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38號上 訴 人 陳淑珍送達代收人 蘇瑛麗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被 上訴人 阮氏春水訴訟代理人 陳瑞東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3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上訴狀所示。
二、被上訴人方面: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阮氏春水被訴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943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原審依前揭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並請求宣告假執行云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