材質:;鉻鉬釩鋼含熱處理及表面優化及硬化處理; 尺寸:如樣品件 14 8 pc KT-M0000000 8月10日 11月3日 ○○ ED00000000 275,000 18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37) 無動力風扇 材質:不銹鋼304 尺寸 內部支架全不鏽鋼骨 8 PC KT-M0000000 10月5日 12月2日 ○○ ED00000000 36,000 106年 19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40) 水處理區混床排集管台製化 詳請購報價單 1 批 KT-M0000000 1月11日 2月22日 ○○ MP00000000 185,000 20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42) 減速機修檢用軸心及齒輪台製化 詳請購附件 1 批 KT-M0000000 4月27日 6月2日 ○○ NV00000000 192,000 21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43) 循環灰 rotary feeder 件一~件八;8件/台 (新型雙軸承型、下料法蘭快速拆裝式)及轉軸側面檔板 詳圖說共七頁 一.材質: 1.葉片:耐磨鋼材 HARDOX-400或同等級耐磨鋼; 2.除葉片以外之其他部件:中碳鋼。 3.尺寸:詳如附件圖說及樣品件。 4.下料法蘭快速拆裝式 5.新增轉軸側面檔板 2 台 KT-M0000000 5月18日 9月6日 ○○ QB00000000 258,000 22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44) 循環灰流化板SUS304 (新型防沖蝕夾網型) 石灰石流化板SUS304 (新型防沖蝕夾網型) 矽砂流化板SUS304 (新型防沖蝕夾網型) 詳樣品件 詳圖面 詳圖面 10 12 6 pcs pcs pcs KT-M0000000 6月20日 7月28日 ○○ PL00000000 167,100 23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45) lance tube blowing medium turn-on assembly 詳樣品件tape1 詳樣品件tape2 cam/operation arm/block/trigger/pillo w block共八件組 7 7 3 pc pc 組 KT-M0000000 8月3日 10月27日 ○○ QB00000000 262,200 24 (同起訴書附表5編號46) Coal bunker liner 詳圖面共一頁 70 pcs KT-M0000000 8月10日 10月27日 ○○ QB00000000 280,000附表四:

○○等公司承攬○○○○○廠工程案 編號 維修單號 品名 維修原因 維修日期 驗收日期 申請人 廠商 發票號碼 金額 103年度 1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1) KT-M0000000 設備異常單歲修執行項目暨售汽管線大統益段檢修工程(103年歲修) 1月3日 3月13日 陳○○ ○○ ZV00000000 238,000 2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2) KT-M0000000 飛灰桶槽底部端板新增大型施工平台 方便快速拆卸底流化原件 1月22日 3月26日 陳○○ ○○ ZV00000000 270,000 3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3) KT-M0000000 最下層Air preheater風管切除與復原工程(103年歲修) 1月29日 3月13日 陳○○ ○○ ZV00000000 290,000 4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4) KT-M0000000 歲修廠內蒸汽管線檢修更新暨機械加工追加工成 廠內汽管線閥組損壞更新、機械加工追加工作項目 2月20日 3月13日 陳○○ ○○ ZV00000000 63,000 5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8) KT-M0000000 EP極線敲擊轉向減速機整修 6月9日 7月17日 陳○○ ○○ BK00000000 168,000 6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12) KT-M0000000 飛灰及循環系統檢修工程 (104年歲修工作項目) 10月27日 3月23日 陳○○ ○○ PG00000000 350,000 7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15) KT-M0000000 燃料輸送系統檢修保養及更新工程 (104年歲修工作項目) 11月13日 3月23日 陳○○ ○○ PG00000000 570,000 8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17) KT-M0000000 L-5208Air Lock feeder拆檢、組裝 歲休更新用L-5208Air Lock feeder備品台預先組裝試俥 12月9日 1月8日 陳○○ ○○ NN00000000 63,000 9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18) KT-M0000000 Air preheater最下層風管更新與復原工程 (104年歲修工作項目) 12月10日 3月23日 陳○○ ○○ PG00000000 4,700,000 104年度 10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25) KT-M0000000 EP極線敲擊轉向減速機檢修 6月9日 8月6日 陳○○ ○○ QU00000000 168,000 11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31) KT-M0000000 空壓機及乾燥機配管工程 10月15日 12月8日 陳○○ ○○ SG00000000 238,000 12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36) KT-M0000000 L-5208Air Lock feeder拆檢、組裝 歲修更新用L-5208Air Lock feeder備品台預先組裝試車 12月23日 1月28日 陳○○ ○○ AU00000000 58,000 105年度 13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41) KT-M0000000-0 燃料輸送系統檢修保養及更新工程年度合約(煤場) (年度合約) 3月10日 3月10日 陳○○ ○○ BM00000000 570,000 14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42) KT-M0000000-0 飛灰及循環灰系統檢修工程年度合約 104.10.01~105.9.30(年度合約) 3月10日 3月10日 陳○○ ○○ BM00000000 350,000 15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44) KT-M0000000 EP極線敲擊十字轉向減速機檢修 1.○○○○○廠105年度歲修下線EP極線敲擊之轉向減速機,予檢修以為備品。*3 2.本年度新增吹灰器減速機下線檢修。*4 5月17日 6月15日 陳○○ ○○ CD00000000 229,000 16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54) KT-M0000000 L-5207Air lock feeder 拆檢、組裝 106年度歲修更新用L-5207 Air lock feeder備品台預先組裝式俥 12月22日 1月10日 陳○○ ○○ MP00000000 58,000 106年度 17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56) KT-M0000000-0 ○○○○○廠飛灰及循環灰系統檢修工程 (105~107年度合約) 3月9日 3月9日 陳○○ ○○ NE00000000 360,000 18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59) KT-M0000000 廠內配合水措計畫書變更廢水回收工程(鍋爐房南北側馬路清洗用) 1.○○○○○廠配合水措計畫書變更修改廢水回至鍋爐房南北側用於清洗馬路節水再利用管線新增用料。 2.由廢水區配置管路及泵浦將已處理乾淨支放流水,經本廠管橋/L-5108皮帶維修走道新增兩管線,可將放流水回收再利用;並減少廢水產出。 3.鍋爐房南側管線直線距離100M,鍋爐房北側管線120M。 4月21日 7月4日 陳○○ ○○ PL00000000 238,000 19 (同起訴書附表6編號60) KT-M0000000 廠內高低壓閥更新工程 ○○○○○廠設備異常/改善聯絡單,非停爐無法執行更換之高低壓手閥內漏及/克漏工作項目。 本次為緊急搶修承攬商需不分夜間、例假日全力配合,於指定時間內完成。 7月14日 7月28日 陳○○ ○○ PL00000000 110,000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法務部調查局南市機法一字第10866523750號卷 調卷 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3842號卷一至四 偵1至4卷 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475號卷一至三 偵5至7卷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352號卷 偵8卷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418號 偵9卷 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99號卷一至三 原審1至3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