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0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AD000-A109438D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 理 人 胡竣凱律師被 告 AD000-A109438C男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94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D000-A109438D女准予訴訟參加。
理 由
一、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對未滿14歲之人為猥褻罪嫌,被害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同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考量聲請人係本案3位被害人(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本案訴訟的進行、訴訟的結果,乃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的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加本案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