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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聲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鄭必得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893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17175號),提起上訴(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59號),聲請人聲請毀棄、銷燬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均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物,均毀棄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或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毒品,或屬高度易燃之液體,且易揮發成氣體,屬具有危險性之有毒化學物質,該等扣押物目前存放在南區大型贓物庫,因該處所通風不良,亦不屬於易燃化學物質及毒品之專業存放處所,長期存放會危害保管人員的健康,亦會造成爆炸、外洩或腐蝕破損之可能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銷燬或毀棄等語。

二、按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又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編號2-6之物,則屬製造第四級毒品使用之化學原料,有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2月7日鑑定書可稽。而上述含有毒品成分之化學物品及製造第四級毒品之化學原料,屬高度易燃或腐蝕之液體,且易揮發成氣體,對保管人員的健康當會造成一定之影響,且此等化學物品遇熱可能爆炸、外洩或腐蝕外漏而毀壞其他保存之贓證物品,有保管扣押物現況查訪報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而附表所示扣押物目前存放南區大型贓物庫,該等處所室內通風不良,且可能透過空調系統散布上述有毒揮發性化學物質,有危害保管人員健康之慮;況上開物品係存放於簡單塑膠桶,桶身如風化,內容物將外洩腐蝕破損,且有遇熱爆炸之危險,亦有上開現況查訪報告表可查,堪認確有容易逸漏而易生危險之虞,亦難以繼以保管等情,上開扣案物確屬不便保管且易生危險之物無訛。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59號案件審理時,已通知刑事警察局之鑑定人就扣押毒品有關事項詳加說明在案,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附表編號1),先予裁定命執行機關取樣後銷燬;其餘供製造第四級毒品使用之有毒化學物質(附表編號2-6)先予裁定毀棄,當均可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且不致無端侵害被告之財產權。從而,檢察官上揭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法 官 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