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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聲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澤信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澤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