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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上訴字第 9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9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美

林○明共同輔佐人即被告之女 林○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0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明、吳○美為夫妻,2人分別為張○○珠之胞弟、弟媳,雙方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緣林○明、張○○珠為照顧年邁之父親林○在,共同出資聘僱外籍看護「阿○」。於民國109年1月12日下午1時許,張○○珠前往雲林縣○○鄉○○路00號(下稱本案住處)探視父母親,而林○明隨後亦來到本案住處,2人因外籍看護是否協助處理林○明自家家務工作問題發生爭執,在此期間,吳○美前來本案住處,見狀即加入爭執,張○○珠(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腳踹之方式,踢吳○美之右腿部1下,林○明、吳○美見狀亦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林○明上前抓住張○○珠雙手,並由吳○美徒手毆打張○○珠頸部、胸部及拉扯頭髮,造成張○○珠受有「頸部挫傷及瘀傷、頭皮扯傷、前胸壁抓傷20×11.5公分併前胸壁擦傷4×1公分、4×0.5公分」之傷害(起訴書漏載,業經原審檢察官當庭補充),而吳○美亦因此受有「右側大腿挫打傷併瘀傷7×4公分、右側大腿疼痛」之傷害。

二、案經張○○珠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然業經本院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林○明、吳○美及輔佐人林○庭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本院卷第71-74、102頁),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明、吳○美固坦承於前揭時地,因外籍看護問題與告訴人張○○珠發生口角爭執,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被告林○明辯稱:口角爭執過程中,吳○美進屋叫我們不要大小聲,張○○珠就用腳踢吳○美,我就用身體擋在他們中間,並叫吳○美先回家,張○○珠還追到我家去,我沒有抓張○○珠的手,我連碰到他都沒有云云,被告吳○美辯稱:我開門進去還沒有講一句話,張○○珠就從椅子起來,突然踢我一腳,林○明就擋住並叫我趕快回家,我就直接回我家,張○○珠還追到我家要打我,我沒有打張○○珠云云,輔佐人為被告林○明、吳○美辯稱:㈠被告林○明、吳○美從頭到尾都沒有對告訴人張○○珠為任何的傷害行為,且如告訴人張○○珠所述遭被告林○明抓住雙手,但其四肢未見有任何傷勢。㈡證人林○在、林○○蓮、外籍看護「阿○」均證稱只聽到被告林○明、吳○美與告訴人張○○珠在吵架,沒有看到他們有打架的動作,故告訴人張○○珠所講的根本不是事實。㈢證人林○○蓮於警詢及審理時均證稱未看見被告林○明、吳○美毆打告訴人張○○珠,僅記得因看護的事有大小聲,揮來揮去,而證人林○○蓮用臺語所述「揮來揮去」,係於爭執狀態下的揮舞動作,不應被解釋為互相推來推去。㈣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影片,對話過程都是由告訴人張○○珠一再告知證人林○○蓮其被歐打,未曾見證人林○○蓮主動陳述有看見打人,係屬目的性引導套話,實非充分證據。㈤被告林○明、吳○美所提供錄影光碟(即附表三所示),不應被排除作為證據使用,且該證物內容會影響判決結果。㈥原判決對於被告林○明、吳○美就共同正犯之認定無直接證據可憑,亦無充分間接證據證明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不應僅憑臆測而推論認定為共同正犯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林○明、吳○美於109年1月12日下午1時許,在本案住處,

因外籍看護問題,與告訴人張○○珠發生爭執,又告訴人張○○珠於109年1月12日下午1時8分許、翌日上午9時44分許,先後至洪揚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下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就診,診斷結果受有「頸部挫傷及瘀傷、頭皮扯傷、前胸壁抓傷20×11.5公分併前胸壁擦傷4×1公分、4×0.5公分」之傷害,並被告吳○美於109年1月12日下午前至洪揚醫院就診,診斷受有「右側大腿挫打傷併瘀傷7×4公分、右側大腿疼痛」之傷害等情,此為被告林○明、吳○美所不爭執(原審1卷第191-19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珠於偵查、原審時(偵卷第19-21頁、原審1卷第350-389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張○○珠之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1份(警卷第25頁)、告訴人張○○珠之受傷照片2張(偵卷第27-29頁)、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及洪揚醫院費用收據各1份(偵卷第35-41頁)、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11年1月14日臺大雲分資字第1110000340號函暨檢附之張○○珠病歷資料1份、照片2張(原審1卷第249-267頁)、洪揚醫院111年3月14日111洪字第022號函暨檢附之張○○珠就診紀錄資料1份(原審1卷第443-457頁)、被告吳○美之洪揚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警卷第27頁)、洪揚醫院111年1月21日111洪字第004號函暨檢附之被告吳○美就診紀錄1份、照片2張(原審1卷第271-281頁)、被告林○明111年4月7日庭呈之現場照片1張(原審2卷第79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㈡證人即告訴人張○○珠於偵查時證稱:我回去探望父母,林○明

、吳○美看見我的車子,就來本案住處,他們夫妻看見我就打我,林○明從我正面抓住我雙手,吳○美在一旁用手打我左胸,並抓我頭髮,過程中我被林○明抓住沒有掙扎機會,我因為擔心父親看了傷心,就跑出去,要回去隔壁我的房子等語(偵卷第19-21頁),又於原審時證述:於109年1月12日下午我先到本案住處,當時父母、外籍看護都在客廳,後來林○明進來,吳○美跟在後面,林○明先說「這口氣我吞不下」,接著我從椅子上站起來,林○明就抓住我雙手擋在我前面,吳○美站在我左側,用手打我頭、拉我頭髮、揍我胸口,因為我身材嬌小,腳沒那麼長,且右腳曾經換過髖關節比較沒力,也無法單腳站立,手又被抓住,完全沒有機會反抗,我的手腳有試圖掙扎,但沒有踢吳○美,他們鬆手後就走出去,我因為很生氣有跟在後面問他們到底什麼原因打我等語(原審1卷第349-390頁)。經核告訴人張○○珠所述受傷情節,與前開診斷證明所載傷勢大致相符,且其前往驗傷時間、求診事由與本案發生時間相近,無不必要延宕,故告訴人張○○珠指訴被告林○明、吳○美於前揭時地,以上開方式毆打其頸部、胸部及拉扯頭髮,致受有前開傷害,並非無稽。

㈢證人即告訴人張○○珠及被告林○明之母林○○蓮於原審時證稱:

(吳○美為何會說張○○珠有踢她一下?)他們踢來踢去,我哪裡知道。(你說他們有踢來踢去?)我就沒有看到。(你方才不是說「他們踢來踢去,我哪裡知道」?)踢來踢去,在外面那個,他們在那裡互相,我沒看到。(他們在家裡有無踢來踢去了?)他們推來推去,我叫他們去外面說。(林○明跟張○○珠有無推來推去?)推來推去,後來就出去外面了,我哪知道。(他們三人都有推來推去嗎?)對。(請詳述如何推來推去?)他們大聲說話,之後就推來推去,然後就出去外面了。(吳○美有無用拳頭打張○○珠胸部?)我沒有看見。(吳○美和張○○珠有無互推?)他們推來推去但沒有打架,我哪知道,推來推去,後來就去外面了。(可否一次講清楚,這樣你才不會為難?)就這樣,我沒有看見他們在那個,就是不知道在談什麼,我真的沒有看到他們打架,老人家要講什麼。(被告等人在本案住處內是用身體推來推去,還是用腳踢來踢去?)他們不知道說得怎麼樣,就互A(臺語音譯),用手互相拉推。(他們有無用腳?)沒有,我看到他們時只是用手。(剛剛播放的錄音你也有聽到,錄音中你先生並沒有說雙方有打架,只有勸不要提告而已?)對,他們推來推去,說不要這樣而已等語(原審2卷第126-1

28、130-131頁)。又經原審當庭勘驗告訴人張○○珠提出之109年1月13日張○○珠與林○○蓮之對話錄影光碟(詳如附表一所載),張○○珠問:「○明還把我雙手抓著讓他老婆打」等語,林○○蓮回稱:「阿這個外勞也知道,還會比,我說阿○,他說這樣跟這樣阿」等語,並拍攝男子問:「阿嬤你昨天有看到他(張○○珠)被人打嗎?」等語,林○○蓮回稱:「嘿阿,有阿」、「他阿爸也有看到阿,那個外勞也有看到啦,外勞還用手比」等語,有原審111年4月7日勘驗筆錄1份暨截圖13張(原審2卷第25-27、71-77頁)在卷可憑。依上所述,堪認告訴人張○○珠確於前揭時地,遭被告林○明、吳○美毆打身體,致受有上開傷勢甚明。

㈣另經原審當庭勘驗告訴人張○○珠提出之109年1月15日其與父

親林○在、母親林○○蓮電話錄音光碟(詳如附表二所載),此通電話係張○○珠回撥,詢問林○○蓮有何事,林○○蓮與林○在於電話中多次規勸張○○珠不要提告,張○○珠詢問林○在有無看到其遭毆打,林○在回稱:「我知道。裝笨一點你」等語,接著張○○珠表示知道長輩為難,請林○在不要操心,提告的事會自己處理好等情,有原審111年4月7日勘驗筆錄1份(原審2卷第28-33頁)附卷可參。依據上述對話內容,可知林○在亦見張○○珠於前揭時地,遭被告林○明、吳○美毆打受傷。斟酌電話錄音中林○在所為之陳述,係與張○○珠為一問一答方式對話,未見受張○○珠強暴或脅迫之情事,足認林○在上開所為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可信性甚高。況若被告林○明、吳○美未共同傷害張○○珠,何須勞煩年邁之父親林○在撥打電話勸諭張○○珠不要提告,故告訴人張○○珠確有遭被告林○明、吳○美毆打受傷乙節,應可認定。

㈤被告林○明、吳○美及輔佐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證人林○○蓮固於警詢時證稱:我都沒看見,當時情形我都不

知道等語(偵卷第97-98頁),且於原審作證時,大多以「我沒看到」、「我不知道」等語回答;又如附表二所示109年1月15日張○○珠與林○○蓮之對話內容,並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109年1月20日、同年2月4日輔佐人林○庭與林○○蓮、林○在之對話內容,林○○蓮固均稱:「我都沒有看到,我都不知道」等語,且林○在亦稱:「我沒有看到」、「眼睛霧霧的,看不到東西」等語,有原審111年4月7日勘驗筆錄1份(原審2卷第28-33頁)、本院111年9月22日勘驗筆錄1份(本院卷第103-108頁)存卷可考。然而,此或係林○○蓮、林○在礙於壓力,或不忍子女對簿公堂而不敢吐實,且參酌如附表二所示,林○○蓮、林○在一再勸說:「不要相告啦」等語,足認身為父母之林○在、林○○蓮對於子女相互提起刑事告訴,並欲以父母作證證明事實經過一情有所為難,故以「沒看到」、「不知道」等語,來避免介入兩造間之紛爭。從而,尚難僅以林○○蓮、林○在曾稱「沒看到」、「不知道」,即認其等前揭不利於被告2人之證述或陳述不可採信。

⒉證人即外籍看護「阿○」雖於警詢、原審時證稱:我都不知道

,我沒有看到有人打架等語(警卷第106頁、原審1卷第336-348頁),惟此或係因證人「阿○」確實未見現場情況,抑或不願介入雇主間之紛爭,故難以此即為被告林○明、吳○美有利之認定。

⒊復次,告訴人張○○珠雙手雖未受有任何傷害,然此係因被告

林○明僅抓住告訴人張○○珠之雙手,使其無法掙脫或防禦被告吳○美之攻擊,不必然定會造成告訴人張○○珠雙手受有傷害。從而,被告等辯稱:告訴人張○○珠指述遭被告林○明抓住雙手,但其四肢未見有任何傷勢,可見張○○珠之指述不是事實云云,應屬無據。

⒋依據證人林○○蓮於原審時之證述,被告林○明、吳○美與告訴

人張○○珠雙方確有肢體之接觸、互推等情,已如前述。從而,被告等辯稱:證人林○○蓮用臺語所述「揮來揮去」,係於爭執狀態下的揮舞動作,不應被解釋為互相推來推去云云,核屬無據。

⒌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換言之,共同正犯,係在合同之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查本件被告林○明以抓住告訴人張○○珠雙手,並由被告吳○美徒手毆打告訴人張○○珠,顯係基於共同傷害告訴人張○○珠之認識,且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故被告林○明、吳○美就本件傷害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從而,被告等辯稱:原審僅憑臆測而推論認定被告林○明、吳○美為共同正犯云云,容有誤解。

三、至證人即告訴人張○○珠雖證稱:被告吳○美在毆打我的過程中,曾從後面踹我之背部,並將我扯到地上,我因而摔倒在地等語,然依上開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洪揚醫院之相關函文、診斷證明書及張○○珠之病歷資料,均未記載張○○珠受有背部傷勢。又觀之告訴人張○○珠自行提出之傷勢照片,亦未見有此部分之傷勢。從而,尚難僅憑告訴人張○○珠片面之指訴,在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之情形下,即認告訴人張○○珠亦受有背部之傷害。

四、綜上所述,被告林○明、吳○美及輔佐人所辯上情,均無足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明、吳○美上開傷害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則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明、吳○美為告訴人張○○珠之弟弟、弟媳,業經其等陳明在卷(警卷第5、17頁、偵卷第19頁),其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則被告林○明、吳○美對告訴人張○○珠為前開傷害之行為,係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自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規定,此部分僅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論處即可。

二、核被告林○明、吳○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林○明、吳○美就前揭傷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林○明、吳○美共同毆打張○○珠身體數下之傷害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肆、原審以被告林○明、吳○美上開傷害之犯行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相關規定,並審酌被告林○明、吳○美分別為告訴人張○○珠之弟弟、弟媳,因細故發生爭吵,竟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處事,在年邁雙親面前貿然訴諸暴力,互相攻擊,致告訴人張○○珠受有上開傷勢,被告2人明顯欠缺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觀念,所為不該。兼衡被告林○明、吳○美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悟之意,雖然此為被告2人防禦權之行使,不得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此與其他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相較,自應納入量刑因素之一部予以通盤考量。暨被告林○明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吳○美自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國中畢業」),2人共同經營父親林○在所留下之米店,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2,000元,已婚,有3名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並檢察官就被告2人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林○明、吳○美各有期徒刑六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院審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所量處之刑度,亦屬允當。被告林○明、吳○美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麗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檔名【109.1.13張○○珠與林○○蓮對話影片】之勘驗

內容內容(影像檔,時間共2分6秒) 張○○珠下稱A女 林○○蓮下稱B女 拍攝男子下稱C男 出處 (一身穿粉色上衣深色長褲,手提包包之女子【下稱A女】與一戴眼鏡,身穿羽絨外套,著紅色拖鞋之女子【下稱B女】於畫面中,2人在面對面對話,周遭沒有其它人在場,僅有攝影者在場) A女:我昨晚也都睡不著,這裡整個全部都 痛。 B女:看你去斗六跟誰。 A女:阿就再去看台大做診斷,昨天那個給 我做的不清楚,只有稍微那個,不知 道說這麼嚴重。 (有一男子出聲【下稱C男】) B女:阿妳們吃飯了沒? C男:有阿,有吃了。有吃東西了。 A女:吃飽了啦。 A女:我想說只是為了回來看妳們兩個。 B女:妳阿爸現在也是很難過。 C男:沒有啦。再怎樣都不能動手,說實在 的。 A女:我也沒想到他們會動手動腳打我。 B女:妳有再去照?(拍自己胸口) A女:有,有去照阿,這邊很嚴重。 C男:這樣按下去會內傷。 A女:這裡妳看這邊整個都是。(翻開衣領 ) B女:夭壽。 A女:多夭壽妳甘知。這多夭壽。你看你看 。多夭壽你知道嗎?你知道嗎? B女:(語意不清) A女:要給他告阿。 B女:超過。 A女:超過,打我打得不明不白,也不知道 打我是什麼原因。 B女:我覺得我那天睡醒我想說。 A女:對阿,○明還把我雙手抓著讓他老婆 打。 B女:阿這個外勞也知道,還會比,我說阿 ○,他說這樣跟這樣阿。(B女作勢 出拳樣) A女:嘿阿。 C男:阿嬷妳昨天有看到她被人打嗎? B女:嘿阿〜有阿。 C男:有喔。 B女:她阿爸也有看到阿(左手往屋內比) 。 C男:被她弟弟跟弟媳打。 B女:嘿阿。 C男:喔。 B女:她阿爸也有看到阿,那個外勞也有看 到啦,外勞還用手比。 C男:沒有啦,我們不管怎樣都不能起腳動 手。 B女:對啦,這樣說是沒錯啦。 A女:這也是阿。這都是阿,你沒看到。 C男:嗯。 B女:阿有去照X光嗎? A女:打得這麼嚴重。有阿,現在還有在有 去台大驗啦。 B女:(語意不清) A女:太過份了啦。都沒有人有辦法妳知道 嗎? B女:(語意不清) 原審2卷第25-27、71-77頁附表二:檔名【109.1.15張○○珠與父母對話錄音】之勘驗

內容內容(語音檔,時間共8分47秒) 張○○珠下稱A女 林○○蓮下稱B女 林○在稱D男 出處 B女:喂。 A女:媽喔。 B女:嘿。 A女:我○珠,妳打電話給我嗎? B女:嘿吶。妳爸想要跟妳說話,來〜妳爸 跟妳說一下。我看喔,不要那個啦。 A女:妳講就好了,不要讓爸從床上爬起來 。 B女:沒啊,我電話拿在他旁邊餒。 A女:不是,妳看像下午這樣,像當天安餒 打我還打人的喊救人啦,他們要告我 啦。她打我妳沒看到嗎?我有打到她 嗎?他們兩個打我一個安餒,一個把我。 B女:他們說盡量是麥那個啦。他說什麼腳 踝也有傷。 A女:不是啦,妳有看到我打她嗎?妳有看 我打她嗎? B女:沒,沒有。 A女:對阿,我沒有打她,○明把我抓住給 他老婆打,現在有反過來說我打她。 B女:我,現在,叫我去做,我跟他說我都 沒看到我都不知道。 A女:妳沒看到妳不知道。 B女:不然我要講怎樣要怎麼說,難不成要 調我去,我也不要去啦。不要相告 啦,告就沒效。 A女:妳講沒效,我給她打怎樣我都不知道 餒,我白白讓她打餒。 B女:安餒喔安餒你餒。 A女:我白白讓她打妳知道嗎? D男:○珠餒。 A女:嘿爸,還沒睡餒。 D男:妳麥啦,妳讓我講勸下。 A女:她現在要告我啊,現在說我打他們夫 妻倆,我打。 D男:沒啦。沒啦。沒啦。○明剛有來我這 跟什麼人說叫我跟妳說麥那個啦,姐 妹安餒會被人笑死。 A女:那都是你自己講的,我被他打成這樣 你不知道嗎?你沒看到嗎? D男:我知道啦。 A女:阿我有去打她,他把我抱住我有去打 到她嗎?我打的到她嗎?我被她揍成 這樣都瘀青你都不知道。 D男:我知啦。裝笨一點啦,妳。 A女:我被她打怎樣我還不知道她為什麼打 我,這樣我還不笨嗎?我現在只是想 知道他到底是為什麼打我,○明為什 麼抓住我讓他老婆打、讓她踢還扯我 頭髮到地上,現在還反過來說要告我 ,告我說是我打他老婆,他遮住我不 要打到他老婆。 D男:沒啦。 A女:我有去打到他老婆嗎?還是他老婆打 我。 D男:我。氣到安餒。 A女:你免氣啦,你都不要理他〜要死就讓 他死啦,什麼勒。 D男:沒辦法啦。 A女:你麥氣啦,你沒天沒良,夫妻無天無 良。 D男:不要告啦。 A女:不告,他們要告我啊。 D男:不會啦。 A女:他們現在要告我你不知道啦。 D男:就跟妳說不會。 A女:菲傭有看到嗎?你看菲傭有看到沒? 是不是你們三個都有看到他們打我。 啊我白白讓她們打安餒喔。 D男:唉。 A女:我知道你當長輩的難做啦。 D男:裝笨一點啦。妳讓我講勸啦,我就安 餒要死要死了,麥夠安餒來給我嚕氣 啦。 A女:我就是想說你身體不好。我不是說我 不是從椅子爬起跟他說「我不跟你吵 架喔」,他就雙手把我抓住,○美就 揍來,我就是想說怕你長輩在那看的 會艱苦,讓你看到我們姐弟吵架,從 椅子上起來,我就跟他說「我不跟你 吵架喔」,他○明就把我手抓住讓○ 美打我,現在又反過來說我要打她, 安餒看有沒有夭壽。 D男:不會啦。不對的人會夭壽啦,不要緊 啦。妳就用慢慢的給他看啦,唉。 A女:我這你做長輩的我知道你難為啦,你 要為兒子也沒辦法,為女兒也沒辦法 ,但是你看像我讓她打的不明不白, 接下來還反過來說我要打她老婆,他 是要圍著我。 D男:蛤,人看人就知道。 A女:所以安餒,你麥生氣啦,你身體顧好 ,身體顧好阿。 D男:只有這樣就操死了。 A女:免操,你都不用操,免煩惱無代誌, 這都不用操,無代誌啦,你都不用操 啦,你把身體顧好就好。 D男:無代誌。你就不要告就好。 A女:沒啦。無代誌啦。 D男:不要告就好了。 D男:沒啦沒啦。 A女:那是他們要告我啦。他們如果要告我 ,我沒走也不行啊。 D男:沒啦,對啦 A女:我這陣子無法回去看你,他們叫流氓 黑道來嗆聲,所以這陣子我不能回去 ,也不敢回去,你知道嗎? D男:好啦,你沒回來沒關係啦。 A女:你就放心,你不用煩惱,嘿阿好。 D男:好啦,妳們不要相告,姐妹相告不能 看啦。 A女:你不用煩惱啦你不用煩惱啦,你放心 啦,好好。 B女:嘿○珠ㄟ○珠,妳阿爸就這樣講勸, 叫○勝不要告那個,大家沒有講那個 啦,大家。 A女:那跟○勝沒關係,現在最主要的就是 說。 B女:是○勝去告的嗎? A女:不是,那個告是我的事情,告是我被 他們打,妳們都有看到嗎? B女:啊無要緊啦。 A女:我被打妳們是不是都有看到? B女:安餒。妳爸就這樣講勸,○明剛來有 在說。 A女:他們現在反過來說我要打他老婆,他 說我打他老婆阿。 B女:嘿啦,他有來,妳阿爸就。 A女:阿現在他反過來說我。 B女:他說他那邊也要跟他講,大家不要這 樣告啦。 A女:阿現在說我打他老婆阿,給我顛倒邊 阿,這樣不生氣嗎。 B女:齁。我講給妳聽啦,我今天讓他女兒 來多大聲對我大聲,妳知道嗎?,我 哭整日我都沒怨嘆啦,無要緊啦。 A女:妳不用哭啦,妳都不要理她。 B女:我有跟她說我有跟她說,安妳都長大 了,我不要跟她提說妳嫁有錢人,我 說妳都長大了會對我大聲,妳知道嗎 ?他女兒啊。 A女:喔。她女兒去跟妳嗆聲喔 B女:多大聲咧,講話也真大聲,不是嗆聲 而已,就說什麼妳有寫說妳不出什麼 會怎樣要給我看,我說我看不懂啦。 啊就沒關係阿,我是跟她說。人妳阿 公也是說拿說禮拜五禮拜六,那初一 就叫那個。就在那邊,就那個,啊我 就,阿我就靠我自己啦,安餒啦。啊 就安餒大聲應我那個。 A女:妳看連孫女也嗆妳啦。妳看。連孫女 也嗆阿公阿嬷。 B女:沒啦。是講話大聲啦,講話比較大聲 啦,我說妳為什麼跟我講話要這麼大 聲,安餒啦。我就沒關係啦。不是嗆 啦。是就對。 原審2卷第28-32頁附表三:檔名【0000-00-00阿公阿嬤】、【0000-00-00單獨阿

嬤】、【0000-00-00單獨阿公】之勘驗內容編號 內容 1 影片名稱:0000-00-00阿公阿嬤 影片長度:01分03秒 時間: 2020年1月20日 上午 11:50:50 在場人: 孫女林○庭、阿嬤林○○蓮、阿公林○在 林○庭:阿公。 林○庭:阿公你有看到我嗎? 林○庭:看我有清楚嗎?看我有清楚嗎? 林○在:沒有捏。 林○庭:不清楚喔? 霧霧的? 林○在:是啊。 林○庭:霧霧喔。 林○庭:你今天有去洗腎嗎? 林○在:有啊。 林○庭:今天有去洗腎齁。 林○庭:啊人臉都腫腫的。 林○庭:嘿!阿嬤,我現在正在對你錄音、錄影喔。 林○庭:啊因為齁,張○○珠說我爸爸林○明...說 什麼今年有一場吵架,說什麼有給她...她 告說,之前她提告說有什麼打她還是她限制 她的行動,限制她的行動啦,不給她出去這 間房子等等之類的,妳有看到嗎? 林○○蓮:沒有。 林○庭:妳沒有看到? 林○庭:阿公你有看到嗎? 林○在:沒有。我都沒有出去到外面,要怎麼看到? 林○庭:啊她不是說你在這間房子裡面? 林○○蓮:裡面...我人臉就朝向屋內,我又沒有看 到,我跟妳阿公在這邊...看著他。 林○庭:妳的臉都朝向這邊就是了。 林○庭:那妳現在這樣走路有方便嗎? 林○庭:阿公沒辦法走路啊。 林○○蓮:啊我就是跛腳啦。 林○庭:跛腳沒什麼辦法能走路喔。 林○○蓮:是啊。 2 影片名稱:0000-00-00單獨阿嬤 影片長度:00分38秒 時間: 2020年2月4日 上午 11:20:19 在場人: 孫女林○庭、阿嬤林○○蓮 林○庭:阿嬤,我問妳喔。啊那天妳有看到她們在打 架,還是其他的? 妳有看到我媽媽打○珠 嗎? 林○○蓮:我臉朝向這邊啊。 林○庭:妳臉朝向後面? 林○庭:所以妳沒有看到她們在打架? 林○○蓮:是啊。 林○庭:啊妳沒有看到她們在打架? 林○○蓮:啊我椅子坐這樣啊。後來才回頭去看。我 不知道啦。 林○庭:所以○珠...○珠說我媽媽打她,妳又沒有 看到嘛?她說我媽打○珠。 林○庭:啊妳背對著她們坐,就是了?妳的意思是 說... 林○庭:妳背對著她們坐著? 林○庭:啊,○珠是坐在這裡喔?坐在這個椅子就是 了?坐在這邊嗎?妳沒有看到她們就是了。 林○○蓮:是啦。我也不知道啦。 林○庭:所以妳都不知道嗎? 3 影片名稱:0000-00-00單獨阿公 影片長度:01分29秒 時間: 2020年2月4日 上午 12:10:28 在場人: 孫女林○庭、阿公林○在 林○庭:阿公,我是誰你不知道嗎? 林○在:我聽到這聲音好像是慧清... 林○庭:是喔。那你今天一整天有坐起來嗎? 林○庭:你有辦法坐起來嗎? 林○在:有啊,但只能坐一下下而已啦。 林○庭:坐著差不多只能5秒鐘? 林○在:嘿啊。 林○庭:1、2秒鐘? 林○在:嘿啊。 林○庭:整天都是躺著齁? 林○在:都躺著。 林○庭:都躺著,都沒有爬起身來坐著喔? 林○在:嘿啊。 林○庭:都沒有爬起身來坐著。 林○在:啊現在就是眼睛視力模糊,沒有能力看到東 西。 林○庭:眼睛霧霧的?你說什麼? 林○在:眼睛霧霧的,看不到東西,沒看到妳的臉 啊。 林○庭:沒有看到我的長相,我知道。難怪你會回答 我說你不知道我是誰,是認聲音而已。 林○在:只能靠認聲音而已。 林○庭:只能靠認聲音而已。沒辦法看見人,就是 了? 林○在:是啊。 林○庭:眼睛已經看不到了。 林○在:看不太到。 林○庭:啊就是都在洗腎,你整天都是躺在床上,當 然眼睛會沒有看到。對啊,就是看不到人。 林○庭:所以你就是靠聽到我的聲音,才能分辨我是 誰的。 林○在:嘿啊。 林○庭:整天都是躺著,沒辦法坐起來嗎? 林○在:有啦。 林○庭:1秒、2秒。 林○在:坐、坐、坐一下而已啦。 林○庭:差不多2、3秒鐘而已啦。 林○庭:就像我回來這裡,看到你坐身起來2、3秒 鐘,就又躺下了。 林○在:嘿啦。 林○庭:喝牛奶差不多喝兩口,就又躺上床了。 林○在:對啦。 林○庭:牛奶喝兩口又躺下了,這樣。 林○在:對啦。 林○庭:牛奶喝兩口又躺下了,這樣。 林○在:對啦。 林○庭:啊你看不到人了。 林○在:眼睛已經看不太到人了。 林○庭:看不到人了。 林○庭:聽聲音能分辨出人就好了。 林○庭:不要說小偷都進來了,還不知道是誰進來 啦。 林○庭:想說如果有人要的話,也沒關係。 林○庭:嘿啊,如果有人要的話,看誰要。 林○在:我如果有人要的話,也沒關係啦。 林○庭:也沒關係齁。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