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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上訴字第 5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5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宗育選任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家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7頁12行之原審論以「刑法第174條第3項、第1項之罪名」應更正為「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罪名」。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7頁第12行「原審論以刑法第174條第3項、第1項之罪名」部分,顯係173條第3項第1項之誤載,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法 官 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裁判案由:家暴公共危險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