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建勳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建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勳前犯業務過失重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蕭于哲法 官 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建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