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抗字第 8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837號再 抗 告 人 吳彥穎上列再抗告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影光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111年度抗字第837號駁回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9號),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經該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74號裁定駁回聲請後,提起抗告,由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以111年度抗字第837號裁定駁回抗告,本院裁定屬抗告法院之裁定,因本件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之情況,是本院所為裁定,依法不得提起再抗告,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