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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聲字第 4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86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AC000-A110174(A女)女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被 告 卓天來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強制猥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650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女准予訴訟參加。

理 由

一、被告涉犯的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被害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後,檢察官表示同意,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沒有意見,有其等陳報狀可參,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訴訟的進行、訴訟的結果,乃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的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0條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加本案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