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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聲字第 10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培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培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林培中因頂替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