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黃○郁被 告 潘○勲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2號家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於刑事訴訟最後審判期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原告於刑案最後審判期日始提起,顯然不能立即終結本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法 官 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