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5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宗育選任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2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法 官 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