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4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怡禎輔 佐 人即被告之夫 李名芳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19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吳怡禎於民國109年6月4日17時45分許,在陳仁才所經營之址設嘉義巿○區○○路000號之○○○機車商行,因機車排氣檢驗問題與陳仁才發生口角爭執,表示陳仁才機車檢驗數據「造假」,陳仁才遂報警請求協助,經警員詹文興獲報前往現場處理。詹文興身著警察制服到場後,陳仁才表示因吳怡禎稱其檢驗數據「造假」,其涉嫌偽造文書,且其故意不讓機車檢驗通過,故向詹文興表示,要對吳怡禎提出刑事告訴,吳怡禎則表示其並未恐嚇陳仁才,另在場陳仁才之子陳文彥亦表示吳怡禎稱其與陳仁才涉嫌偽造文書,詹文興依陳仁才、吳怡禎、陳文彥所述,及客觀情狀判斷,認陳仁才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吳怡禎有妨害名譽、誣告、恐嚇之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詹文興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要求查證雙方身分,並數度請吳怡禎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屢遭吳怡禎當場拒絕,詹文興為處理雙方糾紛,及因吳怡禎為女性,故以無線電呼叫嘉義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下稱南門派出所)巡佐李文雄、警員黃柏源、許博隆、王嘉永、女警許文俐及嘉義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下稱興安派出所)警員林俊廷、女警侯佳景與嘉義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下稱北門派出所)警員蔡佳汶等人到場支援,上開警員均身著警察制服到場,警員王嘉永、許文俐及其他警員亦分別請吳怡禎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配合查證身分,仍遭吳怡禎所拒絕,復因機車並非登記在吳怡禎名下,而有顯然無法查證吳怡禎身分之情形,詹文興、許文俐即先後告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要將吳怡禎帶回南門派出所查證身分,惟吳怡禎堅決表示不願意前往南門派出所查證身分,並拿起店內椅子阻止在場警員靠近,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等人遂使用強制力壓制吳怡禎,並抓住其手、腳,欲將吳怡禎帶回南門派出所查證身分,詎吳怡禎明知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接續犯意,於同日18時23分許至同日18時35分許止,在○○○機車商行,不願配合返回南門派出所,而以腳踢等之方式,接續對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施以強暴,造成王嘉永、許文俐受有手部擦挫傷(紅腫抓痕)之傷害,侯佳景則因而受有雙手臂紅腫之傷害(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許文俐亦被踢及腹部,吳怡禎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警員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等人執行公務。
二、案經嘉義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及程序部分:
壹、被告及其原審辯護人於原審就本案證據能力部分之爭執,及被告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以下證據之證據能力爭執,整理及說明如下:
一、供述證據部分:㈠證人陳文彥、陳仁才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證人即○○○機車商行店長陳仁才、證人陳文彥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證述,係被告吳怡禎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被告及其原審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爭執其等證據能力,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仍持相同見解而爭執,復因證人陳文彥、陳仁才於原審審理時均已到庭具結證述,故尚難認其等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就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有其不可或缺之必要性,故渠2人此部分之陳述,俱應認無證據能力,但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以爭執或減損被告、證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號、第48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證人陳仁才、陳文彥及證人詹文興、王嘉永、侯佳景、許文
俐於原審審理時之陳述(均為依法具結後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本件證人陳仁才、陳文彥及證人詹文興、王嘉永、侯佳景、許文俐於原審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之證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本院本案審判外之陳述(於原審審判中已經踐行包含詰問程序在內之合法調查程序),然既均係向法官所為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其等之陳述自得為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上開證人於原審之陳述均屬誘導詢問、無證據能力云云(本院卷一第563頁),殊屬無據。㈢被告另爭執其本人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亦無證據能力
等語,查被告於109年6月5日之偵訊筆錄,乃檢察官以被告身分所為訊問,為被告本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且經本院當庭勘驗偵訊光碟,勘驗結果如勘驗附表五內容所示(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53至256頁),觀之被告受檢察官偵訊整體過程,並未見被告有遭受強暴、脅迫、詐欺等外力干擾,或不法利誘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依其於偵查中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亦查無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得為證據。則此部分供述證據有證據能力自不待言。況被告於偵訊時仍否認犯罪,亦無自白,自無自白任意性之問題。
二、被告原審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雖曾主張:監視器翻拍照片、證人即警員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受傷照片、證人詹文興、侯佳景密錄器翻拍照片,均無證據能力,因影片才能完整將事實經過呈現出來,照片並非最直接的證據,依據證據最佳原則,影片才有證據能力等語(原審卷第417至422頁)。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主張警員傷勢照片沒有證據能力等語(本院卷一第564頁)。然查:按證據之分類,依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可分為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前者,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其有無證據能力,應視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決定;後者,因係物證而非屬供述證據,自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應依物證程序檢驗之,亦即祇須合法取得,並於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即可容許為證據,而照相機拍攝之照片,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圖像,除其係以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攝取內容,並以該內容為證據外,照片所呈現之圖像,並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當不在上引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範圍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最佳證據原則」,指法院應盡量以原本、直接的原始證據,取代以派生、間接的替代證據調查證據。例如,對扣案兇刀,應盡量將之視為物證,以提示命辨識等方式,取代以書證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方式調查。最佳證據原則之目的,在於法官得以直接檢視原始證據以形成心證、保障當事人清楚知悉證據內容,及確保證據得直接呈現其本質(例如文件之影本原則上均係忠實呈現原本內容此一本質;然槍枝之重量為何,則無法由槍枝照片忠實呈現該本質)。從而,在不違反該等目的,即法官縱使僅調查替代證據,亦不影響心證之形成、該替代證據之真實性已獲確保而不影響當事人權益,及該替代證據係忠實呈現原始證據之狀態等前提下,以替代證據取代原始證據調查,並無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在我國法制框架下援引前述「最佳證據」法則或驗真規定,作為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稱關於電磁紀錄類別之準文書(下稱數位文書,關於證據屬性或類別,則稱數位證據),於刑事訴訟上涉及證據能力有無判斷之解釋參考或為法律續造而言,關於用以證明數位文書內容之證據,並非僅限於數位文書之原件,即令係衍生自數位文書原件而以其他非數位形式呈現之替代品,倘符合諸如:原件佚失或毀損並非舉證方惡意所為、透過司法程序仍無法獲得原件、對造方刻意不提出原件,或對造方就原件替代品之證據適法性並不爭執等條件時,數位文書原件之非數位形式替代品,例如以影印或攝像技術所重製列印或沖洗之紙本或照片等物件,若能通過驗真程序,確認其如同原件般與待證事實間存在關聯性,且滿足其他證據適格性要求而具有合法之證據能力者,即非不得資為判斷審認之依據,此項證據法理之採用,應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不禁。又對於上開非數位形式替代品之驗真,在缺乏數位文書原件可供比對時,憑以判斷其證據關聯性暨證據能力有無之證據種類,包括直接證據及間接證據,且其證明作用不須達一般人均認為真實而完全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斯亦符合我國實務所採略以:涉及犯罪責任及國家刑罰權存否之實體事項始須適用嚴格證明法則,除此以外,關於訴訟程序上諸如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或證據有無證據能力等事項,法院為獲得相關訴訟資料所使用之證據方法,則擁有較廣泛之選擇或裁量自由,暨較寬鬆之證據調查程序及證明程度要求,而從自由證明法則即可之見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卷內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證人即警員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受傷照片、警員詹文興、侯佳景密錄器翻拍照片,雖非原本、直接之原始證據及影片,而為替代證據,然上開照片,並非偽造,或業經原審當庭勘驗警員詹文興、侯佳景密錄器錄影後所擷圖(或稱截圖),或於本院審理期間,經被告聲請完整勘驗被告手機錄影檔案、警員詹文興、侯佳景、許博隆3人密錄器錄影檔案後所為擷圖,且本院同原審並非僅採用替代證據之證明力,而無視影片所呈現之過程,復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均屬物證,本院認上開照片分別由警員、檢察事務官所提供,或係經原審、本院勘驗時所擷圖而成,尚非以非法方式取得,並已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主張其沒有上述物證資料,其向本院聲請付與卷證資料亦無所得,無法作為證據等語(本院卷二第332頁),查被告於原審即有委任辯護人張靜律師,對於本案卷證均有閱卷燒錄攝影之權,於本案全部卷證應已獲取完整資訊,而無缺漏;被告上訴本院後,並未委任辯護人,復曾具狀聲請付與本案卷宗證物影本(被告聲請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97號全卷影本1件、109年度易字第719號全卷影本1件、111年度聲字第582號全卷影本1件、109年度核交字第1481號全卷影本1件、109年度偵字第5020號全卷影本1件、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090702005號卷全卷影本1件、111年度聲字第550號全卷影本1件、光碟14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及111年2月18日施行之「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已明文賦予審判中被告請求付與全部卷證影本之權利。經本院准予被告所請而於111年10月11日付與被告親收,有被告親自簽名收受之本院送達證書1份可參(本院卷一第525頁),其餘自被告於111年10月11日聲請付與後之本院新增卷證資料,亦經被告於112年8月31日當庭請求付與後,本院已於112年9月11日裁定准予所請,有本院112年9月11日裁定1份可稽,且已發函通知被告到院領取(迄至本判決宣判期日均未到院領取),整體以觀,被告之卷證資料獲知權利均受保障而無缺漏,上述物證資料影本均裁核交付被告為其所持有無誤,至被告有經合法通知未前來本院領取上開卷證資料影本,亦屬其自我決定,自不容被告泛指其對上述物證資料均無所知云云,而空言否認證據能力。
四、另查,㈠被告原審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及具狀雖另主張:證人詹文興、王嘉永、許文俐出具之職務報告、證人詹文興密錄器擷圖上之文字說明、檢察事務官勘驗證人詹文興密錄器擷圖上之文字說明,均不具有證據能力等語(原審卷第
71、78頁),惟本院同原審並未以上開資料作為被告有罪認定之依據。㈡至於本院因被告於112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當庭聲請為查明本案案發現場執行警員究有錄製幾份密錄器影像(本院卷一第589頁),以「本件案發現場處理之警員計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巡佐李文雄、警員詹文興、黃柏源、許博隆、王嘉永、女警許文俐等6人、興安派出所警員林俊廷、女警侯佳景等2人、北門派出所蔡佳汶警員,共計9人,除詹文興、侯佳景、王嘉永之密錄器檔案業經提出在卷外,其他警員是否均有密錄器檔案?」等語詢問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經以:⒈該分局以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0698號函暨附件職務報告3份(警員王嘉永112年2月20日職務報告、警員林俊廷112年2月12日職務報告、警員蔡佳汶112年2月9日職務報告)及檢附警員許博隆密錄器影像光碟1份(本院卷二第7至13頁),說明本案現場有警員使用密錄器錄製之檔案除原審已提出之警員詹文興、王嘉永及侯佳景之密錄器錄影檔案外,尚補送警員許博隆密錄器影像光碟,其餘在場警員(巡佐李文雄、警員黃柏源、警員許文俐)之密錄器或因影像業已用於其他公務蒐證影像已遭覆蓋,或未使用密錄器而為回覆;再⒉本院卷附之同分局112年6月6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2297號函暨附件警員王嘉永112年5月31日職務報告1份亦重申在場巡佐李文雄右手所持錄影蒐證密錄器,因迄今已過3年,密錄器業已用於其他公務蒐證當時影像已遭覆蓋亦未備份等情(本院卷二第279至281頁),上述卷附職務報告係警依本院函詢、回覆之公文書,僅係為釐清本件案發現場執行警員蒐證之影像檔案之數量,亦非以上開回函、警員職務報告等資料作為被告有罪認定之依據(且別無證據證明該等製作之公務員有故為虛偽記載之必要)。㈢稽此,爰均不予贅述此部分證據能力之有無,附此敘明。
貳、按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並為保障被告訴訟權,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而所謂證據能力,係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如證言須經具結、自白須出於任意性等;所謂合法調查,係指法院依法律所定各種證據之調查方式,踐行調查之程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一、按案發現場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係利用科技電子設備取得之證據,其所呈現之聲音、影像內容,與供述證據性質不同,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以該證據之取得是否合法為斷,不適用傳聞禁止法則,若取得證據之機械性能與操作技術無虞,該錄音、錄影內容之同一性即無瑕疵可指,倘其取得之過程並無違法,則該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經以科技電子設備播放所呈現之聲音、影像內容,自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參照)。以具有證據能力之原始電磁紀錄等數位證據作為證據時,法院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踐行調查程序,亦即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否則依同法第155條第2項關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之規定,禁止憑以認定事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因自動監視錄影而拍攝儲存於電腦設備之數位檔案,乃全憑機械力拍攝取得,未經人為操作,或伴隨有人之主觀意見在內,自有證據能力。法院如以之為物證,亦即以該自動監視錄影、電腦設備及其內儲存之數位檔案之存在或其外部形態為證據資料,其調查證據之方法,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之規定,提示該自動監視錄影、電腦設備及其內儲存之數位檔案,命被告辨認;如係以該數位檔案之內容畫面作為證據資料,而該等畫面業經檢察官或法院實施勘驗,製成勘驗筆錄,則該筆錄已屬書證,法院調查此項證據,如已依同法第165條第1項之規定,就該筆錄內容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即無不合。原審以及本院均以卷附被告手機錄影檔案、警員詹文興、侯佳景密錄器錄影檔案內容,本院另增以警員許博隆密錄器錄影檔案內容,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而各該檔案畫面業分經原審、本院依法當庭實施勘驗,均由被告辨認及表示意見,並製成勘驗筆錄,本院復已於審判期日就各該勘驗筆錄內容向被告及輔佐人提示告以要旨,被告及輔佐人亦均逐一表示意見,有各該勘驗筆錄及審判筆錄可稽,已合乎刑事訴訟法規範之證據調查程序,被告空言所指本院調查程序違法云云,自無可採。
二、被告一再抗辯其於本院歷次準備程序開庭筆錄(本案於111年11月24日行第一次準備程序、於112年2月4日、112年3月17日、112年4月14日、112年5月25日行準備程序依被告聲請勘驗被告手機錄影檔案、警員詹文興、侯佳景、許博隆密錄器錄影檔案及被告109年6月5日偵訊錄影光碟,勘驗結果詳勘驗附表一至五所示)所記載其供述部分有經竄改造假、無證據能力一情,然而上述歷次準備程序開庭筆錄均經被告敘明「聲請調閱法庭錄音係為核對與審判筆錄是否符合,以維護其權益」為類同理由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審認其聲請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而具「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事由,分別於①112年2月7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004號、112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准予轉拷付與111年11月24日、112年2月4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經送達被告於112年3月17日收受(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一第572-15頁);②112年3月28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33號裁定(准予轉拷付與112年3月17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經送達被告於112年4月14日收受(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二第168-11頁);③112年4月24日以112年度聲字第352號裁定(准予轉拷付與112年4月14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經送達被告於112年5月25日收受(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二第224-11頁);④112年5月2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495號裁定(准予轉拷付與112年5月25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經送達被告於112年8月31日收受(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二第270-1頁);⑤112年9月11日以112年度聲字第805號裁定(准予轉拷付與112年8月31日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付與歷次法庭錄音光碟,且除被告於上述各次準備程序開庭後均聲請交付開庭筆錄外,另裁定將被告於111年10月11日聲請付與之本院卷影本後之本院卷宗證物影本完整付與(裁定書見本院卷二第369頁),然迄於本案審理期間至審理終結(含言詞辯論終結後7日內),甚至迄至宣判期日,均未見被告及其輔佐人提出或具體指明本院歷次開庭筆錄有何竄改、違背被告本人供述意旨之處,或於歷次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之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亦得於次一期日前;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之。核對結果,如審判筆錄之記載確有錯誤或遺漏者,書記官應即更正或補充;如筆錄記載正確者,書記官應於筆錄內附記核對之情形。」辦理審判筆錄記載之更正或補充;再者,關於被告一再質疑本院書記官製作準備程序筆錄並無逐字記載其所述意見,有違背其意思顯有不實云云,惟按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關於訊問筆錄之製作規定,並未嚴格要求必須一字不漏、完全照載,且我國財政支出的司法投資有限,無如美國有速記人員之編制、協助,實務上記載其陳述要旨,如不失原意,尚難苛責,況同條第2項至第4項定有關於交付閱覽,附記請求意見、簽認無訛等配套措施,足以確保筆錄記載和陳述意旨的大略一致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按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製作筆錄應「記載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至於究應「逐字記載」或「記載要旨」,並無特別明文規範,且在司法實務上,筆錄通常不會依受訊問者陳述逐字地記載。而是由訊(詢)問者在聽取受訊問者所為陳述後,擷取受訊(詢)問者陳述之大意,整理受訊問者陳述所為的摘記,製作筆錄。為了避免筆錄內容記載過多與案件判斷無關的事實,及為求將來整理案情方便,往往會自行整理受訊問者所為的陳述,而僅保留與構成要件相關之部分,使整個筆錄為簡化、明晰。則針對被告反對筆錄於適當時記載要旨,本院已當庭裁示「法官徵詢全體到庭之人意見後,雖被告及輔佐人表示反對簡要記載,但基於法院開庭設備及司法進行程序之必要,且法院開庭均有錄音,若有記載爭執部分均有錄音可憑,為使訴訟程序順暢僅記載要旨,並以電子卷證為之,以利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卷一第557至558頁),於審理程序時裁示「審判長徵詢全體到庭之人意見後,認為本審判期日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僅記載其要旨,並以電子卷證為之,以利程序之順利進行」在卷(本院卷二第331頁)。況以,本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之進行過程均有錄音,筆錄雖有未就被告供答內容逐字記載,而有擷取大意摘要記載之情形,但已依被告當庭請求詳為紀錄,並有更正其所質疑部分用字未精確之處,關於被告於本案否認犯罪之辯解、證據調查之爭執,仍核與被告之陳述內容相符,並無記載不實或扭曲原意之情,前後審視並無違反被告所述之意旨,被告以事後自我認知及臆測而逕自解讀亦非可採。
三、另按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法院並應予當事人、辯護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1第1項及第288條之2定有明文;再按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以及法院並應予當事人、辯護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乃為強化當事人訴訟法上地位,而於法院踐行合法調查程序之過程中,賦予被告就各項證據得以有效彈劾、爭辯,並使當事人及上開各訴訟關係人,得就各項證據資料之憑信性及其與待證事項間之關聯性表示意見,或請求調查反證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爭執證據之證明力,以落實當事人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權利,俾法院據以形成正確之心證。是各該規定所指表達意見及辯論證明力之適當機會,應由法院依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及程度而為判斷,祇以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權利為已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檢察官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雖被告及輔佐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有上述之爭執,除上開說明已詳述本院採認之有無證據能力理由外,卷附被告手機錄影檔案、警員詹文興、侯佳景、許博隆密錄器錄影檔案內容均經本院逐一勘驗,且均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輔佐人在場表示意見,嗣於本院審理時一一提示(以電子卷證數位方式投影提示),已如前述,上述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被告及輔佐人均逐一表示對各項證據及證明力之意見,並無缺漏,且已有所主張,本院已踐行合法調查之程序而得作為審理判斷之依據,對其訴訟上之防禦權利保護已足;被告及輔佐人對於本判決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本院審理時調查證據之程序,徒憑己見任意指摘不符合法調查程序,並無提出具體爭執所在,均難謂可採。
乙、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吳怡禎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因機車排氣檢驗問題,與證人陳仁才發生口角爭執,證人詹文興其他警員等人陸續到場後,有要求其出示身分證件,其表示拒絕,並拿起椅子,警員有使用強制力將其帶上警車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執行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說陳仁才偽造文書,也沒有要對陳仁才提告,何況,我也沒有犯罪嫌疑,是陳仁才有犯罪嫌疑,所以警察沒有依據要我出示身分證件。我拿起椅子是要防禦,保護自己,警員如果要是帶我走,不需要那麼多人,是因為警察要強制押我過去,才那麼多人來。我被警察帶上車,雙手雙腳都被警察抓著,我不可能以腳踢警員,警員手受傷,不是我造成的云云。上訴後,依上訴狀記載及在庭辯稱略以:㈠⒈證人陳文彥、陳仁才說謊,原審卻納為證據。⒉本案有8、9位警員強制帶被告回派出所,卻僅有3位警員提供密錄器,其中王嘉永的密錄器還被消音處理,請法院要求其他警員均提供密錄器。⒊辯護人未盡力幫被告辯護,未理會被告主張,並私自替被告聲請法官迴避。⒋原審判決中寫道詹文興警員當場認被告、陳仁才有犯罪嫌疑(方才要求查驗身分),為錯誤,且竄改出庭筆錄。(被告主張警員一開始認為係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⒌被告在衝突過程中,至少15次以上要求警員拿出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就願意提供身分查證,然警員置之不理,且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都有規定很清楚,被告有權利表明異議,表明說如果警察不具合理懷疑就不當進行盤查,被告可以要求異議,並要求將異議作成書面,這是被告的權利。所以警察沒有資格要求被告拿出身分證,如果沒有犯罪證據也不是現行犯,他沒有資格叫被告拿出身分證。⒍被告係因警員施加暴力及控制力方才因本能而掙扎,並無檢察官所說之攻擊警員情事,警員之傷勢係因壓制被告時互傷或跌倒所造成。又詹文興密錄器檔案202_009之2分09秒中被告有腳踢警員許文俐的肚子。其實那時候被告被4個警察壓制在地上,雙腳是著地的,完全沒有踢的動作,這在錄影帶都可以證明。而且是許文俐強拉我,反作用力自己跌倒的。㈡綜上所述,請撤銷原判決,諭知無罪判決等語(被告111年9月2日上訴狀、更正狀、本院111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11至20、251至260、555至556頁)。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辯稱:「我已經在上訴的時候說所有的開庭筆錄都與實際開庭不符合。我也請求整個播放第一審的開庭,才能了解第一審完全違法審判、犯罪審判。在第二審也告訴我說,第二審跟第一審都說我有承認照片,擷圖的照片要當證據,那是因為法官與張靜(被告原審辯護人)串通,因為如果我否認這個要當證據,但是張靜說,法官說照片要當證據,我就說不,我反對當證據,法官問張靜說擷圖照片是否可以當證據,張靜說可以用作證明力,但是刑事訴訟法,既然不能當證據怎麼會有證明力?然後法官拿這樣來說我已經答應了這個擷圖照片要當證據。」等語(本院卷二第332頁)而否認犯罪,主張應認為其無罪。則本案之主要爭點在於㈠本件警察是否因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為查證被告身分,故要求被告出示證件、帶往派出所查證身分,及使用強制力之行為?是否均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規定,為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警員查證被告身分證是否合法?如仍無法查證該人民身分時,是否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如遇該人民抗拒,並得使用強制力?㈡被告堅決表示不願意前往南門所查證身分,並拿起店內椅子阻止在場警員靠近,證人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等人遂使用強制力,要將被告帶回南門所查證身分,則被告明知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是否基於妨害公務之接續犯意,對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施以強暴,以此妨害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執行公務?㈢被告本案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
二、經查:㈠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因機車排氣檢驗問題,與證人陳仁
才發生口角爭執,證人詹文興其他警員李文雄、黃柏源、許博隆、王嘉永、林俊廷、及女警許文俐、侯佳景、蔡佳汶等人陸續到場後,過程中有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件,其表示拒絕,並拿起機車行店內椅子,警員有使用強制力將其帶上警車等事實,業據證人陳仁才、陳文彥、詹文興、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原審卷第237至271、291至325、355至377頁),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證人即警員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受傷照片3張、監視器翻拍照片及證人詹文興密錄器翻拍照片103張(警卷第18至21頁,核交卷第17至121頁)、被告於110年3月8日提出準備狀所附之(由被告原審辯護人自行製作)證人詹文興密錄器譯文、證人侯佳景密錄器譯文、被告手機錄影錄音譯文(原審卷第81至162頁)、原審勘驗筆錄各1份含附件勘驗譯文3份、暨證人詹文興、侯佳景(原判決誤載為王嘉永)密錄器翻拍照片10張在卷可參(原審卷第209至217頁),此部分事實,核先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綜合其抗辯理由,其以「我根本沒有犯
任何罪,警察要查驗身分,因為有犯罪嫌疑,但我沒有犯罪,所以我可以拒絕警察查驗身分」為主要抗辯核心;然本件警察係是否因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為查證被告身分,故要求被告出示證件、帶往派出所查證其身分,及使用強制力之行為,均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規定,為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⒈首按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
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之人,查證其身分。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⑵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⑶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範查證身分之臨檢發動要件,其中第1項第1款規定:「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目的在使警察能事先預防犯罪發生及防止危害產生,其依客觀情況或專業經驗,經合理判斷後認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得查證身分,因此時犯罪已存在或瀕臨發生之邊緣,常會於查證身分後,刑事調查作為隨即發動;同法第7條規定查證身分之程序,為查證身分,警察得為攔停、詢問姓名及年籍資料、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有明顯事實時得檢查身體及所攜帶物等措施。立法目的是在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與憲法保障隱私、行動自由、人性尊嚴之間取得衡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對於犯罪預防之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作為,以有「合理懷疑」為已足,亦即應審酌警察依據情資、經驗及當時事實狀況等情事所作之具體合理推斷為其認定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68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案緣由,係被告於案發時、地因其使用機車排氣檢驗問題
,與證人陳仁才發生口角爭執,經證人陳仁才報警,警員始獲報到場處理乙節,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所自陳(原審卷第426至427頁),並核與證人陳仁才、陳文彥、詹文興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此部分相關情節相符(原審卷第238、250、356頁),而至現場之警員均身著警察制服,並無誤認渠等並非執法人員之可能;復有被告手機錄影錄音譯文(原審卷第135至138頁)、原審勘驗筆錄(勘驗①被告手機錄音、錄影內容、②警員詹文興密錄器錄音、錄影內容、③警員侯佳景密錄器錄音、錄影內容,見原審卷第203至204頁)含附件勘驗譯文3份(①第一部分:證人詹文興密錄器譯文、②第二部分:被告手機錄音譯文〈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74808勘驗段落:04:22至04:50〉、③第三部分:被告手機錄音譯文〈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74808勘驗段落05:25至06:20〉,見原審卷第209至211頁)在卷可查,先予敘明。
⒊本院進而依被告聲請,詳為勘驗卷附⑴被告手機錄影檔案、⑵
警員詹文興密錄器錄影檔案、⑶警員侯佳景密錄器錄影檔案(上述檔案光碟、隨身碟附在原審卷卷證證物袋),並以下列:①前述被告110年3月8日原審準備狀所附之詹文興密錄器譯文、侯佳景密錄器譯文、被告手機錄影譯文(原審卷第81至162頁)、②被告上訴狀檢附上述「110年3月8日原審準備狀所附之詹文興密錄器譯文、侯佳景密錄器譯文、被告手機錄影譯文(證物文件2)」之被告手寫訂正版(本院卷一第25至104頁)為勘驗對照(以數位設備播放投影於法庭現場螢幕),檢視該等譯文與上述錄影檔案影像聲音是否相符。
另經本院詢問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檢送另一在場警員許博隆密錄器錄影檔案(函送過程如前述),亦經被告聲請勘驗,勘驗結果如勘驗附表一至四(勘驗附表一:被告手機錄影畫面〈於112年2月4日準備程序勘驗,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一第587至620頁〉、勘驗附表二:警員詹文興密錄器檔案內容〈於112年3月17日準備程序勘驗,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01至144頁〉、勘驗附表三:警員侯佳景密錄器檔案內容〈於112年4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79至217頁〉、勘驗附表四:警員許博隆密錄器檔案內容〈於112年5月25日準備程序勘驗,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35至258頁〉)所示,係就各次光碟之影像完整顯現,並做成紀錄。從上述勘驗所得,首先可證明⓵被告與證人陳仁才在警員到場前,雙方在「○○○機車商行」內之爭執對話內容(被告手機檔案)、⓶警員詹文興獲報到場後與被告、證人陳仁才等在場之人對話內容、⓷警員詹文興請求支援後,先後有警員王嘉永、許博隆、巡佐李文雄、警員黃柏源、林俊廷、及女警許文俐、侯佳景、蔡佳汶等人陸續到場,警員詹文興、王嘉永、許文俐等與被告對話及肢體互動影像,此亦為到場支援之警員許博隆在旁側錄,⓶、⓷部分於警員詹文興、王嘉永及許博隆密錄器錄製有完整之檔案;觀諸上述錄影畫面所錄製之當時現場情況,錄影畫面影像連續、流暢,畫面中被告與證人陳仁才、警員詹文興及其他在場警員等對話情況自然,並無中斷、刻意插播等情,顯無偽造變造或刻意剪輯之情事,況且關於本院勘驗被告手機錄影檔案之譯文、警員詹文興、侯佳景密錄器錄影檔案之譯文(即本院勘驗附表一至三部分之勘驗筆錄),均係依前述②被告所具之上訴狀所檢附之「110年3月8日原審準備狀所附之詹文興密錄器譯文、侯佳景密錄器譯文、被告手機錄影譯文(上訴狀證物文件2)」之被告手寫訂正版(本院卷一第25至104頁)為勘驗對照,該等被告提出之譯文及訂正版譯文,分係被告於原審委任辯護人所提出,或被告親自校對後提出訂正版譯文,加以對照並逐字比對後所為鉅細靡遺之紀錄,詳實無訛。綜理上述勘驗筆錄內容,本院依勘驗所得與採認被告構成本件妨害公務犯行之理由說明如後。
⒋本件到場執行職務之警察係合理懷疑,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或
有犯罪之虞,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規定,查證被告身分之認定理由:
⑴就本案發過程之初,在證人詹文興未到場處理之前,依被告
與證人陳仁才之對話內容,「陳仁才:沒有關係啦,等一下警察會來作筆錄啦」、「被告:你在恐嚇是不是?」、「陳仁才:我正當的生意人,妳到這裡給我亂」、「被告:我在亂什麼?」、「陳仁才:我驗不合格妳去告我沒關係喔,妳到這邊亂什麼」、「被告:我在跟你反應不行嗎。我會看到底是誰在恐嚇」、「陳仁才:你就是在亂啊,沒有關係啊,什麼恐嚇?你要來恐嚇,我叫你說,派出所等一下馬上就會來」、「被告:對,我就在等你。哼,他用警察來恐嚇阿」、「陳仁才:妳給我恐嚇啊。(略)等一下,反正警察來寫筆錄就對啦」、「被告:寫筆錄是你要決定的嗎?」、「證人陳仁才:嘿阿,當然啊,我要(依本院勘驗應為「告」)你恐嚇啊,對不對?你在這裡我是生意場欸」、「被告:沒關係,你就告,我就告你誣告」等語,有被告手機錄影錄音譯文、原審勘驗筆錄含附件勘驗譯文各1份在卷可查(原審卷第138至140、210頁),依本院勘驗附表一所示被告手機檔案名稱「VID—00000000—174808」確有上述內容(本院卷一第595至600頁);可知被告與證人陳仁才因機車排氣檢驗問題為爭執,被告認為證人陳仁才要叫警察過來、製作筆錄,證人陳仁才是在恐嚇被告,而證人陳仁才也反指被告才是恐嚇,要對被告提告恐嚇,對此,被告也要對證人陳仁才提告誣告。
⑵再者,依前述本院勘驗附表一內容,在證人詹文興未到場前
,復依被告與證人陳仁才、陳文彥之對話內容:「陳仁才:你這驗的過,我跟你說,他為什麼會過。是偷轉吃過的,螺絲去偷調啦」、「被告:應該是你做的事情吧」、「陳仁才:我給妳驗不過是正常的啦,別走,等一下派出所會派警察過來,在這裡等。(略)妳如果說車子騎到很燙就過,妳那清油就不可能,一定要偷轉接去偷轉啊,對不對?風給它放大力一點會過?」、「被告:應該是你吧,你憑什麼資格這樣說別人,應該是你吧」、「陳仁才:(略)在這裡驗不過,馬上給妳驗得過,他一定給妳偷轉接的啊」,「被告:反正你的數據也在這裡嘛,都可以驗得出來阿,你有沒有造假啊」,「陳文彥:我們沒有造假拉,那個沒辦法造假啦」,「陳仁才:我告你誣告啊,對不對,你說我造假,對不對,我又沒造假,你要賠償我的損失,名譽損失」等語(本院卷一第595、596、600、601頁),此亦同於前述被告手機錄影錄音譯文、原審勘驗筆錄含附件勘驗譯文各1份之記載(原審卷第136、141、210至211頁),已顯示被告曾因證人陳仁才表示被告機車排氣得以檢驗通過,質疑是其他店家偷轉接螺絲,被告則反質疑是被告數據「造假」,故證人陳仁才要告被告誣告、要被告賠償其名譽損失之情。
⑶參以,證人陳仁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警員到場前,因認
被告前往○○○機車商行來,質疑我們檢驗數據造假,依照當下的對話內容,我有說要告被告誣告、恐嚇,要被告賠償名譽損失等語(原審卷第357頁);證人陳文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是因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不合格,與我們發生口角爭執,說我們「造假」,質疑我們偽造文書,陳仁才才打電話報警,要告她恐嚇、誣告,希望警察到場、製作筆錄等語(原審卷第238至241、247頁),可徵在證人詹文興未到場前,證人陳仁才即有表示欲對被告提告恐嚇、誣告,要被告賠償其名譽損失之語,嗣證人詹文興抵達現場後,證人陳仁才即向證人詹文興表示「……她驗不過,從剛才一直亂到現在,說她現在在搜證錄音啦(國語),她驗不過,說我去偽造有的沒有的,這樣不要緊,不要緊,嘿〜……(台語)」、「我拜託你寫個筆錄,因為她要告我,我也要告她(台語)」,故證人詹文興即陸續向被告表示「妳的資料麻煩一下」、「妳的證件借一下」、「證件?我要先了解雙方資料」、「我現在到場了,警察到場,我要先確認身分」、「再來說要提告再來提告啊。要來回派出所作筆錄,要提告到法院去講,好不好?麻煩證件借一下」、「現在我叫妳出示身分證件」、「我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依照警職法(誤載為警執法)第6條、第7條、第8條」,在過程中,被告則向證人詹文興表示「你為什麼認定說是我在恐嚇他?」、「我有犯罪嗎?」,證人陳文彥亦有告訴證人詹文興「她一直在說我給她偽造」,而證人詹文興再詢問證人陳仁才「你要告她什麼?」,證人陳仁才表示「沒有」,但緊接又說:「她剛剛說我偽造文書啊,我給她驗不過」等語,此依本院勘驗附表二所示警員詹文興密錄器檔案名稱「2020_0604_175801_001」、「2020_0604_180102_002」確有上述內容(本院卷二第
115、116、117、118頁)。⑷證人陳文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警員到場後,陳仁才有跟警
員說「她驗不過,說我去偽造有的沒有的」、「她剛剛說我偽造文書啊,我給她驗不過啊」,我也有跟警員說被告說我們偽造,之後他再跟警員說「因為她要告我,我也要告她」,希望警察做筆錄,警員就要求被告將證件拿出來,要確認身分等語(原審卷第241至242、247頁);證人詹文興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109年6月4日下午,我是接獲通報前往○○○機車行處理被告與陳仁才排氣檢驗的糾紛,他有跟我說「她驗不過,說我去偽造有的沒有的」,表示被告因為機車驗不過,說他去偽造,陳文彥也有表示被告一直在說他與陳文彥偽造,他拜託我製作筆錄,他又說「因為她要告我,我也要告她」、「她剛剛說我偽造文書啊,我給她驗不過啊」,表示他要與被告互告,雖然當場被告沒有說要告陳仁才偽造文書,但因偽造文書是公訴罪,仍會確認他有無偽造文書的犯罪嫌疑,所以他也說要對被告提告,我覺得他要提告的可能是妨害名譽、誣告、恐嚇,已經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合理懷疑」,所以我才會跟被告說「你的資料拿出去」,我指的資料是得以辨別身分的資料,如身分證、駕照之類,對被告查驗身分等語(原審卷第250至251、253至254、269至270頁),從而,由上開勘驗內容、證人陳文彥及詹文興之證詞可知,證人詹文興到場後,被告雖未指謫證人陳仁才偽造文書,要提告證人陳仁才偽造文書,但因被告之前有表示證人陳仁才機車檢驗數據「造假」,而證人陳仁才認為被告是質疑其有偽造文書,要求警方製作筆錄,復當下證人陳仁才固未明白表示提告的罪名,但證人詹文興依其經驗,認為證人陳仁才有可能提告者,為妨害名譽、誣告、恐嚇之告訴,故證人詹文興以此綜合判斷,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構成要件。況證人詹文興是接獲通知有民眾報案而到現場,亦非隨機臨檢、盤查,自與被告所舉警員違法「盤查」而生之案例迥異而不相符。
⑸再者,證人王嘉永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當天我是接獲詹文
興的通報,才前往現場支援被告與機車行互控的糾紛,店家表示說被告滋擾營業,指稱店家不讓被告機車檢驗通過,是為了賺被告的錢,被告則說機車行故意不讓她的車子驗過,我們合理懷疑認為被告與機車行有犯罪之虞,所以我們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要查驗身分,我也有告知被告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要向被告查驗身分,還有其他人重複請被告出示證件等語(原審卷第292至295、309頁)。由上可知,證人詹文興、王嘉永均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令被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查證其身分之行為,屬依法執行職務,乃屬正當。
⑹雖被告辯稱:我並無犯罪嫌疑,警員不得依據警察職權行使
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我查驗身分云云。且其原審辯護人亦以:被告與證人陳仁才,僅屬民事糾紛,並非刑事糾紛,且證人陳仁才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其沒有對被告提告的意思,況證人陳仁才所說「因為她要告我,我也要告她」,是附條件的告訴,不生告訴之效力,故被告無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等語為其辯護。惟查:
①就證人陳仁才提告者,究為刑事或民事告訴,證人詹文興於
原審審理時雖先證稱:「(問:就你當時的理解,陳仁才說他跟被告要互告,是指要互告刑事還是民事案件?)當場理解應該屬於民事糾紛」等語(原審卷第251頁),表示被告與證人陳仁才間僅是民事糾紛。然經檢察官再行向證人詹文興確認,其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若現場確認是民事,我們會講解民事糾紛的話,警方不會介入處理,只是若雙方還有疑慮覺得不是民事糾紛,仍會請雙方到派出所,所以雖然可能是民事糾紛,但還是要先釐清是否有刑事案件的可能,因陳仁才有跟我說「她剛剛說我偽造文書啊,我給她驗不過啊」,陳文彥也有跟我說「她一直再說我們給她偽造」,我有詢問陳仁才告什麼,陳仁才說「她剛剛說我偽造文書啊,我給她驗不過啊」,我認為陳仁才說「因為她要告我,我也要告她」,依據雙方的指稱,是要互相提出刑事告訴,陳仁才是涉嫌偽造文書,但陳仁才認為他沒有偽造文書,覺得被告這樣是恐嚇、滋擾店家營業行為,故有必要釐清雙方身分,所以我才會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要求雙方出示識別身分的資料等語(原審卷第252至256、266至267頁),可見證人詹文興雖有生本件可能為民事糾紛之疑慮,但因證人陳文彥、陳仁才均表示被告質疑其等檢驗數據「造假」,因而涉嫌偽造文書,證人陳仁才為被害人,要向被告提出告訴,從而,證人詹文興據此認為證人陳仁才有提出刑事告訴之意,方判斷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被告查驗身分,自屬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至證人陳仁才固未明確告知證人詹文興其提出告訴之罪名為何,然證人陳仁才係經營○○○機車商行之生意人,為一般通常之百姓,殊難要求證人陳仁才需熟知法律,進一步需明確告知警員提告之罪名,參以,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祇須表示訴究之意思為已足,不以明示其所告訴者為何項罪名為必要(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281號判例意旨參照),益見證人陳仁才不必明確指出告訴之罪名。
②證人陳仁才於原審審理時雖另證稱:我當時跟被告的對話,
雖然有說要告被告恐嚇、誣告,並要被告賠償其名譽損失,之後警員詹文興到了,我也有向詹文興表示「因為她要告我,我也要告她」,但我內心沒有意思要去提告,我只是要警察主持公道等語(原審卷第356至359頁),表示案發時證人陳仁才內心沒有要向被告提告之真意。惟證人陳仁才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警員問我要提告什麼時,我也沒有明白的表示跟他說沒有要告被告,但他聽到我要跟被告互告,所以就有要求我跟被告出示身分證等語(原審卷第359頁),顯見縱使證人陳仁才固並無提告之真意,目的僅係要求警員到場處理、排解,惟此僅屬證人陳仁才之內在意思,且衡諸常情,證人陳仁才斯時為○○○機車行之經營者,為免與被告繼續在店內爭執,故撥打110報警,要求警員到場處理,藉此勸退被告離開,所在多有,而證人詹文興接獲報案到場處理,自無法瞭解、得知證人陳仁才之內心真意,證人詹文興依據證人陳仁才、陳文彥之指述,及現場客觀之情形,主觀上因證人陳仁才告以「因為她要告我,我也要告她」、「她剛剛說我偽造文書啊,我給她驗不過」,而認證人陳仁才要向被告提出刑事告訴,故判斷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乙節,堪以認定,至於事後,被告與證人陳仁才是否有提告之真意,要屬另事,無法以此逕認證人詹文興當下,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3款查證身分規定,向被告查驗身分,有何違誤之處。至於證人陳仁才上開所述「因為她要告我,我也要告她」,並非如同「如果她要告我,我也要告她」般所示告訴附加條件,故證人陳仁才其告訴是否屬附條件之告訴,已屬有疑。告訴之意思表示,形式上必須具備確實性,不得附加條款,倘所附條款係告訴所必須之要素,則全體訴訟行為(告訴與所附條款)均屬無效,不能認為其有告訴之存在,固不生告訴之效力。惟退步言之,縱認證人陳仁才係附條件之告訴,故其告訴無效,然告訴與否,在告訴乃論之罪,僅屬訴訟條件的欠缺,仍許其於起訴後補正(司法院院字第2105號解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尚難認證人詹文興遂不得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被告查驗身分。
⒌本件警員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一再要
求被告出示證件,被告仍拒絕、不願配合出示,且因顯然無法查證身分,警員遂請被告上警車欲帶往派出所查證,被告拿起椅子抗拒,警員始使用強制力,合力將被告帶上警車返回派出所查證身分之認定理由:
⑴依本院勘驗附表二所示警員詹文興密錄器檔案名稱「2020_06
04_175801_001」、「2020_0604_180102_002」、「2020_0604_180402_003」、「2020_0604_180702_004」、「2020_0604_181002_005」,顯示有以下內容:「詹文興:嘿〜現在我叫妳出示身分證件。吳怡禎:我有犯罪嗎?詹文興:我有說妳犯罪嗎,我查證……我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吳怡禎:對,那我可以我拒絶。」、「詹文興:那我就依法把妳請回派出所,好不好?吳怡禎:我不會去。詹文興:一定要去。吳怡禎:我不會去。詹文興:依照警執法(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第8條齁。」、「詹文興:(呼叫中)那個……○○路000號糾紛,不出示證件,要帶回派出所查證,麻煩派人來載人一下。妳要不要出示證件?吳怡禎:不要。」、「警察(應為警員王嘉永):依法,妳也是要依法,那我們現在查驗身分,就是妳先讓我們查證身分。吳怡禎:你這個其實已經可以查證身分了。警察:這是妳的車子嗎?吳怡禎:對。警察:本人的嗎?詹文興:不是。吳怡禎:不是本人。警察:不是妳本人的我們當然沒有辦法查到妳的身分啊,對不對,所以你現在就是給我們查證件,我們一步一步來,妳懂我的意思嗎?」、「警察:妳沒有給我們身分,我們怎麼造成去慢慢處理」、「吳怡禎:我犯了什麼,我不用,我犯了什麼,你這種恐嚇的行為,他一直在恐嚇,然後你們不處理。詹文興:我們沒有不處理啊。警察:妳沒有給我們身分,我們怎麼造成去慢慢處理……。詹文興:我跟妳說照程序。警察:我們連妳叫什麼名字,連妳什麼名字、住哪裡,我們都不知道。」、「詹文興:啊妳要不要出示證件?」、「詹文興:現在時間109年6月4日18點03分啦齁,我們可以帶回妳查證3小時齁,妳可以通知指定親友跟律師到場,這樣跟妳告知……吳怡禎:我法律讀的比你還熟啦……警察:好。
吳怡禎:沒關係,我就給你放過去,然後給你們督察看…哼,你先把我犯罪嫌疑的證據拿出來,我才給你身分證。」、「警察:……這邊有人報案,我們要依法對妳查證身分齁,請妳配合我們回派出所接受調查,以上,妳有沒有要配合?」、「警察:妳要不要出示妳的證件,我就問妳這個而已,要不要?吳怡禎:不會。警察:不要齁?」、「警察:小姐,妳有沒有要提供妳的資料給我們查證?」、「女警(應為警員許文俐):沒關係,我們查一下身分就好」等語(本院卷二第116、117、121、122、125、126、127頁),顯見被告經多名警員多次要求出示證件,被告仍拒絕出示證件,亦無透露其年籍資料,且因機車車主非被告本人,在場警員顯然無從依機車車籍查驗被告身分。
⑵又警員係在被告拿起椅子,警員再開始使用強制力乙節,亦
有前述證人詹文興之密錄器譯文,及證人詹文興、王嘉永密錄器翻拍照片10張在卷可查(原審卷第100至101、213至217頁),經本院勘驗附表二所示警員詹文興密錄器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202_009」,影像及對話內容顯示:(畫面時間〈下同〉00:01:49吳怡禎拿起椅子擋,參附件密錄器影像擷圖(下同)編號1)女警:不要傷害……妳現在是想怎樣?警察:這樣是妨害公務喔小姐。(00:01:52,編號2)吳怡禎:沒關係,因為我是保護我自己。(00:01:55吳怡禎放下椅子,編號3)警察:妳這樣是妨害公務喔。(00:01:54開始執行強制力,編號4、編號5;關於此部分密錄器影像擷圖編號1至5見本院卷二第147至151頁)。另本院勘驗警員侯佳景密錄器檔案名稱「2020_0604_183213_001」、「2020_0604_183514_002」、「2020_0604_183814_003」、「2020_0604_184114_004」、「2020_0604_184414_005」、「2020_0604_184714_006」共6個檔案(總時長16分53秒),亦有如勘驗附表三之警員侯佳景密錄器檔案內容所示(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94至214頁),其中檔案名稱「2020_0604_183213_001」影像及對話內容顯示:「吳怡禎:(拿起椅子)你再給我動看看。女警:怎樣,妳現在是想幹嘛?警察:這樣是妨害公務喔小姐。吳怡禎:沒關係,因為我是保護我自己。(畫面時間00:00:07被告將椅子靠近自己,之後放下)女警:妳這樣是妨害公務喔〜(00:00:09開始執行強制力,由警員對被告以手有壓制的動作)」之情(本院卷二第195頁)。
⑶參以,證人陳文彥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述案發時,因被告堅
決拒絕拿出證件,以供證人詹文興查驗身分,女警到場後,被告還是不配合,未出示證件,警員先請被告上車,但被告不願意,且拿店內的椅子,阻擋警察靠近,警察才強制要帶被告上警車等情(原審卷第242至243、247頁)。再者,證人詹文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要查證證件時,被告堅持她沒有錯,拒絕出示證件,現場已經溝通10、20分鐘,不只1次請被告出示證件,而且有大批警力到場,但被告還是一直不願意出示證件,我們有先溝通口頭請被告上警車,不是馬上採取強制力,許文俐也有請被告出示證件,不然要將被告帶回派出所查驗身分,但被告還是沒有拿出證件,是被告拿店內的椅子,要我們不要靠近,我們認為被告有抗拒,所以我們才實施強制力將被告帶回派出所查驗身分等語(原審卷第250、259、270至271頁);證人王嘉永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們向被告告知法律依據後,被告仍然拒絕出示身分證件,也拒絕透露基本資料,之後還拿椅子來抵抗,認為被告有抗拒行為,於是我們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認為已無從查驗身分,才會實施強制力將被告帶上警車等語(原審卷第295至296、309至310頁);證人許文俐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到場之後,被告始終拒絕出示證件,也拒絕透露基本資料,因被告之後有拿起椅子保護自己,我認為是有抗拒行為,所以我們才強制要將被告帶上警車,欲返所查驗被告身分等語綦詳(原審卷第314、324頁),足認警員因顯然無法查證被告身分,告知被告欲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時,因被告拿起椅子,阻止警員靠近,因被告有抗拒行為,警員始實施強制力。
⑷被告雖辯稱;我拿起椅子是要防禦,保護自己等語。惟查,
證人陳文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天警員沒有攻擊被告等語(原審卷第247頁);證人詹文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糾紛、打架事件,會先找優勢警力,而且因被告是女性,所以才會請女警支援,不是要對被告為不法侵害等語(原審卷第271頁);證人王嘉永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處理糾紛案件,都會用優勢警力處理等語(原審卷第293頁),可見案發時係因被告為女性,且警員是處理糾紛案件,始因而當時有多名警員到場,以優勢警力處理。佐以,依證人詹文興、王嘉永密錄器翻拍照片10張所示(原審卷第209至217頁)及本院勘驗附表二所示警員詹文興密錄器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202_009」之影像擷圖編號1、2(本院卷二第147頁)可見,被告拿起椅子時,所有在場警員與被告尚有相當距離,並未有警員攻擊被告,且警員既屬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非現在不法之侵害,被告自有忍受之義務(詳後述),衡情被告豈有得以拿起椅子防禦之情事,足徵被告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㈢被告在警員使用強制力,將被告帶往派出所查證身分時,被
告有實施強暴行為,導致警員王嘉永、女警許文俐受有手部擦挫傷(紅腫抓痕)之傷害,警員侯佳景則因而受有雙手臂紅腫之傷害之認定理由:
⒈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其要件,其目的在貫徹國家意志及保護國家法益,保護對象自應限於公務員之合法職務行為,並須以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對於公務員施強暴或脅迫之故意,客觀上亦有積極、直接施加強暴或脅迫之行為,致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阻礙,始能成立該罪。所稱「強暴」,係意圖妨害公務員職務之依法執行,而以公務員為目標,對物或他人實施一切有形物理暴力,致產生積極妨害公務員職務執行者始克當之,並非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人民一有任何肢體舉止,均構成以強暴妨害公務執行。又所謂「強暴脅迫」之定義及尺度,端視法律對於國家公務法益及國民個人法益之保護程度而定,並非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人民須完全遵守、配合,一有反抗、掙扎、干擾即屬強暴行為,否則不僅無法兼顧國民個人法益之保護需求,更無法完整保障全體國民之利益。是倘若人民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積極攻擊公務員之身體、其他物品或他人之行為,且其攻擊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結果產生危險,自已對公務執行之法益產生明顯侵害,危害全體國民利益,此時國家公務法益大於個人自由權利,國民個人法益應予退讓,並無保護之必要,是對個人自由權利予以限制,並課以刑事處罰,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應認人民此種攻擊行為已達強暴程度而構成妨害公務罪。惟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人民若僅有輕微或消極反抗、掙扎或干擾公務員所為行為或處置之行為,並未積極攻擊公務員之身體、其他物品或他人而實施有形暴力,或其行為在客觀上尚未達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尚不足以對公務執行之結果產生危險,並未明顯侵害國家公務法益時,此時個人自由權利大於國家公務法益,應予保障,衡諸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倘對個人自由權利予以限制,課以刑事處罰,自已違反比例原則,自應認其所為尚非屬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強暴行為。從而,所謂施強暴之行為,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或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加積極之不法腕力,倘僅係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或僅是以消極之不作為、或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不予配合、閃躲或在壓制之過程中扭動、掙脫之單純肢體行為,並未有其他積極、直接針對公務員為攻擊之行為,致妨害公務員職務之執行,或未直接對於公務員施加對抗、反制之積極作為,或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罰則相涉,惟尚難認被告有上開各行為之狀態,逕謂符合前揭法條所指「強暴」或「脅迫」之概念。是所謂「依法執行職務」,係指依據法令於職權範圍內執行其應為或得為之事項。所稱之「強暴」,係意圖妨害公務員職務之依法執行,而以公務員為目標,實施一切有形物理暴力,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詳言之,妨害公務罪之目的,無非係對公務執行之保護,亦即維持合法公務職責之功能實現,苟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人身或所使用之工具施以物理有形力,阻礙公務之履行時,自屬強暴妨害公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觀諸勘驗附表二證人詹文興之密錄器錄影檔案內容,其中密
錄器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802_011」部分顯示,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規定(即依第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實施強制力欲將被告帶往派出所查證其身分時,「(畫面時間:00:02:12警察們開始實施強制力,擷圖編號18)吳怡禎:你走……(00:02:15被告開始抗拒並大叫,擷圖編號19)警察:來,眼鏡拿著,眼鏡拿著,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警察:放鬆,妳的手放鬆一下,放鬆。(00:02:44,擷圖編號20)警察:那個危險東西先給它拿走。
警察:手放鬆,妳手放鬆一下,手放鬆。女警:等一下。妳要不要自己起來?警察:自己起來啦。欸,欸,欸。(00:0
2:50警員合力將被告帶往警車,此時吳怡禎左腳被一名警察抓住,右腳做出踢的動作,擷圖編號21、22,之後警察又抓住被告雙腳,抬往警備車的方向)警察:欸,不要攻擊喔〜警察:手放鬆,手放鬆。警察:不要踢我們同事喔〜詹文興:不要踢!不要踢!女警:妨害公務是不是?(畫面顯示警察抓住被告之雙腳,欲將其抬往警備車之後座)女警:不要踢警察喔〜」等情(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85頁,勘驗擷圖編號18至21部分見本院卷第163至168頁),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802_012」部分顯示,警員表示:「喔!妳不要用踢的!妨害公務是不是」,女警表示「不要再踢了,請妳配合」(畫面時間00:01:30,擷圖編號25),警員表示「不要攻擊喔」(畫面時間00:02:28,擷圖編號26),警員表示「妳不要又踢到我們很多人喔」,及女警表示「妳(誤載為你)等下自己會外傷,妳現在自己會受傷,請妳配合,不要再攻擊警察」(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86、187、188頁,勘驗擷圖編號25至26部分見本院卷二第218-2頁),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802_013」部分顯示,女警表示「妳剛剛已經踹了我們,妳坐好」等語(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90頁);另本院勘驗警員侯佳景密錄器檔案名稱「2020_0604_183814_003」、「2020_0604_184114_004」、「2020_0604_184414_005」、「2020_0604_184714_006」部分,亦有符合上述勘驗證人詹文興密錄器檔案相合之內容(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03至214頁),另檔案名稱:「2020_0604_183814_003」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在場女警、男警之影像及對話,警方施以強制力抓住被告手腳的方式,要將被告抬入警備車內,畫面時間00:02:38至00:02:41被告的腳有踢的動作三下,00:02:49男警有以警棍壓制被告的腳之畫面(本院卷二第204至205頁)。
⒊本院復勘驗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本院審理期間檢送
之另位在場警員許博隆之密錄器檔案畫面,勘驗筆錄如勘驗附表四警員許博隆密錄器錄影檔案內容(本院卷二第240至250頁),其中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654_032」內容顯示:(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18:26:53-18:29:53)現場對話聲音並不清楚(錄製時間00:01:56)警員開始繼續對被告施以強制力(許文俐在被告身後欲將被告拉起、長髮女警雙手拉被告左手,旁有一男警先單手抓被告左手掌後雙手抓被告左手,另一未戴警帽男警加入抓住被告右手,另二名男警在旁無肢體接觸),過程中被告尖叫。(00:02:
10-00:02:30)警員先將被告隨身物品(眼鏡手機)取走,並持續要求被告手放鬆,被告持續尖叫。(00:02:33-0
0:02:34)一名警員將被告左腳抬起,被告右腳隨後朝該名警員方向踢出一下,惟未踢中(影像擷圖編號B),後一名警員出聲請被告不要攻擊。(00:02:40)警員請被告不要踢其同事,隨後00:02:41被告右腳踢出一下,踢向錄影畫面正前方之警員(影像擷圖編號C)惟因警員身軀遮擋視角,無法確認是否有踢中該名警員,警員許文俐出聲:「妨害公務是不是!」(00:02:52-00:02:54)被告右腳再次踢向抓住其腳之警員(影像擷圖編號D),該名警員向後踉蹌,而後出聲:「不要用踢!妨害公務是不是!」等情(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46至247頁,勘驗擷圖編號B至D部分見本院卷二第259、261頁),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954_033」內容顯示(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 18:29:53-
18:32:53)……前略(錄製時間00:01:11)警員許文俐出現於畫面中甩動右手(編號E)(00:01:14)警員許文俐退向人行道蹲下捂住自己的腹部並發出:「噁!」聲(編號F)。(00:01:17)警員許文俐起身,繼續以手搓揉自己的腹部(編號G),休息片刻後繼續支援將被告送上警車。(00:01:37)警員出聲「不要攻擊、不要攻擊」(00:02:06)被告於警車內大喊:「我不要進去!」,而後警員許文俐口罩脫落、臉部朝外露出不舒服神情(編號H),隨後一名警員(應為詹文興)出聲:「妳對我們同事怎樣?」然肢體動作因警車右後側車門遮擋,未能完整拍攝記錄。……等情(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48頁,勘驗擷圖編號E至H部分見本院卷二第263、265頁)。
⒋上述勘驗結果,當時證人詹文興及在場警員,確有要求被告
配合、不要攻擊,且多名警員向被告表示「妳不要又踢到我們很多人喔」、「妳剛剛已經踹了我們」之語無訛。再者,證人陳文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警員要將被告帶上警車時,被告仍不配合,一直掙扎、反抗,還有攻擊警員,被告有踢到女警的肚子,女警還抱著肚子蹲在地上,我記得也有警員被抓傷等語明確(原審卷第243至244、247頁);證人詹文興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們在強制將被告帶上警車時,被告有強制的抗拒、掙扎,手抓到什麼就扯什麼,也有用腳踢,被告掙扎的力道,是沒有辦法完全控制住的力道,我們無法抓穩,所以我們才說「妳不要用踢的,妨害公務是不是」,之後被告有踢中女警,女警於是抱著肚子,而且被告腳從上面下來的時候,有踢到許文俐,所以我們有說「不要攻擊!不要攻擊!」,提醒被告不要攻擊警員,導致警方受傷,已經構成妨害公務,所以才會以妨害公務偵辦,我認為這是積極攻擊行為,因為我們已經有告知被告我們要帶回派出所、上警車,要查驗身分等語(原審卷第259至260、262至265、270頁),上述證人證述情節均互核相符。
⒌復依證人王嘉永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在強制帶被告上警
車時,被告有反抗、出手抓,因主要是女警在抓被告,我是支援抓被告腳,所以被告是抓女警比較多,腳則是有踢到我雙臂、前胸,所以我的手才受傷、紅腫挫傷,當時詹文興有講「不要踢!不要踢!」,還有同仁有說「不要踢我們同事喔」,我也有跟被告說「喔!妳不要用踢的!妨害公務是不是」,當時被告是踢到我身體前面,我有感覺到痛、被攻擊,才會說這句話,我的身體雖然有踢到,只是沒有嚴重,我才沒有特別提出,被告也有踢到女警,我們在將被告帶上車,我確定被告有踢到人,只是不確定踢到誰,而且被告腳下來的時候,也有踢到許文俐,當時被告抓、踢的行為都是比較蓄意,我認為是針對警察攻擊,而且我們已經多次勸導被告,被告無需再攻擊,我跟其他同事都有受傷等語(原審卷第296至301、305頁);證人許文俐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在強制將被告帶上警車的過程中,被告有抗拒,被告還有踢到我肚子還是腹部,導致我有受傷,被告也有踢到王嘉永,當時王嘉永是在抬被告的腳,另外我在抬被告腳時,被告有掙扎、踢到我還有另一同事,所以我才會說「不要踢她喔」,被告腳下來的時候,也有踢到我的臉部,於是侯佳景才會說「不要再踢了,請妳配合」,過程中,我們已經多次跟被告說不要攻擊,但被告還是一直踢,所以我們認為被告已經是妨害公務,不是單純的扭動、掙脫行為等語(原審卷第314至318頁);證人侯佳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天我是去支援的,因為被告不願配合查驗身分,所以需要強制將被告帶回派出所查驗身分,過程中,被告有掙扎、踢,有踢到人,所以我們才會跟被告表示「不要踢警察喔」、「不要踢!不要踢!」、「不要攻擊喔!」、「妳不要又踢到我們很多人喔!」、「妳剛剛已經踹了我們」,我們不是單純提醒被告不要攻擊、踢,因為被告有掙扎,才導致我的手有抓痕,當天除了被告有爭執外,沒有其他人有對我做出強暴動作,但我無法判斷防彈背心損壞是被告所造成等語(原審卷第36
6、370、375至376頁),此有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稽(警卷第20至21頁),證人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均證稱被告於警員實施強制力帶往派出所過程中,均有以攻擊之強暴方式,妨害渠等執行公務。且由此可知,證人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等人要強制將被告帶上警車時,在場警員已經告知被告「不要攻擊」、「不要踢」,請被告配合,惟被告仍有相當程度之抗拒、掙扎,以腳踢等方式攻擊證人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非僅是在公務員執行上開職務時不予配合、閃躲或在壓制之過程中扭動、掙脫之單純肢體行為,而是針對警員即公務員為攻擊之行為,導致過程中證人王嘉永、許文俐之手部、臉部受傷,及證人侯佳景手上有抓痕等傷勢,此亦有前述理由㈢⒉⒊所述之勘驗附表二警員詹文興密錄器檔案內容、附表三之警員侯佳景密錄器檔案內容、附表四警員許博隆密錄器檔案內容等相關對話及影像擷圖可為佐證。
㈣被告雖一再以前詞爭執略以:伊當時根本是無法動彈,雙腳
、雙手都被數位警察暴力壓制,動彈不了,只能被動掙扎,伊雙手是拿著手機與眼鏡,根本不可能踢踹、暴力攻擊警察作為利己之抗辯,然查:
⒈案發當日被告為警察逮捕之現場衝突情狀,關於被告是否有
踢踹警員之攻擊動作一情,依前述勘驗附表四警員許博隆密錄器錄影檔案內容,其中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654_032」影像檔案勘驗所得(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46至247頁),可見被告起初(依畫面時間00:02:33-00:02:41連續畫面顯示)係左腳被警員抬起,其右腳於當時並未受拘束,尚非如被告所說之雙手、雙腳均動彈不得,根本不可能踢踹;且被告之右腳踢向警員時,明顯有腿部收縮、向前猛然發力踢出之動作,其行為具有清楚之指向性且不只一次,針對之對象即抬起其左腳之警員,甚至後來該警員固定其右腳後,被告復以同樣之方式踢向該警員,致該警員不堪其踢擊力道而向後踉蹌,被告上開行為均與一般人遭警察逮捕時因閃躲、掙扎,從而肢體胡亂扭動之情形顯不相同,要難僅認為係消極不作為、不配合、閃躲之態樣,被告辯稱其僅係掙扎而非攻擊之所辯,無法採信。
⒉且上開過程,參與執行之警員均頻繁出聲警示被告「不要攻
擊」、「妨害公務」,然被告仍執意對上開警員之持續為積極揮動肢體之對抗行為,其強度更已使上開警員致生如警員傷勢照片所示之受傷,及造成有警員之警用背心損壞之結果(警卷第20至21頁),其主觀目的確係為阻礙警員依法執行職務無訛,且綜觀全部現存警員密錄器之執法過程影像,被告一開始站立之機車行櫃台前方至店門口警車停放位置之距離目測顯不到20公尺,然警方從在機車行內對被告施以強制力開始,到將被告帶上警車離開之行動過程,在動用如此多支援警力之情況下,耗用時間卻將近15分鐘,顯見客觀上被告之踢踹行為等有形物理暴力,其強度當已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又警員密錄器攝錄畫面過程完整清晰,呈現肢體激烈衝突接觸情況與證人詹文興、王嘉永於原審審理時所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參以亦上述在場警員共計9員,其中於警員郭文俐、侯佳景、王嘉永等合力壓制被告,竟需以9名警員在場、並生激烈肢體衝突,竟致警員王嘉永、許文俐之手部、臉部受傷,及證人侯佳景手上有抓痕等均致成傷,且傷勢部位及程度均非受逮捕人一般掙扎拒捕會致生之常情,被告空言否認有積極攻擊之行為,與事實不符,益徵證人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前開證述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確有以強暴方式妨害警員公務執行之犯行,堪以認定。
⒊再以,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定強暴妨害公務罪,目的在貫徹
國家意志及保護國家法益,行為人主觀上不僅須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客觀上亦有積極、直接施加強暴或脅迫之行為,致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阻礙,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始足當之。是雖非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人民一有任何肢體舉止,均構成以強暴妨害公務執行,倘僅係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消極之不作為、不配合、閃躲,或在壓制之過程未有其他積極、直接對公務員為攻擊、對抗、反制之作為,則與前揭法條所指「強暴」行為不符。反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得以實施強制力進行制止、驅離、壓制等強制作為時,受強制作為之人,另對公務員有積極揮動肢體、衝撞、執意繼續為妨害公務執行之行為,則應視其主觀目的與客觀行為手段之關連性、強度、持續性等事實,依當時情狀,就個案為合比例性之檢視,以認定行為人有無施強暴妨害公務犯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就被告其主觀目的與客觀行為手段之關連性、強度、持續性等事實審酌如上,被告之行為難謂僅為消極之不作為、不配合、閃躲,或在壓制之過程未有其他積極、直接對公務員為攻擊、對抗、反制之情形。被告辯稱伊根本是無法動彈,雙腳、雙手都被數位警察暴力壓制,動彈不了,只能被動掙扎,伊雙手是拿著手機與眼鏡,根本不可能踢踹、暴力攻擊警察等語,又稱「之前四個人緊抓著我,我是被拖在地上,但警察卻在旁邊說不要攻擊、不要踢,我的腳被拖在地上,我的雙腳被四個警察壓制,我如何踢?如何攻擊?但警察卻故意在旁邊說不要攻擊、不要踢,製造假象」等語,顯然與客觀事證不符之情,核屬卸責之詞,洵無足採。綜上,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在本件警員依法執行職務之際,所為腳踢等方式攻擊證人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之行為,自已構成妨害公務之執行。
⒋至被告原審辯護人雖曾為被告辯稱:被告並無犯罪嫌疑,警
察不得主張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8條要求對被告查驗身分及逮捕被告,警察之行為違法,人民有權利反抗違法的公權力運作,被告之反抗係合法、正常的,不該當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等語。被告及其輔佐人於本院一再以被告沒有犯罪,是遭受警察不法對待所為抗辯。惟證人詹文興、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等人,因認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為查證其身分,所為要求被告出示證件、帶往派出所查證及施以強制力之行為,係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規定,為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業經原審及本院認定如前;進言之,所謂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故被告自有忍受之義務;本案被告係於上述在場執行警員以強制力壓制被告欲將其帶往派出所查驗身分時針對壓制之警員實施踢踹攻擊之強暴行為,已詳前述,以其施暴之舉動,核與單純驚慌、疼痛之掙脫反應迥異,已難認屬單純之掙扎舉動。再依本案警員據報陸續抵達現場後,已告知被告提供身分資料仍為其堅拒不配合,依法將其帶往派出所查驗身分之際,經被告拒絕並在場喧鬧、持鐵椅反抗,而經警員詹文興已告知因在場證人陳仁才之陳述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之規定,以被告已涉有犯罪嫌疑欲查驗其身分,被告仍拒不配合,警員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等人因而實施強制力壓制被告,擬將被告帶至到場之警車內載返派出所查驗身分等過程觀之,警員係為達成其職務,因被告始終拒不配合而為強制押解被告查證其身分之行為。準此,警員詹文興依當時之客觀事證,合理判斷、懷疑被告涉有犯罪嫌疑,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被告身分,於被告堅拒配合且有反抗舉動,而由到場警員實施強制力壓制被告並將其帶往派出所之舉動,乃係合法執行警察職務之行為,且未逾越必要程度或違反比例原則,自非對被告所為之不法侵害,是其原審辯護人前揭所辯,尚無可採,被告所主張警察之行為違法,甚至認為出於防衛自我其有權利反抗違法的公權力運作,並無理由,附此敘明。㈤綜上所述,被告妨害公務執行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貳、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刑法第135條之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是被告一行為妨害證人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依法執行職務,仍屬單純一罪。
二、又被告接續以上開行為,妨害證人王嘉永、許文俐、侯佳景依法執行職務,係出於同一妨害公務之犯意下所為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
參、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犯行,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因細故,與證人陳仁才發生口角糾紛,警員接獲通知到場處理時,多次告知被告配合查驗身分,被告仍不配合、抗拒,經警員使用強制力,將被告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在警員依法執行攔查勤務之際,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存在、藐視公權力之行為,竟施以強暴手段,妨害警員執行公務,致警員受有手受傷,侵害公務員執法尊嚴,誠無可取,並衡酌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本件妨害公務之程度,暨其自陳○○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工作,與家人同住,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原審認定被告確有在警察依上述法令要求其出示、查證身分證明執行職務之際,以強暴方式抗拒其執行,而有本件妨害公務犯行,已詳敘其憑據及理由,被告空言否認犯行,所辯並無實據而均無可採,經原審綜合卷內證據資料,予以判斷而為認定本案事證已然明確,足以論斷被告上揭犯行。本院再重為勘驗被告手機檔案、警員詹文興、侯佳景密錄器檔案、及另勘驗警員許博隆密錄器檔案,並據以指駁及說明被告所為如其前揭上訴意旨所示之辯解,為何係卸責情詞而均不足以採信之理由。是核原判決之論斷尚無違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於法亦無不合。又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查原審判決就被告犯行已詳細記載其審酌科刑之一切情狀之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核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至被告雖請求卷內全部警員密錄器檔案、勘驗原審錄音光碟云云,惟查卷內雖尚有警員王嘉永密錄器光碟檔案,然因僅有影像並無聲音,經被告原審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已明示捨棄聲請勘驗(原審卷第70、206頁),而本件現場案發經過,已經詳為勘驗前揭被告手機檔案、警員詹文興、侯佳景、許博隆密錄器檔案,此部分之調查已臻完備,其餘聲請勘驗原審錄音部分,本院認此部分並不影響上開駁回理由之說明,核均無予以勘驗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對其論罪科刑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無罪云云。惟本件被告確有被訴之妨害公務犯行,業經原審及本院調查並認定詳如上所述,從而,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行,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法 官 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孟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勘驗附表一:被告手機錄影畫面檔案內容(本院112年2月4日、3月17日準備程序勘驗,本院卷一第594至620頁、本院卷二第104至113頁)勘驗物件:被告手機錄影畫面 檔案名稱: VID_00000000_173520、VID_00000000_173523、 VID_00000000_174808、VID_00000000_175847、 VID_00000000_175854、VID_00000000_175913、 VID_00000000_181318、VID_00000000_181500、 VID_00000000_182031、VID_00000000_182109、 VID_00000000_182218、VID_00000000_182447、 VID_00000000_183934、VID_00000000_184029、 VID_00000000_184322、VID_00000000_184711、 VID_00000000_184741、VID_00000000_184804、 VID_00000000_184812、VID_00000000_185013、 VID_00000000_185834、VID_00000000_185838、 VID_00000000_190043、VID_00000000_190046、 VID_00000000_190451、VID_00000000_190618、 VID_00000000_190717、VID_00000000_190723、 VID_00000000_190729、VID_00000000_191117、 VID_00000000_205920、VID_00000000_210104、 VID_00000000_101631,共33個檔案,總時長43分53秒。 備註:VID_00000000_183934至VID_00000000_101631等21檔案內容均為被告被帶至派出所後所錄製之影像,經完整勘驗紀錄,但與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無關。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74808 陳仁才:今天只有你這台沒過,別人的都過,對吧?(台語) 陳文彦:妳的驗的過我幹嘛幫妳驗不過呢,又不是吃飽太閒,很無聊,妳打了 也沒有用啦。(手機影像是對著地板,照到人的小腿但沒有照到人臉) 陳仁才:(通電話中)喂~派出所喔,我這裡是000號,拜託你們派一個警察過來 一下,他馬上過來,他馬上過來,不可以這樣,不過,又沒給你修理也沒給你拿錢,沒過是很正常的事,你車沒過是怎樣,蛤?我85年到現在不知道驗過幾十萬台車沒過的,對不對?亂來,妳這驗的過,我跟妳說,他為什麼會過,是偷轉吃過的,螺絲去偷調啦,沒過,你知道嗎。(台語) 吳怡禎:應該是你自己做的事情吧。 陳文彥:來來…(聽不清楚)00:50 陳仁才:我給妳驗不過是正常的啦,別走,等一下派出所會派警察過來,在這裡 等(台語)。 陳文彥:我們沒有事情做,不會無緣無故就給他驗不過啦,找自己的麻煩還要寫 這個單子,又不是吃飽太閒。 陳仁才:對不對?他要來作筆錄一下,等一下,派出所馬上過來,我跟你說,我 驗不過的不知道有幾十萬台,85年驗到現在,對不對,我只有妳這一台驗不過怎麼樣呢,妳那間有問題啦!我講給妳聽,我等一下查就知道妳在哪一間驗的,他絕對給你偷轉吃的啊,對不對?妳如果說黑油車我給它騎到很燙就過,妳那清油就不可能,一定要偷轉吃去偷轉啊,對不對?風給它放大力點會過?會過啊,對不對?他賺80塊喔?為了偽造文書(台語)我講給妳聽。(台語) 吳怡禎:應該是你吧,你憑什麼資格這樣說別人,應該是你吧…… 陳仁才:對啊,憑什麼資格,對啊,因為(原:乾脆)我給妳驗過啊…(台語) 吳怡禎:你剛剛怎麼驗車…… 陳仁才:我給妳驗過啊。(台語) 吳怡禎:你剛剛根本沒有驗車,你給人家裝一下就拿下來。 陳仁才:我這環保署來貼單的,妳跟我說我的不準。(台語) 陳文彥:我們插一下再拿下來一定會不合理的。 陳仁才:對不對? 陳文彥:妳這個自己的車子有問題不要來怪到別人身上好嗎……(聽不清) 00:01:58 陳仁才:妳如果說這個沒過我給妳修理,說我要跟妳收多少錢,對不對?又沒人 跟妳拿,對不對?嘿啊。(台語) 陳文彥:如果我們有跟妳收錢,妳要講說我們給妳偷偷……我們沒有給妳收錢 餒,然後妳在那邊……(聽不清) 00:02:09 吳怡禎:你沒有收錢嗎?你沒有收錢嗎? 陳文彦:我哪有跟妳收錢? 吳怡禎:我們都要繳那個稅費用。 陳文彥:那個不是到我們這邊,那要到環保局。 吳怡禎:那你有沒有收環保局的錢? 陳文彥:好,我有收環保局的錢…… 吳怡禎:你有沒有政府的錢? 陳文彥:那我們幫他做這服務我們是要拿到什麼錢啊。 吳怡禎:你不是,你是在幫我們做服務…… 陳文彥:喔,是喔? 吳怡禎:你不要搞不清楚,那個環保局是收我們的錢。 陳文彥:那個只不過是……來看我們這邊寫的是環保局,我們是幫環保局作服 務,不是為妳們民眾做服務的。 吳怡禎:那個錢是我們的錢。 陳文彥:那也是我們的錢啊,我們有花錢啊,妳一台摩托車而已嘛,我們十幾台 摩托車欸,那我繳的是不是比妳還要多。 吳怡禎:你十幾台是……你用了十幾台繳那麼多錢,應該是的啊。 陳仁才:不用啦,不用啦,等一下警察來作筆錄啦。(台語)00:02:43 陳文彥:好,沒關係,沒關係(聽不清)。(台語)00:02:46 陳仁才:沒有關係啦,等一下警察會來作筆錄啦(台語)。 吳怡禎:你在恐嚇是不是?00:02:47 陳文彥:坐,坐,坐。 吳怡禎:你作筆錄,作什麼筆錄。 陳仁才:嘿〜我作筆錄,我跟妳說妳不要亂喔(台語)。 吳怡禎:我給你亂什麼(台語)。 陳仁才:我正當的生意人,妳到這裡給我亂(台語)。 吳怡禎:我在亂什麼? 陳仁才:我驗不合格妳去告我沒關係喔,妳到這邊亂什麼。(台語)00:02:56 吳怡禎:我在跟你反應不行嗎! 陳仁才:到我這裡亂是怎樣,對不對(台語)。 吳怡禎:我都有錄影喔。 陳仁才:錄影啊,沒有錯啊,妳就是在亂(台語)。 吳怡禎:我會看到底是誰在恐嚇。00:03:05 陳仁才:妳就是在亂啊,沒有關係啊,什麼恐嚇? 陳文彥:……(聽不清)來恐嚇的欸。 00:03:06 陳仁才:……你要來恐嚇,我叫你說……派出所等一下馬上就會來。(台語) 00:03:10 吳怡禎:對,我就在等你。 陳仁才:我再打一通。(台語) 陳文彥:這邊很多人都可以證明是你先來說我們給妳亂用,我們根本就沒有給妳 亂用啊。 陳仁才:我也沒跟妳收錢,說我給妳驗不過,在這邊給我鬧場。(台語) 00:03:20 陳文彥:好好的生意為什麼要弄成這樣子餒?妳不要沒事找事情做,好嗎? 吳怡禎:是你爸爸沒事找事做,我就陪他。00:03:30 陳文彥:沒有,本來就是妳一開始沒事找事情做的。 吳怡禎:哼,他用警察來恐嚇啊。00:03:40 陳仁才:妳給我恐嚇啊。(台語) 陳文彥:是妳說妳要叫警察的,他才幫妳叫警察的。 吳怡禎:來,你再講一遍,是誰說要叫警察的? 陳文彥:是妳啊。 吳怡禎:是你爸爸說的。 陳文彦:是妳一開始說要叫警察的。 吳怡禎:我沒說,是你爸爸說的,那我要不要放給你聽? 陳文彥:好啊,沒關係啊,妳就放啊,沒關係啊。一開始妳先說我們給妳亂用, 當時妳就說妳要叫警察來,我就說好啊,那歡迎妳叫警察來…… 吳怡禎:那是你爸爸要叫警察。 陳文彥:那我爸就說好啊,那他幫妳叫警察來啊。 吳怡禎:說謊,那我就給妳PO上去。 陳文彥:說謊? 吳怡禎:沒關係,我都有錄影。對。 陳文彥:沒關係,盡量錄,盡量錄,我好好的跟妳講,妳覺得我在說謊,那沒關 係,自己的車子有問題,然後妳要怪到別人定檢站上面,那就是妳的問題了小姐,然後妳還說行照什麼時候可以…… (手機影像拍攝到一名年輕著藍色短袖T-shirt之男子) 陳仁才:驗車不過是很正常的啊,因為妳的車不好,對不對。(台語) (手機影像拍攝一著黃色短袖之中年男子) 吳怡禎:來,警察什麼時候要過來? 陳仁才:嘿啊,驗車不過是很正常的啊,對不對。(台語) 吳怡禎:沒關係啊(台語),警察什麼時候要過來? 陳仁才:警察馬上就來了……(台語) (該著黃色短袖男子坐在一白色塑膠椅子上) 吳怡禎:沒關係啊。 陳仁才:又、又,等一下,等一下,反正警察來寫筆錄就對啦,嘿啊。(台語) 吳怡禎:寫筆錄(台語)是你要決定的嗎? 陳仁才:嘿啊,當然啊,我告你恐嚇啊(國語),對不對?你在這裡我是生意場 欸。(台語)00:04:44 吳怡禎:好,沒關係,沒關係,你就告,我就告你誣告,看你,沒關係。 00:04:47 陳仁才:沒關係,好啊,可以,可以,等一下,等一下賣走,警察、警察馬上過來。(台語) 吳怡禎:反正我有錄影。 陳仁才:嘿啊。世間事,我85年驗到現在,剛好……我驗過幾十萬台不過,像妳 這種的剛好……嗯?生意要怎麼去做?對不對,有這種人而已,生目睛也不曾看到這種人的,對不對?我會來查那間誰……在這裡驗不過,馬上給妳驗得過,他一定給妳偷轉吃的啊,我會去告他,我會去告他,對不對,他造成我的困擾。(台語) 陳文彥:對啊,上網查就知道是哪一間了。 陳仁才:對啊,馬上查,馬上知道啊(國語),你現在查看是哪1間?(台語) 吳怡禎:反正你的數據也在這裡嘛,都可以驗得出來啊,你有沒有造假啊。 00:05:33 陳文彥:我們沒有造假啦,那個沒辦法造假啦。 陳仁才:好,好,對啊,好啊。(台語) 陳文彥:車子怎樣就怎樣啦。 陳仁才:我告你誣告啊(00:05:41),對不對,你說我造假,對不對,我又沒 造假(台語),你要賠償我的損失,名譽損失(國語),你去看是哪1間,順便打電話叫他來,打電話叫他來(台語),一起來作筆錄(國語),那間哪1間?我打電話叫他來一起作筆錄。(台語) 張敏惠:小姐,妳來人家的店一直給人家錄影,這樣對嗎?(台語) (錄影聲音及影像出現另一名年輕女姓聲音及影像) 吳怡禎:你們也有在錄影啊。 (員警詹文興走進來)00:06:07(影像中出現一男性員警,著短袖警察制服從店外走入) 陳仁才:來,拜託,拜託,我85年驗車,驗不過齣,己經超過有十幾萬台,85年 驗到現在,她驗不過,從剛才一直亂到現在,說她現在在搜證錄音啦(國語),她驗不過,說我去偽造有的沒有的……(台語)00:06:18 吳怡禎:我沒有講,他……我這裡有錄影。 陳仁才:不要緊,嘿啊,驗不過,我也沒給她修理,驗不過她去修理就好,現在 她驗不過,說去給別人驗,馬上過,有喔〜人家要來偷轉吃,1支螺絲調整一下就過。(台語) 吳怡禎:你等一下就可以核對說,他講的話是不是我講的。 陳仁才:我拜託你寫個筆錄,因為她要告我,我也要告她。(台語)00:06:39 吳怡禎:我沒有說要告他,是他說的。00:06:42 詹文興:妳的資料拿出來。(台語)00:06:47 陳仁才:妳的身分證拿出來,在這亂,亂,亂,亂,亂整半個多小時,不過就是 不過啊,對不對?因為我這都標準的。(台語) 詹文興:驗車的流程你知道嗎?(台語) 吳怡禎:蛤? 詹文興:驗車的流程妳知道嗎?這是政府規定,為了環保,為了環境的問題。 (台語) 吳怡禎:那個……我沒有在講那個。 詹文興:啊現在驗,這是政府和民間的合作,授權給他。(台語) 吳怡禎:你為什麼認定說是我在恐嚇他?00:07:07 詹文興:我在講流程,我現在了解,妳的證件借一下。00:07:12 吳怡禎:蛤? 詹文興:我要先了解。 吳怡禎:我不要了解,你為什麼……你為什麼不要去講他呢?他恐嚇我啊,那我 從頭錄給妳看,你要不要?00:07:18 詹文興:好,等一下再看嘛~ 吳怡禎:不用,現在就要證據了。00:07:25 詹文興:證件?我要先了解雙方資料。00:07:26 吳怡禎:恩。 詹文興:我現在到場了,警察到場,我要先確認身分,再來說,要提告再來提告 啊。要來回派出所作筆錄,要提告到法院去講,好不好?麻煩證件借一下。00:07:42 吳怡禎:我不要給你。你就…就去叫警察局長來。 (有位女生在笑)00:07:47 陳文彥:妳是誰啊拜託〜 張敏惠:叫市長來。(台語) 吳怡禎:你是誰?沒關係,就叫市長來。 陳文彥:好,沒關係,妳請,妳請。 詹文興:現在我叫妳出示身分證件。00:07:55 吳怡禎:我有犯罪嗎?00:07:58 詹文興:我有說妳犯罪嗎,我是依照…… 吳怡禎:我拒絶。00:08:02 詹文興:我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吳怡禎:沒有,我跟你講,除非我有犯罪嫌疑。 詹文興:不是嫌疑,我現在來這邊處置了。 吳怡禎:我不要。00:08:09 詹文興:那我就依法把妳請回派出所,好不好? 吳怡禎:我不會去。 詹文興:一定要去。 吳怡禎:我不會去。 詹文興:依照警執法第6條、第7條、第8條齣。 00:08:17 吳怡禎:我跟你說…… 檔案名稱:VID00000000_175847 詹文興:調過來,他們這裡都調過來。(台語) 男 :好啦,好。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75854 陳仁才:說我這裡給他驗不過,驗這麼多還沒被亂過。(台語) 陳文彥:啊他哪一台車?(台語) 陳仁才:那台,那台。(台語)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75913 (警察很多人,不知道誰是誰,故統稱警察) 警 察:要告大家來攏一起處理嘛〜(台語) 陳仁才:好,好,好,走,走。(台語) 吳怡禎:沒有,我等他告我。00:00:03 陳仁才:我拿我的身分證再走(台語)。 警 察:他們現在各說各話啦齣,他驗車驗不過,說你這裡滋擾半個多小時。 (台語) 陳仁才:她在我這裡錄影,說要給我告……(聽不清)(台語)。00:00:13 警 察:不要一句來一句去,讓我們釐清一下(台語),好不好,慢慢來(國 語)。 警 察:齁~她說她來這裡驗車驗不過啦,說在這裡滋擾半個多小時,然後說 她……(台語) 00:00:22 陳仁才:她都整個錄影,說我給她騷擾,我們生意人……(台語) 吳怡禎:我錄影會造成他騷擾嗎,我保存證據。00:00:26 警 察:人家告也是可以啦。(台語)00:00:31 吳怡禎:沒關係,你法律讀成這樣子也沒關係,我有錄影,警察是這麼講的。 00:00:38 警 察:妳不要出示證件啦齣。 警 察:小姐,都不要……不要再……複雜了。 警 察:不要齣,依照警執法可以帶回查證啦齣。00:00:44 吳怡禎:你去查啊。00:00:45 警 察:好。 吳怡禎:好,那我們也看…嘉義的警察看是怎麼處理的。 警 察:我們回那個警車帶回派出所。00:00:51 吳怡禎:我不要跟你去。00:00:52 警 察:如果妳不配合、消極不配合,我們會依照實施執行力。00:00:56 吳怡禎:沒關係,你就盡量,盡量。00:00:58 警 察:好。 吳怡禎:我這裡有錄影,我們看警察怎麼……你不要動我的財產。 00:01:02 (影像呈現有兩名男性穿著警察制服員警站立,雙手並無持任何物件,然後影像轉到停在店門口一輛藍色機車,之後有一男性員警拿手機在機車後檢視,緊跟著有兩位男性員警,其中一位檢視機車車牌,之後警方在互相觀看手機內容。) 警 察:啊要跟我們回去嗎?00:01:36(發聲之人應該是詹文興) 吳怡禎:不會,我沒有犯罪嫌疑齁,那你自己也當場看到我都是他在講話,我也 沒有什麼恐嚇什麼的,都是他在講的。00:01:47 警 察:我們依法處理就好了。 吳怡禎:沒關係,你就依法處理。00:01:51 警 察:依法,妳也是要依法,那我們現在查證身分,就是妳先讓我們查證。00:01:58(發聲之人為頭戴警帽之另一男性警) 吳怡禎:你這個其實已經可以查證身分了。 警 察:這是妳的車子嗎? 吳怡禎:對。 警 察:本人的嗎? 吳怡禎:不是本人。00:02:04 警 察:不是妳本人的我們當然沒有辦法查到妳的身分阿,對不對,所以你現在 就是給我們查證件,我們一步一步來,妳懂我的意思嗎?妳的重點。00:02:12 吳怡禎:我犯了什麼,不用,我犯了什麼,你這種恐嚇的行為,他一直在恐嚇, 然後你們不處理。00:02:18 警 察:妳沒有給我們身分,我們怎麼照程序慢慢處理我們連妳叫什麼名字,連 妳什麼名字、住哪裡,我們都不知道。 警 察:我跟他講我們已到場處理。 吳怡禎:為什麼他不應該去呢?00:02:28 警 察:我兩個都要到,我說兩個要到派出所啊。(發聲之人應是員警詹文興之聲音)00:02:33 警 察:我們回去啊,回去了解啊,要告來告嘛。 吳怡禎:那你就等他告啊,你就好好告啊。00:02:39 警 察:妳要不要出示證件? 警 察:小姐,我這樣講妳有沒有懂我的意思? 吳怡禎:我跟你講,我法律我也讀過了,我不是沒有讀法律的,不用用這種來恐 嚇我,我自己很清楚。00:02:58 警 察:沒有恐嚇妳,沒有人要恐嚇妳,警察來這邊也不是恐嚇妳,我們要查證 妳的身分,我們依警執法給妳查證妳的身分,這樣子可以嗎,警執法第6條給妳查證身分。00:03:07(頭戴警帽之男性員警發聲) 吳怡禎:來,依據什麼? 警 察:警察職權行使法。 吳怡禎:内容? 警 察:第6條。 吳怡禎:第6條内容? 警 察:合理懷疑有人在這邊有滋擾的行為……00:03:22 吳怡禎:我有滋擾行為嗎? 警 察:店家報案他陳述了啊,有跟沒有那是其次…… 吳怡禎:然後他報案就成立嗎?00:03:24 警 察:對嘛,所以妳要給我查證身分啊,是不是這樣子,妳是不是要讓我査證 身分。00:03:26 吳怡禎:那好,我們現在把錄影帶出來,你才能……我才要給你看,你現在放錄 影帶。00:03:36 警 察:沒關係,我們已經依法跟妳講了,啊我們查車子,車子也不是妳的名 字…… 吳怡禎:我跟你講…… 警 察:手不要比,手不要比…… (頭戴警帽之員警舉手要求,但並無肢體接觸) 吳怡禎:我跟你講,我有讀法律…… 警 察:手不要比,手不要比…… 吳怡禎:我 這 樣 比 不 代 表 什 麼 。 (影像中出現一隻手拿著機車廣告單) 警 察:手不要比,手不要比…… 吳怡禎:我就要比。 警 察:小姐,不要情緒性的…… 吳怡禎:我沒有情緒性的。 警 察:妳不用抗拒身分……拍攝我們的臉好不好,妳要蒐證可以,但是不要針 對特定來拍。 警 察:妳給我拿下來,錄聲音就好了。 警 察:錄聲音就好,不用針對我們的臉,……(聽不懂)還在拍。00:04:08 吳怡禎:你現在把錄影帶放下來,你先證明我有犯罪嫌疑我才給你看,我不會讓 你帶,不然你就叫市長來。00:04:16 警 察:不是妳說了算齣。 吳怡禎:沒關係,那你就看我說的算不算。 警 察:當然啊,妳講當然可以啊。 警 察:等女警來,不用跟她那個了啦。 吳怡禎:女警來也一樣,除非我有犯罪嫌疑,那妳就放錄影帶看我有沒有犯罪嫌 疑。00:04:32 警 察:現在時間109年6月4日18點03分啦齣,我們可以帶回妳查證3小時齁,妳 可以通知指定親友跟律師到場,這樣可以告知……00:04:44 吳怡禎:我法律讀的比你還熟啦…… 警 察:好。 吳怡禎:沒關係,我就給你放過去,然後給你們督察看……哼,你先把我犯罪嫌 疑的證據拿出來,我才給你身分證。00:05:15 警 察:社維法,住戶滋擾。00:05:22 吳怡禎:社……我滋擾的證據在哪裡?00:05:25 警 察:我沒有在跟妳說。 警 察:跟法院跟法官說。00:05:27 吳怡禎:好。社維法也太好用了吧,最近時常在用社維法。都沒有證據,然後馬 上警察就可以提高法律的條件了,好厲害的警察喔。00:06:08 (影像中,現場員警均為男性,均站立在店內,與被告並無肢體接觸) 警 察:來,我告訴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齣,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齁,處 3日以下拘役,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緩齁,藉故……第2項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公共的出入場所者,這邊有人報案,我們要依法對妳查證身分齁,請妳配合我們回派出所接受調查,以上,妳有沒有要配合?00:06:43(頭戴警帽之男性員警向被告出聲) 吳怡禎:沒……不會配合……證據……00:06:44 警 察:那妳要不要出示妳的資料? 吳怡禎:你出示我的證據,我滋擾的證據。00:06:48 警 察:妳要不要出示妳的證件?不要齣? 吳怡禎:你滋擾的證據……00:06:51 警 察:妳要不要出示妳的證件,我就問妳這個而已,要不要?00:06:56 吳怡禎:不會,你的證據拿出來。他在恐嚇我。00:07:00 警 察:不給拍,什麼叫恐嚇? 吳怡禎:他就是恐嚇我。 警 察:不給拍,什麼叫恐嚇? 吳怡禎:他就是恐嚇我。00:07:02 警 察:來,我再告訴妳第42條,現行違反本法的人,我們沒有辦法知道妳的身 分,我們要逕行通知妳到派出所,妳現在有沒有要給我們妳的資料?如果妳有資料……00:07:20 吳怡禎:請你把我違反的證據拿出來。00:07:23 警 察:要或不要啦,42條? 警 察:那67條。 警 察:不要那我們就逕行通知囉〜00:07:28 警 察:67條可以處罰齁。00:07:28 警 察:小姐,妳有沒有要提供妳的資料給我們查證? 吳怡禎:你請你把我違反這一條的證據拿出來。 警 察:我剛剛已經告知妳了。 警 察:妳交不出證件就是違反了齣。00:07:38 警 察:好,逕行通知。00:07:39 吳怡禎:什麼叫我 女 警:沒關係,我們查一下身分就好了。00:07:41(此時影像聲音出現一名 女性員警聲音,應是女員警到場。) 吳怡禎:我不要,我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我憑什麼要讓妳查證,憲法……那個什 麼……那個大法官釋憲有,妳自己去查。00:07:51 警 察:啊妳不是說妳背的很熟,妳背給我聽一下啊。00:07:53 吳怡禎:你什麼東…… 警 察:妳不是說妳背的很熟。 吳怡禎:請問一下你有什麼資格要求我背給你聽?00:07:58 警 察:妳不是說妳背的很熟。 吳怡禎:你有什麼資格要求我背給你聽?我們的警察真的 好棒棒喔〜呵呵執行是這樣子嗎? 警 察:學姐,逕行通知,直接把她帶到車上。00:08:06 女 警:這樣,小姐抱歉。(台語) 警 察:已經告知她權利了。00:08:08 (畫面中出現一隻手指向警察) 吳怡禎:你再給我動! 女 警:我沒有動到你,我沒有給你ㄊ丫ㄉ一幺ˊ。(台語) 警 察:剛剛已經通知妳了。 吳怡禎:你如果動我你就試試看!00:08:15 女 警:我現在是請妳現在跟我去。 吳怡禎:沒有,我不會去,妳證據拿出來。00:08:18 警 察:逕行通知帶回去可以。00:08:20 女 警:好,這樣……。(台語) 吳怡禎:妳敢動我看看! 女 警:沒關係,抱歉啦。(台語)00:08:24 (影像拍攝照一年輕女性員警穿著警察制服) 警 察:不然再叫一個人來好了啦。(台語) 女 警:來啦,走啦,嘿啦,我們先帶妳回去查證,其實就是查個資料而已,有 必要搞成這樣嗎? 吳怡禎:沒有,不是,妳的違法證據拿出來,我違反的這一條的證據拿出來。00:08:33 女 警:那妳現在的訴求是什麼?妳在這裡這樣子的訴求是什麼? 吳怡禎:我只是跟他反應,他就說他要告……00:08:39 女 警:嘿~ 吳怡禎:……他要報案叫警察來……對,他說我恐嚇他,這都他講的,我要不要 錄音給妳……放錄音給妳聽啊。00:08:50 女 警:那好,那我們…… 吳怡禎:我不用,我在這裡就可以給妳聽了。 女 警:那妳放出來,妳說妳沒有恐嚇,那妳放出來好嗎?00:08:57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81318 女 警:妳看妳要通知律師還是怎麼樣都可以。 吳怡禎:我不用。 女 警:從現在開始,現在……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81500 女1:為什麼要一百多塊?(台語) 女2:來,我跟妳解釋一下,這就是從今年的1月1日到昨天的燃料費,繳了127 元,妳今年7月份的時候,妳女兒名下幾台車?(台語) 女1:這台而已。(台語) 女2:這台而已(台語)那就沒有關係,可是她的單子已經印好了,也快要寄出 來了,所以妳如果收到那張百5的就不要再去繳了。 女1:她那一台就是……(聽不清)就對了?(台語) 00:00:45 女2:對,對,那妳就記得…… 女1:我再去繳這樣?(台語) 女2:那張妳看就好。(台語) 女1:確定? 女2:確定啊,因為那張就已經作廢了啊。(台語) 女1:(聽不清)00:00:58 女2:啊就127給妳收120就可以了。 女1:喔,喔。 女2:那有收據呀。啊她的身分證、花費單正本在這裡。 (台語) 女1:好。(台語) 女2:妳那台沒有要再買嗎?(台語) 女1:我已經買了。(台語) 女2:一樣買YAMAHA的嗎?(台語) 女1:(聽不清) 00:01:23 女2:這樣啊,是買YAMAHA的嗎?(台語) 女1:人家有送比較好的東西啦。 女2:真的喔〜好,謝謝。 陳仁才:你的身分證要給他看那個車牌啊。 陳文彥:(很小聲聽不清)00:03:24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82031 (警察很多人,不知道誰是誰,故統稱警察) 警 察:好了啦(台語)。 吳怡禎:那你為什麼憑什麼要我去。00:00:03 警 察:小姐配合一下好不好。 (影像拍攝到衣著紅色鞋子女性的雙腿,應為被告) 吳怡禎:我的眼鏡呢!00:00:05 警 察:配合一下用講的可以嗎? 吳怡禎:我不要! 警 察:大家不要這樣好不好? 警 察:今天在這裡…… 警 察:用配合的。 吳怡禎:我不要! 女 警:你的鏡片啦,不是別人的啦。00:00:14 吳怡禎:你放心,你給我抓到。 警 察:大家配合一下可以嗎? 警 察:好。 警 察:不要用強制力,用配合的。 (影像中出現均為警員及地板之影像,強烈晃動,也有被告拿眼鏡的影像,但並無拍攝的雙方肢體接觸之具體影像,不過被告聲音呈現與之前平靜敘述的聲音不同)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82109 吳怡禎:你給我走開,我要叫市長過來。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000000 (警察太多不知道誰是誰,通稱警察) 警 察:對啊。 吳怡禎:我為什麼要配合,我有犯罪嗎?00:00:03 警 察:妳自己查一下警執法好不好。 吳怡禎:那你證據拿出來,不是你講了法條我就犯罪。 警 察:嘿,啊就滋擾……(聽不清)。00:00:13 警 察:好啦,先來派出所啦。 吳怡禎:沒有,我一定要……不然你就試看看我跟你玩到全台灣都知道,我一定 要叫副市長過來負責。 警 察:妳叫什麼名字? 吳怡禎:我不需要跟你講,違法的警察我不需要說,我已經放……你自己叫他馬 上放錄影帶,我有沒有滋事違法,為什麼不敢放?他有錄影嗎 00:00:37 警 察:我們同事會調啦。 吳怡禎:不用調,你現在就看,因為我沒有滋事違法,你就沒有權利做這件事。 警 察:我們同事會調資料啦。 吳怡禎:不用調,我為什麼要……我的權利先受損。00:00:48 警 察:我沒有讓妳受損啊,我是說請妳先來派出所配合… 吳怡禎:不用,我不需要去,因為我沒有滋事違法。00:00:55 警 察:我們要了解一下啊。 吳怡禎:你了解你在這裡為什麼不了解,現場你不了解,你現場才能了解啊。 00:01:03 警 察:我們會過濾監視器啊,還原…… 吳怡禎:你現在就可以看監視器啊,你為什麼不看?00:01:12 警 察:我們會看啊。 吳怡禎:沒有,你現在看,我如果沒有……我沒有義務要跟你去,我也沒有義務 要讓你調。00:01:21 警 察:妳是什麼身分不方便透露? 吳怡禎:你這樣子是怎麼樣?你這個警察到底哪裡有問題? 警 察:妳是通缉嗎還是怎麼樣?00:01:40 吳怡禎:你就是侮辱人民是不是,沒關係這個我們另外,我可以……00:01:48 警 察:我沒有侮辱妳啊,我只是問一下啊。 吳怡禎:我有告訴權。 女 警:他來支援的,你不用跟她爭那些(台語),跟她沒有什麼關係。 吳怡禎:他沒有證據,他怎麼可以隨便講這種話? 女 警:他不知道。 吳怡禎:來沒關係,我就告訴市長說你講了這句話。 女 警:他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吳怡禎:我跟你講法律我很清楚,你不要用法律來嚇我,我法律很清楚,你查警 執法,誰沒讀過啊,笑死人。我…… (畫面聲音中出現096...之聲音,被告稱因為店家還在正常營業)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82447 吳怡禎:你們的市長看,然後請他負責。 警 察:來,那個……妳姓吳嘛齁,吳小姐啦齣,現在已經時間都拖很久了齁 (台語),妳又消極不配合,剛剛跟你講了,現在18點25了,因為妳的不配合,我們要施行必要的強制力齣,啊妳現在要出示證件嗎?00:00:22 吳怡禎:我沒有,你去調……我沒有犯法,我不需要出示。00:00:26 警 察:我們現在要送妳回派出所了齣,啊已依法跟妳告知權利,妳可以通知親 屬或者律師到場齁。(影像中出現四位男性員警,但未與被告有肢體接觸) 吳怡禎:好,那你現在馬上打市長,叫市長來處理。 女 警:妳打,妳打,那個妳打,嘿〜妳可以打,給妳…… 吳怡禎:我現在手機不能打。 女 警:給她手機。 女 警:妳先收好,妳眼鏡先放好,不然等下鏡片看不到妳就…… 吳怡禎:不要,我就不要,我就看你們要怎樣,你可以糟蹋人民,糟蹋……你 走……00:00:52(大叫,00:00:52至00:01:13) (被告說完我就看你們要怎樣後,影像劇烈晃動) 檔案名稱:VIZ 00000000 000000 影像呈現有一手機放置在桌面。 警 察:看其他法律規定……(聽不懂)即時提審,由法律……(聽不懂)規 定,要來告知齁,3項權利,妨礙公務,以及用提審法來規定齁,好,你現在涉嫌妨礙公務,麻煩這邊請坐一下,不要拍。(台語)00:00:01 (畫面沒有呈現確實人物影像。) 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 (畫面應是警員的下半身以及被告的下半身沒有照到面容) 吳怡禎:請你幫我打開我沒有妨礙公務,我是那個緊急危難防護自己,請你現在 馬上幫我打開,而且你也沒有提出我滋擾的證據,滋擾也不是刑事,請現在幫我打開,滋擾也不是刑事,你沒有權利給我扣腳扣,滋擾不是刑事。警察:你不要喊。(台語) (00:00:50開始到最後都聲音) (畫面一度顯示現場應該是警局的辦公室,上述播放聲音與譯文相符,影像顯示被告左腳有一腳銬)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84322 (螢幕影像模糊,稍微可見應是手部的影像,但全無聲音。)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184711 (畫面顯示應是警局辦公室,但沒有確實清楚之人型容貌,也未錄得聲音。) 檔案名稱:VID—00000000000000 (畫面一開始顯示有人影,之後就黑屏,也沒有聲音。)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84804 (畫面顯示一員警腳,及應該是被告的腳,但沒有聲音)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84812 (影像顯示應是被告的左腳有上腳銬,銬在椅角上) 警 察:現在妳是涉嫌妨礙公務現行犯,東西要給妳…… 女 警:要放這裡。(台語)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85013 吳怡禎:不用管他給我用腳扣。 女 警:(電話中)你要叫家人過來嗎?(台語) 吳怡禎:妳叫市長過來,現在去投訴市長,叫市長直接過來南門派出所。 女 警:(電話中)好,你請她的親屬,看能不能聯絡其他的親屬,聯絡其他的 親戚,好嗎?(台語) 警 察:你要不要緊啊,等下總統就來了。(台語) 女 警:(電話中)南門南門,○○路000號,你們要有一位親屬來簽通知書, 好,好,好。(台語)(結束通話)妳先生說要聯絡……他沒有說誰,說聯絡家人。 吳怡禎:我再打一次,為什麼我的家人要打電話我不能接呢? 女 警:妳用妳自己手機打可以,我們不介意,妳打吧。 吳怡禎:我現在手機就沒有電,不然妳讓我充電啊。 女 警:來,我看什麼孔,來。啊妳包包放這裡啦。 吳怡禎:不用,我為什麼要放這裡,為什麼,這是法治國家嗎? 女 警:好,好,反正妳先生會請…… 吳怡禎:我有犯了哪一條罪,妳說啊。 女 警:妳先生會請親友過來,妳等下再跟他講。 吳怡禎:妳有執勤過當。請問一下妳們有沒有執勤過當?我有沒有緊急防護的權 利?為什麼那個人不用來?我如果要提告他可以不來嗎? 警 察:老闆在對面啊。(台語) 吳怡禎:在哪邊?在哪裡?我再打一個電話。 女 警:妳先生說他在外縣市。 吳怡禎:沒關係,妳再打。應該是我打電話是我自己跟我先生講,需要透過妳來講嗎? 女 警:那妳先生說會聯絡親友,就等親友來。 (畫面顯示被告應是被銬坐在警局辦公室內,與前方之女警互有對話,對話內容核與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85834 (畫面顯示僅是手機沒有人物,亦無對話。)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85838 男 警:妳有要請律師嗎?(台語)要不要請律師? 吳怡禎:你現在準備要那個了嗎? 男 警:妳妨礙公務啊。 吳怡禎:我妨礙公務,我妨礙什麼公務? 男 警:勾破我們的防彈衣、踢我們員警。 吳怡禎:你為什麼要抓我? 男 警:剛剛有跟妳宣告,要妳配合調查。 吳怡禎:為什麼你要抓我?我有什麼犯罪行為你需要抓我? 男 警:因為你消極不配合,所以我們依照警執法來……(聽不清) 00:01:03 吳怡禎:你什麼....我的犯罪嫌疑在哪裡?我犯了哪一條的犯罪嫌疑? 男 警:妳現在涉嫌妨礙公務齁。 吳怡禎:沒有,你要抓我的時候,我有防護自己,緊急危難的時候,我沒有犯 罪,但是你要抓我。 (畫面顯示是手機影像,沒有人物,播放對話與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90043 (畫面顯示手機影像,無對話。)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90046 (至00:02:03無對話) 吳怡禎:然後我的手被你們抓傷了,我明天會去驗傷,你現在在作筆錄,我都沒 有講任何話,你在作筆錄,寫你自己的筆錄。 男 警:這不是作筆錄,還沒,現在不要拍可以嗎?都跟妳說不要拍,大家好來 好去,有時候....(台語) 吳怡禎:你有好來好去嗎?(台語) 男 警:……現場…… 吳怡禎:我跟你講我就有證明,我要叫你們把整個過程都是他……我根本沒有滋 擾他,但是你還是不管,你還是強制給我帶過來,而且讓我手受傷,這個不叫妨礙公務,我可以證明我這叫防護自己。 男 警:我們有跟你提啊。 吳怡禎:因為你違法,你違法強制抓我,你就是違法,我就把影片放到……放上 去,然後你還扣我的腳,然後我在請你請市長來,我每一分鐘我都跟你要求請市長來,我看你要關我關到多久。 (畫面顯示仍是手機畫面,沒有顯示具體人型容貌,之後在00:02:36開始呈現黑屏,畫面聲音核與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90451 吳怡禎:要求請市長到場處理,你違法強制執行,你沒有提出我犯罪嫌疑的證 據,然後我有提出證據你也不聽,你就違法強制執行,我正當防衛我自己,然後你又把我的手弄傷,你有寫上去,我筆錄我正在作,你可以用上去。男警:還沒還沒。 吳怡禎:筆錄是我…… (畫面顯示仍然無具體人型容貌,但畫面聲音核與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90618 吳怡禎:請問一下……你違法強制執行我,讓我手受傷,你提不出我即使是滋擾 也是民事,根本跟刑事沒有關係,你為什麼……我沒有犯罪嫌疑,你為什麼強制……強制我?而且我提出我沒有滋事違法的證據,你不聽,你還是強制執行送我過來還扣我腳,你已經違反憲法保障我人身自由的權利,你要關我……你要關我關到什麼時候?在送到警察局之前的那幾小時你才會放我走是不是?這樣你表示你沒有違法嗎? (畫面顯示仍無顯示具體人型容貌,影像應是被告被銬的腳,另被告當庭指出原譯文中「回答」為「違法」之筆誤,「那」我手受傷為「讓」我手受傷之筆誤。)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90717 (畫面無聲音。)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90723 (畫面無聲音,顯示是被告被銬的腳)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90729 (畫面顯示無聲音,顯示被告被銬的腳,畫面也有晃動的情況) 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 吳怡禎:哪一條所以需要上手銬? 男 警:不要再錄。 吳怡禎:你不要給我碰!(被告提高聲量) (畫面無顯示具體人型影像,但聲音與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205920 男 警1:部分之警執法在盤查你的身分未提出你的身分,強制地要把你帶回來, 第1條,請執法警察…… 吳怡禎:你什麼狀況需要去看人家的身分? 男警1 :你自己去看嘛〜我不跟你辯嘛〜你自己去看。 吳怡禎:沒有啊,你有義務吧!你的警所那麼大,然後人民……你不願意(聽不 懂)到不願意解答人民的問題嗎? 男警2 :大姊,大姊,把你的(聽不清)拿出來。00:00:22 男警1 :請你不要用情緒……控制一下再跟我講話。 吳怡禎:阿沒有啊,你就回答我啊!你怎麼說? 男警1 :你情緒……你情緒再……快看快點。 吳怡禎:為什麼我要ㄒㄩㄣˊ……你可以直接跟我講是哪一條啊! 男警2:大姊,你看你的手機好不好,你把你的拿出來。 男警3:(聽不清)這樣你等於說要跟法院講,我們跟你講喔〜不好意思。 00:00:40 (畫面顯示沒有拍攝到具體人型影像,但檔案聲音與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210104 (畫面顯示警員坐在辦公桌前操作電腦,畫面無對話。) 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01631 男警1 :好了啦,走了啦〜 男警2 :走了啦〜拍什…… (畫面顯示應是被告手上手銬畫面,畫面聲音與譯文相符。)勘驗附表二:警員詹文興密錄器檔案內容(本院112年3月17日、4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本院卷二第114至143頁、第182至194頁)勘驗物件:警員詹文興密錄光碟 檔案名稱: 2020_0604_175801_001、2020_0604_180102_002、 2020_0604_180402_003、2020_0604_180702_004、 2020_0604_181002_005、2020_0604_181302_006、 2020_0604_181602_007、2020_0604_181902_008、 2020_0604_182202_009、2020_0604_182502_010、 2020_0604_182802_011、2020_0604_183102_012、 2020_0604_183402_013、2020_0604_183702_014, 共14個檔案,每個檔案均長3分01秒,總時長42分14秒。 檔案名稱:2020_0604_175801_001 (一開始至00:00:36警員騎車中,之後到達車行門口,警員下車進入) 陳仁才:拜託,拜託,我85年驗車,驗不過齁,己經超過有十幾萬台,85年驗到 現在,她驗不過,從剛才一直亂到現在,說她現在在搜證錄音啦(國語),她驗不過,說我去偽造有的沒有的,這樣不要緊,不要緊,嘿〜……(台語) 吳怡禎:我沒有講,我這裡有錄影。 陳仁才:不要緊,不要緊,嘿啊,驗不過,我也沒給她修理,驗不過她去修理就 好,現在她驗不過,說去給別人驗,馬上過,有喔〜人家要來偷轉接,1支螺絲調整一下就過了阿〜對不對?(台語) 吳怡禎:你等一下就可以核對說,他講的話是不是我講的。 陳仁才:對啊,沒有錯,沒有錯,我拜託你寫個筆錄,因為她要告我,我也要告 她。(台語) 吳怡禎:我沒有說要告他,是他說的。 詹文興:妳的資料麻煩一下。(台語) 陳仁才:妳的身分證拿出來,在這亂,亂,亂,亂,亂整半個多小時,不過就是 不過啊,對不對?因為我這都標準的。(台語) 詹文興:驗車的流程你知道嗎?(台語) 吳怡禎:蛤? 詹文興:驗車的流程你知道嗎?這是政府規定,為了環保,為了環境的問題。 (台語) 吳怡禎:那個…我沒有在講那個。 詹文興:啊現在驗,這是政府和民間的合作,授權給他。(台語) 吳怡禎:你為什麼認定說是我在恐嚇他? 陳仁才:整個都在錄影,整個都是攝影機,整個都在錄影。(台語) 詹文興:我在講流程,我現在了解,妳的證件借一下。 吳怡禎:蛤? 詹文興:我要先了解。 吳怡禎:我不要了解,你為什麼……你為什麼不要去講他呢?他恐嚇我啊,那我 從頭錄給你看,你要不要? 詹文興:好,等一下再看嘛〜 吳怡禎:不用,現在就要證據了。 詹文興:證件?我要先了解雙方資料。 吳怡禎:嗯。 詹文興:我現在到場了,警察到場,我要先確認身分…… 陳仁才:對啊。(台語) 詹文興:再來說要提告再來提告啊。要來回派出所作筆錄,要提告到法院去講,好不好?麻煩證件借一下。 吳怡禎:我不要給你。你就叫警察局長來。 (有位女生在笑) 詹文興:哼。 陳文彥:妳是誰啊拜託〜 吳怡禎:你是誰?沒關係,就是叫市長來,我只是不想你們這樣搞。 陳文彦:好,沒關係,妳請,妳請。 張敏惠:叫市長來。(台語) 詹文興:嘿〜現在我叫妳出示身分證件。 吳怡禎:我有犯罪嗎? 詹文興:我有說妳犯罪嗎,我查證……我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吳怡禎:對,那我可以我拒絶。 詹文興:我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吳怡禎:沒有,我跟你講,除非我有犯罪嫌疑。 詹文興:不是嫌疑,我現在來這邊處事了。 吳怡禎:我不要。 詹文興:那我就依法把妳請回派出所,好不好? 吳怡禎:我不會去。 詹文興:一定要去。 吳怡禎:我不會去。 詹文興:依照警執法第6條、第7條、第8條齁。 吳怡禎:我跟你說……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陳仁才之影像,及警察與雙方之對話,檔案聲音與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0102_002 詹文興:齁〜 吳怡禎:我給你上網好了。 (詹文興呼叫同仁) 陳文彥:她一直在說我們給她偽造啦。 吳怡禎:我沒有一直說。 詹文興:(呼叫中)那個……○○路000號糾紛,不出示證件,要帶回派出所查 證,麻煩派人來載人一下。妳要不要出示證件? 吳怡禎:不要。 詹文興:妳自己講了齁。 吳怡禎:對。 陳仁才:(通電話中)說來我這驗不過,啊就說騎去他那裡馬上就驗過,啊現在 說要告我……(聽不清)我現在就叫警察來,嘿啊,嘿啦,因為我這裡驗不過啊(聽不清)(台語)00:00:34 詹文興:事情不知道要怎麼處理齁?(台語,畫面顯示警察在翻閱一記事本) 吳怡禎:(點頭)。 詹文興:老闆證件一下,老闆證件。(台語) 陳仁才:(通電話中)……人來派出所寫……說要告我啊,說我為了……(聽不 清)給她驗不過啊。(台語)00:00:56 吳怡禎:我沒有要告他。 陳仁才:(通電話中)從我85年驗到現在喔,我驗幾十萬台沒過的……(聽不 清),說要告我,妳要告……在那邊亂,她來驗……亂到現在啊,對不對?抱歉,等一下來去派出所喔(台語),去那邊做筆錄……(聽不清)他要過來。對不對,今天我這裡驗不過,他那裡馬上驗的過。(台語)00:01:05 詹文興:你要告她什麼?(台語) 陳仁才:沒有,她剛剛說我偽造文書啊,我給她驗不過啊。(台語) 詹文興:偽造文書要有書面啊。 陳仁才:對啊,一直亂到現在啊。(台語) 詹文興:沒有啦,你要告什麼……刑法什麼……你如果要告的話。(台語) 陳仁才:擾亂啊,擾亂營業啊。(國語)為什麼不行,她從剛剛亂到現在啊,亂 了半個多小時啊,對不對(台語)。 詹文興:你算刑法擾亂的部分,啊有毁損嗎?(台語) 陳仁才:沒有毀損啦,她就一直擾亂啊。(台語) 陳仁才:還有整個都錄影啊。那個……攝像權啊,對不對,她一直要告我啊,一 直在亂啊。(台語) 詹文興:你要針對這個也可以啦,但是原則上是不太會啦。 陳仁才:不會,不會,沒有關係,因為她剛剛錄影,妨害我的攝像權,你就是要 給她寫筆錄。(台語) 詹文興:提告是可以啦,但是…… 吳怡禎:沒關係。 陳仁才:會過或不過,反正都由法院去判決嘛。(台語) 詹文興:好,啊你等下來派出所啦。(台語) 陳仁才:好啦,亂了半(個多小時)……(台語) 詹文興:啊你監視器有調過來嗎?(台語) 陳仁才:有,都有,都有。(台語) 詹文興:調過來,他們這裡都調過來齁〜 陳仁才:好啦,好,亂了半個多小時啊,說我這裡驗不過,驗這麼多都沒被亂 過。(台語) 詹文興:她哪一台車?(台語) 陳仁才:她那台,在那裡,那台。(台語) 詹文興:這台嗎?(走出去看車)(台語) (00:02:39兩位警員走進來,因警察太多不知道誰是誰,故以下統稱為警察) 陳仁才:抱歉啊,這麼多人來。沒有啦,驗車驗不過是很正常的啦齁,她現在驗 不過說……(聽不清)(台語)00:02:45 詹文興:好啦,好啦,你證件先給我,我都帶到派出所啦。(台語) 陳仁才:好啦,好啦。(台語) 詹文興:要告,我們大家都回去處理嘛〜(台語) 陳仁才:好,好,走,走。(台語) 詹文興:你解釋那些沒用。他們現在各說各話啦齁,她驗車驗不過,說在這裡滋 擾半個多小時啦齁,啊她蒐證……(台語) 陳仁才:說我偽造文書啦。(台語) 警 察:好,不要一句來一句去。(台語)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陳仁才之影像,及警察與雙方之對話,檔案聲音與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0402_003 警 察:不要一句來一句去,讓我們釐清一下(台語),好不好,慢慢來。(國 語) 詹文興:齁〜她說她來這裡驗車驗不過啦,說在這裡滋擾半個多小時,然後說 她……(台語) 陳仁才:她都整個錄影,說我給她騷擾,我們生意人……(台語) 吳怡禎:我錄影會造成他騷擾嗎,我保存證據。 吳怡禎:沒關係,你法律讀成這樣子也沒關係,我有錄影,警察是這麼講的。 警 察:不要一句來一句去。(台語) 詹文興:嘿,不用,不用,不用,不用……(台語) 警 察:小姐,都不要……不要再…… 詹文興:妳不要出示證件啦齁,不要齁?依照警執法可以帶回查證啦齁。 吳怡禎:你去查啊。 詹文興:好。 吳怡禎:好,那我們也看……交給警察看是怎麼處理的。 詹文興:我們回那個警車帶回派出所。 吳怡禎:我不用跟你去。 詹文興:如果妳不配合消極不配合,我們會依照……實施執行力。 吳怡禎:沒關係,你就盡量,盡量…… 詹文興:好。 吳怡禎:我這裡有錄影。 詹文興:好,妳是這台嘛齁? 吳怡禎:你不要動我的財產。 詹文興:啊要跟我們回去嗎? 吳怡禎:不會,我沒有犯罪嫌疑齁…… 警 察:叫女警來,叫女警。 (00:01:30警員詹文興呼叫中) 吳怡禎:為什麼我應該去,她不應該去呢? 吳怡禎:那你自己也當場看到我都是他在講話,我也沒有恐嚇什麼的,都是他在 講的。 詹文興:那我們依法處理就好了。 吳怡禎:沒關係,你就依法處理。 警 察:依法,妳也是要依法,那我們現在查證身分,就是妳先讓我們查證身 分。 吳怡禎:你這個其實已經可以查證身分了。 警 察:這是妳的車子嗎? 吳怡禎:對。 警 察:本人的嗎? 詹文興:不是。 吳怡禎:不是本人。 警 察:不是妳本人的我們當然沒有辦法查到妳的身分啊,對不對,所以你現在 就是給我們查證件,我們一步一步來,妳懂我的意思嗎?妳的重點。 吳怡禎:我犯了什麼,我不用,我犯了什麼,你這種恐嚇的行為,他一直在恐 嚇,然後你們不處理。 詹文興:我們沒有不處理啊。 警 察:妳沒有給我們身分,我們怎麼造成去慢慢處理…… 詹文興:我跟妳說照程序。 警 察:我們連妳叫什麼名字,連妳什麼名字、住哪裡,我們都不知道。 警 察:我跟他講我們已到場處理。 詹文興:我兩個都要到,我說兩個要到派出所啊。 吳怡禎:為什麼我應該去,他不應該去呢? 警 察:我們回去啊,我們回去了解啊。 詹文興:要告來告嘛。 吳怡禎:那你就等他告啊,你就好好告啊。 詹文興:啊妳要不要出示證件? 詹文興:好啦,啊妳的證件呢?(台語) (00:02:30走去找陳仁才) 陳仁才:我證件剛剛才找到,我等一下回家拿,我在南門派出所……我那天有去 拜訪你們所長啦,嘿啦,啊現在一直盧一直盧,我今天驗31台喔,只有她這台沒過而已,我不是讓她直接不過……(台語) 張敏惠:是她讓人有點生氣啦。 陳仁才:不然我叫你們來做什麼啦。 警 察:她有要來嗎?(台語) 陳仁才:她有要去我就去。(台語) 警 察:沒有啦……(台語) 詹文興:沒有啦。(台語) 警 察:我是說不過……本來不過就不過,難道不能……(聽不清)(台語) 00:02:29 陳仁才:啊她如果不去就算了。(台語) 詹文興:沒有啦,不是啦,要處(理)……(台語)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陳仁才之影像,及後續有兩位男性警員到現場,過程中,警察與雙方之對話,檔案聲音與訂正版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0702_004 詹文興:要處理,當然要處理,大家來忙啊。(台語) 陳仁才:不是啦,我知道。(台語) 詹文興:沒有啦,你先證件……來派出所啦,來處理就是作筆錄啦。(台語) 陳仁才:好啦,好啦,好啦。(台語) 詹文興:來處理就是作筆錄啦。(台語) 陳仁才:就在那邊一直盧……(台語) 詹文興:嘿啦,嘿啦,好啦,好啦,啊你的身分證字號?(台語) 陳仁才:蛤? 詹文興:你的身分證字號?(台語) 陳仁才:Z000000000。 詹文興:啊你的電話呢?(台語) 陳仁才:0000000000。 詹文興:你什麼大名?(台語) 陳仁才:我叫陳仁才,耳東陳,仁愛的人……(拿機車排氣檢驗證給警員詹文興 看) (00:00:37警員詹文興抄寫陳仁才之資料中) 陳仁才:一直盧,盧不完。(台語) 警 察:好,沒關係(台語),反正現在你們各說各話啦。 吳怡禎:我沒有情緒性的……我沒有情緒性的…… 警 察:小姐妳不要激動。 詹文興:妳不用特地針對我們的臉來拍攝我們的臉好不好,妳要蒐證可以,但是 不要針對特定來拍。 吳怡禎:你現在把錄影帶放出來,你先證明我有犯罪嫌疑我才給你看。 警 察:妳就拿下來錄聲音就好了。 詹文興:錄聲音就好,不用針對我們的臉,……(聽不清)還在拍。 詹文興:不用,我們帶回去… 吳怡禎:我不會讓你帶,不然你就叫市長來。 詹文興:不是妳說了算齁。 吳怡禎:沒關係,那你就看我說的算不算? 詹文興:當然啊,妳講當然可以啊。 警 察:等女警來,不用跟她那個了啦。 警 察:等女警來。(台語) 吳怡禎:女警來也一樣,除非我有犯罪嫌疑,那妳就放錄影帶看我有沒有犯罪嫌 疑。 詹文興:現在時間109年6月4日18點03分啦齁,我們可以帶回妳查證3小時齁,妳 可以通知指定親友跟律師到場,這樣跟妳告知… 吳怡禎:我法律讀的比你還熟啦…… 警 察:好。 吳怡禎:沒關係,我就給你放過去,然後給你們督察看…哼,你先把我犯罪嫌疑 的證據拿出來,我才給你身分證。 警 察:有告知她就好了,不用跟她講了,社維法,社法跟她講,社維法處理, 住戶滋擾。 吳怡禎:社……我滋擾的證據在哪裡? 警 察:我沒有在跟妳說。 詹文興:跟法院……跟法官說。 吳怡禎:好。社維法也太好用了吧,最近時常在用社維法。都沒有證據,然後馬 上警察就可以提高法律的條件了,好厲害的警察喔。 警 察:弄這條啦,然後警執法……啊社維法這邊……她不給我們……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陳仁才之影像,及有數位男性警員在場,過程中,警察與雙方之對話,檔案聲音與訂正版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1002_005 警 察:這邊……她不給我們資料,那沒有辦法查證,逕行通知她到場。來,我 告訴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齁,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齁,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緩齁,藉故……第2項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公共得出入之場所者,這邊有人報案,我們要依法對妳查證身分齁,請妳配合我們回派出所接受調查,以上,妳有沒有要配合? 吳怡禎:沒……不會配合……證據…… 警 察:那妳要不要出示妳的資料? 吳怡禎:你出示我的證據,我滋擾的證據。 警 察:妳要不要出示妳的證件?不要齁? 吳怡禎:你滋擾證據的…… 警 察:妳要不要出示妳的證件,我就問妳這個而已,要不要? 吳怡禎:不會。 警 察:不要齁? 吳怡禎:你的證據拿出來。他在恐嚇我。 警 察:不給拍,什麼叫恐嚇妳? 吳怡禎:他就是恐嚇我。 警 察:不給拍齁。 警 察:來,我現在再告訴妳第42條,現行違反本法的人,我們沒有辦法知道妳 的身分,我們要逕行通知妳到派出所,妳現在有沒有要給我們妳的資料?如果妳有資料…… 吳怡禎:請妳把我違反的證據拿出來。 警 察:要或不要啦,42條? 詹文興:那67條。 警 察:不要那我們就逕行通知囉〜 詹文興:67條可以處罰齁。 警 察:小姐,妳有沒有要提供妳的資料給我們查證? 吳怡禎:你請……你把我違反這一條的證據拿出來。 警 察:我剛剛已經告知妳了。 警 察:妳就不出示證件就是違反了齁。 警 察:好,逕行通知。 吳怡禎:什麼叫我…… 女 警:沒關係,我們查一下身分就好了。 吳怡禎:我不要,我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我憑什麼要讓妳查證,憲法……那個什 麼……那個大法官釋憲有,妳自己去查。 警 察:啊妳不是說妳背的很熟,妳背給我聽一下啊。 吳怡禎:你什麼東…… 警 察:妳不是說妳背的很熟。 吳怡禎:請問一下你有什麼資格要求我背給你聽? 警 察:妳不是說妳背的很熟。 吳怡禎:你有什麼資格要求我背給你聽?我們的警察真的好棒棒喔~呵呵~執行是 這樣子嗎? 警 察:學姊,逕行通知,直接把她帶到車上。 女 警:這樣,小姐抱歉。(台語) 警 察:已經告知她權利了。 詹文興:已告知囉〜 吳怡禎:你再給我動! 女 警:我沒有動到妳,我沒有給你ㄊ丫ㄉ一幺ˊ(台語) 警 察:剛剛已經通知妳了, 吳怡禎:你如果動我你就試試看! 女 警:我現在是請妳現在跟我去。 吳怡禎:沒有,我不會去,妳證據拿出來。 警 察:逕行通知帶回去可以,啊她是女的,那我們不方便動她。 女 警:好,這樣……(台語) 吳怡禎:妳敢動我看看! 女 警:沒關係,抱歉啦。(台語) 警 察:不然再叫一個人來好了啦。(台語) 女 警:來啦,走啦。 詹文興:依照警執法可以喔〜(台語) 詹文興:依照警執法…… 女 警:嘿啦,我們先帶妳回去查證,其實就是查個資料而已,有必要搞成這樣 嗎? 警 察:兩個逕行通知就可以帶回去了。 警 察:我知道啦,兩個……(聽不清)(台語)00:02:22 吳怡禎:沒有,不是,妳的違法證據拿出來,我違反的這一條的證據拿出來。 警 察:啊都男生。(台語) 警 察:對啊,所以要再叫一個人來啊。(台語) 女 警:那妳現在的訴求是什麼?妳在這裡這樣子的訴求是什麼? 吳怡禎:我只是跟他反應,他就說他要告…… 警 察:東山,線上還有沒有女警? 女 警:嘿〜 吳怡禎:……他要報案叫警察來……對,他說我恐嚇他,這都他講的,我要不要 錄音給妳……放錄音給妳聽啊。 女 警:好,那我們…… 吳怡禎:我不用,我在這裡就可以給妳聽了。 女 警:那妳放出來,妳說妳沒有恐嚇,那妳放出來好嗎? 詹文興:啊你的錄影快調啊。(台語) 店家女:錄影? 詹文興:嘿啊。 店家女:……(聽不清),那個警察先生要看我們……要有聲音喔〜00:02:53 詹文興:要調回來啊。(台語) 店家女:沒有聲音喔〜 詹文興:嘿〜同步進行……(聽不清)進行齁〜啊妳老闆……(台語)00:03:00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陳仁才之影像,及現場有三位男警(不含拍攝者)及一位女警在場,過程中,警察與被告之對話,檔案聲音與訂正版譯文相符,並增列「詹文興:嘿〜同步進行」部分)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1302_006 詹文興:妳老闆順便過來。(台語) 張敏惠:他去拿身分證。 詹文興:身分證?放在哪? 張敏惠:放在家裡啊,你們不是說…… 詹文興:妳先調帶子,調帶子,調帶子。(台語) 陳文彥:呃……我看一下……(聽不清) 00:00:12(吳怡禎和女警對話聲音小聽不清) 陳文彥:幾點? 張敏惠:好像是5點27分才進來的,剛剛5點2……那邊,妳可以從5點20開始…… (聽不清)。那要什麼給你們?00:00:51 詹文興:影帶。 張敏惠:影帶喔……(聽不清)00:01:15 陳文彦:我……那個……USB吧。 詹文興:嘿,啊把它拷貝過來。 警 察:幫我拍一下這裡面好不好。 詹文興:OK。 女 警:(聽不清)00:01:24 吳怡禎:那是他報警欸。 女 警:那你們之前紛爭餒? 吳怡禎:因為我就說……他根本沒有怎麼……就插進去馬上就說我車子不過,我 就懷疑,然後我再另外一家驗就過了…… 警 察:我是建議社維法(應是警察與警察之間的對話) 吳怡禎:我就來跟他……而且那家說我如果驗不過,你們要給我單子,他沒有給 我,我又再來跟他要單子。 詹文興:沒有,要先用警執法帶他回去查證啊。 警 察:因為警執法如果沒有車牌的話,你要用警執法後面會有爭議。 吳怡禎:我跟你們講,你注意聽,你們警察注意,他報案他說我恐嚇。 詹文興:沒有,因為車子不是她的啊。 吳怡禎:然後他現在跟警察講我有錄音說我恐嚇他。 警 察:對啦,我意思是說如果有車子,可以查車資。(應是警察與警察之間的 對話) 吳怡禎:我這樣子我有跟他恐嚇嗎?我有跟他滋擾嗎?妳就好好仔細聽,我跟妳 講,我是讀過法律讀很熟,我不會怕妳們用法律來壓我。妳如果可以玩得這麼囂張,全國我都會讓他們知道法律的警察……(聽不清)。都是他在講話說我滋擾。 00:02:25 (00:02:36吳怡禎放影片給警察們看) 女 警:妳貴姓(台語)?貴姓(國語)?……(聽不清)00:02:51 吳怡禎:他先說人家什麼作弊,什麼他要去告人家,我說你憑什麼這樣子說人 家,你根本完全沒有在驗車,你就……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陳文彥、張敏惠之影像,及現場有數位警員及一位女警在場,過程中,警察與被告之對話,檔案聲音與訂正版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1602_007 吳怡禎:沒有在驗車,你就弄下去,馬上就說我車子沒有過,然後你照常……我 驗車沒過你要給我單子,你也沒有給我單子,我不可以來跟他講嗎?這樣叫我滋擾嗎? (00:00:15吳怡禎放手機影片給警察們看) 詹文興:(聽不清)(台語) 00:00:19 吳怡禎:我這樣哪裡是滋擾了?請你證明。 詹文興:妳等一下再提供給我,妳等一下這段再提供給我,我再呈上去。(台 語) 女警:(聽不清)我們等一下回去把他拷貝出來好不好?(台語) 00:00:19 吳怡禎:我不要(原譯文寫「用」),我跟妳講,妳這裡已經證明了,不然妳請 他把我滋擾…… 女 警:他等一下也要回去。 吳怡禎:沒有,(聽不清)我沒有理由要跟妳去。 00:00:34 女 警:沒有,因為妳不提供妳的身分,我們可以帶妳回派出所查證3小時。 吳怡禎:我不需要,因為我沒有犯罪,我沒有犯罪,我沒有滋擾,剛才我有給妳 證據了,我這裡哪裡是滋擾。 女 警:那個勒〜 詹文興:蛤? 女 警:不是有(聽不清),那個什麼啊,警執法00:00:51 警 察:管束,她是…… 詹文興:那是管束啊,要實施管束啊。 女 警:你知道那個民眾「異議」……ㄟˊ〜可以帶她回派出所查證3小時。 警 察:對啊。 女 警:這樣,小姐妳先跟我們回去啦。 吳怡禎:我不會跟妳回去,妳沒有理由,我跟妳講妳叫我回去就是妨害我的自 由,妳如果有正當理由,妳除非拿出來,我已經給妳看了,我跟你講我已經給妳看了,我有錄音,我已經給妳看了。 女 警:對,那是因為妳沒有提供妳的身分讓我們查證。 吳怡禎:我不需要讓妳查證,我沒有理由要那樣子,除非妳認為我有犯罪嫌疑。 女 警:要等ㄆ一ㄥˊㄢ來還是我在這裡?(台語) 詹文興:我負責在這裡帶她回去。(台語) 女 警:在這裡帶她回去,這樣妳們陪我來就好(台語),吳小姐…… 吳怡禎:我不要。女警:妳跟我們配合啦。 吳怡禎:好,來,我直接叫那個來。 女 警:沒問題,好,沒問題。 吳怡禎:市長來。 女 警:沒問題,來,啊不好意思啦。 吳怡禎:不用。 女 警:抱歉,我們…… 吳怡禎:我直接叫市長,妳不要動我。 女 警:抱歉,我們依警執法那個啦齁,帶回派出所查證,妳看妳要通知律師還 是怎麼樣都可以。 吳怡禎:我不用。 女 警:從現在開始,現在時間幾點? 詹文興:她有先告……那個18點03了。 女 警:那我們就不好意思了齁,我們先…… 警 察:等另外一個人來再給她處理。(台語) 女 警:沒有,她現在要來,先跟她講,不然我怕等下吳小姐受傷。等ㄒ一ㄣㄢ 來啦,不然等下她受傷。 警 察:對,對,對。(台語) 女 警:不然等下吳小姐受傷。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手持手機之影像,及現場有數位警員及一位女警在場,過程中,警察與被告之對話,檔案聲音與訂正版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1902_008 (畫面顯示被告與女警二人站立,並無肢體碰觸,無對話。三名男警站在店門口,但背景聲音顯示應是店家與顧客有對話,顧客在詢問機車價格,但內容不清楚。)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202_009 (檔案開始至00:00:54均無對話。) 警 察:你的身分證要給他看那個車牌啊。 男 :有白色他就說他要……他會改啊。 女 :啊他的後面沒改啊。(台語) (00:01:34ㄒ一ㄣ ㄢ來了) 吳怡禎:我跟你講你如果敢動我你就試試看。 (00:01:35) 女 警:幫我錄一下影。 詹文興:好。 警 察:請妳配合一下。 吳怡禎:不用,我沒有犯罪,你先跟我講……你除非你跟我講我「有」犯罪了。 你再給我動看看。 (00:01:49吳怡禎拿起椅子擋,參附件密錄器影像擷圖(下同)編號1) 女 警:不要傷害……妳現在是想怎樣? 警 察:這樣是妨害公務喔小姐。 (00:01:52,編號2) 吳怡禎:沒關係,因為我是保護我自己。 (00:01:55吳怡禎放下椅子,編號3) 警 察:妳這樣是妨害公務喔。 (00:01:54開始執行強制力,編號4、編號5) 警 察:東西通通給他收起來,一直擋……(台語) 警 察:來,小姐,請妳配合—下。 詹文興:來,小姐,小姐。 (00:02:05被告抗拒,警員合力壓制被告,編號6) 吳怡禎:(00:02:09被告大叫,並將一名女警推倒在地,編號7) 詹文興:喂,喂,喂,喂,別這樣,別這樣。 (00:02:14女警倒地後起身,繼續壓制被告,編號8) 女 警:沒事,沒事,好啦,沒事。 (00:02:19被告持續尖叫,兩名女警試圖將被告從地上拉起,編號9) 警 察:不用緊張。 警 察:帽子掉了,帽子掉了。(台語) 吳怡禎:你不要碰我手! 警 察:小姐妳不用緊張。 (00:02:25,編號10) 吳怡禎:你不要碰我手! 警 察:起來,起來,站起來。 詹文興:起來,我們起來。 吳怡禎:(大叫) 女 警:妳先起來。(台語) (00:02:31,編號11) 詹文興:妳自己起來,我們不碰妳(台語),妳自己起來(國語)。 吳怡禎:不要碰我手! (00:02:34,編號12) 詹文興:我們不要給妳摸,妳起來好不好? 吳怡禎:妳不要碰我手! 詹文興:好,妳起來,妳起來。 吳怡禎:妳給我放手! (00:02:37,編號13) 女 警:請妳配合。 警 察:請妳站起來,自動一下齁,自己站起來。 (00:02:45,警員放手後,被告持續坐在地上,編號14) 女 警:(聽不清) 00:02:53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兩位女警及四位男警之影像,其中兩位女警有與被告肢體碰觸兩位女警的雙手有抓住被告的手及身體,其中一女警的手有接觸被告的頭部(被告稱是被壓)之後有一位男警的手有碰觸到被告的安全帽(被告稱是被壓),被告坐倒在櫃檯前面,且有叫喊,過程中,警察與被告之對話,檔案聲音與訂正版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502_010 詹文興:他說她在這裡滋擾啊,啊她說他偽造啊,各說各話啦。(台語) 女 警:請妳配合到派出所查證。 吳怡禎:妳憑什麼要我……要去。 警 察:請妳配合一下。 吳怡禎:我的眼鏡呢? 詹文興:用配合的一下,用講的可以嗎? 吳怡禎:我不要。 詹文興:大家不要這樣好不好? 警 察:鏡片在這裡。 詹文興:用配合的。 吳怡禎:我不要! 女 警:妳的鏡片啦,不是別人的啦。 吳怡禎:沒關係,你給我抓到。 詹文興:大家配合一下可以嗎? 警 察:好。 詹文興:不要用強制力,用配合的,可以嗎? 吳怡禎:不要。 詹文興:我們回派出所了解。 吳怡禎:你等我……市長,打電話給市長,叫市長過來,不然我不會去。 女 警:好啦,那我們回去派出所.... 吳怡禎:沒有,你叫市長過來,可惡! 警 察:先來派出所坐一下啦。 吳怡禎:不用! 警 察:好不好?天氣這麼熱,回派出所…… 吳怡禎:我要叫市長來處理,要負責。 女 警:這樣…… 吳怡禎:你給我走開,我要叫市長過來。 警 察:啊有要提告啦齁?(台語) 詹文興:嘿啊,她說她告他啊,她說要告店家,店家說也要告她。(台語) 吳怡禎:我沒有講,這句話我沒有講,是他講的,我剛錄影給你看你不看。 詹文興:那出示證件可以嗎? 吳怡禎:不可以,你的犯罪……我已經跟你講了。 詹文興:那就要麻煩妳配合我們一下…… 吳怡禎:我跟你講叫市長過來,我要叫市長對這件事負責。 警 察:這跟市長有什麼關係呢? 吳怡禎:對,因為警察違法。 警 察:妳這樣我們會…… 吳怡禎:沒關係,你們愛怎麼「玩」…… 警 察:我們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吳怡禎:警察職權行使法是讓你們亂玩的嗎? 詹文興:妳都不配合齁。 警 察:對啊。 吳怡禎:我為什麼要配合?我有犯罪嗎? 詹文興:妳自己查一下警執法好不好? 吳怡禎:蛤?那你證據拿出來,不是你講了法條我就犯罪。 詹文興:(通話中)喂〜嘿,啊就滋擾店家,不要出示證件,不配合、抗拒…… (台語) 警 察:好啦,先來派出所啦。 吳怡禎:沒有,我一定要……不然你就試看看我跟你玩到全台灣都知道…… 詹文興:(持續通話中)嘿〜驗車的部分啦(台語) 吳怡禎:我一定要叫副市長過來負責。 詹文興:(持續通話中)驗車(台語),驗車,驗車起糾紛的。 警 察:妳叫什麼名字? 吳怡禎:我不需要跟你講,違法的警察我不需要說,我已經放…… 詹文興:(持續通話中)嘿,嘿,付了,付了。 吳怡禎:你自己叫他馬上放錄影帶,我有沒有滋事違法,為什麼不敢放?他有錄 影啊〜 詹文興:(持續通話中)嘿。 警 察:我們同事會調啦。 詹文興:(持續通話中)好,好。 吳怡禎:不用調,我為什麼要……我的權利先受損。 警 察:我沒有讓妳受損啊,我是說請妳先來派出所配合…… 吳怡禎:不用,我不需要去,因為我沒有滋事違法。 警 察:我們要了解一下啊。 (00:02:52警員詹文興用手機拍照) 吳怡禎:你了解你在這裡為什麼不了解,現場你不了解,你現場才能了解啊。 (00:02:56警員詹文興走到外面用手機拍照) 警 察:我們會過濾監視器啊,還原…… 吳怡禎:你現在就可以看監(視器)……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兩位女警及四位男警之影像(不含拍攝者),店門口也有一名男警站在警車前面,雙方都沒有肢體碰觸,過程中,警察與被告之對話,檔案聲音與訂正版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802_011 吳怡禎:你現在就可以看監視器啊,你為什麼不看?沒有,你現在看,我如果沒 有……我沒有義務要跟你去,我也沒有義務要讓你調。 警 察:副座喔? 00:00:12 詹文興:副座說要帶她回來,在生氣啦。(台語) 警 察:帶她回來,在生氣。(台語) 警 察:是在生氣什麼啦,不然叫他來帶啊,叫他來帶就好了。(台語) 警 察:不好帶啊,不然就帶她回來好。(台語) 詹文興:女警動手,我們協助抓她就好了啦。(台語) 警 察:對啊,我們就不好抓她。等一下還有一個人來,沒關係,一個人來…… (台語) 吳怡禎:妳就是侮辱人民是不是,沒關係這個我們另外,我可以…… 警 察:我沒有侮辱妳啊,我只是問一下啊。 吳怡禎:我有告訴權。 警 察:妳為什麼…… 女 警:你不用跟她爭那些(台語),跟她沒有什麼關係。 吳怡禎:他沒有證據,他怎麼可以隨便講這種話? 女 警:他不知道。 吳怡禎:來沒關係,我就告訴市長說你講了這句話。 女 警:他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吳怡禎:我跟你講法律我很清楚,你不要用法律來嚇我,我法律很清楚,你查警 執法,誰沒讀不過啊,笑死人。我…… 警 察:……(聽不清)來,還是要直接帶回去? 00:01:03 女 警:我怕出力會……搬不動。 吳怡禎:我會把你們這個今天的一切處理違法去給你們的市長看…… 詹文興:直接帶來了啊,反正報告還是要寫。(台語) 吳怡禎:然後請他負責。 警 察:一定要寫的啊。(台語) 詹文興:來,那個……妳姓吳嘛齁,吳小姐啦齁,現在已經時間都拖很久了齁 (台語),妳又消極不配合,剛剛跟你講了,現在18點25了,因為妳的不配合,我們要施行必要的強制力齁,啊妳現在要出示證件嗎? (00:01:42,編號15) 吳怡禎:我沒有,你去調……我沒有犯法,我不需要出示。 詹文興:我們現在要送妳回派出所了齁,啊已依法跟妳告知權利,妳可以通知親 屬或者律師到場齁。 (00:01:54,編號16、17) 吳怡禎:好,那你現在馬上打市長,叫市長來處理。 女 警:妳打,妳打,那個妳打,嘿〜妳可以打,給妳... 吳怡禎:我現在手機不能打。 女 警:給她手機。 詹文興:妳東西先收起來齁,我們要帶回派出所了。 女 警:妳先收好,妳眼鏡先放好,不然等下鏡片看不到妳就…… 吳怡禎:不要,我就不要,我就看你們要怎樣,你可以糟蹋人民,糟蹋…… (00:02:12警察們開始實施強制力,編號18) 吳怡禎:你走…… (00:02:15被告開始抗拒並大叫,編號19) 警 察:來,眼鏡拿著,眼鏡拿著,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等一 下! 警 察:放鬆,妳的手放鬆一下,放鬆。 (00:02:44,編號20) 警 察:那個危險東西先給它拿走。 警 察:手放鬆,妳手放鬆一下,手放鬆。 女 警:等一下。妳要不要自己起來? 警 察:自己起來啦。欸,欸,欸。 (00:02:50警員合力將被告帶往警車,此時吳怡禎左腳被一名警察抓住,右腳做出踢的動作,編號21、22,之後警察又抓住被告雙腳,抬往警備車的方向) 警 察:欸,不要攻擊喔〜 警 察:手放鬆,手放鬆。 警 察:不要踢我們同事喔〜 詹文興:不要踢!不要踢! 女 警:妨害公務是不是? (畫面顯示警察抓住被告之雙腳,欲將其抬往警備車之後座) 女 警:不要踢警察喔〜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兩位女警、四位男警之影像,過程中警察與被告有對話,檔案聲音與訂正版譯文相符,影像部分如截圖)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3102_012 (持續執行強制力中,被告仍呈現倒臥的姿勢,由警察接觸其手腳的動作,被告發出嗚嗚的呼聲) 女 警:(妨害)公務是不是? 警 察:上去,上去,上去,上去。 吳怡禎:(大叫) 警 察:喔!妳不要用踢的!妨害公務是不是? 詹文興:先給她接一下,先給她接一下。 警 察:我跟妳講喔〜……(聽不清)妳不要變違法喔〜 00:00:17 吳怡禎:救命啊!(大叫) 女 警:我先上來把她抓起來。 警 察:先上車啦。 警 察:一個人先上去,一個人先上去。 警 察:先上車啦。 警 察:欸〜不要那個喔〜 女 警:(聽不清) 00:00:37 警 察:這台誰的?(台語) 詹文興:那個她的,她的,那她的。 警 察:那她的,前面我就叫人家鎖起來了。(台語) 警 察:要把它推走嗎?(台語) 詹文興:沒有(台語),強制力。 女 警:來,叫她……(聽不清),快一點。 00:00:50 吳怡禎:(哀號) 詹文興:來,腳,腳,腳,腳,腳。(台語) 女 警:把她扛起來,銬起來(台語),不要踢她喔! (00:01:05警員合力將被告抬上警車,編號23、24) 警 察:推進去。 警 察:先上車。 警 察:推進去,我腳ㄍ一ㄥ住了。 警 察:欸〜腳不要出來喔我跟妳講,到時候妨害公務喔。 女 警:不要再踢了,請妳配合。 (00:01:30,編號25) 警 察:不要攻擊,進去(被告平躺在警備車後座,警員在警備車的車門左側、右側外,以手有壓制被告雙手及雙腳的動作)。 吳怡禎:我身分證拿出來,我身分證拿出來! 警 察:不要攻擊!不要攻擊! 吳怡禎:我身分證拿出來,我已經說身分證拿出來了喔〜 警 察:手放鬆喔〜 女 警:妳拿身分證,好,來,妳坐著。(台語) 警 察:不要攻擊喔。 (00:02:08,編號26) 女 警:妳先坐一下。(台語) 警 察:妳不要又踢到我們很多人喔。 女 警:妳坐一下,妳坐一下,妳的東西我給妳拿來。她的東西呢?來,坐進 去,來,小姐,妳坐好,妳坐好,妳坐好,妳坐好。(台語) 吳怡禎:我要拿身分證,我不要進去! (00:02:23吳怡禎拉扯女警制服左肩處,女警遭吳怡禎往車內拉扯,編號27) 警 察:不要,不要……妳對我們同事怎樣? (00:02:25詹文興將吳怡禎拉扯女警衣物之手鬆開,並將吳怡禎推入車內,編號28) 警 察:妳先進去。 女 警:進去啦! 女 警:妳身分證放包包嗎? 吳怡禎:我不要! 女 警:等一下,等一下,不要用到她的腳,她的腳在那裡,來,嘿,等一下。 (台語)……(聽不清)先跟我回去喔〜00:02:38 女 警:你等下自己會外傷,妳現在自己會受傷,請妳配合,不要再攻擊警察 了。 吳怡禎:我要出去! 女 警:來,門關起來。(台語) (00:02:51,編號29,警員將警備車右後車門關上。) 女 警:吳小姐,吳小姐.... 吳怡禎:我已經講說我要給妳身分證(一女警站在警備車左側後門外,與被告對 話。)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在場女警、男警之影像,過程中警察與被告有對話以及顯示警方實施強制力,將被告帶入警備車之過程,檔案聲音與訂正版譯文相符,影像部分如截圖)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3402_013 (因在馬路上有點吵雜,所以有些警察說的話聽不清楚) 吳怡禎:……我要給妳身分證。 女 警:好,那妳起來,好,好,好。 警 察:回去,回去。 女 警:夾緊沒關係。 吳怡禎:沒有。 警 察:妳自己起來。 女 警:我們不要用妳,妳自己爬上來。 警 察:妳自己爬上來。 警 察:她要爬下來了,她要爬下來了。 女 警:妳坐好,妳坐好。 吳怡禎:我已經有跟妳講我要拿身分證了。 (00:00:17,編號30) 女 警:妳坐在那裡,坐好,妳已經看不到了。 吳怡禎:我可以拿。 女 警:那妳在上面拿。 吳怡禎:我在外面拿,我不要到裡面去。 女 警:(聽不清)(台語) 00:00:31 警 察:推進去啊。(台語) 吳怡禎:我要拿身分證,我怎麼…… 00:00:35 女 警:到車子裡面坐好。 吳怡禎:我要拿身分證。 (00:00:44被告從警車左後門走出,編號31、32) 女 警:妳要怎樣!妳要怎樣! 吳怡禎:我要拿身分證給你。 女 警:妳剛剛已經踹了我們,妳坐好。 女 警:剛剛給妳要拿身分證妳不拿…… 警 察:已經跟妳告知了齁,行使強制力了。 女 警:妳起來。 警 察:她現在是……? 詹文興:她不要出示啊。(台語) 女警:沒關係,妳先自己上來,我們先陪妳回去好不好? 吳怡禎:我不要。 詹文興:應付成這樣,你沒有給她辦下去,絕對……(台語) 警 察:至少要有社維法……(聽不清) 00:01:11 警 察:……(聽不清) 00:01:11 警 察:這樣沒辦法。 詹文興:直接辦下去啊。(台語) 警 察:之後會有……(聽不清) 00:01:15 吳怡禎:……給妳身分證就可以了。 女 警:妳的身分證在這裡吧,妳出示,妳出示,來。 警 察:鬧成這樣,大家都在看。(台語) 吳怡禎:不要。 女 警:妳的車,妳的東西都在……都不要在那裡了啦,妳的包包沒有…… 警 察:請妳配合一下。 (00:01:31被告往地上坐,不願坐上警車,編號33) 吳怡禎:我要不要拿身分證給妳看?妳放手,我拿身分證。(00:01:35,編號34) 警 察:妨害公務給她…… 詹文興:那個……(台語) 女 警:妳去拿,妳東西收一收 (00:01:51,編號35) 警 察:小姐…… 吳怡禎:我的手機給我。我的手機呢!? 詹文興:在這裡。 吳怡禎:拿來,我為什麼要上車? 警 察:快點啊,證件拿出來啊。 女 警:妳不是說要出示身分證? 吳怡禎:我手機拿來,你為什麼拿我的…… (00:02:40,警員請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不予回應,僅詢問其手機在哪裡,編號36) 詹文興:手機在這裡。 女 警:在這裡啦。 警 察:東西掉了啊。 吳怡禎:你給我刪掉了對不對? 女 警:沒有,我們不知道妳的密碼是什麼啦,妳不要靠近他,妳不要靠近他。 詹文興:妳現在要不要進去,我們現在……依妨害公務… …00:02:54 吳怡禎:我在我的車子…… 女 警:沒關係,等下……(聽不清) 00:02:59 吳怡禎:我在我的車子……不用!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在場女警、男警之影像,過程中警察與被告有對話,被告在警車外與警員對話的內容,檔案聲音與訂正版譯文相符,影像部分如截圖)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3702_014 (警察們將吳怡禎帶進車裡中,因在馬路上有點吵雜,所以有些警察說的話聽不清楚) 吳怡禎:不用!我身分證給妳就好了!…… 詹文興:喂,喂,喂。 (00:00:03被告右手拿著手機,仍未出示身分證,編號37) 吳怡禎:手機! 女 警:妳別這樣。(台語) 吳怡禎:我為什麼要跟你們去警察局!? (00:00:10,編號38) 吳怡禎:救命啊!救命啊!警察沒事要抓人!快點救我。 (00:00:24在場警員合力要將被告抬上警車,編號39) 女 警:來。 吳怡禎:我可以讓你夾死我也不要。 警 察:沒關係,夾,讓她夾。 警 察:來,女人的,來,女人的。(台語) 吳怡禎:我手機拿來! 警 察:沒有啦,你那邊要下去啦。(台語) 警 察:來,女人的,載去。(台語) (00:00:52女警一同坐上警車,編號40) 吳怡禎:我的手機還我! 警 察:等一下,等一下。 警 察:(聽不清) 00:01:07 警 察:先跟……(聽不清)說一下,再開那個……防鎖 (00:01:12警員陸續離開機車行,編號41) 詹文興:好。 警 察:有,我有拍了,我有拍了。(台語) (畫面中警車開離,其餘現場警員戴安全帽,駕駛機車準離開。) 男路人:被她咬到了。(台語)(00:01:35) 詹文興:資料拷貝好了嗎?資料…你爸……(台語) 陳文彥:USB都不能用,所以我正在……我叫他們去買一個新的。 詹文興:我這裡有,我這裡有,我先借你。 陳文彥:好。(台語) 詹文興:再叫你爸,那是你爸齁?(台語) 詹文興:這先拿起來,手機先拿起來齁。(台語) 陳文彥:他過去了。對。 張敏惠:他在警察局。 (詹文興走出店家,騎機車回警察局)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在場女警、男警之影像檔案聲音與訂正版譯文相符,影像部分如截圖)勘驗附表三:警員侯佳景密錄器檔案內容(本院112年4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本院卷二第194至214頁)勘驗物件:侯佳景密錄器光碟 檔案名稱: 2020_0604_183213_001、2020_0604_183514_002、 2020_0604_183814_003、2020_0604_184114_004、 2020_0604_184414_005、2020_0604_184714_006, 共6個檔案,總時長16分53秒。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3213_001 (畫面顯示為機車行內,因警察很多,故以下統稱為警察) 女 警:來。 吳怡禎:(拿起椅子)你再給我動看看。 女 警:怎樣,妳現在是想幹嘛? 警 察:這樣是妨害公務喔小姐。 吳怡禎:沒關係,因為我是保護我自己。 (00:00:07被告將椅子靠近自己,之後放下) 女 警:妳這樣是妨害公務喔〜 (00:00:09開始執行強制力,由警員對被告以手有壓制的動作) 女 警:妳要幹嘛? 警 察:東西通通給他收起來,一直擋……(台語) 警 察:來,小姐,請妳配合一下。 詹文興:小姐,小姐。 吳怡禎:(大叫) 詹文興:喂,喂,喂,喂,別這樣,別這樣。 警 察:你別這樣,你別這樣。(台語) 女 警:沒事,沒事,好啦,沒事。 警 察:不用緊張。 警 察:帽子掉了,帽子掉了。(台語) 吳怡禎:你給我放手 警 察:小姐妳不用緊張。 吳怡禎:你給我放手 警 察:起來,起來,站起來。 詹文興:起來,我們起來。 吳怡禎:(大叫) 女 警:妳先起來。(台語) 詹文興:妳自己起來,我們不碰妳(台語),妳自己起來(國語)。 吳怡禎:不要碰我手! 詹文興:我們不要給妳摸,不要給妳碰,妳起來好不好? 吳怡禎:妳不要碰我手! 詹文興:好,妳起來,妳起來。 吳怡禎:妳給我放手! 女 警:請妳配合。 警 察:請妳站起來,自動一下齁,自己站起來。 女 警:(聽不清) 00:01:05 女 警:她怎麼了?她怎麼了?(台語) 警 察:(聽不清) 00:01:10 女 警:只有我們兩個(國語)翻不起來。(台語) 警 察:就是在這裡驗車驗不過,結果去別家驗驗過之後……驗過之後說要來 這裡告他偽造文書啦。(台語) 警 察:鏡片在這裡。 詹文興:用配合的。 吳怡禎:我不要! 女 警:妳的鏡片啦,不是別人的啦。 吳怡禎:沒關係,你給我抓到。 詹文興:大家配合一下可以嗎? 警 察:好。 詹文興:不要用強制力,用配合的,可以嗎? 吳怡禎:不要。 詹文興:我們回派出所了解。 吳怡禎:你等我...市長,打電話給市長,叫市長過來,不然我不會去。 女 警:好啦,那我們回去派出所…… 吳怡禎:沒有,你叫市長過來,可惡! 警 察:先來派出所坐一下啦。 吳怡禎:不用! 警 察:好不好?天氣這麼熱,回派出所…… 吳怡禎:我要叫市長來處理,要負責。 女 警:這樣…… 吳怡禎:你給我走開,我要叫市長過來。 (此時並無對話,畫面中被告手持手機,有做觀覽的動作。) 警 察:啊有要提告啦齁?(台語) 詹文興:嘿啊,她說她告他啊,她說要告店家,店家說也要告她。(台語) 吳怡禎:我沒有講,這句話我沒有講,是他講的。 女 警:好啦,好啦。 吳怡禎:我剛錄影給你看你不看。 女 警:因為她不讓我們身分查證,沒辦法…… (聽不清)。00:02:34 女 警:不給身分查證? 女 警:她不給身分查證,嘿啊。 詹文興:那出示證件可以嗎? 吳怡禎:不可以,你的犯罪……我已經跟你講了。 女 警:要啊。 女 警:那驗車不是就會有那個……驗車會有資料。 詹文興:那就要麻煩妳配合我們一下…… 吳怡禎:我跟你講叫市長過來,我要叫市長對這件事負責。 女 警:(聽不清)。 00:02:47 警 察:這跟市長有什麼關係呢? 吳怡禎:對,因為警察違法。 警 察:妳這樣我們會…… 吳怡禎:沒關係,你們愛怎麼管…… 警 察:我們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吳怡禎:警察……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在場女警、男警之影像及對話,檔案聲音與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3514_002 吳怡禎:警察職權行使法是讓你們亂玩的嗎? 詹文興:妳都不配合齁。 警 察:對啊。 吳怡禎:我為什麼要配合?我有犯罪嗎? 詹文興:妳自己查一下警執法好不好? 吳怡禎:蛤?那你證據拿出來,不是你講了法條我就犯罪。 詹文興:(通話中)喂〜嘿,啊就滋擾店家,不要出示證件,不配合、抗 拒……(台語) 警 察:好啦,先來派出所啦。 吳怡禎:沒有,我一定要……不然你就試看看我跟你玩到全台灣都知道…… 詹文興:(持續通話中)嘿〜驗車的部分啦(台語) 吳怡禎:我一定要叫副市長過來負責。 詹文興:(持續通話中)驗車(台語),驗車,驗車起糾紛的。 警 察:妳叫什麼名字? 吳怡禎:我不需要跟你講,違法的警察我不需要說,我已經放…… 詹文興:(持續通話中)嘿,嘿,付了,付了。 吳怡禎:你自己叫他馬上放錄影帶,我有沒有滋事違法,為什麼不敢放?他有 錄影啊〜 警 察:我們同事會調啦。 吳怡禎:不用調,你現在就看,因為如果我沒有滋事違法,你就沒有權利做這 件事。 詹文興:(持續通話中)好,好,帶回來。 警 察:我們同事會調資料啦。 詹文興:(持續通話中)好,好。 吳怡禎:不用調,我為什麼要……我的權利先受損。 警 察:我沒有讓妳受損啊,我是說請妳先來派出所配合…… 吳怡禎:不用,我不需要去,因為我沒有滋事違法。 警 察:我們要了解一下啊。 吳怡禎:你了解你在這裡為什麼不了解,現場你不了解,你現場才能了解啊。 女 警:想怎麼處理? 女 警:蛤? 警 察:我們會過濾監視器啊,還原…… 女 警:他們雙方是想怎麼處理? 吳怡禎:你現在就可以看監視器啊…… 女 警:(聽不清) 00:01:14 吳怡禎:你為什麼不看? 女 警:現在想要把她強行帶回,原因是她不配合。(台語) 吳怡禎:沒有,你現在看,我如果沒有……我沒有義務要跟你去,我也沒有義 務要讓你調。 女 警:她也不出示證件啊,不出示身分證查證就可以帶回去。 警 察:妳是什麼身分不方便透露?妳是什麼身分不方便透露? 吳怡禎:你這樣子是怎麼樣?你這個警察到底哪裡有問題? 女 警:如果她現在出示的話,就不用強行把她帶回去了。(應該是女警與其 他警員對話。) 警 察:妳是通緝嗎還是怎麼樣? 女 警:啊她就不肯出示啊。 吳怡禎:你就是侮辱人民是不是,沒關係這個我們另外,我可以…… 警 察:我沒有侮辱妳啊,我只是問一下啊。 吳怡禎:我有告訴權。 女 警:你不用跟他爭那些(台語),跟他沒有什麼關係。 吳怡禎:他沒有證據,他怎麼可以隨便講這種話? 女 警:他不知道。 吳怡禎:來沒關係,我就告訴市長說你講了這句話。 女 警:他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吳怡禎:我跟你講法律我很清楚,你不要用法律來嚇我,我法律很清楚,你查 警執法,誰沒讀過啊,笑死人。我會把你們這個今天的一切錄影拿去給市長看,然後請他負責。 詹文興:來,那個……姓吳嘛〜吳小姐啦齁,吳小姐啦齁,現在已經時間都拖 很久了齁(台語),妳又消極不配合,剛剛跟你講了,現在18點25了,因妳的不配合,我們要施行必要的強制力齁,啊妳現在要出示證件嗎? 吳怡禎:我沒有,你去調……我沒有犯法…… 詹文興:我們現在要送妳……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在場女警、男警之影像及對話,檔案聲音與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3814_003 吳怡禎:我沒有犯法,我不需要出示。 詹文興:我們現在要送妳回派出所了齁,啊已依法跟妳告知權利,妳可以通知 親屬或者律師到場齁。 吳怡禎:好,那你現在馬上打市長,叫市長來處理。 女 警:妳打,妳打,那個妳打,嗓〜妳可以打,給妳。 吳怡禎:我現在手機不能打。 女 警:給她手機。 詹文興:妳東西先收起來齁,我們要帶回派出所了。 女 警:妳先收好,妳眼鏡先放好,不然等下鏡片看不到妳就…… 吳怡禎:不要,我就不要,我就看你們要怎樣,你可以糟蹋人民,糟蹋…你 走…(大叫) (00:00:25警察們開始實施強制力) 吳怡禎:你走……(大叫) 警 察:來,眼鏡拿著,眼鏡拿著,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等一 下! 警 察:放鬆,妳的手放鬆一下,放鬆。 警 察:那個危險東西先給它拿走。 警 察:手放鬆,妳手放鬆一下,手放鬆。 女 警:妳要不要自己起來? 警 察:自己起來啦。欸,欸,欸。 警 察:欸,不要攻擊喔〜 女 警:不要踢警察喔〜 警 察:手放鬆,手放鬆。 警 察:妳不要踢我們同事喔〜 詹文興:不要踢!不要踢! 女 警:妨礙公務是不是? 警 察:上去,上去,上去,上去。 吳怡禎:(大叫) 警 察:喔!妳不要用踢的!妨礙公務是不是? 詹文興:先給她接一下,先給她接一下。 警 察:我跟妳講喔〜等下直接給妳上銬喔〜妳不要變違法喔! 吳怡禎:救命啊!救命啊!(大叫) 女 警:我先上來把她抓起來。 警 察:一個人先上去,一個人先上去。 警 察:先上車啦。 警 察:欸〜不要那個喔〜 女 警:(聽不清)00:01:50 警 察:這台誰的?(台語) 詹文興:那個她的,她的,那她的。 警 察:我想說要叫人家鎖起來了。(台語) 警 察:要把它推走嗎?(台語) 女 警:來,叫她……(聽不清),快一點。00:02:06 警 察:來,扛上去,扛上去。(台語) 吳怡禎:(哀號) 詹文興:來,腳,腳,腳,腳,腳。(台語) 警 察:小心,小心,她的右腳。 女 警:不要踢他! 警 察:不要用腳踹喔〜 警 察:推進去。 警 察:先上車。 警 察:推進去,我腳ㄍㄧㄥ住了。 警 察:欸〜腳不要出來喔我跟妳講,到時候妨害公務喔。 女 警:欸!欸! 警 察:喔! 女 警:不要再踢了,請妳配合。 警 察:不要攻擊。 警 察:不要踹喔〜到時候我們會驗傷喔〜到時候…… 00:02:56 警 察:進去。 警 察:妳配合一下齁,自動一下。 吳怡禎:我身分證拿……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在場女警、男警之影像及對話,警方施以強制力抓住被告手腳的方式,要將被告抬入警備車內,畫面時間00:02:38至00:02:41被告的腳有踢的動作三下,00:02:49男警有以警棍壓制被告的腳,其餘檔案聲音與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00000000_184114_004 吳怡禎:我身分證拿出來。 警 察:妳直接…… 吳怡禎:我身分證拿出來! 警 察:不要攻擊!不要攻擊! 吳怡禎:我身分證拿出來。 警 察:來,安全帽給我。 吳怡禎:我已經說身分證拿出來了喔~ 警 察:手放鬆,好,妳要拿身分證拿出來,在車上拿出來。 女 警:妳拿身分證,好,來,妳先坐一下(國語)。 警 察:妳不要踢到我們很多人喔〜 女 警:妳坐一下妳坐一下,妳的東西我給妳拿來。她的東西呢?來,坐進 去,來,小姐,妳坐好,妳坐好,妳坐好,妳坐好。(台語) 吳怡禎:我要拿身分證,我不要進去! 警 察:不要,不要……妳要對我怎樣? 警 察:妳先進去。 女 警:進去啦! 女 警:妳身分證放包包嗎? 吳怡禎:我不要! 女 警:等一下,等一下,不要用到她的腳,她的腳在那裡,來,嘿,等一 下。(台語)……(聽不清)先跟我回去喔〜00:00:53 女 警:你等下自己會外傷,妳現在自己會受傷,請妳配合,不要再攻擊警察 了。 吳怡禎:我要出去! 警 察:來,關門。 女 警:來,門關起來。(台語) 女 警:小姐,吳小姐……(聽不清)00:01:12 吳怡禎:我已經講說我要給妳身分證。 女 警:好,那妳起來,好,好,好。 警 察:回去,回去查證。 女 警:夾緊沒關係。 吳怡禎:沒有。 女 警:讓她起來。 女 警:妳起來(國語),妳等下會受傷(台語)。 女 警:我們不要用妳,妳自己爬上來。 女 警:妳撞到這個妳會受傷,因為妳已經看不到妳怎麼騎車。 警 察:妳自己爬上來。 警 察:她要爬下來了,她要爬下來了。 女 警:妳坐好,妳坐好。 吳怡禎:我已經有跟妳講我要拿身分證了。 女 警:好,好。 女 警:妳坐在那裡,坐好,妳已經看不到了。 女 警:坐好。 吳怡禎:我可以拿。 女 警:那妳在上面拿。 吳怡禎:我在外面拿,我不要讓你們騙。好可怕的警察。 警 察:帶回去啦。 女 警:好可怕,要掉下來了啦。(台語) 警 察:推進去啊。(台語) 吳怡禎:我要拿身分證,我怎麼…… 00:00:35 女 警:到車子裡面坐好。 吳怡禎:我要拿身分證。 女 警:妳要怎樣!妳要怎樣! 吳怡禎:我要拿身分證給你。 女 警:妳剛剛已經踹了我們,妳坐好。 女 警:剛剛給妳要拿身分證妳不拿,搞得大家這樣,唉〜 警 察:已經跟妳告知了齁,要行使強制力了齁。 吳怡禎:沒有想到警察是這種流氓……(聽不清) 00:02:12 警 察:……(聽不清) 00:02:14 女 警:沒關係,妳先自己上來坐好,我們先陪妳回去。 吳怡禎:我不要。 女 警:好不好? 吳怡禎:不要,妳們太可怕了。 女 警:我們不會怎樣。 吳怡禎:妳們真的很可怕,妳們根本跟一群流氓沒什麼關係。 女 警:好,妳有什麼委屈,我們回派出所講好不好? 吳怡禎:我要回家,我已經給妳身分證就可以了。 女 警:妳的身分證在這裡吧,妳出示,妳出示,來。 吳怡禎:我東西掉了。 女 警:什麼東西掉了? 警 察:先上車。 吳怡禎:不要,我身分證給妳看我就可以走了。 女 警:妳的東西都掉在那裡了啦,妳包包沒有關,妳看。 吳怡禎:我不要。 警 察:……(聽不清),請妳配合一下。 00:02:43 吳怡禎:我要不要拿身分證給妳看?妳放手,我拿身分證。 警 察:妨害公務…… 警 察:妳的肚子……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在場女警、男警之影像及對話,檔案聲音與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4414_005 警 察:妳的肚子……(聽不清) 00:00:01 詹文興:那個……(台語) 女 警:妳去拿,妳東西收一收。 警 察:……(聽不清)00:00:20 女 警:……(聽不清)00:00:22 警 察:……(聽不清)00:00:24 警 察:小姐…… 吳怡禎:我的手機給我。我的手機呢? 詹文興:在這裡。 警 察:先上車。 吳怡禎:拿來,我為什麼要上車? 警 察:快點啊,證件拿出來啊,證件呢(台語)? 女 警:妳不是說要出示身分證? 吳怡禎:我手機拿來,你為什麼拿我的…… 詹文興:手機在這裡。 女 警:在這裡啦。 警 察:東西掉了啊。 吳怡禎:你給我刪掉了對不對? 女 警:沒有,我們不知道妳的密碼是什麼啦,然後妳不要靠近他,妳不要靠 近他。 詹文興:妳現在要不要進去,我們現在……(聽不清)依妨害公務……(聽不清) 00:01:07 吳怡禎:我在我的車子…… 女 警:沒關係,等下……(聽不清) 00:01:12 吳怡禎:我在我的車子……不用!我身分證給妳就好了!妳們怎麼可以這樣 子? 詹文興:喂,喂,喂。 女 警:妳不要這樣。(台語) 吳怡禎:你們怎麼可以這樣子? 女 警:妳別這樣。(台語) 吳怡禎:我為什麼要跟你們去警察局? 詹文興:這先拿起來,手機先拿起來好不好?(台語) 警 察:上去啦。 吳怡禎:救命啊!救命啊!警察沒事要抓人!快點救我。 女 警:一個人用進去,腳。好,來....(台語) 吳怡禎:快點救我。 女 警:來,把她拉進去。(台語) 吳怡禎:我可以讓你夾死我也不要。 警 察:另外一隻腳拉起來。 女 警:她剛剛是都不配合? 女 警:嗯。 女 警:好,來,門給它關起來,關起來。(台語) 警 察:沒有啦,你那邊要下去啦。(台語) 警 察:來,ㄓㄜˊ ㄏㄨㄚˊ載上去。(台語) 吳怡禎:我的手機勒? 女 警:手機等下會還妳。 吳怡禎:我的手機還我! 警 察:來,這裡....(聽不清) 00:02:17 女 警:妳看東西有掉到地上嗎?(台語) 女 警:等下再撿。 吳怡禎:你給我停車。 警 察:過去,過去,不要看了! (00:02:36在到警局路上)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在場女警、男警之影像及對話,過程中所示警方將被告帶至警備車內,並帶返派出所之影像,檔案聲音與譯文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4714_006 (在到警局路上的警備車內) 吳怡禎:我的手機拿來。 女 警:手機在我那個剛剛同事那邊,等下拿給妳。 吳怡禎:為什麼妳要用我的手機。 女 警:我們沒有用妳的手(機)…… 吳怡禎:那妳手機拿來啊! 女 警:不在我這裡啊。 吳怡禎:那妳同事呢? 女 警:馬上回來,馬上回來。來,妳下來,鞋子,來,穿著吧,下來吧,妳 自己走下來。 警 察:自己下來喔〜(台語) 女 警:嘿,妳自己走下來啦,妳也累,大家也累,妳鞋子,穿著,妳鞋子, 妳穿著(台語)。……(聽不清),先進去休息(國語)。 00:00:53 吳怡禎:我的手機拿來。 女 警:等下我同事馬上來,不會給妳……(聽不清),我同事馬上來,因為 不在我們這裡啊。00:00:56 警 察:來,進來,進來。 女 警:妳坐一下,妳坐一下啦。(台語) 女 警:坐一下啦。 警 察:妳叫什麼名子? 女 警:她不講,她姓吳,吳小姐。 警 察:妳是……(聽不清)還是? 00:01:14 女 警:吳,口天吳,她說她叫吳小姐(國語)。啊妳這裡坐一下,來啦〜 (台語) 警 察:(通話中)不是……(聽不清)那是你兒子……00:01:24 吳怡禎:我被抓,我被你抓到了。 警 察:啊你是什麼名字? 女 警:你叫什麼名字? 吳怡禎:吳怡禎。 警 察:(通話中)吳怡禎你認識她嗎?你孫女的喔?喔〜她給你騎,這樣我 了解了,不是你女兒的就是了?喔〜你這孫女是……(有撕東西的聲音,所以聽不清),是什麼關係?00:01:45 (畫面顯示警方密錄器拍攝有被告及在場警察之影像及對話,過程中所示警方與被告在警備車內的對話及帶返派出所後警方與被告之對話影像,檔案聲音與譯文相符)勘驗附表四:警員許博隆密錄器檔案內容(本院112年25日準備程序筆錄勘驗,本院卷二第240至250頁)勘驗物件:警員許博隆密錄光碟 檔案名稱: 2020_0604_180253_024、2020_0604_180554_025、 2020_0604_180854_026、2020_0604_181154_027、 2020_0604_181454_028、2020_0604_181754_029、 2020_0604_182054_030、2020_0604_182354_031、 2020_0604_182654_032、2020_0604_182954_033、 2020_0604_183254_034、2020_0604_183554_035, 共12個檔案,前11個檔案時長均為3分鐘,最後一個檔案2020_0604_183554_035時長58秒,總時長33分58秒。說明:因警員許博隆僅係到場支援之角色,離衝突現場較遠,被告與其他警員談話部分收錄較並非完整且較不清晰,故本件勘驗重點以被告與警員之肢體衝突為主。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0253_024 (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18:02:53-18:05:53)警員許博隆在旁觀看被告與其他警員之交談,而後走向陳仁才(00:00:42始)交談了解案情。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0554_025 (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18:05:53-18:08:53)警員許博隆與陳仁才交談完畢後,留在現場等待女警到場支援,過程中與其他警員交談並維持現場秩序。(00:01:31-00:01:39制止婦人圍觀)。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0854_026 (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18:08:53-18:11:53)警員許博隆持續等待女警到場支援。(00:00:33)一身著警察制服女警(許文俐)到場現場警員與被告對話內容因距離較遠聲音較不清楚,但核與詹文興密錄器檔案「0000-0000-000000-000」勘驗筆錄(當庭提示筆錄核對)內容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1154_027 (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18:11:53-18:14:53)警員許博隆持續等待另位女警到場支援。現場警員與被告對話內容因距離較遠聲音較不清楚,核與詹文興密錄器檔案「0000-0000-000000-000」勘驗筆錄(當庭提示筆錄核對)內容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1454_028 (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18:14:53-18:17:53) 警員許博隆持續等待女警到場支援,過程中有與其他警員交談。現場警員與被告對話內容核與詹文興密錄器檔案「0000-0000-000000-000」勘驗筆錄(當庭提示筆錄核對)內容相符,但過程中許博隆與其他警員交談時(說明到場之支援及正在等候女警),背景對話聲音稍有不清楚。 (00:02:26)有4位民眾(應是客人)前來機車行詢問機車款式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1754_029 (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18:17:53-18:20:53) 警員許博隆持續等待女警到場支援,過程中有與其他警員交談。現場有客人向店家人員詢問機車款式 (00:00:45)4位民眾(應是客人)離開機車行,仍停在店門口處。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054_030 (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 18:20:53-18:23:53) (00:00:35)警員許博隆前往店前警車停放處將警車左後門安全鎖鎖上 (00:01:05)支援女警(穿著警察制服、戴警帽長髮綁馬尾)到場。 (00:01:47)警員開始對被告施以強制力,過程中被告尖叫。 (00:01:52)被告將女警許文俐推倒在地(參附件密錄器影像擷圖(下同)編號 A),許文俐隨後起身繼續對被告施以強制力(被告坐倒在地,背靠櫃臺,有三名警員欲將被告拉起)。 (00:02:25)警員中斷施用強制力,請被告自行起身。 (00:02:54)被告起身。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354_031 (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 18:23:53-18:26:53) 被告與其他警員交談,警員許博隆在旁待命。 現場警員與被告對話內容因距離較遠聲音較不清楚,核與詹文興密錄器檔案「0000-0000-000000-000」勘驗筆錄內容(當庭提示筆錄核對)相符。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654_032 (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 18:26:53-18:29:53) 現場對話聲音並不清楚 (00:01:56)警員開始繼續對被告施以強制力(許文俐在被告身後欲將被告拉起、長髮女警雙手拉被告左手,旁有一男警先單手抓被告左手掌後雙手抓被告左手,另一未戴警帽男警加入抓住被告右手,另二名男警在旁無肢體接觸),過程中被告尖叫。 (00:02:10-00:02:30)警員先將被告隨身物品(眼鏡手機)取走,並持續要求被告手放鬆,被告持續尖叫。 (00:02:33-00:02:34)一名警員將被告左腳抬起,被告右腳隨後朝該名警員方向踢出一下,惟未踢中(編號B),後一名警員出聲請被告不要攻擊。 (00:02:40)警員請被告不要踢其同事,隨後00:02:41被告右腳踢出一下,踢向錄影畫面正前方之警員(編號C)惟因警員身軀遮擋視角,無法確認是否有踢中該名警員,警員許文俐出聲:「妨害公務是不是!」 (00:02:52-00:02:54)被告右腳再次踢向抓住其腳之警員(編號D),該名警員向後踉蹌,而後出聲:「不要用踢!妨害公務是不是!」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2954_033 (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 18:29:53-18:32:53) (00:00:00)開始,警員繼續施以強制力帶被告上車。並出聲警告被告不要違法。 (00:00:25)在被告後方之戴帽男子試圖將被告手往後反摺,旁邊有出聲是否上銬。 (00:00:33)又一支援女警騎機車到場(穿著警察制服、戴警用安全帽)到場。現場警員持續欲將被告抬入警車。 (00:00:47)二位男警抓住被告雙手、二位女警(許文俐、蔡佳汶)分別抓住被告雙腳將被告抬入警車。 (00:01:07)一名女警(應為警員許文俐)口出:「啊!」聲音,另有其他警員口出:「欸欸欸!喔!」聲。 (00:01:10)錄影畫面震動。 (00:01:11)警員許文俐出現於畫面中甩動右手(編號E) (00:01:14)警員許文俐退向人行道蹲下捂住自己的腹部並發出:「噁!」聲(編號F)。 (00:01:17)警員許文俐起身,繼續以手搓揉自己的腹部(編號G),休息片刻後繼續支援將被告送上警車。 (00:01:37)警員出聲「不要攻擊、不要攻擊」 (00:02:06)被告於警車內大喊:「我不要進去!」,而後警員許文俐口罩脫落、臉部朝外露出不舒服神情(編號H),隨後一名警員(應為詹文興)出聲:「妳對我們同事怎樣?」然肢體動作因警車右後側車門遮擋,未能完整拍攝記錄。 (00:02:34)警員將警車右後側車門關上。 (00:02:50)警員許博隆移動到警車左後側,觀看被告與其他警員之談話過程(聲音不清楚,僅聽到要被告坐好)。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3254_034 (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 18:32:53-18:35:53) (00:00:00-00:02:42)警員許博隆繼續觀看被告與其他警員之談話過程。許博隆告知經過的騎車機車騎士從其他地方經過。 (00:02:43-00:03:00)被告離開警車,被告出聲:「身分證給妳就好了!」、「我為什麼要跟你們去警察局!?」後坐倒在地,警員繼續抓住被告手、腳欲將被告送上警車,過程中被告持續掙扎、並喊救命。 檔案名稱:2020_0604_183554_035 (畫面時間顯示2020/06/04 18:35:53-18:36:51) (00:00:09-00:00:30)警員許博隆來到警車右後側車門,協助將被告帶上車,並關上車門。 (00:00:58)錄影畫面結束。勘驗附表五:被告109年6月5日偵訊錄影光碟(本院112年25日準備程序筆錄勘驗,本院卷二第253至256頁)勘驗物件:被告109年6月5日偵訊錄影光碟,影像 時長18分45秒。(畫面時間2020/6/5,15:53:22開始至16:12:07結束) 編號 錄影時間 (時:分:秒) 勘查結果 1 00:00:12 -00:02:09 檢察官詢問被告年籍資料並對其進行權利告知,過程中被告聲音和神情表現出不適,聲音細微,檢察官請被告慢慢講,請法警關上門以聽清楚被告的聲音。另,檢察官有詢問被告是否聲請提審,又說被告警詢的時候均保持沈默,不回答,被告回稱我已經聲請提審。 2 00:02:10 -00:02:54 檢察官向被告告知若其身體不舒服,檢察官開庭致程序延長不會對被告比較好,檢察官請被告心平氣和完成程序便可讓被告回家,並告知就是因為被告有身體狀況檢察官才下來開庭了。 3 00:02:10 -00:02:54 檢察官與被告就提審、拘留時間與夜間訊問交換意見。其中被告針對檢察官詢問於警詢筆錄部分未回答,被告稱是因為夜間拒絕訊問,又稱其有高血壓,身體狀況不佳,檢察官說明夜間訊問及檢警留滯被告在庭之規定,並說明希望盡快進行程序,也為被告注意被告身體狀 況著想,之後確認被告已經聲請提審。 4 00:06:46 -00:07:53 檢察官開始就犯罪事實訊問被告,就筆錄中:「〈對於你因為去機車行向店家詢問排氣檢驗一事,而發生爭執,後來警察據報到場處理,過程中你對警察施暴,涉犯妨害公務,是否認罪?〉我不認罪,我沒有對警察施暴」之筆錄記載與錄影內容一致。 5 00:07:54 -00:09:00 被告欲反問檢察官問題,檢察官向被告告知偵查中訊問程序之進行方法,被告若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於庭後尋求法律諮詢。 6 00:09:10 -00:10:27 檢察官提示警察傷勢照片(法警至檢察官法台前拿卷附警察受傷照片至被告座位前供被告檢閱) 並訊問被告,就筆錄中:「〈提示照片〉警察之傷勢如何來的?」警察沒有告知我所犯罪名,就要帶我走,我請警察先去看之前錄影錄音,我並沒有恐嚇店家。」之記載與錄影內容要旨一致,檢察官將其整理並複誦被告所述請書記官記載於筆錄上。被告本欲做解釋,然檢 察官先請被告回答其意旨是或否為筆錄所記載,被告回稱因為我會害怕,所以我是掙扎(此部分偵訊筆錄未記載)檢察官並大略開示被告可以自由陳述,檢方會如實記載,檢察官於訊問後會去看案發錄影帶釐清事發過程。 7 00:11:32 -00:13:00 檢察官向被告確認被告是否係因認為警察要逮捕被告,但警察並無逮捕之理由而反抗?被告前稱係因警察未告知罪名,後稱係因遭壓制而感到疼痛、害怕而反抗,檢察官雖請被告先回答「是」或「不是」,但被告未回答,故檢察官仍舊照被告所述並整理筆錄記載,與筆錄中:「〈你是否因為警察要逮捕你?你才反抗?〉我是因為被4、5個警察壓制,心裡很恐懼才掙扎。」之記載要旨一致。被告一再強調其很恐懼,檢察官強調會回去看錄影帶。 8 00:13:01 -00:18:45 檢察官說明法律的爭執、想法之後,說明被告簽完筆錄之後就可以離開,被告要求要看筆錄才要簽名,檢察官說明筆錄要印出來,現在還沒印,之後法警將筆錄交給被告檢閱,被告爭執筆錄內容應記載是掙扎,是被壓制而掙扎,不是 反抗,後於檢察官將筆錄記明為「掙扎」再將筆錄列印,交給被告檢閱(00:18:12)被告於(00:18:27)簽名後起身。錄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