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貴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貴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葉貴雄因強制猥褻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2為得易科罰金,編號3為不得易科罰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