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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附民字第 1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原 告 邱春惠

蔡妙香蔡俊賢蔡齡玉蔡俊緯廖蔡夜合蔡明正林月美蔡詩涵蔡昌霖被 告 陳滿雄

陳宏綺上列被告2人因毀損建築物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52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毀損建築物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69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