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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上訴字第 10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上 訴 人 子○○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 乙○○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上 訴 人 丑○○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呂承育律師上 訴 人 癸○○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沈宏儒律師上 訴 人 丁○○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呂維凱律師上 訴 人 辛○○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李菁琪律師

諶亦蕙律師柳柏帆律師上 訴 人 壬○○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趙文淵律師

李菁琪律師沈宏儒律師上 訴 人 戊○○即 被 告

己○○

甲○○

庚○○前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鄭瑋哲律師上 訴 人 丙○○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號第一審判決、111年10月24日號補充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92號、2293號、2386號、2815號、3021號、3022號、3094號、3273號、3455號、3457號、3458號、3518號、3519號、3670號、6566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67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就子○○、乙○○、丑○○、癸○○、丁○○、陳玉璋、壬○○、戊○○、己○○、甲○○、庚○○、丙○○有罪部分所處罪刑(除子○○共同轉讓禁藥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以外)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玖年。被訴共同轉讓禁藥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部分,上訴駁回。

第一項撤銷改判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捌月。

三、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又共同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四、丑○○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五、癸○○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六、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丁○○沒收部分上訴駁回。

七、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八、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九、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十、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十一、甲○○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十二、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十三、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犯罪事實

一、各被告間之關係【子○○】自小即與【洪健超(已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認識,洪健超係○○○,有○○安裝及管線配置之相關知識及技能;【丑○○】與子○○是高中前後期學長、學弟關係,相識甚久;【辛○○】與子○○小時候在嘉義市○○公園玩滑板時即認識;【癸○○】於嘉義市經營○○店,於民國100年間,子○○經營○○○○店及○○○時,二人因而認識;【乙○○】與子○○於108年間在嘉義市KTV喝酒時認識;【丙○○】與丑○○是國中同學,經由丑○○的介紹而認識子○○,進而認識乙○○;【戊○○】、【己○○】均因丑○○的介紹而認識子○○;【丁○○】出生於○○,於108年返國後因○○○○與乙○○認識,二人並同住;【王芮宥(已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為子○○之女友;【黃紹閔(已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為王芮宥同學,經王芮宥介紹而認識子○○;【壬○○】與辛○○為同居關係,惟未辦理結婚登記,兩人育有一子一女;【己○○】與【甲○○】、【戊○○】與【庚○○】均係夫妻;己○○與庚○○則為兄妹關係;戊○○、庚○○、己○○、甲○○、丑○○合夥經營○○店,丑○○並擔任○○一職;【賴立恩(已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係癸○○之朋友。

二、栽種大麻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子○○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於106年間某日,在臺北市○○○路「○○○」夜店,自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麥克」之成年男子,以10公克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代價,購得數量不詳之大麻種子後,即上網自學栽種大麻之知識,並以其所承租之嘉義市○區○○○道000號作為大麻幼苗培育工廠(即附表一編號37),開始培育大麻種子。初期雖因栽種知識、經驗不足,大麻種子無法發芽而告失敗,惟子○○利用網路繼續學習大麻栽種知識,得知大麻活性成分主要存在於雌花,雄花及大麻葉並無價值,雄花的生長反而會影響大麻雌株的培育、栽種及收成,子○○逐漸知悉培育、栽種大麻雌株進而收取雌株大麻花的知識及技術後,即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組織犯罪集團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接續犯意,陸續自行出資或向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出資人提議出資,籌組大麻製造集團,持續在嘉義市○區○○○道000號之大麻幼苗培育工廠內,以土耕法播種(種子)之方式裁種大麻幼苗,交與下述具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參與大麻製造集團之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直至110年2月22日至同年3月16日陸續被查獲為止。其運作方式為:每一大麻栽種場之出資人出資100至180萬元後,由子○○負責提供大麻幼苗、購買栽種大麻所需之照明設備、冷氣機、變壓器、電風扇、抽風機、除濕機、硬度計、酸鹼測定器、磅秤、真空封口機、培養土、營養液、肥料、酸鹼液等物品及僱用人員安裝等一切事宜,上開物品到位並安裝就緒,各出資及參與栽種之人即依子○○所提供、指導的栽種技術及標準流程種植大麻並製成毒品。其培育栽種過程為大麻幼苗生長期間內,定期施以水分、肥料、營養液,並以照明設備燈具照射,輔以溫濕控制器、乾燥器、濕度計、PH(酸鹼值)測定計、冷氣、抽風機等控制大麻成長之溫濕度及土壤酸鹼值,待成株後再以阡插法及土耕法接續栽種,生長成熟後即拔除大麻植株予以乾燥並以剪刀剪下大麻花,逐一修剪成純粹的大麻雌花,並以自創品牌之貼紙貼在圓型塑膠罐上,每10公克裝成一罐,子○○則保證以每公克至少500元之價格向出資人收購大麻雌花,嗣後即可對外銷售牟利。因集團成員需依子○○訂定之標準流程運作,子○○因此居於本犯罪組織各大麻栽種場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角色。乙○○、丑○○、癸○○、丁○○、辛○○、壬○○、戊○○、己○○、甲○○、庚○○、丙○○則分別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陸續加入本犯罪組織(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各人第一次參與栽種、製造大麻之日期;戊○○、己○○係108年9、10月間某日,一起在嘉義市○○○路○○○咖啡店,因丑○○之招募而同時加入,詳下述),並分別負責出資、承租、保證、管理、栽種、修剪、收集、運輸(即乙○○、丑○○將大麻成品運送交付子○○部分,詳下述)等各類相關工作,詳如附表一各編號分工模式欄所示(各栽種場所電氣照明設備、電線管路之裝設、修繕及維護,均由洪健超負責)。嗣經警陸續循線查獲,並在各處犯罪地點搜索扣得附表一所示物品。

三、子○○、乙○○轉讓禁藥大麻部分子○○、乙○○明知大麻為藥事法規範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共同轉讓禁藥大麻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月中旬某日,由子○○交付1包重量5公克之禁藥大麻給乙○○,囑咐乙○○轉交給丁○○施用,以測試所種植大麻之品質。乙○○即於109年1月中旬某日,前往丁○○位於嘉義市○區○○街000號0樓住處,將上開大麻5公克,無償提供與丁○○。

四、子○○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子○○於110年2月22日經警方陸續查獲本案後,即展開逃亡,但為供自己吸食之用,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隨身攜帶大麻花3罐(毛重:52公克、52公克、51.5公克;空罐重:42.5公克)、黑色罐裝大麻花1罐(毛重:246公克;空罐重:238.5公克)、浸膏大麻1條,直至110年3月28日晚上10時45分許,為警在○○市○○區○○路00巷0弄00號內拘提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浸膏大麻1條。

五、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理 由

壹、審判範圍

一、「(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本案係於上開法條修正施行後始繫屬本院,檢察官並未上訴,被告等人則僅就原判決有罪部分之罪刑提起上訴,並不包含沒收部分(被告丁○○除外),有審理筆錄及撤回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五第467、649-655頁、卷六第79、261-269、406、535、537頁;被告丁○○雖亦具狀撤回沒收部分之上訴,惟丁○○經合法傳喚未到,其辯護人表示已無法聯絡,上開撤回狀亦未經丁○○確認,自不生撤回效力,仍應予以審理),是原判決關於無罪、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受理及沒收(被告丁○○除外)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告丑○○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起訴及裁判事實部分: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告戊○○、己○○參與製造、販賣(販賣部分經原審為無罪判決)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罪組織,係被告丑○○所招募,其二人在不同時間、不同場合分別經丑○○招募而先後加入犯罪組織,有前後順序,犯罪時間並有區隔,顯見丑○○之數次招募犯行可明確區分,..非包括一罪,其分別招募戊○○、己○○2人,應論以2罪」(起訴書第29-30頁)。原審判決理由欄亦說明:「結合起訴書第30頁第1至2行『被告丑○○既分別召募戊○○、己○○等2人,應論以2罪,非包括一罪』之記載,顯然檢察官擇定而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上述被告丑○○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原審判決第28頁)等旨。足見原審就此部分之審判範圍係「丑○○招募戊○○、己○○加入本件犯罪組織」。惟原判決事實欄卻僅記載「丑○○嗣於109年10月某日(應為108年9、10月間),在嘉義市某處招募戊○○參與犯罪組織,使戊○○因而起意,與庚○○、甲○○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子○○、丑○○、乙○○、丁○○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4之分工運作、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理由欄亦僅就此部分作說明及論罪(原審判決第15、35-36、48-50頁),完全未述及招募己○○部分(或為不另無罪判決之諭知),無論是否遺漏或有意忽略,其事實及理由均有矛盾。依起訴書及原判決整體記載之意旨,應認原審已就「丑○○招募戊○○、己○○加入本件犯罪組織」之全部事實為審判,並為本院可以審理之範圍。

三、被告乙○○、丑○○共同運輸大麻成品之事實部分:檢察官起訴書並未論及乙○○、丑○○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原審法院綜合起訴書及其附表之記載,雖認定「乙○○與丑○○基於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於109年初之某一星期內,先由乙○○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分趟或一趟自附表一編號1至3、6、7、10、11、13、15至17、19、22、25、27至36之大麻栽種場,載運修剪後之大麻雌花至嘉義市○○街000號交給丑○○,再由丑○○於同星期內,駕車自嘉義市○○街000號載運上開大麻花至台中某處交給子○○,共計2次。子○○每次則給與丑○○車資現金1萬元,共計2萬元」等犯罪事實業經起訴,並為有罪判決,論以被告乙○○、丑○○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各2罪,予以分論併罰(其餘運輸部分則另為無罪判決,非本院審理範圍,見起訴書第8頁及其附表、原判決第24-26、48-49、57-58、83-84頁);惟起訴書附表編號10並未記載乙○○、丑○○有運輸毒品之事實,編號23、36部分則僅記載丑○○運輸毒品、並未包括乙○○部分,是原判決認定附表一編號10部分乙○○、丑○○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編號36部分乙○○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均屬訴外裁判(編號23部分原審則未認定丑○○有罪,亦未為無罪之判決)。依原審法院判決有罪之事實範圍,僅能認定「109年初某一星期內,乙○○先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分趟或一趟自附表一編號1至3、6、7、11、13、15至17、19、22、25、27至35之大麻栽種場,載運修剪後之大麻雌花至嘉義市○○街000號交給丑○○,再由丑○○於同星期內,駕車自嘉義市○○街000號載運上開大麻花至台中某處交給子○○,共計2次。子○○每次給與丑○○車資現金1萬元,共計2萬元」。至於編號23、36部分雖未起訴乙○○有載運修剪後之大麻雌花至嘉義市○○街000號交給丑○○之事實;然丑○○就該二部分既經起訴,且與上開部分有實質一罪之關係(詳下述),編號23部分又未經原審為無罪、不另為無罪諭知、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亦應一併審理。

貳、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丑○○、辛○○、戊○○、乙○○、壬○○、同案被告洪健超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筆錄,為被告子○○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子○○及其辯護人不同意作為證據(一審卷二第442 頁;本院卷二第231 、235-237 頁、卷五第606 頁),本院經查又無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對被告子○○應無證據能力。

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證述,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故本案關於認定各被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部分,證人之證述如非經檢察官及法官命具結後所為,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復為同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除上開一、二部分外,本件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一審卷二第248-249、435頁、卷三第31頁、卷五第224-226頁;本院卷二第231、235-

237、361-362、376、386、388、481-482、502、510頁、卷五第483-518頁、卷六第86-121、414-440頁),審酌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參、實體認定之理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部分不含警詢筆錄)

一、被告子○○部分㈠被告子○○於偵查及原審均否認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本

件犯罪組織之犯行(警6749號卷第87-88頁、一審卷二第245頁);毒品罪部分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否認附表一編號

6、7、10、12、21、30部分,自108年初以前即開始栽種、製造第二級品大麻(一審卷六第86-87頁、本院卷二第159、231頁)。其餘部分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均自白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8、10、13、19、86、87、90-92、108、13

6、146-147、150頁、偵3455號卷一第125、248、249、254-

265、547-553、555頁、一審卷二第245頁、卷六第86-87頁)。

㈡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則對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

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本件犯罪組織、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製造第二級品大麻、共同轉讓禁藥大麻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犯行,均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158頁、卷六第405、524-525頁)。轉讓禁藥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告乙○○於原審證述:「於109年1月中旬某日,我有依子○○的指示,拿約5公克的大麻花給丁○○施用」等語相符(一審卷四第413頁);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則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芮宥於警詢時之供述情節相符(警0000000000號卷三第0000-0000頁;起訴書就此部分漏載「浸膏大麻1條」,應予補充),並有如附表二各編號之證據可佐。

二、被告乙○○部分㈠被告乙○○就參與本件犯罪組織、附表一編號1至7、9、11、13

至20、22、23、25至36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犯行,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警A卷第6-8頁、偵2386號卷一第15-26、332-365頁、偵2386號卷三第840、847-869頁、一審卷三第29頁、卷六第77、87頁、本院卷二第407頁、卷六第405、524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7、9、11、13至20、22、23、25至36所示證據可佐。共同轉讓禁藥大麻部分,亦經被告乙○○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坦認不諱(偵2386號卷三第845-846頁、一審卷三第29頁、卷四第413頁、本院卷二第407頁、卷六第405、524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丁○○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偵2386號卷三第844頁)。

㈡附表一編號7、13之大麻栽種場,被告乙○○雖於108年間才參

與各該行為。然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意思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之原則,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30號判決)。乙○○參與如附表一編號7、13之大麻栽種場時,場內設備、器具、土壤、肥料、大麻植株均已配置完成,乙○○僅須依固定流程加以執行即可,其就參與前之部分,顯有依既成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故就參與前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㈢有關運送大麻部分,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原審自白:「我

從各大麻栽種場收取已修剪後之大麻花約10次左右,有時會駕車載回○○街000號」等語(偵2386號卷三第840-843頁、一審卷三第29頁、卷六第77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子○○於偵查中證稱:「早期是乙○○將修剪好的大麻花交給我,自109年開始,才由丑○○將修好的大麻花載到台中交給我」(偵2815號卷第258頁);於原審證稱:「乙○○與丑○○於108年至109年間,都會交付裝箱好的大麻花給我,箱內的大麻花包括別的大麻栽種場製造完成之大麻花」等語相符(一審卷四第442-446頁),其在本院審理中亦坦承有運輸大麻之犯行不諱(本院卷二第407-408、489頁、卷六第524頁)。

三、被告丑○○部分㈠被告丑○○就參與本件犯罪組織、附表一編號4、12、18、26製

造第二級毒品等犯行,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54-159、181-191、197、204-205頁、偵3670號卷第7、9-20頁、一審卷二第245-246、256-

257、261-263頁、卷四第360-361、385頁、卷六第88頁、本院卷二第408-409頁、卷六第245、254-255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戊○○、乙○○、壬○○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偵2386號卷一第104頁、偵2293號卷第109-111、140-14

1、155、177、223-224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4、12、18、26之證據可佐。

㈡被告丑○○於108年9、10月間招募被告戊○○、己○○加入本案犯

罪組織,陸續投資從事製造毒品,或參與其他較早成立之栽種場(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種植大麻、製造毒品之犯行部分,亦據丑○○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自白在卷(偵3670號卷第139頁、一審卷三第247頁、本院卷六第255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戊○○、己○○於偵查中供證情節相符(偵3458號卷第36、123頁)。被告丑○○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為便利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戊○○、己○○加入,使該犯罪組織坐大,其所為自該當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

㈢有關被告丑○○與乙○○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亦據丑○

○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中自白在卷(警0000000006號卷一第191、199-200頁、偵3670號卷第19、139頁、一審卷二第259頁、卷六第77-78、88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乙○○於偵查及原審時證述:「因為子○○後來搬到台中,所以我將裝有大麻花的罐子裝箱後,有時子○○會聯絡丑○○來拿,或者子○○會跟我約好時間,再由丑○○來拿。如果找不到子○○時,我也會透過丑○○轉交給子○○」(偵2386號卷一第366頁、一審卷四第369-371、378-379頁)、證人即被告子○○於原審證述:

「乙○○、丑○○都會交付裝箱好的大麻花給我。早期是乙○○將修剪好的大麻花交給我,自109年開始才由丑○○將修好的大麻花載到台中交給我。箱內的大麻花包含別的栽種場製造完成的大麻花。我一次會給丑○○1萬元的車資」各等語相符(警0000000006號卷一第123頁、偵2815號卷第258頁、一審卷四第442-447、455-456頁)。

四、被告癸○○、丁○○、辛○○、壬○○、戊○○、己○○、甲○○、庚○○、丙○○部分被告癸○○、丁○○、辛○○、壬○○、戊○○、己○○、甲○○、庚○○、丙○○就渠等參與本件犯罪組織、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等犯行,均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中供承不諱:

㈠癸○○自白參與附表一編號10、29、32之犯行部分(警1100000

000號卷一第249-252、254-256、270-277、283-286頁、一審卷二第246頁、卷六第78、88頁、本院卷二第285頁、卷五第467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偵2386號卷一第105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0、2

9、32之證據可佐。㈡丁○○自白參與附表一編號1、2、4、6、7、9、11、13至15、1

7至20、22、23、25至35之犯行部分(警0000000080號卷第3-4頁、偵2292號卷一第27-31、430-434、439、441頁、偵2292號卷二第9、15、17、103、105-108、334-340、392-401頁、一審卷二第246頁、卷六第78、88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2、4、6、7、9、11、13至15、17至20、22、23、25至35之證據可佐。

㈢辛○○自白參與附表一編號6、18、21、28、30、33至35之犯行

部分(偵3022號第6-9、14-19、25-31、227-229頁、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212-215、226-231、234-237、243-245頁、一審卷三第30頁、卷六第78、89頁、本院卷二第287頁、卷五第467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6、18、21、28、30、33至35之證據可佐。

㈣壬○○自白參與附表一編號6、7、9至15、17、18、21至23、25

至31、33至35之犯行部分(13084號警卷二第2-4頁、偵2815號卷第15-20、275、277-281、285頁、一審卷二第434頁、卷六第79、91頁、本院卷二第288頁、卷五第467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警0000000000號卷二第576-578、583頁、偵2386號卷一第98-101、105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6、7、9至15、17、18、21至23、25至31、33至35之證據可佐。

㈤戊○○自白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6、16、28、36之犯行部分(警0

000000000號卷第3-9頁、偵2293號卷第38-47、116-117、19

5、199、203、226-238頁、一審卷二第247頁、卷六第78、89頁、本院卷二第410頁、卷六第78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6、16、28、36之證據可佐。其在原審另稱:「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1所記載租賃日期108年5月20日是錯的,正確的日期應該是109年5月20日」等語(一審卷三第278頁),核與附表一編號1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租賃期間相符(警0000000000號卷第277頁),故此部分之租賃日期應更正為「109年5月20日」。

㈥己○○自白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3、5、6、16之犯行部分(警000

0000000號卷一第438-441、443、473-483頁、偵3458號卷第31-45、123-133、173-174頁、一審卷二第247頁、卷六第78、89頁、本院卷二第410頁、卷六第78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3、5、6、16之證據可佐。

㈦甲○○自白參與附表一編號1、3至5、7、13、15、16、19、22

、27、31之犯行部分(警0000000000號卷三第1047-1053、0000-0000、0000-0000頁、偵3458號卷第11-17、155-163、176-177頁、一審卷六第79、91-92頁、本院卷二第410頁、卷六第78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己○○、乙○○於偵查中之供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486-487、503、504頁、警0000000000號卷二第576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13、15、16、19、22、27、31之證據可佐。

㈧庚○○自白參與附表一編號1、2、3至5、7、13、15、16、19、

22、27、31之犯行部分(警0000000000號卷二第962-968、992-998、0000-0000頁、偵3458號卷第21-28、141-149、176-177頁、一審卷六第79、91-92頁、本院卷二第410頁、卷六第78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乙○○、己○○於偵查中之供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偵2386號卷一第98、101、102頁、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486-487、503、504頁、警0000000000號卷二第576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2、3至5、7、13、15、16、1

9、22、27、31之證據可佐。㈨丙○○自白參與附表一編號7、13、22、23之犯行部分(偵3021

號卷第9-13、103-115、185、188、191、192頁、一審卷六第80、93、94頁、本院卷二第290頁、卷六第405、524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7、13、21至23之證據可佐。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各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新舊法之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已屬法律變更,惟因被告等人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被查獲之時間已在新法施行後,自應一律適用新法處斷,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被告丑○○辯稱:「附表一編號12之犯行應適用舊法」;被告辛○○辯稱:「附表一編號21之犯行應適用舊法」;被告丙○○之辯護人另主張:

「丙○○參與附表一編號7、13部分,因於109年3、4月間即已離職,故此部分行為應適用舊法」云云,均非可採。

伍、論罪

一、按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明文。又所謂「發起」,係指提議創設,「主持」乃指主導,「操縱」即掌控、支配,而「指揮」則係發號施令之意。以上各該行為之意義雖有不同,惟無論何者,本質上均係事實上對犯罪組織之存在或運作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之行為。本件依相關事證,可認被告子○○之行為,屬於領導、管理層級,藉由計畫性決策領導其他單純參與之被告執行犯罪,而從屬於子○○之指揮監督,否則大多無法獨自完成任務,故其餘單純參與之被告須編入組織並遵循一定之秩序、準則,始能達成組織之目的。被告子○○所為,均係對犯罪組織之存在或運作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之行為,核屬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此外,被告乙○○之薪資,及各大麻栽種場修剪大麻花、收購大麻花之報酬,均由子○○發出,可認子○○於整體犯罪集團中,實居於指揮之核心支配地位,且為串起各別分工之重要節點人物,以組成集團、分工負責之方式,集資在各處地點栽種大麻、製造第二級毒品牟利,時間持續數年之久,自屬該法條所規定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無訛。

二、接續犯乃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行為人出於單一犯罪意思而實施數個同種類行為,在時空上具有緊密關係,且自第三人客觀立場而言,屬一個單一反覆性或相續性之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故於刑法評價上將其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契合。惟所為每一舉動均足以達成侵害同一犯罪法益之目的,故其行為次數之多寡,與處罰所適用之法律,就形式上觀察雖無差異,但實質上在法條所蘊含刑罰輕重之程度,則有不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785號、第3412號判決)。

本件被告等人因子○○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而分別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陸續加入本犯罪組織(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各人第一次參與栽種、製造大麻之日期),並負責出資、承租、保證、管理、栽種、修剪、收集、載送等各類相關工作(詳如附表一分工模式欄所示)等情,已分據被告等人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供述甚明,雖整體犯罪時間達數年之久,各被告參與之栽種、製毒地點亦有不同,並各自以從事不同工作之分工方式獲取數額不等之犯罪所得,然所從事之工作互有交集,且各個栽種場所除附表一編號21至23位在嘉義縣○○鄉○○○○○(嘉義縣、市交界附近)以外,其餘各處均在嘉義市區,起迄時間亦相互交疊,並未中斷,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緊密關係,犯罪所侵害者為單一相同之社會法益,足見被告等人均係出於單一犯罪之共同犯意聯絡,為達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罪目的,以反覆性、相續性之構成要件實現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被告間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單一、整體之接續犯罪行為,合為包括一罪,並依各人參與栽種場所、製造毒品之次數、犯罪情節之輕重程度,分別給予一次評價,較為合理。

三、附表一編號37之大麻栽種場,為子○○培育大麻植株之場所,其於大麻種子出芽後,即將植株交由被告乙○○或其他人送至附表一其餘各編號大麻栽種場繼續栽種,以待製造毒品等情,業據乙○○於原審陳稱:「我是從附表一編號37之大麻栽種場,將大麻植株載至其他大麻栽種場」等語綦詳(一審卷六第97頁),足見子○○在附表一編號37大麻栽種場內栽種之大麻,只是移植到其他各場繼續栽種而己,其行為客體即大麻植株實際上同一,故子○○附表一編號37持有大麻種子、栽種大麻等行為,僅屬後續各場種植大麻、製造毒品之階段行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是倘行為人開始對長成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即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著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即為既遂;但如對成長中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尚未及以人為方式加工,則僅屬栽種大麻之行為。

被告乙○○於偵查及原審陳稱:「嘉義市○○街000號的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20)有拔下大麻株、曬乾大麻株,但都沒有人去修剪過大麻花」等語(偵2386號卷三第859-860頁、一審卷四第405頁),可知附表一編號20栽種場中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雖已拔下、曬乾,但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是否已達易於施用之程度而既遂,仍有待斟酌。另查,大麻植株長成之時間需3至4月,且出資之被告承租住宅後,仍需耗費約1個月時間由同案被告洪健超配置電氣等設備,故至少應於承租4月後,始有收成大麻之可能。附表一編號2、32、36之大麻栽種場於承租後至110年2月22日為警查獲止,尚不到4月,故參與此部分栽種場之被告所為,僅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惟因被告等人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單一、整體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一罪,分別給予一次評價,較為合理,業如上述,故其中或有製造未遂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等犯行,均屬渠等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之部分行為,應不另論罪,僅於量刑時依各被告參與程度及犯罪情節加以審酌即可。

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成員為構成要件,至其有否實施該組織所實施之犯罪活動則非所問。又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如有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故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上開二罪之犯罪主體及客觀構成要件固屬有別,然行為人一旦加入犯罪組織,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認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而為行為繼續之單純一罪。則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倘本於便利犯罪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即屬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又招募多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招募者乃企圖使第三人認識犯罪組織宗旨目標之計畫性行動,而進行招募成員,以促進犯罪組織繼續存在或目的之實現,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在自然意義上固或有招募之數行為,然行為人倘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為利用同一機會,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則應論以包括的一罪,以免評價過度(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00號判決)。經查,被告戊○○、己○○係於108年9、10月間某日,一起在嘉義市○○○路多那之咖啡店,因丑○○之招募而同時加入本案犯罪組織,從事製造毒品犯行,已據其二人於偵查中結證在卷(警13606號卷第415-416頁、478頁),足見丑○○係基於同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以一行為同時招募戊○○、己○○二人加入犯罪組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為包括一罪;檢察官認其在不同時地分別招募戊○○、己○○,應分別論罪云云,核屬無據。被告丑○○犯罪事實二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以情節較重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二罪之法定刑度相同)。

按「吸收犯」概念,係指在犯罪性質上,或依日常生活經驗習慣(某種犯罪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認為一個犯罪行為,為另一犯罪行為所吸收,較為適當,而僅包括的論以一罪,如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輕度行為,為重度行為所吸收,均僅成立一罪,即足以充分評價其犯罪之不法與罪責內涵,與想像競合犯、實質競合(數罪併罰),係成立數罪有別。故當高度或重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足以涵蓋低度或輕行為,得以充分評價低度或輕行為時,在處斷上,祗論以高度或重行為之罪名,其低度或輕行為則被吸收,而排斥不予適用,即不另行論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3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判決)。

檢察官雖另起訴子○○招募丑○○、辛○○、丙○○、乙○○、癸○○等5

人,涉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惟因子○○就本案犯罪組織係屬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之關鍵角色,其為達成犯罪目的,自應先有招攬其他人加入之行為,並達總數3人以上參與,始有所謂「發起」內含多數成員之「組織」存在,並進而「主持、操縱及指揮」可言。而依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子○○為求迅速回收成本及謀取暴利,自106年間某日起,另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首創以『加盟』之方式,招攬友人參與加入大麻製造販毒集團,由子○○統籌大麻製造販毒集團的運作、任務分工、行動指令之下達,而居於整個大麻製造販毒集團的核心角色」等事實(見起訴書第6頁犯罪事實欄二;惟犯罪事實欄三第1、2行又記載「丑○○經子○○之招攬後,辛○○、癸○○、丙○○、戊○○、己○○則經丑○○招攬;..」等語,前後事實及論罪之記載均有不符),可認子○○所謂「招攬友人參與加入集團」,為發起本案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仍屬「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構成要件所涵蓋之範圍,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已可充分評價招募之低度行為,故就招募部分不另論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運輸毒品」行為,係指行為人基於運輸毒品之意思,將毒品從某地運送至他處而言。通常係指行為人並非基於自己販賣或持有毒品之目的,而將毒品自某地運送至他處之行為而言;固不以國外輸入國內或國內輸出國外者為限,其在國內運送者,亦屬之,且不以為他人輸送為必要,即為自己輸送者,亦包括在內,亦即必須基於運輸毒品之犯意,而將毒品從某地運送至他處,始克當之;若係為自己販賣或持有毒品之目的而攜帶或運送毒品,行為人如於販賣、持有毒品犯意外,主觀上另具有運輸毒品之意思而為實際運送毒品之行為,自應論究其運輸毒品罪責。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將製造、運輸、販賣同一級毒品者同視,凡製造、運輸毒品者,不論有無營利意圖,運輸毒品者不論為自己或為他人,皆在同項處罰之列。顯見立法者認製造、運輸毒品對社會之危害,不亞於販賣同級毒品者。是在運輸、販賣同一級毒品法定刑相同之情形下,倘其行為客體同一,而行為有既遂、未遂之別,又別無其他足資比較情節輕重之相同基準,自應以既遂之情節重於未遂者。二者間若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應從一重論以既遂之罪,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從而,以運輸毒品既遂為例,運輸行為既為毒品擴散之來源,且已達既遂程度,其行為階段、所生危害及可罰程度,均較販賣同一級毒品未遂為重,自應從較重之運輸毒品既遂處斷(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334號刑事判決)。

被告乙○○、丑○○均為本案犯罪組織之成員,並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參與栽種大麻及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部分犯行,已如上述,渠等將各栽種場所產製之大麻成品運交子○○集中以利後續處理,雖另獲取報酬,而與運輸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相當,然並未逸脫被告等人在組織內共同製造毒品獲利之犯罪目的,仍屬各共犯間約定分工之範疇,與其二人參與製造毒品之犯行有局部同一性,應可依想像競合犯論處。原審雖認被告乙○○、丑○○此部分運輸犯行有2次,然渠等均係本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所為,侵害相同法益,應論以接續犯包括一罪,較為合理(理由同上製造毒品部分之說明)。另依大麻植株生長及製造可供施用大麻成品之時程約需4個月以觀,原審認定有罪部分之犯罪時間內(109年初某一星期內),各栽種場所除附表一編6、7、11、13、27、30以外,其餘各場是否已有大麻成品產出,固非無疑;而附表一編號23、36部分,檢察官起訴書僅記載「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臺中交給子○○」(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36分工模式欄),就乙○○部分則未起訴有運輸大麻成品之犯行,則丑○○是否有於同星期內載送該二栽種場之大麻花成品至台中某處交給子○○,亦待斟酌;惟被告乙○○、丑○○既約定負責各栽種場之成品載運工作,並實際已有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既遂犯行,自仍成立運輸第二級毒品接續犯一罪,與渠等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情節較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處斷。

六、是核:㈠被告子○○:⑴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⑵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⑶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其所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間,有方法目的之關係,行為並有局部同一性,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與轉讓禁藥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間,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併罰(共3罪)。

㈡被告乙○○:⑴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⑵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製造、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間,有方法目的之關係,行為並有局部同一性,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與轉讓禁藥罪間,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併罰(共2罪)。

㈢被告丑○○: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前段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其所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製造、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間,有方法目的之關係,行為並有局部同一性,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共1罪)。

㈣被告癸○○、丁○○、辛○○、壬○○、戊○○、己○○、甲○○、庚○○、

丙○○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渠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間,俱有方法目的之關係,行為並有局部同一性,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各為1罪)。

㈤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

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關於犯意聯絡,則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第4384號判決)。本件被告等人依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渠等就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子○○、乙○○就犯罪事實三轉讓禁藥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屬共同正犯。

陸、刑之加重、減輕

一、加重部分:起訴書第45頁記載:「被告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9年2月26日以99年度訴字第6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確定,103年3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4年1月30日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7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仟元折算1日確定,於同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子○○應論以累犯之前科與本案犯罪事實皆與危害社會安寧、國民健康之毒品或禁藥相關,罪質雷同,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足認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所犯之罪均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請依法加重其刑」等語。檢察官固然已盡主張義務,但未引註證據並提出,難謂就累犯之成立已盡舉證責任,故本院不就被告子○○之犯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僅於量刑中審酌考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參考)。

二、減輕部分:㈠被告子○○:

1.被告子○○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除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否認附表一編號6、7、10、12、

21、30部分,自108年初以前即開始栽種、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審卷六第86-87頁、本院卷二第231頁)以外,其餘部分均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自白不諱,於本院審理程序並已承認全部犯行。因子○○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應屬接續犯一罪,業如上述,其就該部分爭執犯罪開始著手之時間,並不影響本案犯行之成立,況事後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全部認罪,依有利被告原則,應認其於偵查及歷審均已自白此部分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就轉讓禁藥大麻部分,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亦應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子○○雖於警詢及偵查中,供出同案被告王芮宥(警1100000000號卷一第114-115頁),惟王芮宥所犯附表一編號37之罪,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並非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無同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3.子○○於本院審理中雖另主張有供出種植大麻金主、收購大麻之陳俊翔云云;然依子○○於警詢中供稱:「(陳俊翔是否還在世?)我今天才知道他過世了。(你故意推給一個死掉之人,對不對?)不是。(有何證據可以證明你供稱陳俊翔涉案之情節是真的?)丑○○很久以前見過他一次」(警13606號卷一第97頁)等語,另參酌同案被告洪健超於偵查中供稱:「子○○跟我講他父親有合夥做○○○,○○○之前有發生搶擊案,造成2人死亡,他用這種方式暗示我要配合他,並且叫我不可以供出他,叫我隨便編一個小陳(指陳俊翔,見原審卷一第137頁子○○訊問筆錄),是一個○○○,去年就死掉了,他叫我編故事,說是小陳叫我做的」、「(提示警詢筆錄;你於警詢中說子○○叫我不要供出大麻是他所主導種植,並影射臺中市曾經有○○○遭人開槍,開槍的地方就是他爸爸的○○○,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暗示我不能亂講,不要供出他,叫我編一個姓陳的○○○,但這個人在109年12月就過世了」等情(偵3094號卷第94、101頁),足認所謂共犯或上手陳俊翔,僅係子○○個人之說詞,並無確實證據可以證明,檢警亦未曾因子○○之供述而查獲陳俊翔,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刑責規定之適用。

㈡被告乙○○:

1.被告乙○○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罪;110年3月7日警詢時,供出共犯即同案被告子○○、劉維逸、辛○○、丙○○、洪健超,有調查筆錄、職務報告可參(警A卷第3-4、7-9頁、偵2386號卷一第150頁),復於110年3月16日偵查中供出共犯即被告甲○○、庚○○,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警0000000000號卷二第575、581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2.就轉讓禁藥大麻部分,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罪,並供出共犯即被告子○○因而查獲(偵2386號卷三第845-846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3.至其於110年3月7日警詢及偵查中雖說出尚有共犯「阿泰」(按:應為被告癸○○),然並未提供「阿泰」之具體資料以供調查(警A卷第4頁、偵2386號卷一第20頁)。而被告戊○○於同年月9日警詢時,即已供出被告癸○○,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憑(偵2293號卷第108、109頁),是乙○○此部分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其指摘原審未就此向檢警機關函詢,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重要證據漏未調查之違誤云云,並非可採。

㈢被告丑○○:

1.被告丑○○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罪,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其辯護人在本院審理中雖另辯稱丑○○有供出共犯子○○云云,然丑○○第一次製作筆錄時間係110年4月6日,而被告乙○○早於110年3月7日警詢時,即供出共犯即被告葉翔浤,辯護人此部分主張顯屬無據。㈣被告癸○○:

1.被告癸○○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罪,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其在本院審理中另主張有供出共犯子○○,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云云,亦非可採,理由同上。㈤被告丁○○:

1.被告丁○○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罪;110年3月2日警詢時,並供稱:「(警方出示你稱之受搜索處所嘉義市○區○○○路000號證物編號BF21號、嘉義市○區○○街000號證物編號KD14號照片,均為壬○○--正慶中醫診所藥袋,是否為你上稱之證物?)沒錯。(經警方提示你所參與乙○○販毒集團成員相片指認表,被指認人共有男女各6名,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其中何者為該販毒集團成員?)編號7之女子,我曾經109年加入乙○○販毒集團時,去嘉義市○○○路000號大麻植栽場找乙○○時,在1樓屋內看見乙○○與該女子討論事情,該女子是我們犯罪集團同夥。

(你上述所指認之女子為壬○○《68年8月15日生》,即上開二址承租連帶保證人,壬○○是否為乙○○販毒集團共犯?)是的。(承上,你當時看見乙○○與壬○○在大麻植栽場屋內討論何事?該場所是否為集團成員才能進入?)我當時沒聽清楚。對」等語明確,有調查筆錄可參(警A卷第48-49頁),足見丁○○於該次警詢中已指認並供出製造毒品之共犯即被告壬○○,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2.原審以110年3月2日搜索時,因搜索地點有壬○○之中藥袋,但丁○○未告知警方有關壬○○之共犯情事,只是提醒警方在搜索處地上有壬○○之中藥袋而已等情,業經被告李治德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偵2292號卷一第443頁),警方為了調查壬○○嫌疑,先將壬○○列為犯罪嫌疑人,再於110年3月3日詢問丁○○關於壬○○之共犯分工角色,有調查筆錄在卷可證(偵2292號卷一第404-407頁),因認警方懷疑壬○○為共犯之一,應係自行發覺,非被告丁○○所供出,此部分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云云,核與卷內事證不符。

㈥被告壬○○:

1.被告壬○○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罪,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辯護人雖主張壬○○於110年5月3日偵訊中,供出葉翔浤、辛○○、丑○○、癸○○、丙○○自106年間起即開始種植大麻(110年度偵字第3455號卷一第132、133頁),在此之前,子○○等5人並無坦承在106年起有種植大麻之行為,足認檢察官係依憑壬○○之供述而查獲子○○等5人上開犯行,原審認被告壬○○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認事用法顯然矛盾。惟查,被告子○○、陳玉璋、丑○○、癸○○、丙○○等5人本案種植大麻、製造第二級毒品應論以接續犯一罪,業經詳述如上,而被告何修安、戊○○均早於壬○○供出子○○等5人有參與本件種植大麻、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渠等供出共犯之效力範圍自及於犯行之全部,實難再予細分犯罪時段,而認被告壬○○嗣後供出子○○、辛○○、丑○○、癸○○、丙○○自106年間起即開始種植大麻,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㈦被告戊○○:

1.被告戊○○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罪;110年2月23日警詢時,並供出共犯即被告己○○、李治德、乙○○(警0000000000號卷第7頁正反面),使警方得以查獲己○○、丁○○、乙○○,有調查筆錄、職務報告在卷可參(偵3455號卷一第69頁、偵2292號卷一第77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2.另查,戊○○於110年2月22日即為警查獲附表一編號1(嘉義市○○路0段000號)之栽種大麻、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嗣於警詢中另供稱參與其他栽種場部分,僅屬擴張犯罪事實之自白,尚無自首規定之適用,應予敘明。

㈧被告辛○○、己○○、甲○○、庚○○、丙○○:

被告辛○○、己○○、甲○○、庚○○、丙○○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罪,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㈨被告丑○○就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

犯罪組織罪;被告乙○○、丑○○、癸○○、丁○○、辛○○、壬○○、戊○○、己○○、甲○○、庚○○、何國新就所犯同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均於偵查及法院審判中自白,於量刑時一併審酌。至被告子○○於偵查及原審均否認有同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嗣於本院審理中方表示認罪,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不符。

㈩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時,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是倘被告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判決)。

本件被告等人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罪集團,規模龐大,歷時甚久,並均有相當高額之獲利,直接提供毒品來源管道,所產製之大麻毒品亦可能經由他人販售而流入市面,顯與一般供己施用而自行製造之情形有別,對社會治安及國民身心健康實有相當程度之危害,惡性非輕、犯罪情節嚴重。且被告等人本件犯行分別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或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依渠等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程度,顯無所謂情輕法重、堪予憫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況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法定刑度本有提高,其立法理由略以:「近年來查獲案件之數據顯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有明顯增加趨勢,致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人口隨之增加,為加強遏阻此類行為,爰修正第2項規定,將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低法定刑提高為10年有期徒刑」,足認修法前之法定刑度,顯然無法達到遏止毒品犯罪之目的,而有提高處罰之必要。是若法律修正後,在無特殊之情況下,又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實與修法目的有違,相較於零星少量交易毒品案件,若無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時有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度,顯然比例失衡,對於各被告亦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並易使其他有意製造毒品者心生投機、甘冒風險而繼續從事製造毒品犯罪,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是本院認為被告等人之犯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原審法院雖認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22、23部分,僅擔任保證人、承租人,並未參與該二處大麻栽種場之經營(偵3021號卷第13、113、189-190頁、本院卷六第93頁);另被告庚○○亦僅擔任附表一編號2大麻栽種場之承租人,而認渠等就上開部分均屬幫助犯,並分別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惟被告等人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均屬接續犯一罪,並為共同正犯,已如上述,原審分別論罪,並認被告丙○○、壬○○上開部分為幫助犯,適用法條不當,本院認為被告等人均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尚無不利變更禁止之問題。

柒、移送併案部分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714號,就被告子○○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移送併辦,核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子○○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應併予審理(不含被告丁○○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

捌、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等人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等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均屬接續犯一罪,其他

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運輸毒品等罪,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均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則屬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原審依檢察官起訴意旨,以一處栽種場所為一個獨立之犯罪組織加以區分,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及運輸第二級毒品(詳下編號二)等罪,均認定係數罪,分別適用新舊法予以分論併罰,認事用法,尚有未洽。

㈡檢察官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2丑○○共同參與犯罪所分擔之犯行

事實,係「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臺中交給子○○」(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分工模式」欄),原審除就丑○○運輸毒品予以論罪(共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外,另又認定其有參與附表一編號2之栽種大麻犯行,於「分工模式」欄記載:「丑○○負責大麻栽種」等旨,並論以「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詳原審判決主文三、第48頁論罪理由及附表一編號2「論罪及科刑欄」之記載),惟犯罪事實欄則未記載丑○○有參與此部分栽種大麻之犯行(原判決第22-25頁),其判決主文與事實、理由顯有矛盾,並屬重複論罪。另就附表一編號1至3、6、7、10(訴外裁判)、11、13、15至17、19、22、25、27至36(乙○○部分訴外裁判)部分,另論以被告乙○○、丑○○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認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應分論併罰,同有不當。

㈢被告丑○○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起訴及裁判事實部分,

原審判決之事實及理由矛盾,詳如審判範圍欄編號二之記載,不再贅述。

㈣被告乙○○就轉讓禁藥大麻部分,供出共犯即被告子○○因而查

獲(偵2386號卷三第845-846頁),原審未予認定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亦有未合。

㈤被告戊○○於110年2月22日即為警查獲附表一編號1(嘉義市○○

路0段000號)之栽種大麻、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嗣於警詢中另供稱參與其他栽種場部分,僅屬擴張犯罪事實之自白,尚無自首規定之適用,原審就戊○○如附表一編號3、4、5、6、16、36部分依自首之規定減刑,尚非妥適。

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

麻罪之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定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原判決認本罪之最【高】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逾5年有期徒刑,參與附表一編號2、32、36之各被告,不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云云,解讀法條應有錯誤。

㈦原判決認被告子○○附表一編號7所犯之罪並無任何加重或減輕

事由,卻判處有期徒刑18年,顯已逾越法定刑之範圍,並非適法。

㈧被告丁○○附表一編號23所犯之罪,與其餘部分相比較並未見

有何特異性,然原審卻判處有期徒刑17年,遠高於其他部分之宣告刑,顯有不當。又丁○○於警詢中供出共犯即被告壬○○,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已如上述,原審認不得依該條項規定減刑,亦有違誤。雖李治德經合法傳喚未到,其辯護人就此亦未提出任何抗辯,然上開事實對被告丁○○有利並屬法律規定必須減刑之事由,法院自應依職權審酌適用。

二、被告等人提起上訴,主張:㈠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應屬接續犯一罪,不應以栽種場所區分而論以數罪;㈡被告乙○○、丑○○運輸毒品部分,應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階段行為或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僅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㈢丑○○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原審重複論以運輸毒品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㈣被告乙○○就轉讓禁藥大麻部分,供出共犯即被告子○○因而查獲,原審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㈤被告丁○○附表一編號23之罪,宣告有期徒刑17年,顯有不當等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核屬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適用法律不當之瑕疵,故除被告子○○共同轉讓禁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及被告丁○○沒收部分(詳下述)以外,均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定執行刑因失所附麗,併予撤銷。

三、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子○○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確定,103年3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7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同年3月30日執行完畢。被告辛○○於104年間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70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被告等人均為智慮成熟、有相當社會經驗及經濟基礎之成年人,竟不思以正常工作賺取生活所需,反無視政府禁令,從事栽種大麻、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不法犯行,以牟取暴利,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顯有可議。又渠等以組成集團之方式製造第二級毒品,規模龐大,歷時達數年之久,所產製之大麻毒品若流入市面,對於社會治安及國民身心健康顯可造成相當危害。被告子○○於本案係處主導全局之地位,惡性及犯罪情節均屬重大,在本院審理中雖一再主張扣案多支手機及網路備份內容存有證據可以證明附表一編號6、7、10、12、21、30部分(原判決未依自白規定減刑),並非自108年初以前即開始栽種、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云云,且陳稱大量瑣碎物品均與上開抗辯有關,要求法院逐一記錄,嗣經本院傳訊承辦員警並陸續將扣案手機送請警察機關匯出內部資料,歷時數月,仍毫無具體結果,至最終審理程序方表示認罪,有相關訊問筆錄、準備程序筆錄、警局函件及匯出之電子檔案在卷可資查考,顯係意圖以無益證據拖延訴訟,實非可取。其餘被告則分別負責出資、承租、保證、管理、栽種、修剪、收集或運輸等非主導性工作,參與犯罪時間、場次及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各有不同(詳如附表一所載)。兼衡被告等人事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各自陳述之智識程度、婚姻、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原審及本院之審判筆錄)等一切情狀,並考量檢察官、被告等人就本案之具體求刑意見(見起訴書第50-54頁、被告書狀及各次審理筆錄),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請求判處子○○無期徒刑,稍嫌過重,且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自無從選科無期徒刑;至另聲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被告子○○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部分,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已無從適用。

玖、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原審以:㈠被告子○○就犯罪事實三、四部分均自白犯罪,並有相關證據可佐,事證明確,分別論以共同轉讓禁藥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並就轉讓禁藥罪依法減刑後,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共同轉讓禁藥罪量處有期徒刑7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量處有期徒刑10月。㈡被告丁○○於110年6月10日繳交犯罪所得50萬元,有訊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考(偵2292號卷二第407、419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IPHONE6黑色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為李治德供本案犯罪之工作機,業經其供陳在卷(偵2292號卷二第367、371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經核原判決就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及沒收之宣告亦稱妥適。被告子○○、丁○○提起上訴,並未指出原審此部分之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有何不當或違法,憑空指摘,自非可採,渠等此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拾、被告子○○前揭撤銷改判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爰審酌其犯罪態樣、時間、法律規範目的、整體非難評價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

拾壹、被告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曾昭愷、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文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1.原判決附表一原編號8、24之空白欄刪除。

2.編號欄括弧內數字為時間先後排序。

3.其餘本表未記載之論罪及科刑詳原審判決主文。編號 地點 出資人/ 承租人/ 保證人 租期 共犯 分工模式 扣押物(一) 扣押物(二) 原審之論罪及科刑 1 ( 26) 嘉義市○○路○段000號 出資人: 戊○○、 己○○ 承租人: 甲○○ 109.05.20- 111.05.19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戊○○ 6.己○○ 7.庚○○ 8.甲○○ 9.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 ⒌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 ⒍己○○:負責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⒎庚○○:負責修剪大麻花。 ⒏甲○○:負責修剪大麻花。 ⒐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抽風機*3、除濕機*1、硬度計*1、酸鹼測定器*2、磅秤*1、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3、白色粉末*4、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2、寶特瓶*2、大麻枝*11、培養土*3。2000cc量杯2個、1000cc量杯1個、塑膠盒1個、塑膠罐1個、湯匙3支、整理箱2個、梯子1具、白色塑膠袋1個、黑色垃圾袋1包(裝垃圾)、包裝膜1箱。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5.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6.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7.庚○○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8.甲○○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2 ( 32) 嘉義市○○路○段0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庚○○ 保證人: 己○○ 109.11.01- 111.10.31 1.子○○ 2.洪健超 3.乙○○ 4.戊○○ 5.己○○ 6.丁○○ 7.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⒌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負責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⒍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 ⒎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抽風機*2、除濕機*1、硬度計*1、酸鹼測定器*1、藍色粉末*2、白色粉末*1、黑色粉末*1、藍色液體*2、褐色液體*2、寶特瓶*1、大麻枝*12。量杯4個、塑膠罐1罐、湯匙3隻、塑膠籃1個、白色塑膠籃1個、白色塑膠袋1個、培養土殘渣袋1箱。 1.子○○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7年。 2.洪健超幫助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5年。 4.戊○○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6年。 5.己○○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6年。 6.丁○○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6年。 7.丑○○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6年。 8.庚○○幫助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補充判決)。 3 ( 12) 嘉義市○○○路000號 出資人: 戊○○、 己○○ 承租人: 戊○○ 108.11.05- 110.11.04 (證人周美惠證述108.11月出租,見偵2386卷二第325-326頁) 1.子○○ 2.洪健超 3.乙○○ 4.戊○○ 5.己○○ 6.庚○○ 7.甲○○ 8.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⒌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⒍庚○○: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甲○○:負責修剪大麻花。 ⒏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3、除濕機*1、磅秤*1、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3、白色粉末*1、黑色粉末*2、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2、寶特瓶*1。塑膠花盆1批、塑膠籃1個。 日立廠牌 冷氣3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5.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6.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7.甲○○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4 ( 10) 嘉義市○○○路000號 出資人: 丑○○ 承租人: 丑○○ 108.10.20- 110.10.19 (證人嚴庚辰證述 108.10月20日出租,1年1約,目前第2年,見偵2386卷二第331、339-340頁) 1.子○○ 2.洪健超 3.乙○○ 4.戊○○ 5.丁○○ 6.庚○○ 7.甲○○ 8.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 ⒋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⒌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 ⒍庚○○: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甲○○:負責修剪大麻花。 ⒏丑○○:負責大麻栽種。 強力照射光組*8、變壓器*4、電風扇*4、除濕機*1、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3、培養土*4。不明液體8罐、白色塑膠袋1包(內有4包粉末)、塑膠籃1個。 日立廠牌 冷氣3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 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5.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6.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7.甲○○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8.丑○○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5 ( 31) 嘉義市○○○路0000號 出資人: 戊○○、 己○○ 承租人: 庚○○ 109.10.15- 111.10.14 1.子○○ 2.洪健超 3.乙○○ 4.戊○○ 5.己○○ 6.庚○○ 7.甲○○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 ⒋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 ⒌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⒍庚○○: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甲○○: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除濕機*1、硬度計*2、酸鹼測定器*2、磅秤*1、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4、綠色粉末*1、白色粉末*3、黑色粉末*3、藍色液體*3、褐色液體*3、寶特瓶*2、大麻枝*0、培養土*6。湯匙2支。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 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 5.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6.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7.甲○○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6 (6) 嘉義市○○街000號 出資人: 辛○○ 承租人: 辛○○ 107.09.11- 110.04.30 (證人葉采嫻證述自 107.09.11出租,見偵2386卷二第68頁)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戊○○ 6.己○○ 7.辛○○ 8.壬○○ 9.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 ⒌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 ⒍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 ⒎辛○○:負責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⒏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⒐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11、除濕機*3、硬度計*2、酸鹼測定器*4、磅秤*2、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5、綠色粉末*5、白色粉末*6、黑色粉末*4、藍色液體*7、褐色液體*5、寶特瓶*6、大麻枝*1、培養土*2、白色塑膠袋1個、粉紅色粉末3包、乾燥大麻花4袋、黑色垃圾袋(大麻枯枝,IXC17。) 日立廠牌 冷氣3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5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5.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6.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7.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8.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7 (5) 嘉義市○○街000號 出資人: 子○○、 丙○○ 承租人: 子○○ 107.02.01- 112.01.31 1.子○○ 2.洪健超 3.丙○○ 4.乙○○ 5.丁○○ 6.壬○○ 7.庚○○ 8.甲○○ 9.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丙○○: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106年間某日起至109年1、2月) ⒋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109年1、2月起至110年2月22日止)、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⒌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 ⒍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庚○○:負責修剪大麻花。 ⒏甲○○:負責修剪大麻花。 ⒐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16、變壓器*8、電風扇*10、抽風機*6、酸鹼測定器*4、藍色粉末*2、白色粉末*2、黑色粉末*2、藍色液體*5、褐色液體*5。、液體1桶、大麻葉1片(B6)、大麻廣告標籤2箱、定時器2粒、透明溶劑1瓶、礦泉水瓶1瓶、電動篩土機1台、紅色土壤4包、盆栽1盒、曬衣架1包。 日立廠牌 冷氣5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8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4.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5.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6.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7.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8.甲○○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9 ( 24) 嘉義市○○○路0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乙○○ 109.05.05- 111.05.04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壬○○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⒌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變壓器*4、電風扇*4、抽風機*5、除濕機*1、酸鹼測定器*2、磅秤*1、綠色粉末*2、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1、大麻枝*2、培養土*4。塑膠容器2個、培養土殘渣袋44個、燈泡2個、盆栽(小)36個、晾乾架7個、黑色垃圾袋-大麻枯枝(IIC3-1、IIC3-2)。 日立廠牌 冷氣3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5.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10 (1) 嘉義市○○路00號 出資人: 癸○○ 承租人: 癸○○ 106.10月- 108.09.30 (證人蘇庭葦證述租約期間106.10月- 108.09.30止,見偵2386卷二第441-442頁、警13606卷四第2116頁) 1.子○○ 2.洪健超 3.癸○○ 4.壬○○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癸○○: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⒋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5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癸○○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4.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11 (8) 嘉義市○○路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乙○○ 108.10.01- 109.09.30 (證人蘇庭葦證述租約期間108.10.01-109.09.30止,見偵2386卷二第441-442頁、警13606卷四第2116頁)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壬○○ 6.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 ⒌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⒍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5.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12 (2) 嘉義市○○路00號 出資人: 丑○○ 承租人: 丑○○ 106.10月 - 108.09.30 (證人蘇庭葦證述租約期間106.10月- 108.09.30止,見偵2386卷二第441-442頁、警13606卷四第2116頁) 1.子○○ 2.洪健超 3.丑○○ 4.壬○○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丑○○: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⒋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4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丑○○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4.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13 (9) 嘉義市○○路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丙○○ 108.10.01- 109.9.30 (證人蘇庭葦證述租約期間108.10.01-109.09.30止,見偵2386卷二第441-442頁、警13606卷四第2116頁)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丙○○ 6.壬○○ 7.庚○○ 8.甲○○ 9.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⒌丙○○: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⒍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庚○○:負責修剪大麻花。 ⒏甲○○:負責修剪大麻花。 ⒐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13、抽風機*2、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3、白色粉末*2、黑色粉末*2、藍色液體*2、褐色液體*3。黃色液體1罐。 日立廠牌 冷氣4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5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5.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6.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7.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8.甲○○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嘉義市○○路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乙○○ 109.10.01- 111.9.30 14 ( 29) 嘉義市○○○路0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乙○○ 109.09.01- 110.08.31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壬○○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⒌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2、電風扇*4、抽風機*2、除濕機*1、磅秤*1、大麻枝*2。(燈具2批)、灌溉器具2組、培養液體粉末1批、白板(含白板筆2支)、黑色垃圾袋-大麻枯枝(IIIB3-1、IIIB3-2)。 日立廠牌 冷氣3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 5.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15 ( 27) 嘉義市○○路0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乙○○ 109.05.20- 111.05.19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壬○○ 6.庚○○ 7.甲○○ 8.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⒌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⒍庚○○: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甲○○:負責修剪大麻花。 ⒏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酸鹼測定器*3、藍色粉末*1、綠色粉末*1、寶特瓶*1、培養土*3。標準液1瓶、曬衣架8個。 日立廠牌 冷氣2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5.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6.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7.甲○○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16 ( 17) 嘉義市○○○街00號 出資人: 戊○○、 己○○ 承租人: 甲○○ 109.02.20- 110.02.28 1.子○○ 2.洪健超 3.乙○○ 4.戊○○ 5.己○○ 6.庚○○ 7.甲○○ 8.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謢、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 ⒌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⒍庚○○: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甲○○:負責修剪大麻花。 ⒏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2、除濕機*1、硬度計*1、酸鹼測定器*2、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9、綠色粉末*2、白色粉末*3、黑色粉末*3、藍色液體*4、褐色液體*4、寶特瓶*4、培養土*10。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 5.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6.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7.甲○○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17 ( 25) 嘉義市○○路0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乙○○ 109.05.15- 111.05.15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壬○○ 6.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⒌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⒍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3、磅秤*2、真空封口機*1、大麻枝*2、培養土*3。白色塑膠桶2個、鐵碗1個、塑膠盒蓋1包、貼紙2包、塑膠盒1包、塑膠瓶蓋1包、衣架1包。 日立廠牌 冷氣3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5.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18 ( 22) 嘉義市○○路○段000號 出資人: 辛○○、 丑○○ 承租人: 乙○○ 109.04.15- 110.04.14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壬○○6.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⒌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⒍丑○○:負責大麻栽種。 強力照射光組*8、抽風機*3、除濕機*1、磅秤*1、大麻枝*3、肥料1批、黑色垃圾袋3包(內有乾燥之大麻葉3包:3-1、3-2、3-3)。 日立廠牌 冷氣3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5.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6.丑○○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7.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補充判決)。 19 ( 19) 嘉義市○○街00巷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乙○○ 109.03.11- 110.03.19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庚○○ 6.甲○○ 7.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⒌庚○○:負責修剪大麻花。 ⒍甲○○: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抽風機*6、除濕機*1、磅秤*1、大麻枝*8。定時器3台、肥料2包、淨水器2組、風乾架2組(含曬架共6個)、黑色垃圾袋(乾燥大麻葉8包1-1、1-2、3-1、3-2、4-1、4-2、4-3、4-4)。 日立廠牌 冷氣2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5.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6.甲○○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20 ( 30) 嘉義市○○路0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子○○ 109.10月間某日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電詢出租人戊○○,見偵2293卷第261頁)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除濕機*1、磅秤*1、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2、白色粉末*2、黑色粉末*1、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2、寶特瓶*2、大麻枝*7、培養土*2。包裝袋1袋、黑色垃圾袋(乾燥大麻7袋XIVB10-1至XIVB10-7)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 21 (4) 嘉義縣○○鄉○○村○○000號之00、00 出資人: 辛○○ 承租人: 辛○○、 壬○○ 106年底某日起至108年10月27日 (同案被告壬○○ 110.06.04證述106年底-108年底,見偵2815卷第280頁) 1.子○○ 2.洪健超 3.辛○○ 4.壬○○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辛○○: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⒋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5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4.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22 ( 13) ○○鄉○○○○○000號之00 出資人: 子○○ 承租人:乙○○ 保證人: 丙○○ 108.11.06- 110.11.05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壬○○ 6.庚○○ 7.甲○○ 8.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植株拔除、風乾。 ⒌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⒍庚○○: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甲○○:負責修剪大麻花。 ⒏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5、除濕機*1、磅秤*2、藍色粉末*8、綠色粉末*4、白色粉末*6、黑色粉末*4、藍色液體*2、褐色液體*2、寶特瓶*2、大麻枝*5。粉紅色晶體1件、黑色垃圾袋5袋(:XVB5至XVB9) 日立廠牌 冷氣3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5.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6.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7.甲○○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8.丙○○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3 ( 16) ○○鄉○○○○○000號之00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丙○○ 保證人: 乙○○ 108.11.21- 110.11.20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丙○○ 5.丁○○ 6.壬○○ 7.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 ⒋丙○○: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⒌丁○○:負責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6.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⒍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變壓器*10、電風扇*5、除濕機*1、酸鹼測定器*5、磅秤*2、大麻枝*1、培養土*3。紙箱1箱(含白色粉末1包、溶劑2瓶、藍色顆粒3袋、綠色顆粒1包、黑色顆粒1包、寶特瓶1瓶)、衣架13件、燈泡5組、PH提升劑1件、標準液1件、電動篩土機1台、黑色垃圾袋(XVID9大麻殘渣1包)。 日立廠牌 冷氣3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 4.丙○○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5.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7年。 6.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25 ( 20) 嘉義市○○○路0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乙○○ 109.03.15- 110.03.14 (證人蔡鎮州證述109.03.15起出租,見偵2386卷三第539、540頁)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壬○○ 6.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⒌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⒍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變壓器*8、電風扇*4、抽風機*4、除濕機*1、硬度計*1、酸鹼測定器*0、磅秤*1、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4、綠色粉末*3、白色粉末*2、黑色粉末*1、寶特瓶*3、大麻枝*7、培養土*2。大麻花(BF1至BF10)、粉色粉末2包(BC2、BD8)、量杯2個、塑膠瓶1個、塑膠袋1包(內裝雜物)黑色垃圾袋共5袋:(BC15、BF11~BF13、BF23,內裝乾燥大麻)。 日立廠牌 冷氣2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5.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26 ( 18) 嘉義市○區○○路00000號 出資人: 丑○○ 承租人: 丑○○ 109.03.10- 110.03.09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壬○○ 6.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⒌丑○○:負責大麻栽種。 強力照射光組*8、除濕機*1、硬度計*1、酸鹼測定器*2、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7、綠色粉末*3、白色粉末*3、黑色粉末*2、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2、寶特瓶*2、大麻枝*11。塑膠罐1罐(CB14)。 日立廠牌 冷氣3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5.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6.丑○○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27 (7) 嘉義市○○○路0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子○○ 108.07.08- 109.07.07(葉黛錦) 109.07.08- 110.07.07(子○○)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壬○○ 6.庚○○ 7.甲○○ 8.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⒌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⒍庚○○: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甲○○:負責修剪大麻花。 ⒏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13、變壓器*8、電風扇*5、抽風機*2、酸鹼測定器*1、藍色粉末*7、綠色粉末*3、白色粉末*2、黑色粉末*3、藍色液體*2、褐色液體*1、寶特瓶*1、大麻枝*26、培養土*7。貼紙1箱、貼紙1袋、封膜1個、噴霧器2台、量杯1個、塑膠桶3個、燈泡2顆、量筒4個、黑色垃圾袋:(DC1、DD1-DD14,乾燥大麻植株、DD20丟棄大麻枯枝、DG8/7棵枯萎大麻植株、DG9/2袋丟棄大麻枯枝。) 日立廠牌 冷氣6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5.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6.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7.甲○○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28 ( 11) 嘉義市○○○路000號 出資人: 辛○○ 承租人: 辛○○ 108.10.20- 110.10.19 (證人嚴奇弘證述到期後自動續約一年,見偵2386卷三第569、591頁) 1.子○○ 2.洪健超 3.乙○○ 4.戊○○ 5.丁○○ 6.辛○○ 7.壬○○ 8.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 ⒌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 ⒍辛○○: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⒎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⒏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變壓器*8、電風扇*8、除濕機*1、硬度計*1、酸鹼測定器*1、磅秤*2、藍色粉末*4、綠色粉末*3、白色粉末*3、黑色粉末*3、藍色液體*5、褐色液體*3、寶特瓶*2、大麻枝*2、紙箱1個、溫度計1支、塑膠袋1個。 日立廠牌 冷氣3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 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 5.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6.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7.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29 ( 21) 嘉義市○○路000號 出資人: 癸○○ 承租人: 癸○○ 109.04.06- 111.04.05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癸○○ 6.壬○○ 7.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 ⒌癸○○: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⒍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抽風機*6、除濕機*1、大麻枝*10、培養土*12。盆栽84個、量杯4個。 日立廠牌 冷氣2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5.癸○○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6.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30 (3) 嘉義市○○街000000號 出資人: 辛○○ 承租人: 辛○○ 106.11.10- 110.11.9 (證人柳秋蓉證述1年約,到期後繼續租,見偵2386卷二第208-209、217、245-246頁)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辛○○ 6.壬○○ 7.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 ⒌辛○○: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⒍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8、除濕機*2、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7、綠色粉末*5、白色粉末*5、黑色粉末*3、藍色液體*4、褐色液體*3、寶特瓶*2、大麻枝*5、紙箱1個、量杯4個、黑色垃圾袋:(GA3-1~GA3-4、GD9,內均為丟棄之大麻枯枝)。 日立廠牌 冷氣2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4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5.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6.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31 ( 15) 嘉義市○○○街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乙○○ 108.11.15- 110.11.14 (證人賴松川證述108年11月下旬出租,見偵2386卷三第718頁)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壬○○ 6.庚○○ 7.甲○○ 8.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⒌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⒍庚○○: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甲○○:負責修剪大麻花。 ⒏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4、電風扇*2、抽風機*2、酸鹼測定器*1、藍色粉末*3、綠色粉末*1、白色粉末*1、黑色粉末*1、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1、寶特瓶*2、大麻枝*7、培養土*1。量杯2個。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5.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6.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7.甲○○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32 ( 34) 嘉義市○○路00號 出資人: 癸○○ 承租人: 賴立恩 110.01.26- 112.01.26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癸○○ 6.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 ⒌癸○○: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⒍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酸鹼測定器*2、白色粉末*1、黑色粉末*1、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1、寶特瓶*1。量杯2個、PH緩衝液1罐。 日立廠牌 冷氣3台 1.子○○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7年。 2.洪健超幫助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5年。 4.丁○○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5年。 5.癸○○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6年。 6.賴立恩幫助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33 ( 14) 嘉義市○○街000號 出資人: 辛○○ 承租人: 辛○○ 保證人: 壬○○ 108.11.10- 110.11.10 (證人郭宴圻證述有續約,見偵2386卷三第489、499頁)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辛○○ 6.壬○○ 7.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 ⒌辛○○: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⒍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變壓器*4、電風扇*9、抽風機*0、除濕機*1、酸鹼測定器*5、磅秤*3、藍色粉末*8、綠色粉末*4、白色粉末*4、黑色粉末*5、藍色液體*4、褐色液體*4、寶特瓶*2、大麻枝*13、灰色粉末1包、粉色粉末1袋、黑色垃圾袋(KD1~KD10:大麻乾株剩下枝枯枝、KD18、19、21:大麻丟棄之枯枝) 日立廠牌 冷氣3台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5.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6.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34 ( 28) 嘉義市○○○街00號 出資人: 辛○○ 承租人: 辛○○ 保證人: 壬○○ 109.06.01- 110.05.31 1.子○○ 2.洪健超 3.乙○○ 4.丁○○ 5.辛○○ 6.壬○○ 7.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 ⒌辛○○: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⒍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3、抽風機*2、除濕機*1、大麻枝*2、花盆88個、日期白板1個、化學肥料1箱(液態5瓶、粉狀7包)、黑色垃圾袋(NO.8-1、NO.8-2,丟棄之大麻枯枝)。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2.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4.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5.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6.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35 ( 23) 嘉義市○○○街00號 出資人: 辛○○ 承租人: 辛○○ 保證人: 壬○○ 109.04.20- 110.01.20 (證人何宗訓證述 110.01.20解約,見偵2386卷三第726、739、740頁) 1.子○○ 2.辛○○ 3.洪健超 4.乙○○ 5.丁○○ 6.壬○○ 7.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丑○○。 ⒋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 ⒌辛○○: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⒍壬○○:負責修剪大麻花。 ⒎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110年1月20日退租。) 1.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2.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3.洪健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4.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5.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6.壬○○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36 ( 33) 嘉義市○○○路0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戊○○ 109.12.01- 110.11.30 1.子○○ 2.洪健超 3.乙○○ 4.戊○○ 5.丑○○ ⒈子○○: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 ⒉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⒊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 ⒋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 ⒌丑○○:負責將裝罐完成之大麻花成品載運至台中交給子○○。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5、除濕機*1、硬度計*2、酸鹼測定器*2、藍色粉末*2、綠色粉末*1、白色粉末*3、藍色液體*3、褐色液體*5、寶特瓶*1、培養土*5。塑膠盒1個(LB5)、緩衝液1瓶(LB11)、緩衝液1瓶(LE13)、曬衣架12組(LC6-1、LC6-2)、衣架3支(LC7)、LE5塑膠籃1個、量杯4個(LE9~LE12)。 1.子○○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7年。 2.洪健超幫助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乙○○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5年。 4.戊○○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4年。 37 ( 35) 嘉義市○○○道000號 出資人: 子○○ 承租人: 子○○ 104.05.01- 109.05.01(葉黛錦) 109.04.30-110.05.01(子○○) 1.洪健超 2.王芮宥 3.黃紹閔 ⒈洪健超: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⒉王芮宥:幫助大麻幼苗換盆。 ⒊黃紹閔:幫助清理垃圾。 強力照射光組*13、電風扇*5、藍色粉末*13、白色粉末*4、黑色粉末*6、藍色液體*0、培養土*8。平板1台、使用過花盆1批、花盆6個(大圓)、花盆27個(大圓)、花盆7個、保險箱1個、有機液肥7瓶、黃色粉末4大包6小包、水溶性肥料20盒、白色液體3罐、黃色液體2罐、燈具1批、置物籃3批、鐵架19組、水冷機1台、噴霧器1台、塑膠製植物支撐架1批。 冷氣9台 1.洪健超幫助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2.王芮宥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3.黃紹閔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附表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1嘉義市○區○○里○○路○段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區○○里○○路○段000號(出資人:戊○○、己○○、承租人:甲○○)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09號搜索票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5 16-19 20-23 24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3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81-182 同偵字第2292號卷一 79-87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85-86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5月20日至111年5 月19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277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張昆祿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企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偵字第2386號卷二300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張昆祿指認編號六甲○○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2嘉義市○區○○里○○路○段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區○○里○○路○段000號(出資人:子○○、承租人:庚○○)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09號搜索票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卷第0000000000號 25 26-27 28-31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2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82-183 同偵字第2292號卷一 79-87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86-87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11月1日至111年 10月31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1873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黃俊仁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內頁 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日總業存字第1100034282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偵字第2386號卷三797 偵字第3455號卷四 3、5-20 名片 1.庚○○、己○○國民身分證影本、庚○○○○○○店名片、己○○○○○○○名片 偵字第2386號卷三799 通訊軟體對話記錄 1.黃俊仁與庚○○LINE對話記錄 偵字第2386號卷三801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黃俊仁指認編號四庚○○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3嘉義市○○○路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戊○○、己○○、承租人:戊○○)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收據 4.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卷第0000000000號 32 33-34 35 36 同偵字第2292號卷一 91-99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3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83-184 同偵字第2292號卷一 83-85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88-89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11月5日至110年 11月4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 299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周美惠之女兒陳○妤申辦之第一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第一商業銀行○○分行110年3月31日一○○字第00069號函檢送陳○妤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偵字第3455號卷二 119、121-165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周美惠) 1.被指認人戊○○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31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4嘉義市○○○路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丑○○、承租人:丑○○)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42 43-44 45-46 48 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89-90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8年10月20日至109年 10月19日 警C卷(偵字第3670號) 243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嚴庚辰申辦之○○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二 336以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5嘉義市○○○路0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0號(出資人:戊○○、己○○、承租人:郭姿秀)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49 50-53 54-56 57 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90-91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10月15日至111年 10月14日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嚴明義之配偶侯玉秀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10年4月6日嘉三信總字第365號函檢送嚴明義配偶侯玉秀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對帳單 偵字第2386號卷二 110以下 偵字第3455號卷四 198、200-236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 315-316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嚴明義指認編號四庚○○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6嘉義市○○街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0號(出資人:辛○○、承租人:辛○○)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58 59-60 61-66 67 同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同偵字第3022號卷 133-151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2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警卷第0000000000號185 同偵字第2292號卷一87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92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葉采嫻申辦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交易明細查詢 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4月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00101195號函檢送葉采嫻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 偵字第2386號卷二63 偵字第3455號卷四 22、24-39 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5月1日至110年 4月30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0000-000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7嘉義市○○街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0號(出資人:子○○、丙○○、承租人:子○○)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71 72-73 74-79 80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 18、20-21、22-24、25 同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65-73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3張(丁○○坐於車內照) 3.照片13張(含各處大麻種植場水電繳費單)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警卷第0000000000號29 警卷(偵字第2386號) 77-83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94-95 房屋租賃契約書(含公證書、租期) 1.公證書 2.107年2月1日至112年1 月31日(承租人子○○ ) 偵字第2386號卷二 00-00 00-00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臺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 偵字第2386號卷二82以下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 118-119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王益豐指認編號十子○○ 偵字第2386號卷二79-8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9嘉義市○○○路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子○○、承租人:乙○○)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81 82-83 84-86 87 同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187-193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96-97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5月05日至111年 05月04日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222-224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黃若淳申辦之京城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黃若淳) 1.被指認人乙○○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44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1嘉義市○○路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與12、13同為出租人蘇庭葦,所有人張秀玉。 ****** 起訴書附表編號10-11○○路00號、12○○路00號早期,均無書、物證,僅被告等、證人蘇庭葦之供述證據。【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13嘉義市○○路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號(106年10月起至108年9月30日止出資人:丑○○、承租人:丑○○;108年10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出資人:子○○、承租人:丙○○;109年10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出資人:子○○、承租人:乙○○)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88 89-92 93-96 97 同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131-14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租屋處外監視器擷取畫面4張 2.照片4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21-122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97-98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10月01日至111年 09月30日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204-205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屋主張秀玉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二43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嘉義市○○○路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子○○、承租人:乙○○)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5.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房屋所有人周秋松)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08 109-110反 000-000 000 000 同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165-171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98-99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9月01日至110年 08月31日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215-216反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周秋松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193以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嘉義市○○路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子○○、承租人:乙○○)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15 116-117 000-000 000 同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194-199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00-101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5月20日至111年 05月19日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225-227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陳信禹之配偶郭庭芳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盧誌孟) 1.被指認人乙○○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34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嘉義市○○○街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號(出資人:戊○○、己○○、承租人:甲○○)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2.扣押物品收據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22-123反 000 000-000 警卷第0000000000號236 同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 236-244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0000-0000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 274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01-102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2月20日至110年 2月28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317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郭冠麟之配偶張琬甄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2.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10年4月8日聯業管(集)字第11010316645號調閱資料回覆檢送郭冠麟配偶張琬甄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光(如光碟乙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151以下 偵字第3455號卷四21 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翻拍照片 1.郭冠麟與戊○○Messenger對話記錄 2.郭冠麟與甲○○LINE對話記錄 偵字第2386號卷二 151以下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郭冠麟我認不出來(甲○○) 2.郭冠麟指認編號七戊○○ 警卷第0000000000號 329-331 332-33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嘉義市○○路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子○○、承租人:乙○○)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28 129-131、137 000-000 000 同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177-186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租屋處外監視器擷取畫面19張 2.照片4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124-128反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102-103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5月15日至111年 05月15日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219-221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王献增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王献增) 1.被指認人乙○○ 偵字第2386號卷三55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嘉義市○○路○段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段000號(出資人:辛○○、丑○○、承租人:乙○○)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收據 4.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39 140正反面 000 000-000 同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173-176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04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4月15日至110年 04月14日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217-218反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高健雄之配偶鄭聿真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高健雄) 1.被指認人乙○○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39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嘉義市○○街00巷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巷0號(出資人:子○○、承租人:乙○○)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44 145-147、150 000-000 000 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05-106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郭冠麟稱無法指認(編號一乙○○)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翻拍照片 1.郭冠麟與戊○○Messenger對話記錄 2.甲○○與郭冠麟LINE對話記錄 偵字第2386號卷二 151以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3月11日至110年 3月19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0000-000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嘉義市○○路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子○○、承租人:子○○)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收據 4.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52 153-154反 000 000-000 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06-107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6月21日公務電話記錄單 偵字第2293號卷261 出租人戊○○稱嘉義市○○路000號自109年10月出租給子○○至本件被查獲【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22嘉義縣○○鄉○○村○○000號之26】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縣○○鄉○○村○○000號之26(106年底某日至108年10月27日出資人:辛○○、承租人:辛○○、壬○○、108年10月28日至110年10月28日出資人:子○○、承租人:乙○○)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60 161-162 000-000 000 同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158-164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08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8年11月06日至110年 11月05日 警A卷(偵字第2386號)208-210 同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同偵字第3021號卷61-8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臺灣銀行銀業部110年4月6日營存密字第1050032631號函檢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同661-673) 偵字第3455號卷二 73、75-8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23嘉義縣○○鄉○○村○○000號之27】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縣○○鄉○○村○○000號之27(106年底某日至108年10月27日出資人:辛○○、承租人:辛○○、壬○○、108年11月21日至110年11月20日出資人:子○○、承租人:丙○○)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67 168-169 000-000 000 同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149-156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09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8年11月21日至110年 11月20日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211-214 同偵字第3021號卷81-99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臺灣銀行銀業部110年4月6日營存密字第1050032631號函檢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同661-673) 偵字第3455號卷二 73、75-8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嘉義市○○○路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子○○、承租人:乙○○)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141-148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1.照片1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 110 偵2292卷一459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59-61 同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公證書(租期) 1.109年06月15日至110年03月15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0000-0000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206-207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蔡鎮州) 1.被指認人乙○○ 偵字第2386號卷三53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嘉義市○區○○路00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區○○路00000號(出資人:丑○○、承租人:丑○○)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現場證物清單 5.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2.照片1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11-112 偵2292卷一459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59 同偵字第2386號卷一229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3月10日至110年 3月9日 警C卷(偵字第3670號) 269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蕭妤珊申辦之臺灣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臺灣銀行銀業部110年4月6日營存密字第1050032631號函檢送蕭妤珊申辦之臺灣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偵字第3455號卷二 73、85-11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蕭妤珊) 1.被指認人丑○○ 偵字第2386號卷三46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嘉義市○○○路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子○○、承租人:子○○)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2.照片1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12-113 偵2292卷一461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59反 同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葉黛錦) 1.被指認人子○○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三789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一123 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公證書(租期) 1.108年7月8日至109年7月7日 2.109年7月8日至110年7月7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五 0000-0000 0000-000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嘉義市○○○路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辛○○、承租人:辛○○)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偵字第3022號卷39-63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2.照片1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14 偵2292卷一461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59反 同偵字第2386號卷一23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嚴奇弘申辦之○○鄉農會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嚴奇弘) 1.被指認人辛○○照片 2.被指認人壬○○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000 000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8年10月20日至109年 10月19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 0000-000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嘉義市○○路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癸○○、承租人:癸○○)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2.照片1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15 偵2292卷一463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60 同偵字第2386號卷一231 同偵字第2386號卷三605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4月6日至111年 4月5日 警C卷(偵字第3670號) 281-285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劉顯彰) 1.被指認人癸○○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三60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嘉義市○○街000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0000號(出資人:辛○○、承租人:辛○○)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偵字第3022號卷65-89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2.照片1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16 偵2292卷一463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60 同偵字第2386號卷一231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6年11月10日至107年 11月9日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柳秋蓉申辦之○○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地區農會110年3月31日○農信字第1100001276號函檢送柳秋容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對帳單、交易明細表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偵字第3455號卷三 257、259-317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柳秋蓉) 1.被指認人辛○○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21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嘉義市○○○街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號(出資人:子○○、承租人:乙○○)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偵字第2292號卷一 361 363-365 000-000 000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200-203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6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偵字第2292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17-118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11月15日至110年 11月14日 偵2292卷○000-000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228-230 同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賴松川女兒之男友陳韋翰中國信託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嘉義市○○路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號(出資人:癸○○、承租人:賴立恩)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2.照片1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18-119 偵2292卷一465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60反 同偵字第2386號卷一232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10年1月26日至112年 1月26日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 12-14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侯凱超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二254 (263)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15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侯凱超) 1.被指認人賴立恩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26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嘉義市○○街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0號(出資人:辛○○、承租人:辛○○)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偵字第3022號卷91-117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2.照片1張 警A卷(偵字第2386號) 120 偵2292卷一465 同偵字第2386號卷一485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60反 同偵字第2386號卷一232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董美枝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三495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郭宴圻) 1.被指認人辛○○、壬○○ 偵字第2386號卷三493 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8年11月10日至109年 11月10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 0000-000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嘉義市○○○街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號(出資人:辛○○、承租人:辛○○、保證人:壬○○)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偵字第2292號卷二 25 27-30 31 33 同偵字第3022號卷 119-13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租屋處地址及外觀照片 照片1張 偵2292卷一467 同警A卷(偵字第2386號)61 同偵字第2386號卷一233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6月01日至110年 05月31日 偵字第2292號卷二61-75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0000-000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洪亞恬申辦之華南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1日營清字第1100009497號檢送洪亞恬申辦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字第2386號卷三511 偵字第3455號卷三 233、235-244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洪亞恬) 1.被指認人辛○○照片 2.被指認人壬○○照片 3.被指認人辛○○、壬○○照片 偵字第2292卷二 55 57 偵字第2386號卷三50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嘉義市○○○街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號(出資人:辛○○、承租人:辛○○、保證人:壬○○)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偵字第2292號卷二 35 同偵字第3022號卷131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4月20日至110年 04月20日 偵字第2292號卷二83-85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何宗訓之配偶陳施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何宗訓) 1.被指認人辛○○照片 2.被指認人壬○○照片 3.被指認人辛○○、壬○○照片 偵字第2292卷二 79 81 偵字第2386號卷三73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嘉義市○○○路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子○○、承租人:戊○○)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255 256-258 000-000 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12月01日至110年 11月30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337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黃瑞賢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及內頁 2.陽信商業銀行109年11月10日匯款收執聯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日儲字第1100083180號函檢送黃瑞賢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電子檔光碟片1片 偵字第2386號卷三 765、767 773 偵字第3455號卷三323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346-347、350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黃瑞賢指認編號七戊○○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嘉義市○○○道000號】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道000號(出資人:子○○、承租人:子○○) 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林俊潾同意搜索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字第2386號卷一 163 165-168 169-176 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00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6張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4年05月01日至105年 04月30日(承租人葉黛 錦) 2.105年05月01日至107年 04月30日(承租人葉黛 錦) 3.108年04月30日至109年 05月01日(承租人葉黛 錦) 4.109年04月30日至110年 05月01日(承租人葉翔 浤) 偵字第2386號卷二37-39 41-43 45-49 13-33 同偵字第2386號卷○ 000-00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林俊潾之子林嘉隆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 偵字第2386號卷二50以下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一126反-127反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林俊潾) 1.被指認人子○○照片 偵2386卷二5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一124反 GOOGLE及現場外觀照片4張 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 179-180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卷○000-000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