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被 告 黃柏瑋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對被告就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強制性交無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7年12月間,在臺南市○○區原告宿舍房間內,違反原告意願強行以其陰莖插入原告陰道而為性交1次,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使原告飽受精神痛苦,且被告迄今仍堅稱未對原告為強制性交行為,從未向原告表示歉意,更於刑事程序中不斷飾詞狡辯,對原告持續傷害,應就此部分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等語。爰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惟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引用刑事答辯理由所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被告被訴強制性交罪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關於強制性交罪部分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60萬元部分,自應予駁回,就上開駁回之訴,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原告對被告犯強制罪經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有罪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則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紀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