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侵上訴字第99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昆霖選任辯護人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65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審理後,認為原審以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因而諭知被告無罪,原審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理由論述亦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爰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性侵害案件採證有其時效性,且須立即保存完整之檢體,本
案發時間係在按摩結束前15分鐘即民國109年12月2日19時35分許,而甲○於翌(3)日0時50分許始至醫院驗傷採證,採證時間距離案發時間已有5小時之久,甲○案發後又有上過廁所,更換過案發時穿著之衣服,且於正面按摩時臉部蓋有毛巾,被告亦自承有拿熱毛巾大面積擦拭甲○身體,因而導致檢體遭破壞,無法驗出足資比對之檢體量。
㈡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記載「陰部處女膜四點鐘及
七點鐘方向有不規則鋸齒狀凹痕,上背部有紅色瘀傷」,此部分與甲○指訴被告強行以手指插入陰道内抽動,甲○扭動身體閃躲一節相符,上開傷勢確係因甲○遭被告強行以手指侵入陰道,甲○身體扭動反抗所致。原審雖認被告以指壓之方式,施壓於甲○背部,造成甲○背部瘀傷,在所難免,然被告當時係進行「油壓」服務,油壓相對於指壓,手法較為輕柔、舒緩,且會塗上精油,並無造成瘀傷之可能。
㈢甲○於結帳時面對○○館店長黃○○詢問是否滿意當日服務,神色
有異且未回答,且係店長主動告知可以加入會員,並拿申辦會員資料給甲○填寫,未非甲○主動表示要加入會員,業經證人黃○○於偵、訊、審理中證述綦詳,觀諸甲○申辦會員之資料,僅填寫姓名、電話及生日,無須填寫其他詳細個人資料、對按摩服務滿意度或建議等,由甲○係在店家積極推銷下,簡單填寫姓名、電話及生日,為求立即離開被告工作之場所而虛應了事,原審以甲○加入會員一事,逕認其與性侵被害人避免再度前往○○館消費之表現不符,尚嫌速斷。
㈣原審雖認按摩過程長達100分鐘,期間被告按摩甲○正面亦有1
5分鐘之久,實難認已與被告相處一段時間之甲○,無法辨識被告之身型、穿著,誤認被告在場,為求盡速離去,遂有上開填寫會員卡之舉。然地下室按摩包廂燈光昏暗,被告於按摩全程中均有戴口罩,且甲○大部分時間均係面部朝下進行背部油壓,最後15分鐘轉到正面時眼部也蓋有毛巾,自難排除甲○無法辨識被告身型、穿著之可能,且觀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於同日19時50分許先上樓,甲○則於同日19時55分許上樓,被告與甲○於按摩服務結束後係先後上 樓,被告早於甲○上樓之時間僅有短暫5分鐘,甲○先入為主之認知應是以為被告仍在○○館内,誤認被告在現場,為求迅速離開,而不敢於結帳時將性侵一事告知被告工作地點之店長,且配合店家推銷,簡單填寫姓名、電話及生日資料。
㈤甲○於離開○○館後,立即於同日20時5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
E撥打電話予乙女,告知遭被告性侵一事,且於通話中語帶哭腔,待乙女返回台南,於同日23時許見面,神情緊張不安;另甲○於同年12月間與丙女面訪時,無法完整陳述遭受性侵之過程,情緒不穩定並有哭泣,業經證人乙女、丙女證述屬實,並有甲○與乙女間LINE對話紀錄可佐,是若非甲○本身親身經歷此事,當不致於有如此激動情緒之反應,甲○前開指訴情節,其真誠性與憑信性俱無疑義,應可採信。
乙女、丙女2人固未在被告對甲○性侵行為時當場見聞,然從渠等證人證述可知,甲○提及遭被告為指侵時,其心理反應、情緒及其他表情均異於平常,核與一般性侵受害者於陳述身體侵犯過程時排斥、感到羞恥、厭惡、悲傷難抑,及被害後心理、生理之真摯反應相當,該見聞、對話及觀察所見,既係乙女及丙女親身經歷與見聞之事,要非傳聞,當足以佐證、補強甲○關於遭被告遭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之證述内容真實性。
㈥又被告於警詢中陳稱:「滴油的時候,她的反應,一般人是
不會有那種反應的,是動作,不是行為,就怪怪的,一般客人用油壓滴油時,身體不會一陣一陣,一抖一抖的,感覺好像只有在日本制A片裡面才會有那種感覺」等語,此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佐,上開被告描述甲○於油壓按摩時之身體動作,均係性交、猥褻之動作,一般油壓按摩絕不可能出現上述動作,苟非被告確有對甲○為指侵、猥褻行為,何以對甲○之動作有上開之描述。
㈦原判決有上述不當之處,為此請求撤銷原判決,為被告有罪
之判決。
三、經查:㈠上訴意旨固指出,卷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上載甲○之傷勢,可與甲○之指訴互相符合。然:
⒈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函覆本院稱:女性處女膜形
狀有環狀、網狀、傘狀、半月型、密封型、中隔等形,並非每人均為單一相同形狀,驗傷診斷書所載不規則鋸齒狀凹痕,為驗傷時臨床所見,無法判定形成原因,無法判定是否為天生處女膜形狀,亦無法判定是否由外力入侵所造成。以手指塗抹具潤滑效果之精油伸進陰道會,造成處女膜的影響差異變化多樣,處女膜有可能出現傷痕,也有可能無變化,無法斷定必然造成撕裂傷。無資料可佐證以手指強行侵入陰道為強制性交行為,對處女膜及陰道發生受傷之概率為何。有該院111年11月16日成附醫婦產字第1110023793號函暨附件及111年12月1日成附醫婦產字第1110024919號函暨附件在卷可憑(見本院第123至125、133至135頁)。顯見甲○於驗傷時,於處女膜四點鐘及七點鐘方向所檢驗出之不規則鋸齒狀凹痕,究竟為天生亦或外力造成,尚不明確,既然無法判斷是否為外力所致,又如何能逕予認定係與告訴人指訴相符。
⒉又甲○於驗傷時,上背部雖有紅色瘀傷,然依甲○於偵查中證
述:當天是先油壓後刮痧,順序是先油壓背部、刮痧背部,接著開始油壓手、腳,然後就到腿部等語(見偵二卷第59頁),可知案發當天被告曾為甲○刮痧背部,而依照一般人之生活經驗法則,刮痧大多會造成皮下紫紅色之瘀血班,因此,已難排除甲○上半背部紅色瘀傷係因刮痧而造成之可能性。況且,倘如上訴意旨所指,甲○於案發時,曾因扭動身體而導致背部受傷,衡情,傷勢亦應為擦傷,而非大面積瘀傷,均難認可毫無懷疑逕採為佐證甲○指訴之證據。
㈡再者,在甲○陰道、臉頰及胸部所採得之檢體,經送鑑定,均
未能檢測出有被告之DNA跡證,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3份鑑定書可憑(見110年度偵字第630號卷,下稱偵一卷,第21至22頁、110年度偵續字第71號卷,下稱偵二卷,第3
1、49至50頁),且對照甲○所述:被告摸我的胸部之後,有要親我,我的臉有閃開,被告有親到我的臉頰,也有稍微碰到嘴巴,之後有按摩我的頭部,那時候他拿毛巾蓋住我的眼睛,這次還有要去碰觸我的臉,我有閃開,之後被告就叫我把衣服換一換,上樓。我報案前沒有洗澡,但有上過廁所(見偵一卷第29、31頁)、驗傷之前沒有擦臉,沒有擦胸部(見偵二卷第71頁),及被告所陳:油壓後我有用熱毛巾幫甲○擦拭手腳及背部(見警卷第3頁),是並無證據證明甲○之臉部及胸部有經過擦拭,且被告使用毛巾僅覆蓋在甲○之眼睛,並未連同臉部一併蓋住,未碰觸到可能留有被告唾液等跡證之部位,則檢體中未能驗出被告之DNA,除可能係因檢體量不足或遭破壞之外,當然亦無法完全排除可能並無甲○指訴之情事存在。是關於檢體中未能檢測出被告之DNA,既然存有不同之可能性,本院亦無法逕為偏向對被告不利之認定,而認同上訴意旨所稱係肇因於檢體不足或遭破壞所致。
㈢關於甲○於事發後之反應:
⒈依證人即按摩店長黃○○歷次所證,於警詢稱:當天服務完後
,技師先從地下室走樓梯上來,技師有先滑了一下手機之後,因他還有約,就先行離開,之後甲○也從地下室上來,因我看甲○臉色有異樣,我有向甲○詢問今天服務你的技師還可以嗎,我共向甲○詢問2次,但甲○都沒有要回答我的意思,但他的消費金額有達到可以成為會員的資格,我就拿表格給他填寫資料...結帳完後就離去了,因甲○未對我做回應,我以為技師技術讓甲○不滿意(見警卷第11至12頁)、於偵查中證述:我覺得客人的神色不是很OK,我問他今天服務的師傅還好嗎,但是他就是看著我沒有說話,我又問了一次,他一樣沒有回答我,當下我就認定說他不喜歡這位師傅的手法(見偵一卷第43頁)、於審判中證述:我在警局說甲○去結帳時神色有異,及於檢察官時說甲○神色不是很OK,是指甲○沒有表情,給我的感覺是可能師傅服務得不是很好,他不滿意(見原審卷第288至289頁)對照甲○於偵查中指證:我上來後,老闆娘叫我先去沙發那邊休息喝個水,老闆娘叫我填寫一個會員的東西,問我今天感覺如何,我就一直看著他,我不敢講(見偵一卷第30頁),就事發後,甲○面對證人黃○○2次詢問滿意度時,均未回答等情,固有相合之處。另由卷附監視器翻拍、甲○與乙女之LINE對話照片(見警卷第37至43頁、偵二卷第13頁)及證人乙女、社工丙女之證詞,亦可認甲○於當日19時57分結完帳離開按摩店後,於同日20時50分即致電友人乙女,告知在按摩店遭被告以手指性侵,說話時語氣快哭了,及向社工陳述案發經過時,情緒波動比較大,有哭。然甲○究竟因何事而不願回覆店長黃○○之詢問,以及有哭泣之情緒反應,甲○固指述:那名男性按摩師父說要幫我按摩大腿內側,他說那邊有穴道,之後他幫我按一按,就用右手手指伸入我的陰道,當時我有嚇到,身體有扭動反抗,但他還是繼續用手指抽插我的陰道,過了約1至2分鐘,他就掀開上衣,用手搓揉我的胸部,後來他就慢慢靠近我,用嘴巴舔我的胸部,當時我身體也有扭動反抗等情(見警卷第13至15頁),惟依被告之說詞:我有碰觸到甲○大腿內側,因為該處是肝經循行經過,所以我會去按摩,幫助新陳代謝;因為店家做全身按摩是在地下室,我帶客人到地下室,因為他要刮痧,所以要換後開式的和服,刮痧是刮肩頸、背部,那天有幫他按摩肚子,按摩時會把衣服掀開露肚子,當天要掀開衣服前有問過他,他有同意..我有按他肚子,有時候會不小心碰到甲○的身體,比如說開背,會請他雙手抱著頭,我的手從他的肩膀上方,往前,手扶在他的脇腹,就是一般副乳的位置,我的雙手再往下,用膝蓋抵住他的後背,是要鬆他的背,這個有可能會碰到他的胸部...有可能在按摩肝經的時候,按得比較內側,但一般我不會按到那裡面,也不可能會有伸進去的狀況(見警卷第4頁、偵一卷第40至41頁)。雙方各執一詞,且卷附之證據,其中有部分偏向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本院亦無法置之未理,是倘如甲○所指,被告之手指在其陰道內抽動約1至2分鐘,然在甲○之外陰部及陰道內採得之檢體,卻無法檢測出被告之DNA型別反應,則甲○案發後之情緒反應,恐怕亦無法予以過多之證明力。因此,縱再斟酌甲○事發後有哭泣之反應,亦僅達懷疑之程度,而無法完全認同上訴意旨所認,係被告之辯解避重就輕,而非告訴人之指訴誇大不實或有所誤認。
⒉又甲○於事發後,確實亦應店長之邀,填寫會員資料,此節業
據店長黃○○證述如前,上訴意旨雖依甲○之證述,認甲○係誤以被告當時仍在櫃檯附近,為求迅速離開按摩店,始虛應店長之推銷,並因此指摘原判決未考量此節,逕認甲○填寫會員資料,與性侵被害人避免再度前往消費之表現不符,尚嫌速斷。然由甲○於警局先指稱:「(你有無向店家反應,該男性按摩師父對你做的事情?)沒有,我不敢說,因為他當時人站在櫃台附近,我不敢說話」(見警卷第17頁),嗣於偵查中則又改稱:「(你換完衣服出來時他在外面嗎?)沒有看到他」、「(你到一樓時沒有看到他嗎?)沒有」(見偵一卷第30頁),先後說詞並非完全無瑕疵,因此,甲○當時為何反於一般多數被害人,避之唯恐不及之反應,而接受店長之邀約,填寫會員資料,自有可為質疑之處,原審所提之存疑,及質疑監視器中,甲○填寫料時,其前方站立之男子,在身形及衣著方面均與被告明顯不同,因而未採信甲○此部分指訴,理由論述尚屬合理而無違誤。
⒊至於被告於警局雖陳稱:我感覺甲○動作怪怪的,我對一般人
用油壓滴油時,身體不會一抖一抖,那種動作只有在日本A片內才會有的行為(見警卷第4頁),而被告於本院則解釋稱:我在地檢署就說,可能是身體會痛會癢,造成客人一抖一抖,我想到A片去,是因為警察說你沒有跟人家有冤仇,警方說有人告我,我才想到那邊去(見本院卷第197頁),不論如何,被告以A片來形容甲○當時之身體動作,固有令人無法理解之處,不免令人起疑。然縱使被告之辯解可疑,或其辯解不可採,亦無法因此即反證其被訴事實存在,仍應依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被訴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憑為認定,方屬適法。而由被告描述甲○有一抖一抖之動作,與甲○陳稱,當時為反抗被告,有扭動身體等情,是否可認係指同一動作,而認為2人所述,有部分合致,已非無疑。況且,依上訴意旨所指:上開被告描述甲○於油壓按摩時之身體動作,均係性交、猥褻之動作,一般油壓按摩絕不可能出現上述動作,苟非被告確有對甲○為指侵、猥褻行為,何以對甲○之動作有上開之描述云云,則為何甲○遭性侵害及猥褻,甲○自己會出現如A片般一抖一抖之反應,本院亦難以理解,因認上訴意旨以被告此部分描述,作為係被告對甲○為性交及猥褻之證明,係屬牽強,難認有理。
㈣甲○於原審判決後雖經測謊,結果就「○○館包廂內,被告在按
摩時手指插入其下體抽動」,無不實反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9日刑鑑字第1120003527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39至145頁)在卷為憑。然:
⒈按所謂「測謊」,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容易產生恐懼、不
安、與情境經驗等情緒波動反應,乃以科學方法,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記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之技術。是「測謊」本質上是在檢測人體血壓、脈博、呼吸及皮膚導電反應引起之生理變化,用以研判受測人所述是否屬實。然測謊中之生理反應不一定全然來自說謊,受測者於施測時之緊張情緒、疾病、激憤、冷靜之自我抑制,甚或為受測以外之其他事件所影響,皆有可能引起相同或類似之生理反應。故是否說謊與生理反應之變化間,難謂即有必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5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以科學鑑識技術重在「再現性」之特徵言,亦即一再的檢驗而仍可獲得相同之結果,如指紋、血型、去氧核醣核酸之比對,毒品、化學物質、物理性質之鑑驗等,均可達到此項要求,可在審判上得其確信,至於測謊原則上沒有再現性,蓋受測之對象為人,其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態在不同的時間不可能完全相同,與前述指紋比對或毒品鑑驗之情形有異,尚難藉以獲得待證事實之確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1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基此以觀,測謊固非完全無證據價值,然因受測者情緒波動之反應,有可能因個人之特質、案發時間之經過,情緒已平復等等因素,導致受測時未能引起生理變化,復礙於測謊鑑定無法達到再現性,故測謊結果僅得供裁判之佐證,殊難作為認被告犯罪之積極、直接證據。
⒉就本案而言,公訴人資以佐證甲○指訴之驗傷診斷證明書,已
難證明其上所載之傷勢係由被告或因甲○之反抗所造成;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3份鑑定書,不僅無法與甲○指訴相合,由被告之角度看來,反而可做利於被告解釋之證明;而甲○於按摩完畢後,經店長黃○○2次詢問對技師服務之滿意度時,雖均未有回應,店長黃○○當下即感覺甲○對被告之服務不滿意,又甲○於同日19時57分結完帳離開按摩店後,於同日20時5分許,即打電話予友人乙女哭訴,另於向社工丙女陳述時,又有情緒激動等等之表情及反應,固可為甲○指訴之參佐,然就證明力而言,至多僅能證明甲○當下係不悅、不快,且縱使依目前之證據顯示,甲○與被告未有任何仇怨,無理由甘冒風險指控被告,而無從在動機方面質疑甲○,然本院亦無法因此即遽予將甲○「不願回答店長之詢問」、「與友人乙女講話時有快哭之腔調」及「向社工丙女陳述時情緒波動較大,有哭」等反應之證明力,躍昇至足以證明甲○所受到之不悅、不快之事件,即為其所指訴被告對其性侵,而置其他有利被告,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3份鑑定書及甲○於事發後,尚回應店長黃○○之推銷,辦理會員卡等證據於不顧。因此,在綜合評價前述所有之證據後,因仍未達到完全排除有利於被告之可能性存在,自無法爰引甲○之測謊鑑定結果,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據。
㈤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甲○指訴,再加上甲○案發
後之情緒反應等證據,相互以觀,雖可對被告感到懷疑,甚至達高度可疑之程度,然就證據而言,本案仍存在對被告有利解釋之空間,基於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疑惟輕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以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無法使法院產生被告有罪之確信,而諭知無罪,所為判斷,均屬適法,檢察官雖執前開情詞提起上訴,本院詳細審酌後,仍無法超越合理懷疑,是其請求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有罪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提起公訴、檢察官紀芊宇提起上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侵訴字第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000○0號居臺南市○○區○○路0巷00號選任辯護人 曾獻賜律師
林奕翔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無罪。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定。查,被告乙○○既因觸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同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核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定義相符,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本案被害人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本案告訴人即被害人代號AC000-A109283號之女子(下稱甲○)、甲○同學即陳00(下稱乙女)、代號SW108007號社工(下稱丙女)之姓名、年籍資料(其等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並註明參照卷內事證,合先敘明。
二、按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證據能力之規定,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苟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然彈劾證據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之證據資格而言;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者,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及公平正義之功能,在解釋上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同院
100 年台上字第1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係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應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所援引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證據,係屬彈劾證據性質,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併此指明。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為黃○○所開設位在臺南市○區○○路00號○○○○○○○館(下稱系爭○○館)之支援按摩師,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日晚間6時10分許,至上開○○館地下室按摩包廂內為甲○進行全程約100分鐘之全身按摩及背部刮痧,甲○並換穿上開○○館提供之寬鬆衣褲(未穿著內衣,有穿著內褲),詎被告為滿足自己之性慾,竟基於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之犯意,於按摩進行至同日晚間7時35分許時,在上開包廂內,未確認甲女是否同意性交,即違反甲女之意願強行以手撥開甲○之內褲後以手指插入甲○陰道內抽動,經甲○扭動身體閃躲後,被告又違反甲女之意願,強行掀開甲○所穿著之上衣並搓揉、舔舐甲○之胸部,經甲○再次扭動身體閃躲,被告復不顧甲○撇開頭部閃躲之動作,強行親吻甲○之嘴唇及左臉頰,再強行將甲○之右手拉向其生殖器位置使甲○觸摸其生殖器,以上開違反甲○意願之方式對甲○為性交及猥褻行為得逞,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同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被害人2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有難辨真偽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之陳述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除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被害人之陳述是否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陳述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不能單憑被害人片面之陳述,遽對被告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同此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甲○、乙女、丙女、黃○○之證述、系爭○○館監視器檔案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甲○與乙女LINE對話記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等資料為其主要之論據。訊據被告對曾於上開時、地幫甲○進行全身按摩及背部刮痧乙節並不爭執,但堅決否認涉有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犯行,並以:按摩過程中,雖因療程需要,會碰觸甲○身體部位,但並無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等語,資為抗辯(本院卷第84頁)。
四、經查:
(一)被告於109年12月2日晚間6時10分許,在系爭○○館地下室按摩包廂內為甲○進行全程約100分鐘之全身按摩及背部刮痧,按摩時甲○係換穿○○館所提供之寬鬆衣褲(未穿著內衣,有穿著內褲),過程中先按摩甲○背部,最後15至20分鐘改按摩甲○正面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63至65、82、84、304頁),核與甲○證述情節相符(警卷第17頁、偵一卷第28至30頁),上情首堪認定。是本案續應審究者為:被告是否在按摩甲○過程中,違反甲○意願,為起訴書所載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行為?
(二)甲○證述部分:
1.甲○證述情節略為:⑴甲○於警詢時係稱:「(問:你係於何時?到何地○○館?遭○○
館按摩師父性侵?)我是在109年12月2日18時到○○○○○館(臺南市○區○○路00號0樓)要按摩,那時候店家安排我到地下室的隔間進行油壓跟刮痧,那時候在1樓的時候,老闆娘有先請我先換上短褲,我進到隔間之後,要幫我按摩的男性師父請我換上他們店家的上衣,剛開始按摩的時候都很正常,後來到最後15分鐘時候,那名男性按摩師父說要幫我按摩大腿内側,他說那邊有穴道,之後他幫我按一按之後,他就用右手的手指伸入我的陰道,當時我有嚇到,身體有扭動反抗,但是他還是繼續用手指抽插我的陰道,過了約1〜2分鐘,他就掀開上衣,用手搓揉我的胸部,後來他臉就慢慢靠近,用他的嘴巴舔我的胸部,我當時身體也有扭動反抗,之後他把臉靠近我的臉要親我,我當時有把頭稍微撇開,他有親到我的嘴唇跟左臉頰,他當時還有把舌頭伸出來,之後他就走到我右側,他用他的手抓我的右手要去撫摸他的下體,我有把手抽開,他就跟我說要按摩我的頭部,然後還跟我說,這邊不能做,重複說了2〜3次,我都不敢回應他,後來他還是持續要親我的嘴巴,我都用手擋掉了。」(警卷第13至15頁)、「(問:該男性按摩師父,以手指插入你陰道、搓揉你胸部及親吻你時, 有無以任何強暴或脅迫的方式?)我記得他有用手壓住我的肩膀,但用那一手我忘記了。」、「(問:承上,他用手壓住你肩膀的這個方式,是否是油壓需要的方式?)不用。」(警卷第17頁)等語。
⑵甲○於偵詢時則稱:「(問:怎麼開始按摩?)他叫我先趴著
,好像有先指壓,剛開始都是背部,之後是腿,才開始油壓,好像是從背部開始,之後是大腿到小腿,我都是趴著,之後叫我轉正面,躺著的姿勢,也是先油壓,油壓大腿、小腿,他的手就慢慢靠近大腿内側私密處的地方,他說那邊有穴道,當時我覺得不一樣,我就嚇到,他的手指頭就有放入我的私密處。」、「(問:你感覺他放入你的私密處之後,你的反應?)我有稍微閃開,有動我的身體,他就繼續,手指還是在放在我的私密處,我穿他們的衣服算是半開放式的,他另外一隻手就摸我的胸部。」、「(問:他摸你的胸部時,手指是否有離開你的私密處?)忘記了。」、「(問:他摸你胸部時,你的反應?)稍微閃開。」、「(問:他摸你胸部,你動之後,他還是繼續摸嗎?)是,之後他的嘴巴有靠近我的臉,他有要親我,我的臉有閃開,他有親到我的臉頰,也有稍微碰到嘴巴,不清楚是哪一邊的臉頰。、「(問:你之前有提到他還有要抓你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好像是在摸我的私密處跟摸我的胸部中間吧。」、「(問:你之前稱是在親你之後?)應該是之前說的對,之前記得比較清楚,他好像在我摸胸部的時候,有舔我的胸部。」等語(偵一卷第28至30頁)。
2.觀之甲○上開指述,甲○係主張被告按摩背部後,待伊轉為正面時,被告在按摩伊大腿內側後,用手指插入伊陰道,後又掀開伊上衣,用手搓揉伊胸部、用嘴巴舔伊胸部,期間並曾親吻伊臉頰、嘴巴,拉伊右手摸被告生殖器等方式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行為,然:
⑴依甲○陳稱案發時間係按摩結束前15分鐘即109年12月2日晚間
7時35分許(警卷第15頁);伊於同日20時離開系爭○○館(警卷第17頁);後來於同日晚間22時、將近23時許報案,報案之前只有上過廁所、並未洗澡,且驗傷前沒有擦拭臉或胸部等語(偵一卷第30、31頁、偵二卷第71頁),而甲○在報案後旋即於翌(3)日凌晨0時50分許至醫院驗傷,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87、239頁),若被告曾用手侵入甲○陰道或親吻甲○臉頰、胸部,且用手指侵入陰道時間長達1至2分鐘之久,在案發後不久,甲○未刻意清理身體、去除跡證之情況下,對甲○指述遭性侵害等部分即陰道、臉頰、胸部進行採證,應可檢驗出有被告遺留DNA之結果。但:①對採集自甲○外陰部棉棒、陰道深度棉棒、胸部棉棒等檢體,直接萃取DNA檢測,皆未檢出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2月30日刑生字第10998035017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偵一卷第21至22頁,下稱第一份鑑定報告);②對被告唾液鑑定結果,因第一份鑑定報告送鑑經檢測之證物未檢出足資比對結果,無法與被告唾液進行比對,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8日刑生字第1098043403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偵二卷第31頁,下稱第二份鑑定報告);③對採集自甲○臉部棉棒,以唾液澱粉酶檢測法檢測結果呈弱陽性反應,經萃取DNA檢測,人類男性Y染色體DNA定量結果,未檢出DNA量,未進行DNA-STU型別分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3日刑生字第1100070787號鑑定書(偵二卷第49至50頁,下稱第三份鑑定報告);由上開三份鑑定報告可知,在甲○陰道、臉頰、胸部等部位採得之檢體,均未鑑定比對出有遺留被告DNA之結果。其中若因在甲○陰道採集之檢體量,因被告手指侵入之方式及甲○事後如廁等因素,致無法檢出足資比對之結果,但第一份鑑定報告,除對甲○外陰部、陰道等檢體進行比對外,尚對甲○胸部,直接萃取DNA檢測,皆未檢出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在甲○自陳在驗傷前未擦拭胸部之情況下,實難認上開三份鑑定報告,係因檢體量不足,才無法比對出有被告DNA遺留之結果。
⑵其次,甲○案發後至醫院驗傷,雖發現伊陰部處女膜四點鐘及
七點鐘方向有不規則鋸齒狀凹痕,上背部有紅色瘀傷,業據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載稱在卷(本院卷第88頁),然造成處女膜破裂之成因甚多,尚難僅憑甲○處女膜有上開凹痕,即認定係因被告以手指侵入甲○陰道所致;且被告在幫甲○按摩過程中,曾經以指壓方式按摩甲○背部,業據甲○證述在卷,已如前述,被告以指壓之方式,施壓於甲○背部,造成甲○背部瘀傷,在所難免,亦難認此為被告違反甲○意願,對甲○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之事證,自為當然之理。⑶又甲○在系爭○○館地下1樓按摩結束後,回到系爭○○館1樓結帳
時,係由該○○館店長即證人黃○○負責結帳事宜,雖證人黃○○於警詢時證稱:幫甲○結帳時,察覺甲○臉色有異樣等語(警卷第12頁),惟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稱:伊當下有2次詢問甲○,滿意被告的服務嗎?甲○均未回答,伊當下覺得應該是甲○不喜歡被告的按摩手法等語(偵一卷第43頁、本院卷第287、288、293頁);且依系爭○○館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所示,甲○按摩結束從地下1樓返回1樓之時間係19時55分,證人黃○○於19時56分蹲在坐在沙發上甲○身旁,拿文件供甲○填寫,甲○於19時57分站在櫃臺前,與證人黃○○進行結帳之動作,有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附卷可參(警卷彌封袋、警卷第55頁),而證人黃○○證稱甲○結帳時,有拿加入會員之文件供甲○填寫,甲○亦拿出上次消費所得到之優惠卷進行結帳(本院卷第286、291至292頁);申辦會員卡之好處,係會員下次消費時,可以享95折、生日當月9折之優惠(本院卷第287頁),並提供甲○所填寫加入系爭○○館之會員卡申請單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彌封袋);若甲○甫在系爭○○館遭素不相識之被告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得逞,身心應極度恐懼,對再度前往該○○館消費,應避之唯恐不及,豈有對證人黃○○是否滿意服務之詢問未置一言,並還回應證人黃○○之推銷,辦理會員卡之理?⑷至於甲○雖稱:伊會辦會員卡,係想趕快填一填資料,以便盡
速離開系爭○○館,因在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顯示時間19時56分,伊在沙發上填寫會員卡資料時,旁邊有1名男子,因誤認該名男子為被告,當時只想盡快離開等語(本院卷第294頁),但觀之監視錄影器顯示時間19時56分之翻拍照片(警卷彌封袋),甲○坐在沙發上填寫資料時,其前方雖有站立1名男子,但該名男子身型瘦高、穿著黑衣,與身型壯碩之被告按摩結束後,離去系爭○○館時,穿著藍色上衣(摻有橘色色塊),明顯不同,有監視錄影器顯示時間19時51分翻拍照片1份附卷可參(警卷彌封袋),而甲○在接受被告按摩前,係從燈光明亮之1樓跟隨被告到地下室,有監視錄影器顯示時間18時05分之翻拍照片2份附卷可參(警卷彌封袋),且按摩過程長達100分鐘,期間被告按摩甲○正面亦有15分鐘之久,縱地下室燈光較為昏暗,亦難認已與被告相處一段時間之甲○,無法辨識被告之身型、穿著,故實難想像甲○係因誤認被告在場,為求盡速離去,遂有上開填寫會員卡之舉。
3.是以,甲○雖證述前後一致,但可信度尚屬有疑。
(三)甲○證述是否有補強證據足以擔保指證確有相當之真實性?
1.甲○甫離開系爭○○館後,雖曾以通訊軟體LINE之方式與同學即證人乙女聯絡,並告知:在按摩時,遭到按摩者親臉、摸胸、以手指侵入下體等方式侵害;甲○在通話過程中,語氣有快哭之腔調;2人見面後,甲○很緊張、不安;業據乙女具結證稱在卷(偵二卷第43至44頁),並有甲○與乙女LINE對話紀錄1份附卷可參(偵二卷第13頁);另證人即社工丙女於偵訊時亦具結證稱:案發後,其於109年12月間開始輔導甲○,甲○對案發過程無法完整陳述,情緒波動比較大、有哭等語(偵二卷第72頁)。然:
⑴乙女、丙女案發時均不在場,乙女、丙女證述案發經過,係
來自甲○之轉述,屬與甲○證述具有同一性質之累積證據,自不能以乙女、丙女曾聽及甲○轉述案發經過,作為甲○證述之補強證據。
⑵又甲○案發後與乙女、丙女互動之表現,雖有情緒波動之反應
,但甲○證述尚屬有疑,業如前述,實難僅憑甲○案發後之反應,遽認甲○證述實在。
2.是以,上述補強證據亦無法擔保甲○指證確有相當之真實性。
(四)至於被告雖於警詢時,曾陳稱:如果甲○要和解,就和解,不需要搞這麼大等語(警卷第6頁),但經本院勘驗被告上開警詢筆錄全部錄音資料,被告對警察於錄音時間31分08秒之後,詢問其是否有用手指伸入甲○陰道、搓甲○胸部,與親甲○胸部、臉頰、嘴唇,及拉甲○的手摸自己下體等問題之回答,不是答稱:保持緘默,就是回答不屬實、沒有、否等語,並稱可能係其按摩甲○大腿內側、幫助肝經循環時,造成甲○誤解遭到性騷擾,並無被告承認因對甲○為性侵害行為,因此,希望跟甲○和解之回答,只有被告對員警之詢問感到不解後,表示如果甲○要錢,就給甲○錢,或與甲○和解之回答,有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95至200頁),因此,被告及其辯護人稱:被告上開警詢筆錄和解之回答,是因恐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曠日廢時,造成被告生活、經濟受到影響,一時情急之下所言,並非被告做賊心虛所致等語,亦非不可能。
(五)綜上,案發後在甲○所述遭侵害身體部分採集到之跡證,完全檢驗不出有被告DNA遺留之反應,且甲○還回應系爭○○館店長即證人黃○○之推銷,辦理可供下次回店消費折扣之會員卡,亦與甫遭性侵害者,恐懼回到案發地點之表現不同,甲○之證述,尚屬有疑。而公訴人所提出之乙女、丙女、黃○○之證述、系爭○○館監視器檔案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甲○與乙女LINE對話紀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等資料,亦不足以補強或擔保甲○證述之真實性;而被告之辯解前後尚無矛盾,且被告並無自證無罪義務,本院難以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僅憑甲○之指訴而為被告有罪認定,因不能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依法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提起公訴、檢察官紀芊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周宛瑩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卷目索引】: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090659218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30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一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71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二卷」。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65號刑事卷宗,簡稱「本院卷」。
【附件】(本院卷第195至200頁編號13至15之勘驗筆錄)編號 播放時 間 被告與員警對話內容 1 31:08 31:30 31:34 31:35 32:30 32:32 32:37 33:09 33:19 33:34 34:22 35:06 35:10 35:56 35:20 35:23 35:27 36:32 36:18 36:43 36:58 36:59 37:11 37:55 38:03 38:10 38:12 38:30 39:58 40:28 40:34 40:36 40:58 41:00 41:32 41:38 警:那你在觸摸AC000A109283大腿内側後,是否 還有碰觸其他地方? 吳:何謂其他地方(重複2次)? 警:看你還有碰哪裡啊? 吳:沒有啊。 吳:其實這個有爭議。 警:我還沒問,你就先不要回答我。 吳:因為在廂房裡面,誰也沒看到。 警:你上述稱沒有,但AC000A109283於筆錄中 稱,你碰觸她大腿内側後即用右手手指伸入A C000A109283陰道内,你做何解釋? 吳:保持緘默。有那麼嚴重嗎? 警:我只是請你來說明。 警:AC000A109283於筆錄中稱她有反抗,但你依 然將手指伸入陰道内約1到2分鐘,是否屬 實? 吳:她有反抗?這我不清楚。有這件事情嗎?2分 鐘?否。 警:你稱不屬實,為何AC000A109283這樣說? 吳:抽插?太誇張了吧。我不知道。她... 警:我只是就她筆錄問你,你不要問我。 吳:她要錢就給她錢就好了。她講那個幹嗎? 警:我只是就她的筆錄來詢問你。你不要問我, 我不是當事人。我只是就她的筆錄來詢問 你。 警:AC000A109283於筆錄中稱在你抽插完她的陰 道後,你即掀開她的上衣,用手搓揉AC000A1 09283的胸部,是否屬實? 吳:好像有幫她按肚子吧。不知道。就沒有。 警:我只是詢問你,就你知道的回答我(重複2次) 我等一下後面會有給你補充的,你可以再說。 警:你稱不屬實,為何AC000A109283這樣說? 吳:我不清楚。 吳:搞得那麼複雜幹嘛。 警:AC000A109283於筆錄中稱你搓揉完胸部後, 你有用嘴親她的胸部,是否屬實? 吳:(閉眼、深呼吸)否。 警:你稱不屬實,為何AC000A109283這樣說? 吳:我不清楚。她要錢我就給她錢就好,她幹嘛 這樣子。就和解就好了。 警:我們在做筆錄,你後續... 警:AC000A109283於筆錄中稱你親完她的胸部 後,又將頭往上靠近AC000A109283的臉頰, 並有親到AC000A109283嘴唇及左臉,是否屬 實? 吳:否。 警:那你稱不屬實,為何AC000A109283這樣說? 吳:不清楚。 警:那你當時是否有將舌頭伸出來? 吳:舌頭伸出來?什麼舌頭伸出來? 警:那AC000A109283於筆錄中稱你在親吻時有將 舌頭伸出來,是否屬實? 吳:否。 2 42:15 42:18 42:19 42:49 42:55 43:03 43:05 44:19 44:29 45:35 45:47 46:06 46:20 46:30 46:32 46:36 46:38 46:43 46:48 46:54 46:59 47:04 47:07 47:34 47:36 47:45 47:47 48:04 48:05 48:11 48:13 48:22 48:23 48:42 48:44 48:50 48:55 吳:你就問她說要和解就好了,她要錢我給她錢 (台語)。 警:先生,我在做筆錄。不是你主導,而是我主 導。 吳:好啦好啦好啦(台語),好好好。 警:AC000A109283於筆錄中稱,你當時有拿她的 手要去撫摸你的下體,是否屬實? 吳:否。 警:你稱不屬實,為何ACO00A109283這樣說? 吳:不清楚。 警:AC000A109283於筆錄中稱你對她做上述該些 動作時,有用手壓住她的肩膀,你是否有做 出她所說的行為? 吳:肩膀?沒有。 警:AC000A109283於筆錄中稱你在做上述動作後 有向她說:「這邊不能做」這句話,並重複2 到3次,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吳:我不知道。 警:那你對被害人AC000A109283的指控有無意見 陳述?你對她上述所說的,你有沒有什麼意 見要說? 吳:可能她誤解吧,互相誤解吧。 警:誤解什麼? 吳:就像你說的,我幫她按大腿內側,那其實 是... 警:不是我說的。是就她筆錄說的。 吳:是是是,我有按啊,我說我有按啊。 警:你要跟我講你認為的誤解是什麼啊? 吳:就是說,我是為她好,但她可能誤解我對她 可能是你說的性騷擾之類的。 警:我沒有說(重複2次),你不用說是我說的。我 只是就筆錄中她所說的來陳述問你,你不用 說是我說的。 吳:好好好。 警:所以你要說的是什麼?你認為怎樣? 吳:誤解,她對我的行為產生誤解,對我的工 作產生誤解。 警:什麼樣的誤解? 吳:我按的肝經,大腿内側是肝經的循行。 警:你認為的大腿內側怎樣? 吳:是肝經的循行。上面有寫。 警:然後呢? 吳:是幫助她代謝。 警:然後呢?什麼誤解(重複2次)?你認為是什麼 樣的誤解? 吳:就這樣子。就是說她可能認為我對她性騷 擾,是不是? 警:我不清楚,看你怎麼去理解。 吳:我就說誤解,對啊,我就是講這樣子啊。她 對我產生誤會,我對她...。 警:然後呢?還有嗎? 吳:沒有了。 警:你是否知道被害人AC000A109283上述指控的 目的為何? 吳:就誤解啊,產生誤解,她產生誤解。 3 49:15 49:20 49:32 49:33 50:20 50:30 51:36 51:41 52:26 52:35 52:03 52:05 53:14 53:17 53:58 53:59 54:11 54:28 54:43 55:12 55:23 55:24 55:26 55:38 另一警:在按摩時候,有使用那個毛巾跟床布, 那個有鋪,那現在東西呢(台語)? 吳:有啊有啊有啊,我沒拿啊,那是店家的東西 (台語)。 另一警:是送洗?還是怎樣?你知道的情形?毛 巾、床巾是你拿去鋪的嗎(台語)? 吳:應該是送洗吧。我不知道。床巾那是不織 布,那是一次性,用完就丟掉了啊。我不可 能帶走阿(台語)。對啊,我帶那個走要幹 什麼(台語)? 警:那你按摩過程中所使用的毛巾及不織布等物 品,現在在何處?你是否知道? 吳:就洗掉、丟掉。東西都是店家的,毛巾好像 是他們自己洗、不織布是丟掉了,一次性, 當然,一定是丟掉了,不可能留著。 另一警:今天對你做筆錄是經過你同意的(台 語)? 吳:嘿啊嘿啊,你沒有拿槍給我壓過來,沒有, 我自己過來的(台語),我是自願到場。 (吳與另一警聊天,略) 警:你今因何事來本隊製作筆錄?因這件案件警 方請我配合到場說明,我也自願到場接受調 查。 吳:恩。對阿,自願的。 警:還有要補充的嗎? 吳:你問她要不要和解,要和解就和解。 警:這邊我先問,你是否有要提供對你有利之證 據或什麼?你認為什麼東西對你有利? 吳:我有利的證據,就搜尋肝經循行,網路查就 有。 警:肝經循行是會碰觸到哪些部位? 吳:我跟你講,肝經循行有循陰器,就大腿内側 這樣子,你寫這樣會被人誤解你知道嗎(台 語)。 警:你可以回答,你可以自己補充就好,我總要 知道這個是什麼東西,所以才會問你,我會 想知道的,檢察官一定也會想知道。你說一 下,肝經循行怎麼樣?然後呢? 吳:就大腿內側。這樣子而已。 警: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是否是你老實說的, 上面所做的筆錄,是不是都老實說的,是否 出自於你自由意識下陳述?就是我們警方有 沒有對你刑求逼供?還是什麼?有無全程錄 音?有無其他陳述意見? 吳:沒有沒有。有。如果她要和解我們就和解, 不用搞這麼大。 警:還有嗎? 吳:沒有了。 警:上開筆錄於109年12月4日17時54分許筆錄製 作完畢,經受詢問人簽名捺印,受詢問人你 的名字是?你的名字是? 吳: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