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姎霓
李佳鴻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16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8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暨所定應執行刑及相關沒收部分,均撤銷。
林姎霓、李佳鴻被訴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12、14、15所示暨相關沒收部分;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14所示暨相關沒收部分)。
林姎霓、李佳鴻前揭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姎霓與李佳鴻為夫妻,林姎霓於民國106年9月5日至107年3月23日受僱於○○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稱○○○○分公司),在○○○○○店量販店(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下稱○○○○○店)擔任櫃臺收銀員,為受○○○○分公司委任處理結帳事務之人。林姎霓、李佳鴻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由李佳鴻拿取○○○○○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商品至林姎霓負責結帳之收銀臺,並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發行之禮物卡(卡片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禮物卡)佯裝結帳,林姎霓則將收銀機臺設定為暫停交易狀態(此狀態下縱刷取商品條碼,收銀系統亦不會將商品出帳),再假裝刷取商品條碼,形式上虛偽完成結帳流程,隨後由李佳鴻將商品取走,以供2人使用,計取得如附表所示未付款所得之利益計新臺幣(下同)6萬3,661元,而以此方式違背處理結帳事務之任務,致生損害於○○○○分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嗣因○○○○分公司之安全經理李松霖發覺貨品不在架上但卻無出貨紀錄,經調閱監視器發現林姎霓、李佳鴻之異常結帳行為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然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林姎霓、李佳鴻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本院卷第79-81、148-149頁),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姎霓、李佳鴻固坦承2人為夫妻,並被告林姎霓於106年9月5日至107年3月23日受僱於○○○○分公司,在○○○○○店擔任櫃臺收銀員處理結帳事務,又被告李佳鴻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拿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店商品至被告林姎霓負責之收銀臺,以系爭禮物卡進行結帳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被告林姎霓辯稱:我都有正常結帳,可能疏失而未注意到結帳有誤。又本件可能是電腦系統發生問題,也可能是系爭禮物卡的問題,且客顯機臺螢幕線路有問題時,要顧客反應我才會知道,我真的都有結帳。這段期間李佳鴻拿的系爭禮物卡並沒有顯示不足額,我一刷就過了,並於結帳後,我都有將系爭禮物卡及發票遞給李佳鴻云云,被告李佳鴻則辯稱:我就是去買東西、去消費,不知道會有什麼問題,且我並未假裝不認識林姎霓。又於系爭禮物卡金額不足時,我有拿現金付款,但畫面沒有出來云云。
二、經查,被告林姎霓、李佳鴻2人為夫妻,被告林姎霓於106年9月5日至107年3月23日受僱於○○○○分公司,在○○○○○店擔任櫃臺收銀員處理結帳事務,又被告李佳鴻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拿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店商品至被告林姎霓負責之收銀臺,以系爭禮物卡進行結帳等事實,業據被告林姎霓、李佳鴻坦承不諱(警卷第1-4、6-12頁),且有○○公司提出之未付款消費明細表1份(警卷第19-33頁)、現場照片15張(警卷第34-41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07年12月22日、108年11月29日、109年1月28日勘驗筆錄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321號卷一《下稱偵1卷》第183-226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321號卷二《下稱偵2卷》第73-109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321號《MP4》全卷)、檢察官110年2月9日勘驗筆錄1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821號卷《下稱偵3卷》第51-52頁)、原審110年5月4日及110年10月5日勘驗筆錄各1份(原審卷第95-110、205-226頁)、被告林姎霓之離職證明書1份(本院卷第137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又查:㈠證人即○○○○分公司安全經理李松霖於警詢時證稱:於107年3
月23日早上,我發現1支價值2,280元的按摩棒不在貨品陳列櫃上,也沒有出貨紀錄,所以我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有1名男子拿取該物品到收銀臺結帳時,有收銀動作卻沒有結帳紀錄出現。我們從公司的監視器存檔時間2月20日開始調閱,發現這名男子出現結帳時,就會有漏刷的情形發生,且該名男子都固定找員工林姎霓用禮物卡結帳。林姎霓於該名男子結帳時,有刷物品的動作,但是未有貨品出帳紀錄,且林姎霓過刷物品時,供顧客瀏覽每筆商品項目及金額的螢幕,均未顯示,亦無服務滿意度調查的畫面出現,所以我們確定商品沒有出帳。另比對2月20日至3月20日監視器畫面,林姎霓為這名男子結帳時,其前後顧客均有出帳紀錄,唯獨漏掉該名男子的出帳紀錄,所以我們確定林姎霓與該名男子有侵占○○○○○店的物品等語(警卷第13-14頁)。
㈡經原審於110年5月4日、110年10月5日當庭勘驗○○○○○店監視
器畫面,勘驗結果如附件一至十四所示。又「Stagel:全螢幕廣告輪播(機臺開機與收銀員登出後)。Stage2:結帳資訊(收銀員登入,收到POS-Input Loyalty Card)。Stage3:滿意度調查畫面(收到POS-End of Sale時),滿意度調查提供兩層式架構,第一層提供四個滿意度選項」,有○○○智能POS客顯暨滿意度調查系統設計規格書1份(偵1卷第419-425頁)在卷可按。準此,足見如客顯機臺螢幕係顯示「全螢幕廣告」,即表示此時收銀機臺係處於登出狀態,且如確實有結帳完成之情形,客顯機臺螢幕則會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之畫面,應可認定。依上所述,被告林姎霓於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日期,為被告李佳鴻結帳時,均有異常狀況,亦即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商品條碼讀取時,客顯機臺螢幕均未顯示商品資訊與結帳資料,而是播放全螢幕廣告,且結帳作業後亦未出現「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足認當時收銀機臺係處於暫停交易/登出之狀態甚明。
㈢復觀諸被告林姎霓所操作收銀機臺之系統紀錄日誌,可知被
告林姎霓於107年2月25日、同年3月2、3、8、10、11、13、
19、20日為被告李佳鴻結帳時,均出現不正常結帳紀錄,有被告林姎霓所操作收銀機臺之系統紀錄日誌1份(偵1卷第127-157頁)存卷可參。又依據收銀機臺系統開發手冊暨各項指令中文說明,在系統紀錄第4個指令顯示數字為11,第13組至第23組指令中,即會顯示機臺操作模式(暫停交易、登出、登入)、操作收銀員姓名、操作收銀員編號等資訊,有上開收銀機臺系統開發手冊暨各項指令中文說明各1份(偵1卷第117-125、69-71頁)在卷可查。而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期間,其系統記錄第4個指令(Record Type)顯示數字為11,且在第17個指令中第0位元顯示為1(即收銀員操作)、第2、3位元則多次顯示0、1(即多次登入與登出),而第4位元則均顯示1(即暫停交易)。據此,足見被告林姎霓確實以將收銀機臺登出、登入並暫停交易之手法,與被告李佳鴻共同偽裝完成結帳作業,實際上並未結帳、付款,逕將○○○○○店商品取走等情,堪以認定。
㈣再者,被告李佳鴻於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日期,均持系爭禮
物卡進行交易,此據被告李佳鴻於警詢時供認在卷(警卷第11頁),且有前開原審110年5月4日、110年10月5日勘驗筆錄各1份(即附件一至十四)在卷可稽。惟查,系爭禮物卡於107年2月15日餘額僅550元,同年月28日儲值180元,同年3月1日消費21元,餘額為649元,同年3月2日儲值400元後,餘額為1,049元,有系爭禮物卡交易明細及pos交易查詢各1份(警卷第42、43、45、46、50頁、偵1卷第31頁)附卷可按。而被告李佳鴻卻自107年2月25日起至同年3月20日,持系爭禮物卡在○○○○○店購物14次,金額計6萬3,661元,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均未見有消費扣款之情形,亦未見被告李佳鴻有以現金結帳之情事。從而,被告林姎霓辯稱:系爭禮物卡沒有不足額,我刷過去就過了云云,及被告李佳鴻辯稱:我就是去買東西、去消費,不知道會有什麼問題,且於系爭禮物卡金額不足時,我有拿現金付款云云,均核無足採。
㈤綜據上述事證,被告林姎霓、李佳鴻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由被告李佳鴻拿取○○○○○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商品至被告林姎霓負責結帳之收銀臺,持系爭禮物卡佯裝結帳,被告林姎霓則將收銀機臺設定為暫停交易狀態,再假裝刷取商品條碼,偽裝完成結帳作業,而以此方式違背處理結帳事務之任務,致生損害於○○○○分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等情,已堪認定。
㈥被告林姎霓、李佳鴻雖以前揭情詞辯稱。然查:
⒈被告林姎霓雖辯稱:是客顯機臺螢幕線路有問題,這要顧客
反應我才會知道,且線路問題時好時壞,有的顧客也會跟我反應云云。惟觀之附件一至十四之監視器影片光碟勘驗結果,被告林姎霓在為被告李佳鴻結帳之同一時點,為其他顧客結帳時(即在被告李佳鴻前、後結帳之顧客),客顯機臺螢幕均有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且於該等顧客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均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但於被告李佳鴻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則跳至全螢幕廣告,於結帳後亦未出現結帳作業後完成之「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依上所述,果如被告林姎霓所辯上情實在,則焉會僅於被告李佳鴻結帳時,始出現客顯機臺螢幕線路問題?且客顯機臺螢幕線路既出現問題,何以能顯示全螢幕廣告之畫面?從而,被告林姎霓所辯上情,應屬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⒉被告林姎霓於警詢時陳稱:因為禮物卡在當初儲值時就會開
立發票,所以使用禮物卡時不會有發票,只會有商品明細等語(警卷第4頁),且於原審時供稱:李佳鴻於如附表這幾次的消費,只有用禮物卡,但他有準備現金怕禮物卡金額不夠等語(原審卷第280頁);又觀之附件一至十四之監視器影片光碟勘驗結果,均未見被告李佳鴻有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之情形。從而,被告林姎霓辯稱:結帳後我都有將系爭禮物卡及「發票」遞給李佳鴻云云,及被告李佳鴻辯稱:我有拿現金付款,但畫面沒有出來云云,均不足採。
⒊「本件並無被告林姎霓進行商品結帳之主畫面(即收銀員操
作畫面)錄影畫面,本公司亦無被告李佳鴻在停車場之錄影畫面。另有關收銀電腦當時有無故障,經查被告2人多次讀取商品條碼卡,且每次所拿取之商品相當大量,假使若真的有付款結帳,電腦應該會列印相當長條之明細,但根據監視器畫面顯示,每次被告2人作完結帳手續後,均無任何的商品明細產生。其次,被告林姎霓所使用之收銀電腦,每次在被告李佳鴻前1位顧客結帳完跟下1位顧客結帳完,均會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之畫面,可見被告林姎霓所使用之收銀電腦並沒有任何故障或問題」等情,有○○○○分公司111年3月21日111年○○○○字第20220321001號函(本院卷第131-133頁)可按。又「(107年12月22日)經勘驗上開檔案,應為加快速度播放之翻拍影片,翻拍錄影時原始影片應無聲音,僅有翻拍時之環境雜音」、「(108年11月29日)經勘驗上開檔案,依畫面顯示之秒數觀察,應為加快速度播放之翻拍影片,翻拍錄影時原始影片應無聲音,僅有翻拍時之環境雜音」等情,有上開檢察事務官107年12月22日、108年11月29日勘驗筆錄各1份可按。依上所述,被告林姎霓雖請求調取主畫面(即收銀員操作畫面)錄影畫面及聲音檔,及被告李佳鴻請求調閱其在停車場之錄影畫面,然因並無該等證物存在,本院自無從調取。再者,被告2人雖聲請傳訊107年農曆除夕至初五期間之○○○工讀生,以證明其當時結帳過程,然被告2人並未提供該名工讀生之真實年籍資料及傳訊地址以供傳訊,且107年農曆除夕至初五係107年2月15日至107年2月20日,與本案時間亦不相符,故被告2人前開聲請調查事項,不僅無從傳喚,亦無調查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背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姎霓、李佳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計12罪)。被告李佳鴻雖未具備受○○○○分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身分,然其與具有該身分之被告林姎霓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林姎霓、李佳鴻係以裡應外合之方式而為本件犯行,各行為人間缺一不可,犯罪參與程度相當,且犯罪所得財物均供2人使用,故就被告李佳鴻部分,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二、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3、4」及附表編號「9、10」,雖有多次結帳之行為,惟係各基於單一之犯意,而於時空密接情況下接續進行,難以分割評價為數行為,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1、2、5至8、11至14,及附表編號「3、4」、編號「9、10」所示1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姎霓、李佳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於107年3月15日,以前揭手法,取得未付款利益計8,775元(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因認被告林姎霓、李佳鴻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經查,觀之檢察官110年2月9日勘驗筆錄(偵3卷第51-52頁)、原審110年5月4日及同年10月5日勘驗筆錄(原審卷第95-110、205-226頁),均未就107年3月15日之監視器畫面進行勘驗。又於107年3月15日,被告李佳鴻雖有拿取○○○○○店之商品,在被告林姎霓負責結帳之收銀臺進行結帳,惟此次之客顯機臺螢幕有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有檢察事務官勘驗截圖2張(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321號《MP4》卷第219、221頁)可憑,足認被告林姎霓、李佳鴻於107年3月15日,並無以前揭手法虛偽完成結帳作業之情事。
肆、綜上所述,被告林姎霓、李佳鴻涉犯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3)所示之背信犯行,檢察官舉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2人確有其所指背信犯行之心證程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就此部分有何背信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即屬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此部分自應為被告林姎霓、李佳鴻無罪之諭知。
丙、本院撤銷改判及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壹、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部分):原審未予詳究,逕認被告2人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所為已構成背信犯行,而予論罪科刑,容有違誤。被告2人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含定刑、相關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而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貳、維持原判決部分(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12、14、15所示暨相關沒收部分):
原審以被告林姎霓、李佳鴻如附表編號1至14(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12、14、15)所示之背信犯行,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34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林姎霓、李佳鴻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利用被告林姎霓擔任收銀員機會,未謹守職務分際,與被告李佳鴻分工,假刷商品條碼、佯已完成結帳流程,取走未結帳商品,致使告訴人公司受有損害,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行為殊屬不當。且被告2人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態度非佳,雖於偵查時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約定賠償10萬元,應於109年6月20日給付8,000元,及應自109年7月起至清償完畢止,於每月20日給付4,000元,此有臺南市○○區○○○○○000○○○○○0000號調解筆錄1份(偵3卷第5頁)可按,然被告2人僅給付6,000元,有存款單3張(本院卷第169-173頁)可查。兼衡被告林姎霓自述○○畢業,擔任○○○,已婚,無子女;被告李佳鴻自陳○○肄業,從事○○,已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復說明:被告2人係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因該等犯行共同獲得犯罪所得,即未付款之利益計6萬3,661元,而被告2人已給付告訴人公司6,000元,有存款單3張(本院卷第169-173頁)可證,剩餘金額為5萬7,661元,被告2人係夫妻,堪認對於所得利益具有共同處分權限,本案亦無證據證明共犯間就所獲利益如何分配,而就犯罪所得對被告2人宣告共同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本院審核原審就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所量處之刑度,亦屬允當。被告林姎霓、李佳鴻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被告2人前開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14所示部分),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麗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日期(107年) 未付款商品價值 罪名及宣告刑 1 2月25日 6,721 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2月28日 7,035 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3月2日 13,285 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3月2日 1,053 5 3月3日 201 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3月4日 2,930 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3月7日 3,116 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3月8日 102 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3月10日 4,870 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3月10日 4,940 11 3月11日 5,025 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3月13日 2,410 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3月19日 5,701 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3月20日 6,272 林姎霓、李佳鴻共同犯背信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合計: 63,661元附件一(即附表編號1):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20:50:35至 20:50:38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結帳。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該組顧客離開監視器畫面。 0000-00-00, 20:50:39至 20:51:31 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為下一組男顧客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改成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刷卡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該名男客離開監視器畫面。 0000-00-00, 20:51:31至 20:51:48 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結帳。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臺螢幕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 0000-00-00, 20:51:49至 20:51:56 被告林姎霓在進行第二雙鞋子商品之檢查後,未將該商品進行讀取條碼之動作,即交由被告李佳鴻放入推車中。 0000-00-00, 20:51:57至 20:52:56 被告林姎霓繼續讀取商品條碼動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 0000-00-00, 20:52:57至 20:53:17 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臺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 0000-00-00, 20:53:18至 20:54:18 被告林姎霓為下一組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改成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為顧客現金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附件二(即附表編號4):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20:36:35至 20:37:50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該組顧客離開監視器畫面。 0000-00-00, 20:37:51至 20:39:05 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 0000-00-00, 20:39:06至 20:39:30 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臺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附件三(即附表編號3):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19:56:11至 19:56:50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0000-00-00, 19:56:51至 20:39:05 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 0000-00-00, 19:58:17至 19:59:13 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臺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附件四(即附表編號5):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23:23:38至 23:24:37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顧客以手機行動支付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該名顧客離開監視器畫面。 0000-00-00, 23:24:38至 23:26:06 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臺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 0000-00-00, 23:26:07至 23:26:55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附件五(即附表編號8):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15:50:08至 15:50:17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刷卡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0000-00-00, 15:50:18至 15:51:30 被告林姎霓繼續為下一位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0000-00-00, 15:51:31至 15:51:49 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螢幕,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離開結帳櫃臺後往監視器畫面右上方移動,離開監視器畫面。 0000-00-00, 15:51:50至 15:52:20 被告林姎霓回到結帳櫃臺。另一名工作人員操作收銀機螢幕後離開。 0000-00-00, 15:52:21至 15:52:37 被告李佳鴻擺放商品至結帳櫃臺上。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臺螢幕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 0000-00-00, 15:52:38至 15:54:13 被告林姎霓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 0000-00-00, 15:54:14至 15:56:42 被告林姎霓進行鞋子商品之檢查後,操作收銀機臺螢幕後,客顯機臺螢幕改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李佳鴻手指煙櫃。被告林姎霓從下方櫃子拿出一條煙,進行讀取條碼之動作後,刷卡進行結帳。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0000-00-00, 15:56:43至 15:57:45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李佳鴻回到監視器畫面,被告林姎霓將卡還給被告李佳鴻。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現金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附件六(即附表編號9):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19:22:23至 19:23:16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0000-00-00, 19:23:17至 19:26:09 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螢幕。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臺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附件七(即附表編號10):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20:24:10至 20:25:30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0000-00-00, 20:25:31至 20:28:19 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螢幕,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臺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 0000-00-00, 20:28:20至 20:29:20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刷卡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附件八(即附表編號11):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20:31:00至 20:32:18 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開始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0000-00-00, 20:32:19至 20:35:10 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螢幕,客顯機臺螢幕離開「顧客滿意度調查」顯示畫面。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臺螢幕。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臺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附件九(即附表編號12):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16:10:10至 16:11:01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0000-00-00, 16:11:02至 16:13:25 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臺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 0000-00-00, 16:13:26至 16:14:24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附件十(即附表編號13):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22:13:40至 22:14:11 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將東西拿給其他顧客,顧客拿取商品後離開。 0000-00-00, 22:14:12至 22:16:24 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臺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0000-00-00, 22:16:25至 22:17:19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李佳鴻拿取商品放進購物車。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現金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附件十一(即附表編號14):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22:08:44至 22:09:59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0000-00-00, 22:10:00至 22:13:19 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臺螢幕,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臺螢幕未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0000-00-00, 22:13:20至 22:14:50 被告林姎霓離開收銀櫃臺,走至外側移動購物車後又走回收銀櫃臺內幫忙被告李佳鴻安裝商品至購物袋內。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離開收銀櫃臺往監視器畫面上方走去後停留。被告李佳鴻離開監視器畫面。附件十二(即附表編號2):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21:11:59至 21:14:15 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臺螢幕,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 0000-00-00, 21:14:16至 21:15:55 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臺螢幕,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持續在收銀台螢幕操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附件十三(即附表編號6):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20:57:58至 20:58:39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現金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該客戶操作客顯機臺螢幕。 0000-00-00, 20:58:40至 20:59:41 被告林姎霓為下位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刷卡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0000-00-00, 20:59:42至 21:00:56 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臺螢幕,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畫面結束。附件十四(即附表編號7):
監視器顯示時間 勘驗內容 0000-00-00, 19:33:59至 19:34:59 被告林姎霓為其他顧客進行商品結帳時,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刷卡結帳後,客顯機臺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 0000-00-00, 19:35:00至 19:35:23 被告林姎霓將收據交給顧客後,操作收銀機臺螢幕,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林姎霓拿著購物籃離開收銀櫃臺走至結帳通道後遇到推著購物車之被告李佳鴻後折返回收銀櫃臺。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 0000-00-00, 19:35:24至 19:36:55 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被告李佳鴻將商品放置結帳處。被告林姎霓為被告李佳鴻進行結帳,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全螢幕廣告。 0000-00-00, 19:36:56至 19:37:52 被告林姎霓操作收銀機臺螢幕,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繼續進行商品讀取條碼動作,客顯機臺螢幕顯示商品項目及廣告畫面。被告林姎霓接過被告李佳鴻的卡進行結帳刷卡動作,客顯機台螢幕顯示「顧客滿意度調查」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