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嘉敏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9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1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翁嘉敏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翁嘉敏為兒童郭○益(民國104年生,年籍資料詳卷)前所就讀之臺南市○○區○○○幼稚園(地址詳卷,下稱A幼稚園)之班級教師。翁嘉敏因不滿郭○益未聽其指示行動,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之犯意,於109年9月16日10時19分許,在A幼稚園園內廣場旁走廊上,接續以徒手捏郭○益左胸口2次,致郭○益受有左胸部瘀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郭○益之父郭○凱、郭○益之母鄭○慈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5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屬傳聞性質之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5、227至229頁),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所引用非屬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9年9月16日任職於A幼稚園,為兒童郭○益(104年生,下稱郭童)之班級導師,郭童於109年9月16日10時許,未聽被告指示而行動,另郭童於109年9月16日經奇美醫院診傷,受有左胸瘀挫傷之傷害,惟矢口否認上開傷勢為其所造成,辯稱:我只是因管教而拉郭童之左肩云云;其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㈠被害人郭童於在校期間亦有與其他小朋友發生碰撞之情事,業據原審勘驗監視器光碟,且經被害人於原審證述,參以被害人於當日13時12分在歸南派出所所拍攝左胸瘀青照片,其傷勢尚非嚴重,衡以幼兒園學童彼此間推擠碰撞在所難免,實難判斷被害人左胸瘀青究竟係何人造成。㈡證人即被害人郭童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固均證稱:被告在A幼兒園園内廣場的第一根柱子第一次捏我左邊胸口,被告在收呼拉圈時,又叫我過去第二根柱子第二次捏我,我有用手撥開,被告又拖我去第三根柱子,第三次捏我,很痛有哭等語,然經原審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上開幼兒園内監視器檔案,結果如原審判決書附表「本院勘驗紀錄欄」所示,僅足認被告多次抓著被害人手部走至走廊上柱子邊,未見被告有「捏被害人左胸」之動作,且據告訴人所提出之被害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警卷第11、13頁),被害人之手部並無受傷;故上開勘驗結果,未能補強被害人所為其在上開廣場走廊柱子旁遭被告故意捏胸傷害之指述,又由監視器畫面可知,被害人於其他孩童玩呼拉圈及坐下後,仍不斷奔跑,被告身為班級教師,為管教之故而出手拉被害人左肩,已非無據。㈢依證人韓琳於偵查中證稱:當時進入教室拿資料跟被告講事情,被告有對證人說被害人剛才在樓下有跟其他小朋友碰撞,被害人說胸口會痛,所以證人就看了一下被害人,胸口紅紅的,大概比一個拳頭還小的面積等語,且於原判決附表編號3「本院勘驗紀錄欄」⑰至㉑勘驗結果,被告有與證人韓琳一同觀看被害人左胸、左肩,核與被告就此部分勘驗畫面之解釋(詳原判決附表編號3「被告供述欄」6、7)相符,故證人韓琳上開證述僅足證明其有聽聞被告提及被害人有與其他孩童發生碰撞致左胸紅腫,亦難以佐證被害人之指述。㈣告訴代理人於原審另提出影片(按此即為監視器檔案名稱「109.9.16○○○幼兒園206教室,ch09_00000000000000」光碟),認被告在上開幼兒園教室外捏被害人云云。然經原審勘驗影片,並將關鍵部分(影片時間10:46:10至10:46:13)予以截圖(共4張圖,詳原審卷第223至226頁),只見被告先伸手抓住被害人之手部,被告欲再朝被害人伸手時,被害人即出手播住被告的手,未見被告有「捏被害人左胸」之動作,且經原審提示上開影片,被害人到庭證稱:被告捏我手部不讓我下樓找園長,被告此時是以「巴掌」碰下去我的胸口等語,並當庭做一個「捏」的動作,是以手的指甲這樣旋轉(見原審卷第187至190頁),被害人既能分辨「捏」的意義,其卻證述被告於此部分影片中係以「巴掌」碰其胸口,顯然被告於此時並無「捏」被害人之動作。㈤至被害人固證稱係被告故意叫楊〇毅、陳〇安、李〇佾供其指認,目的讓其父親以為其是與該3名男童碰撞云云。然經原審當庭播放相關監視器影片,已可認定被害人確實有與其他學童發生左胸碰撞,且被告於案發前半個月即109年9月1日甫至上開幼兒園到職,被害人亦證稱案發當日是第一天讓被告教導等語,堪認被告對被害人之家庭背景、個性、與同學相處情形,尚不熟悉,實無特別針對被害人之動機,故被害人此部分證述,難以採信。
二、經查:㈠被告於上開時地,故意徒手捏郭童左胸等情,業據證人郭童
於原審證述:一開始是園長小女兒弄我頭,我跟老師講,老師處罰我,叫我去罰站,我在那邊亂動,老師現在要走過去要捏我手了(按指監視器第一個檔案,10:13:00至10:13:37影像),我有掙脫,老師捏完我的手又拖我去園長辦公室罰站,我去罰站完後她就拿著手機去拍照了。老師要捏我第一次我有跑(按指監視器畫面「一樓辦公室走廊」資料夾名稱「ch_00000000000000」),老師又把我拖到第一根柱子捏第一次,很痛,我有哭,老師收完呼拉圈之後,她又叫我過來,叫我在第二根柱子捏我第二次,我有用手撥開,沒有捏到,又拖我去第三根柱子捏我第三次,第三次有捏到左胸很痛,我有哭,等老師他們都上去的時候,我還在樓下,我去找園長大兒子,我說這裡(指胸口)會痛,他叫我去拿冰塊,之後老師叫我進去,一直叫我原諒她,還叫我說謊,說是三個小朋友碰撞的,不是老師故意捏的,她問我要不要原諒她,我說好,我確定在中午之前,沒有被其他小朋友打到左胸口,「影片名稱:○○○走廊,10:20:05至10:20:15」中,穿藍色裙子的同學(按指鄧○貞)沒有打到我的胸口,我都把她推開,還有三個小朋友叫楊○毅(按穿藍色衣服)、陳○安(按穿灰色衣服)及李○俏(按穿紅色衣服),他們把我圍在角落,要看我的胸口,他們以為我有什麼事情,他們用二隻手推我胸口,胸口會痛,不是他們造成的,是老師先捏我,他們又推我。影片10:31:33至10:41:40,老師先帶我進教室,說你不能跟爸爸媽媽講,要說是小朋友碰撞的。監視器影像10:45:58至10:46:14,這時老師不讓我去找園長,她這時候又偷捏我的手,不讓我下去找園長,因為爸爸說,什麼事都要找園長,老師一直不讓我去,我有尖叫,10:
46:12,老師故意用巴掌碰我的胸口,讓我很痛,我手抱胸後退。這個老師是新的,第一天教我就捏我,老師用手的指甲這樣旋轉就是捏,抓不會很痛,老師是捏的,很痛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179至191頁)。
㈡參以證人即A幼稚園園長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案發當天我
有問與郭童推擠的三名小朋友,三名小朋友有承認去推擠郭童,但郭童馬上說,不是、不是他們,是老師等語(見本院卷第257至258頁)。以證人郭童向園長乙○○為上開指證時,係事發後數小時之內,衡情,證人郭童當時記憶應仍屬清晰;再者,證人郭童事發時年僅5歲,與被告又初次見面,另由卷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0月5日南市教特㈠字第1091181178號函稱,被告到A幼稚園任職日期為109年9月1日(見原審卷第91頁),堪認郭童指證,被告為新任老師等情,尚無不實,以郭童年齡尚幼,涉世未深,與被告又未曾有任何恩怨,難認有設詞誣陷老師之能力與動機;況且郭童在事發當天在學校即已指證被告,並非返家之後始出現之證詞,足見其證詞並無遭教導、污染之可能,顯無不予採信之理。
㈢另郭童於案發當天,經驗傷結果,確實受有左胸部瘀挫傷之
傷害,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簡稱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1頁)。
㈣被告雖辯稱,由卷附監視器錄影光碟,檔案名稱為「○○○走廊
」、影片時間10:20:07及10:21:23,先後有著藍色裙子之女童及其他3名男童與郭童發生推擠,實難判斷郭童左胸所受傷害,為何人所造成的云云。然:
⒈觀諸奇美醫院110年10月28日(110)奇醫字第4863號函及所附
郭童之病歷及驗傷當天之傷勢照片(見原審卷第117至145頁),照片顯示郭童左胸所受之傷勢並非僅有單一面積,而係有一處面積相對比較大之紅腫瘀傷,下方有2處面積較小之紅腫,其他則是極小之紅斑;傷痕分布之範圍,水平寛度約為8至9公分、垂直長度約9公分;前述一大二小之傷痕呈三角分布、且不連續、但又間隔相近之狀態(即二處瘀傷中間,隔著未受傷部位)。以傷痕不連續之情況及分布之範圍看來,倘非遭受掐捏所導致,而係以手掌推擠造成的,則以5歲兒童之手掌大小遠小於郭童傷勢分布面積,僅有一次以手掌推擠,自無法同時造成多處受傷,另衡諸一般人之生活經驗,以手掌推擠身體成傷,絕非輕輕碰觸即可造成,而需使用達一定程度之力道。
⒉基上而論,由卷附之檔案名稱「○○○走廊」光碟中影片時間10:20:07及10:21:23截圖(見原審卷第221、222頁),10:
20:07照片,係著藍色裙子之女童推郭童一下,另10:21:23照片,則係3名男童圍住郭童,但無法看出有無推郭童,退萬步言之,縱使如郭童於原審證述:後來有3個男童,名叫楊○毅、陳○安、李○佾,以為我在跟他們玩,要看我的胸口,有用2隻手在前面推我的胸口,胸口會痛,我就把該3名男童推開等語(見原審卷第186至187頁),以被告最有利之方向,認定前述4名兒童手掌均有碰觸到郭童左胸,然前述與郭童互相推擠之兒童,不論係穿藍色裙子之女童或另外三名男童,年齡均與郭童相仿,體型上,其他兒童較瘦,郭童則相對壯碩,因此,倘郭童左胸傷勢係遭其他較瘦小之兒童以手掌推擠所導致,施暴者必需使用相當之力道,且郭童之身體在有衣物保護之下仍然受傷,則同樣屬皮膚稚嫩之兒童,以徒手傷人時,自己理當亦會因反作用力而受傷,始合乎常理。惟對照上開監視光碟截圖,穿藍色裙子之女童只有推一下之動作,另全部兒童並無因推人或被推而跌倒在地,可認前述4名體型較瘦兒童於推郭童時,使用之力道顯然甚為輕微;再參以證人即園長乙○○於本院證述:當天我沒有檢查著藍色裙子女童及其他3名男童手有沒有受傷,事發後,隔一、二天或二、三天之後,這些小朋友的家長並沒有反應說小朋友手有受傷等語(見本院卷第259頁)。是由其他4名兒童推擠次數、力道、及本身毫髮無傷等情形綜合以觀,郭童之傷勢應非上開4名孩童所致,被告辯稱可能係該4名兒童造成的云云,應認不足採。
㈤另證人即A幼稚園教師韓琳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雖證述:「
○○○幼兒園教室」,光碟錄影畫面時間10時37分1秒至38分59秒,進入教室的人是我,我當時有看郭童的胸前,因為被告有跟我講說郭童剛才在樓下跟他其他小朋友碰撞,說胸口會痛,我當時看到的傷勢是些微紅紅的,面積比一個拳頭還小等語(見偵卷第233頁),然:證人韓琳僅親眼目睹,郭童於上開時間點確實已受傷,但對於郭童受傷之原因則係聽聞自被告,並非親自見聞,自無法採之為憑。
㈥又依卷附原審勘驗筆錄所載(見原審卷第61至67頁,勘驗結果
詳如附表一),於附表一編號1「原審勘驗紀錄欄2①、3①④」、及編號2「原審勘驗紀錄欄1①、2①」,固均僅見到被告多次抓住郭童之手部,未見到被告有「捏郭童左胸」之動作。然觀諸附表之勘驗內容,及依被告之供述與前述證人韓琳之證述,可認郭童於附表一編號3「原審勘驗紀錄欄③④」時,左胸已經受傷;再由附表一編號1及2之勘驗內容顯示,在編號3「原審勘驗紀錄欄③④」(即被告檢視郭童之傷勢)時間點之前,與郭童有肢體接觸者,除了前述4名兒童外,僅剩被告一人,而前述4名兒童與郭童又僅有輕輕推擠,力道並不足以造成傷害;另參以郭童之傷勢屬不連續狀態,與用大拇指及食指掐捏而導致之傷痕,又有可吻合之處。以上證據相互勾稽比對,堪認郭童左胸所受傷害,確為被告所掐捏無訛。
㈦至於監視器檔案名稱「109.9.16○○○幼兒園206教室,ch09_00
000000000000」,畫面時間10:46:12左右,被告在教室外走廊,有以右手碰觸郭童左胸之行為(截圖見本院卷第105至107頁),然依證人郭童於原審所證:老師故意碰我的胸口,讓我很痛,老師用巴掌碰下去,我胸口很痛,我用手抱胸往後退等語(見原審卷第189頁),足見被告於上開時間點,僅係碰觸郭童原已受傷之部位,並未進一步再傷害郭童。
㈧另檢察官提出郭童之父親即告訴人郭○凱,與A幼稚園股東甲○
○及園長乙○○之談話錄音檔,經本院勘驗後,股東甲○○固曾向郭童父親表示:因為老師他就謊報、謊報說:沒有啊,沒有這回事啊,他沒有捏小孩、老師現在是有跟我承認說他有這個不小心捏到小孩等語,而園長乙○○於當天之談話時,面對告訴人郭○凱質問「你現在可以問他,他有承認是老師造成的傷痕嗎?」時,亦曾回答:「我就是有啊,所以才要叫老師一起來這裡跟你道歉...」,有本院勘驗筆錄一份在卷足據(見本院卷第214至216頁,內容詳如附表二)。然證人甲○○於本院已證述:我已經忘記當時為何會跟家長說老師有謊報,因為事情經過那麼久了。我在錄音光碟中所說,老師有跟我承認他有不小心捏到小孩,我的意思不是捏,是老師確實有拉手,老師去拉另一個小朋友,不是告訴人之兒子,老師把那個小朋友拉到走廊那邊,我的意思,以那種拉法才會受傷;另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則證述:我在錄音光碟中所講的老師有承認,是指老師承認有去抓郭童左肩(見本院第230至250、251至260頁),證人甲○○強將其於錄音中之用語「捏」,解釋成意思指「拉」,又依本院勘驗之譯文,可見證人甲○○與告訴人對話過程中,完全未提到其他孩童,竟於本院證述時,強扯是以被告對待其他孩童之方式作比諭,所證不合理之至,已然可見,究竟被告是否曾向證人甲○○及乙○○坦承不小心抓傷郭童左胸,顯然仍有疑義。然不論被告先前有無向證人甲○○、乙○○坦承抓傷郭童左胸,本案依前述證據已足認定被告有罪,自無法因證人甲○○及乙○○於本院之證述,即為有利告之認定。
㈨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明,被告所辯均不足採,其犯行洵堪
認定。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被告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傷害郭童,侵害同一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四、撤銷改判理由原審以卷附之監器光碟,僅可見被告多次抓著郭童之手部,走至走廊柱子邊,未見被告有捏郭童左胸之動作,且監視器僅有影像,並無聲音呈現,無從以郭童有將左右手按在左胸處,即推論遭被告故意傷害,另郭童於案發當日,曾遭其他幼童推擠,認本案證據不足認定被告有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所認固非無見。然本案之監視器畫面品質,或因受限於裝設之位置較遠,及被告與郭童在互動時身體會扭動,郭童並非全程均正向面對監視器,甚至2人多次移動到柱子後方,此觀附表一所示原審勘驗之結果即可見,導致監視器畫面有細部動作不清楚,及部分動作遭柱子擋住等因素,而未能錄得被告正掐捏郭童左胸之畫面,惟緃使欠缺直接證據,尚非不可綜合多項間接證據,衡諸經驗法則,加以認定犯罪事實,原判決疏未審酌郭童之傷勢,暨其他4名兒童之年齡、身型、及與郭童推擠時之情況,逕認郭童所受傷,不排除為其他兒童造成的,且監視畫面又未有被告掐捏郭童左胸之動作,而判決被告無罪,理由論斷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判決理由違反經驗法則,認有理由,故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五、量刑爰審酌被告身為幼教老師,對於幼齡兒童之教導,應更具有愛心及耐心,竟僅因郭童不聽指示行事,動輒施加暴力,造成郭童受傷之程度,事後又一再飾詞否認犯行,未見絲毫悔意之態度,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需扶養女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提起公訴、檢察官蘇聖涵提起上訴、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裕堯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同原審判決附表)編號 播放影片 原審勘驗紀錄 原審110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被告之供述 原審110年11月1日審理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 1 ㈠警局光碟內名稱「○○○幼兒園- 郭○益事件」之影片檔:檔案全長43分16秒,檔案內容即警卷第15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之檔案,畫面左上方影示錄影時間自0000-00-00星期三09:39:44起至同日10:23:00止;畫面右下方顯示「Camera 09」。 ⒈以下自10:13:00起至10:13:37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所列時間均為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①10:13:00至10:13:07:著紅色短褲上衣、深色長褲、綁馬尾之女子(下稱「甲女」),於廣場下方指導5名幼園玩呼拉圈,著紅色上衣之男童(下稱「乙童」)於廣場上方與2名孩童站著玩耍。 ②10:13:08至10:13:14:乙童繞著2名已坐下之孩童跑動,甲女轉身看向乙童方向隨即走向乙童,乙童停止跑動走向甲女方向。 ③10:13:15:甲女站在乙童左側,右手反手伸向乙童左肩前方位置處,乙童背對監視器。 ④10:13:16:乙童右手伸至左胸前,左臂舉至肩膀高度,上身突向後退。 ⑤10:13:17:乙童舉起左手向後退一大步險些跌倒,甲女鬆開右手。 ⑥10:13:18:乙童穩住身體後,以雙手交叉在胸前,轉身面向甲女,甲女走近乙童。 ⑦10:13:19至10:13:20:乙童左右手均按在左胸處,甲女站在乙童面前。 ⑧10:13:21至10:13:25:甲女走上前以右手抓住乙童左手,帶著乙童走向畫面左側之柱子。 ⑨10:13:26至10:13:29:甲女放開抓著乙童的手,乙童走向走廊牆壁靠牆站立。 ⑩10:13:30至10:13:37:甲女走向畫面下方,停下看向乙童一眼後,走向玩呼拉圈之幼童。 ⒉以下自10:19:01起至10:19:20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所列時間均為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①10:19:01至10:19:08:甲女走向靠著畫面上方數來第3根走廊柱子站立之乙童,右手伸向乙童頭部位置,乙童轉身面向甲女後退,甲女抓著乙童手部走至柱子邊。 ②10:19:09至10:19:11:甲女面柱子站立,乙童身影被柱子擋住。 ③10:19:12至10:19:14:乙童後退走至廣場邊,雙手放在臉旁,甲女站在乙童身前。 ④10:19:15至10:19:20甲女走回廣場,乙童繼續靠牆站立。 ⒊以下自10:21:45起至10:22:15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所列時間均為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①10:21:45至10:21:55:甲女放置好呼拉圈後,走向乙童,以右手抓著乙童右手腕,走向畫面上方數來第4根走廊柱子,使乙童靠著柱子站立,身影被柱子遮擋。 ②10:21:56至10:22:03:乙童後退一步後後露出柱子側身站立。 ③10:22:04至10:22:05:乙童身體略前進接著後背拱起。 ④10:22:05至10:22:14:乙童退後2步走至廣場邊,甲女抓住乙童雙手使乙童前進一步,身影再次被柱子遮擋。 ⑤10:22:15:甲女走出柱子,乙童仍站在柱子邊。 (原審卷第67至68頁) ⒈「(紅色短袖上衣、深色長褲、綁馬尾之女子(下稱「甲女」)、著紅色上衣之男童(下稱「乙童」)是何人?)甲女是我,乙童是被害人。」 ⒉「(勘驗紀錄第一頁,你在做什麼?③10:13:15:甲女站在乙童左側,右手反手伸向乙童左肩前方位置處,乙童背對監視器。」)那時候我是要請乙童去辦公室休息,我是把右手伸出去拉乙童左肩。」 ⒊「(勘驗紀錄第一頁,你是否知道為何乙童要雙手按在左胸處??⑦10:13:19至10:13:20:乙童左右手均按在左胸處,甲女站在乙童面前。」)我不知道,那時候我看到其他孩子在做呼拉圈的時候有在喊乙童有在跟其他小孩奔跑、肢體上動作這樣。」 ⒋「(勘驗紀錄第二頁這時在做什麼?2.①10:19:01至10:19:08:甲女走向靠著畫面上方數來第3 根走廊柱子站立之乙童,右手伸向乙童頭部位置,乙童轉身面向甲女後退,甲女抓著乙童手部走至柱子邊。」)我站在那邊跟郭童說請他在辦公室的椅子上休息,因為剛剛有跟他說過,就是再說一次。因為剛剛是在綠色圍欄中間,我有伸出右手請郭童先去小椅子休息,等其他孩子把活動完成之後再一起回到教室。」 (原審卷第177頁、190至191頁) ⒈「(檢察官問:(提示播放監視器影像第 1 個檔案 10:13:00 到 10:13:37 並告以要旨)你看影像再告訴我這時候發生什麼事?)老師現在要走過去要捏我手了。」 ⒉「(檢察官問:你是有掙脫嗎?)有。老師捏完我的手的時候又拖我去園長辦公室罰站,我去罰站完後她就拿著手機去拍照了 ⒊「(審判長問:你看這個畫面(前開影片10:13:8))老師現在要過去捏我手。」 ⒋「(審判長問:他捏你手哪裡?)捏我手的最後面,左肩膀下面一點,快要捏到肩膀。」 ⒌「(審判長問:你為何躲開?)因為很痛。」 ⒍「(審判長問:老師捏的這次也很痛嗎?)對,她用力的捏。」 ⒎「(審判長問:這次有捏到你胸口嗎?)這次不是捏胸口,是捏到手,捏到肩膀。」 ⒏「(審判長問:(播放影片10:13:21開始)老師跟著你到走廊?)對。把我推到園長辦公室前面罰站。」 ⒐「(審判長問:(播放影片10:13:15開始)你說老師把你推到園長辦公室前面罰站?)對。」 ⒑「(審判長問:從現在這個畫面到園長辦公室老師對你身體有任何碰觸?)她捏我手之後又把我拖到園長辦公室罰站。她現在又把我拖到園長辦公室罰站。」 ⒒「(審判長問:她是怎麼拖?)她拉著我的左手腕,把我拖到園長辦公室罰站,後來到辦公室一點距離。」 ⒓「(審判長問:所以你在廣場的地方,老師事實上沒有無捏你的胸口?)沒有,她是在走廊捏,他沒有在廣場捏。」 2 ㈡名稱「○○○走廊」之光碟內,名稱「109聲206監視器畫面(一樓辦公室走廊)」資料夾內名稱「ch10_00000000000000」之影片檔:檔案全長43分16秒,畫面左上方影示錄影時間自0000-00-00星期三09:39:12起至同日10:22:28止;畫面右下方顯示「Camera 10」,檔案內容即偵19128卷第165至171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之檔案。 ⒈以下自10:19:01起至10:19:20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所列時間均為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①10:19:01至10:19:09:乙童靠著畫面上方數來第3根走廊柱子左側站立,甲女自柱子右方出現右手伸向乙童頭部位置,乙童轉身面向甲女,甲女走向乙童,乙童即後退,甲女抓著乙童手部走向第3根柱子邊。 ②10:19:10至10:19:11:甲女及乙童之身影均被柱子擋住。 ③10:19:12:乙童身影出現在柱子右側,甲女後背出現在柱子左側。 ④10:19:13:甲女、乙童身影再次被柱子遮擋 ⑤10:19:14至10:19:20甲女朝右走向廣場離開,仍未見乙童身影。 ⒉以下自10:21:45起至10:22:17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所列時間均為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①10:21:45至10:21:55:甲女走向乙童,以右手抓著乙童右手,走向畫面上方數來第4根走廊柱子,2人身影均被柱子遮擋。 ②10:21:56至10:22:05:甲女後退一步,低頭看著下方,右手不時向前擺動,無法見到乙童身影。 ③10:22:06至10:22:07:甲女向前一步,僅後背露出柱子外;仍無法見到乙童身影。 ④10:22:08至10:22:10:甲女後退一步將抓著乙童的左手舉高後放開,雙手放在身側;仍無法見到乙童身影。 ⑤10:22:11至10:22:13:甲女雙手放在身側站在柱子旁,低頭看向下方;仍無法見到乙童身影。 ⑥10:22:14:甲女右手伸向前並向前一步,身影被柱子遮擋,仍無法見到乙童身影。 ⑦10:22:15至10:22:17:甲女走向柱子右側走入廣場,仍無法見到乙童身影。 (原審卷第68頁) 「(勘驗紀錄第三頁,畫面中你多次抓著乙童的手走到柱子邊,這時候在做什麼?)那時候因為其他孩子都還在做呼拉圈,擔心郭童出來會跟其他小孩碰撞,所以我看到他出來,就拉著他的手臂,要請他等其他孩子呼拉圈活動做完之後再看之後要進教室或是要做其他活動,所以才會有拉小孩手臂的畫面出現。」 (原審卷第177至178頁、185至186頁) ⒈「(檢察官問:請求勘驗名稱「109 聲206 監視器畫面(一樓辦公室走廊)」資料夾內名稱「ch10_00000000000000」之影片檔,這時候是在做什麼事情?)老師要捏我第一次我有跑,老師又把我拖到第一根柱子捏第一次,很痛我有哭。老師收完呼拉圈之後她又叫我過來,叫我在第二根柱子捏我第二次。」 ⒉「(檢察官問:你有看到你在柱子那邊對嗎?)對。」 ⒊「(檢察官問:我們看老師什麼時候過來?你還在柱子前面嗎?)老師收呼拉圈,收完之後他又拖我去第二根柱子捏我第二次,我有用手揮開。沒有捏到我又拖我去第三根柱子捏我第三次,第三次有捏到左胸很痛,我有哭,捏完之後大家都上去了。」 ⒋「(辯護人問:請求播放名稱「109 聲206 監視器畫面(一樓辦公室走廊)」資料夾內名稱「ch10_00000000000000 」之影片檔:檔案10:13:08-10:13:14)你在學校會不會常常跑來跑去?)會。」 ⒌「(辯護人問:如果撞傷後怎麼處理?)去擦藥。」 ⒍「(辯護人問:去找誰擦藥?)會請廚房阿姨幫我冰敷。」 ⒎「(辯護人問:回家會不會跟爸爸講?)會。」 3 ㈢名稱「109.9.16○○○幼兒園206教室」之光碟內,名稱「206教室內」資料夾內,名稱「ch09_00000000000000」之影片檔:檔案全長42分13秒,畫面左上方影示錄影時間自0000-00-00星期三10:17:47起至同日11:00:01止;畫面右下方顯示「Camera 09」,檔案內容即偵19128卷第173至195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之檔案。 以下自10:31:33起至10:41:40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所列時間均為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①10:31:33至10:32:08:乙童在教室外探頭,甲女走至門邊讓乙童進入教室,隨即走至教室前方拉開小椅子坐下,乙童站在甲女右側,甲女拉開乙童左後衣領後,先以右手輕敲乙童左肩,後以雙手輕敲乙童左肩。 ②10:32:09至10:32:23乙童笑著轉頭看向甲女,甲女以雙手抓著左前臂,將乙童向後推再向前拉,後拉著乙童雙手前臂,將乙童向後推再向前拉2次後,搖晃乙童手臂,後以雙手搔乙童前胸,乙童後退,以右手摸左胸處一下,甲女再次使乙童站在面前,以右手戳乙童左前胸1下,乙童雙手抱在胸前。 ③10:32:37至10:32:44:甲女拉開乙童左前衣領,以雙手摸乙童左胸後,右手指在該處按壓。 ④10:32:45至10:32:59:乙童以左手將甲女右手撥開後,以右手拉開自己左衣領低頭看,以右手撓前胸處。 ⑤10:33:00至10:33:04:甲女拉開乙童右前衣領後,以雙手整理乙童上衣。 ⑥10:33:05至10:33:06:甲女以右手掌輕揉乙童左胸,乙童抬起左手握住甲女右手。 ⑦10:34:11至10:34:16:甲女坐在畫面右上方之教師桌(下稱「教師桌」)前,乙童站在身旁,甲女先以右手碰了乙童左胸2下後,拉開乙童衣領後再次整理乙童衣服。 ⑧10:34:17至10:34:48:甲女坐在教師桌前與乙童對話。 ⑨10:34:49至10:34:53:甲女起身,乙童走向其他學童。 ⑩10:34:54至10:35:36:甲女走至教室前方小椅子坐上,乙童轉身走向甲女,坐在甲女前方。 ⑪10:35:37至10:35:50:甲女右手拉著乙童左手,使乙童起身後,將乙童上衣下擺拉起一會後放下。 ⑫10:35:51至10:36:00:乙童右手伸向胸前,甲女以左手拉開乙童右手後,左手伸至乙童前衣領處,乙童向前一步。 ⑬10:36:01至10:36:15:甲女起身管理其他學童後走回小椅子坐下,乙童再站至甲女身前。 ⑭10:36:16至:10:36:25:甲女雙手伸至乙童前衣領處後一會後,雙手搭在乙童雙肩。 ⑮10:36:26:乙童上身略向後閃,甲女放開手。 ⑯10:36:27至10:36:50:甲女坐在椅子上、乙童站在甲女前方,另有學童站在一旁。 ⑰10:36:51至10:37:01:一名著黑色短褲上衣,藍色短裙之女子(下稱「丙女」)進入教室走至甲女身旁,將手上之文件拿給甲女查看。 ⑱10:37:02至10:37:11:乙童轉身跑向教室後方再走回甲女身前。 ⑲10:37:12至10:37:18:甲女以左手抓住乙童右手,使乙童靠近,以右手在乙童左胸處比劃後,指向自己左胸處。 ⑳10:37:29至10:37:39:丙女右手伸至乙童左肩處。 ㉑10:37:40至10:38:57:丙女、甲女看著文件討論後,丙女離開。 ㉒10:38:58至10:39:10:甲女蹲在乙童身前,雙手搭在乙童雙肩一會後,雙手摸乙童臉頰。 ㉓10:39:10至10:39:37:甲女起身走向教師桌,2次拿起桌上物品後在乙童臉頰、口罩邊動作。 ㉔10:39:28至10:39:10:39:44:甲女走向教室中間管理其他學童,乙童跟在後方。 ㉕10:39:45至10:40:46:甲女轉頭看向乙童,轉身蹲在乙童前方,乙童以左手指向前方及後方著藍色上衣之學童(下稱「藍衣學童」),甲女舉右手指向藍衣學童,藍衣學童走向前並搖頭,乙童再指向左前方灰色上衣之學童(下稱「灰衣學童」),甲女整理乙童口罩左側,灰衣學童起身,甲女使灰衣學童站在乙童身旁, 甲女整理乙童口罩右側後,一名著藍色條紋上衣之學童(下稱「條紋學童」)起身走至灰衣學童身旁,甲女仍繼續整理乙童口罩。 ㉖10:40:47至10:41:40:乙童以左手碰觸自己左邊臉頰,甲女以右手搖晃乙童左手腕制止後,甲女雙手拉著乙童雙手前臂前後搖晃,再抓著乙童雙手上臂搖晃後,以右手輕拍靠近之灰衣學童手背,乙童再次以左手碰觸自己左邊臉頰,甲女以右手拉開乙童左手腕,乙童改以右手碰觸自己右邊口罩處,甲女整理乙童右邊口罩後,乙童雙手在臉頰邊左右擺動後,甲女張開雙手與乙童擁抱,並輕拍乙童後腰處。 (原審卷第68至71頁) ⒈「(勘驗紀錄第四頁,有看到甲女拉開乙童左後衣領後,先以右手輕敲乙童左肩,後以雙手輕敲乙童左肩,這裡是什麼樣的情形?①10:31:33至10:32:08:乙童在教室外探頭,甲女走至門邊讓乙童進入教室,隨即走至教室前方拉開小椅子坐下,乙童站在甲女右側,甲女拉開乙童左後衣領後,先以右手輕敲乙童左肩,後以雙手輕敲乙童左肩。」)想不起來。」 ⒉「(這段當時是怎麼樣的情形?②10:32:09至10:32:23乙童笑著轉頭看向甲女,甲女以雙手抓著左前臂,將乙童向後推再向前拉,後拉著乙童雙手前臂,將乙童向後推再向前拉2 次後,搖晃乙童手臂,後以雙手搔乙童前胸,乙童後退,以右手摸左胸處一下,甲女再次使乙童站在面前,以右手戳乙童左前胸1 下,乙童雙手抱在胸前。」)那時候我是跟小孩說,他在樓下有在活動的時候,其他小孩有說,是孩子跟孩子間有做肢體上碰觸,我是請郭童出來示範給其他孩子看,所以才會有搖動郭童身體的前後晃動動作。」 ⒊「(這是什麼情形?③10:32:37至10:32:44:甲女拉開乙童左前衣領,以雙手摸乙童左胸後,右手指在該處按壓。」)因為孩子有來跟我說,他在樓下有跟其他孩子發生碰撞,所以是孩子主動先說,所以我才會用手做觸碰按壓的動作,之後才會有提供冰敷袋。」 ⒋「(這是什麼狀況?⑥10:33:05至10:33:06:甲女以右手掌輕揉乙童左胸,乙童抬起左手握住甲女右手。」)那時候在碰觸到孩子左胸的時候,當下施力的問題,他抬起他的左手要把我的右手拉開,我想可能是因為我碰到孩子乳頭的地方讓他不舒服。」 ⒌「(這個畫面裡面你有用右手碰乙童2 下後,拉開乙童衣領後再次整理乙童衣服,這是什麼情形?⑦10:34:11至10:34:16:甲女坐在畫面右上方之教師桌(下稱「教師桌」)前,乙童站在身旁,甲女先以右手碰了乙童左胸2 下後,拉開乙童衣領後再次整理乙童衣服。」)因為小孩說他的左胸還是會酸痛,所以我伸出我的右手碰了孩子二下之後問他還會痛嗎,所以我拉開孩子衣領再幫他整理上衣。」 ⒍「(丙女是何人?⑰10:36:51至10:37:01:一名著黑色短褲上衣,藍色短裙之女子(下稱「丙女」)進入教室走至甲女身旁,將手上之文件拿給甲女查看。」)韓琳老師。」 ⒎「(這是什麼情形?⑲10:37:12至10:37:18:甲女以左手抓住乙童右手,使乙童靠近,以右手在乙童左胸處比劃後,指向自己左胸處。」)在韓琳老師進教室的時候,我跟韓琳老師說,小孩在樓下有跟其他小孩肢體接觸,我就比畫小孩酸痛的地方跟韓琳老師說。」 ⒏「(這段裡面是什麼樣的情形?㉕10:39:45至10:40:46:甲女轉頭看向乙童,轉身蹲在乙童前方,乙童以左手指向前方及後方著藍色上衣之學童(下稱「藍衣學童」),甲女舉右手指向藍衣學童,藍衣學童走向前並搖頭,乙童再指向左前方灰色上衣之學童(下稱「灰衣學童」),甲女整理乙童口罩左側,灰衣學童起身,甲女使灰衣學童站在乙童身旁,甲女整理乙童口罩右側後,一名著藍色條紋上衣之學童(下稱「條紋學童」)起身走至灰衣學童身旁,甲女仍繼續整理乙童口罩。」)剛好畫面中小孩有跟郭童做肢體碰撞,所以才會有其他小男生在旁邊,其他沒有跟郭童做肢體碰撞的孩童都坐在椅子上面。我問被害人跟三位站起來的小男生是不是有做肢體碰撞。」 ⒐「(這段是什麼情形?㉖10:40:47至10:41:40:乙童以左手碰觸自己左邊臉頰,甲女以右手搖晃乙童左手腕制止後,甲女雙手拉著乙童雙手前臂前後搖晃,再抓著乙童雙手上臂搖晃後,以右手輕拍靠近之灰衣學童手背,乙童再次以左手碰觸自己左邊臉頰,甲女以右手拉開乙童左手腕,乙童改以右手碰觸自己右邊口罩處,甲女整理乙童右邊口罩後,乙童雙手在臉頰邊左右擺動後,甲女張開雙手與乙童擁抱,並輕拍乙童後腰處。」)是小孩本身有說在樓下班上二三位小男生跟小女生有肢體碰撞,所以我會有跟小孩擁抱動作,之所以會抓手臂搖晃,是跟小孩說遊戲間要是動作太大就會有碰撞會受傷,剛剛上一段勘驗紀錄第四頁②也是有講到郭童跟其他小孩玩遊戲施力太大,可能會有身體碰撞,都是在跟小孩說,所以我就搖晃小孩身體說可能會有碰撞出現,到最後會有跟小孩擁抱、輕拍動作出現。」 (原審卷178至181、184至185頁) ⒈「(檢察官問:(請求勘驗名稱「ch09_00000000000000」之影片檔 10:31:33至10:41:40)這邊發生什麼事情?)老師先帶我進來教室,就說你不能跟爸爸媽媽講,要說是小朋友碰撞的。」 ⒉「(檢察官問:老師為何這樣拉你?)她問我會不會痛。」 ⒊「(檢察官問:你怎麼跟她說?)我跟她說會痛。」 ⒋「(檢察官問:她對你做什麼事情?)她用指甲一直戳我。」 ⒌「(檢察官問:她戳你外,她現在在做什麼事情?)她一直看她捏我的地方。」 ⒍「(檢察官問:有跟你說什麼嗎?)她說叫我原諒她。」 ⒎「(檢察官問:然後幫你整理衣服?)對。」 ⒏「(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對老師說什麼話?)沒有。她叫我去她的辦公桌那邊說,只要我不要跟爸爸媽媽講,她就給我海苔。」 ⒐「(檢察官問:她後來有給你海苔嗎?)有。」 ⒑「(檢察官問:你怎麼一直站在那邊,是老師叫你不能離開嗎?)對,她叫我原諒她,不能跟爸爸媽媽講。」 ⒒「(檢察官問:老師現在對你做什麼?)她一手拉著我,在幫我找海苔,她說只要沒有跟爸爸媽媽講的話就給我海苔,還要說是三個小朋友碰撞的。」 ⒓「(檢察官問:這時候老師又把你叫到前面去,老師對你做什麼?)她問我要不要原諒她,我說好。」 ⒔「(檢察官問:是因為她有跟你道歉嗎?)她沒有跟我道歉,她現在在看她捏我的地方。」 ⒕「(檢察官問:她怎麼看?)她掀我的衣服。說叫我原諒她,然後我說好。這時候園長的大女兒來了。」 ⒖「(檢察官問:園長大女兒來有說什麼嗎?)我沒有聽她們在講什麼,老師跟園長女兒掀開我的衣服查看她捏我的地方。」 ⒗「(檢察官問:園長女兒有說什麼嗎?)園長女兒說什麼我沒有聽。」 ⒘「(檢察官問:你有沒有跟他們說你很痛?)有,老師叫我站在那邊。園長女兒走之後,老師又叫我原諒她,我說好。老師幫我弄口罩,老師叫我比他們三個,然後叫他們三個起來,讓我比他們三個。」 ⒙「(檢察官問:比他們三個做什麼?)說讓爸爸知道是跟他們三個人碰撞。」 ⒚「(檢察官問:你有跟他們三個碰撞造成受傷嗎?)沒有,是老師故意捏的。」 ⒛「(檢察官問:老師這時候是做什麼?好像比較激動的樣子?)她一直問我會不會痛。」 「(檢察官問:老師情緒有沒有很激動?)有。」 「(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回她?)她問我要不要原諒她,我說好。我跟老師報告的原因是因為我不跟她配合的話,她又會捏我,我沒有辦法反抗她。」 「(檢察官問:所以你不是自願要跟老師和好?)不是。」 「(檢察官問:所以你沒有原諒她?)還沒。」 「(辯護人問:(播放名稱「206 教室內」資料夾內,名稱「ch09_00000000000000」之影片檔10:39:45-10 :40:46)老師不是把一個小朋友往前走過來,叫什麼名字?穿藍色衣服的,你認識嗎?)認識,楊○毅。」 「(辯護人問:他是不是在影片中跟你互相推擠的人?)對。」 「(辯護人問:站起來這個灰色衣服的小朋友是?)陳○安。」 「(辯護人問:陳○安是不是也是在走廊上跟你推擠的其中之一?)對。老師等等還會叫深藍色跟藍色衣服的人過去,但我不記得他名字。」 「(辯護人問:那個人是不是李○俏?)不是,他是紅色衣服的。」 「(辯護人問:紅色衣服的不是只有你嗎?)不是,還有一個小朋友被老師趕到外面去。」 「(辯護人問:老師為何要把他們趕到外面去?)太吵了。老師沒有讓他進來。」 「(辯護人問:鄧○貞有沒有在裡面?)沒有。她是坐著,鄧○貞是在第一桌坐著,只有二個女生的。」 「(辯護人問:是不是以光筆點的這個?)對。」 「(辯護人問:所以她有在走廊上推過你左胸嗎?)對。」附表二:(109年9月18日股東及園長登門協調錄影光碟)編號 時間 內容 一 3分7秒至4分3秒 家長:我們看到的畫面是,我看到的是這樣,我不知道你 看到的是哪一段,我看到的是在柱子旁時,老師有 要再過去拉我兒子,我兒子的手勢是直接將他撥掉 ,但我們前面聽到的是孩子跟孩子間相撞,我們並 沒有了解是老師造成的傷害,你聽得懂我說的嗎? 我們前面看到的都是這樣喔。我說的是一直到1點 50分園長想到叫那三個小孩下來對質時,對質後才 戳破謊言,你聽得懂嗎? 股東:我跟你說,你知道為什麼會這樣,為什麼會是這種 情況嗎?他會有這個動作你知道嗎?因為老師他就 謊報,謊報說:沒有啊,沒有這回事啊,沒有這回 事啊,他沒有捏小孩的事情啊。但是這個捏小孩的 事情,有故意還是非故意,孩子確實造成受傷,也 是事實,也是有讓你捏到,你說你不小心捏到你也 要說你不小心捏到,你不可以說你沒有捏小孩。這 樣聽懂嗎? 二 8分16秒至9分57秒 股東:老師現在是有跟我承認說他有這個不小心捏到小孩 ,你聽的懂嗎? 家長:那這個不小心會造成這樣嗎?那我再請教你,你還 說你,今天不是醫生啦,對嗎?我們就去驗傷,為 什麼我們會去驗傷,因為我就覺得這個沒我想的這 麼簡單,為什麼呢?因為我一看到就稍微瘀血,而 且我一直在想那是不是一個手印,我當天出來的時 候... 股東:這確定是一個手印。 家長:我為什麼又叫園長,我們出來學校,我將小孩從學 校帶,我又故意叫他拍,他原本也不想拍的,我又 叫他拍,我為什麼又叫他拍,我解釋給你聽,我一 直在想說這是到底怎麼造成的。 股東:那依我在看,我就跟你說,在那邊的時候抓他順便 捏下去,不對的地方,是把它捏下去,順便捏下去 ,那個才是大力,那個才會造成這個傷口,那旁邊 擦到的那邊並沒有出力,但是,不對的地方把他捏 下去這個才是真正的,那老捏到他,園長追究的時 候,我在追究的時候我就說那這個事實上就是一個 傷痕阿,那老師就說這樣啊,我就說你再跟老師確 定問問看看,所以再去問老師,老師才說是不小心 用到的,這樣。那這個不小心就會造成困擾,這樣 你聽懂嗎?你再怎樣不小心,還是故意還是怎樣, 你現在在園方裡面發生的事情。 三 18分1秒至18分22秒 家長:老大,這段讓我插嘴一下,到那天他開口說要叫老 師來,我請教一下,你現在可以問他,他有承認是 老師造成的傷痕嗎?這句話我放在這裡就好了,有 嗎? 園長:我就是有阿,所以才要叫老師一起來這裡跟你道歉 ,你說老師不要來,老師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