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上易字第 2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2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晅妤選任辯護人 邵允亮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恐嚇危害安全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96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80號。移送併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黃晅妤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晅妤與乙○○為同母異父之姊妹,乙○○與丙○○為母女。黃晅妤與乙○○、丙○○均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雙方因有債務糾紛,黃晅妤為催促乙○○支付款項,竟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至111年9月10日,在如附表一編號1、3、4、5,及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恫嚇乙○○、丙○○,使乙○○、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乙○○、丙○○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經過訊問後,固坦承有傳送附表一編號1、3、4、5,及附表二編號1之訊息給告訴人乙○○、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恐嚇犯行,辯稱:伊無恐嚇之犯意,告訴人2人積欠伊50餘萬元,目前雙方訴訟中,伊只是希望告訴人2人趕快還錢等語。

辯護人辯護稱:①被告與告訴人乙○○曾一起同住達20年以上,被告並曾借款給告訴人,然111年6月底被告與2名未成年子女到花蓮遊玩,告訴人乙○○竟於111年7月11日唆使被告配偶呂○哲抓傷被告,並讓呂○哲將被告2名子女帶回臺北,使被告不能見到2名小孩,內心痛苦不堪,被告失望之餘,才傳送上開訊息,要求告訴人返還過去的借款,並無恐嚇告訴人之意思。②告訴人對於被告所傳送發洩情緒之訊息,沒有絲毫害怕,甚至還以提告恐嚇、妨害名譽及聲請保護令等手段反擊被告,告訴人顯未因被告傳送訊息而心生畏懼,實無遭受恐嚇可言。③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發訊息「這週輪到你了1.律師2.警察3.黑道4.媒體」,雖有「黑道」二字,但並無表示將以黑道危害告訴人乙○○自由身體生命之內容,是要讓告訴人選擇要以何種方式調解債務。④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訊息中所稱的「阿傑哥」是車商,被告曾以告訴人乙○○公司名義向「阿傑哥」車行租賃賓士車,解約後乙○○有返還保證金給被告的義務,因此被告僅是向告訴人丙○○稱要請「阿傑哥」自己去要而已,並無恐嚇。⑤被告於附表一編號4中所謂「我已經放好炸彈了!你們今天再不匯錢,就再下一波攻勢的!」,是指被告已經準備好證明告訴人欠款的「發票、借據」等憑證。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5中僅是單純描述「阿傑哥」有看到告訴人丙○○帶著兒子出門而已,並無恐嚇犯意。⑦綜上,被告本性溫和,曾長期資助告訴人乙○○,被告對告訴人2人所傳訊息內容,實不足以使告訴人乙○○、丙○○心生畏懼,請判決被告無罪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傳送上開暗示或明示要加害告訴人身體、名譽等訊息給

告訴人2人,致令告訴人2人內心感到害怕之犯行,業據告訴人2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上開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訊息截圖及寄送給告訴人乙○○之契約書、字條、符令照片在卷可佐,且查:

⒈觀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訊息,被告向告訴人2人傳送

「...你連跪下叫爸爸媽媽的機會都沒有」、「這週輪到你了...3.黑道...」,客觀上乃暗示告訴人2人,被告可能找黑道出面解決事情,而黑道通常是採取傷害債務人身體健康的暴力討債方式,則告訴人2人客觀上確實會害怕自己的身體安全受到危害。

⒉觀諸附表一編號3訊息,被告向告訴人丙○○傳送「...可以先

去問問蔡東家阿傑哥甚麼背景...」(本院註:被告坦承「阿傑哥」聽說有黑道背景,見原審卷第61頁、本院卷第184頁)、「...剛剛阿傑哥說要不要問候一下,不見棺材不掉淚,早料到的等著收拾你們...」,客觀上確實也會讓告訴人丙○○聯想到被告想以「找黑道」等激烈的方法討債,而害怕自己的身體安全受到危害。

⒊觀諸附表一編號4訊息,被告向告訴人丙○○傳送「我已經放好

炸彈了!你們今天再不匯錢,就再下一波攻勢的!」、「剛剛那個黑道大哥叫我妹妹,他本來說要直接到五樓公司鬧...」等語,客觀上確實也會讓告訴人丙○○聯想到被告想以「放炸彈」或「找黑道」等激烈的方法討債,而害怕自己的身體安全受到危害。被告雖辯稱:「放炸彈」是指被告已經準備好證明告訴人欠款的「發票、借據」云云,然此僅是被告內心的想法,其傳送的訊息表面文義明顯是會讓人聯想到:被告要以過激的手段討債,客觀上仍會造成告訴人丙○○害怕,被告此部分辯詞並不可採。

⒋附表一編號5訊息中,被告向傳送告訴人丙○○傳送「你們兩個

已經被黑道看到了」、「讓中時爆料你的事情,黃鵬行說你之前在酒店工作過還跟很多人發生關係...」等語,客觀上確實會讓告訴人丙○○惟恐告訴人要找黑道出面對丙○○不利,或者要找記者報導損害丙○○名譽的不實事情,而害怕自己的身體安全或名譽受到危害。

㈡綜上,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㈠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所稱「家庭暴力罪」者,則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係告訴人乙○○之妹、告訴人丙○○之姨媽,有被告個人戶籍(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告訴人2人戶籍資料可參(見原審卷第9頁、併他偵卷第139頁、第143頁),其等3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㈡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並為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又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規定,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㈢被告多次對告訴人2人恐嚇,時間間隔不長,且是出於同一紛

爭、不滿情緒所為,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包括之一罪,而屬接續犯。

㈣被告以一個行為接續恐嚇告訴人乙○○、丙○○,同時恐嚇2名被

害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一個恐嚇罪處斷。

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附表二編號1部分(112

年度偵字第10017號)(原審卷第33頁),與被告經本案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的前開附表一編號1、3、4、5犯行,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檢察官雖主張:被告基於接續恐嚇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的時間,以編號2的方式,恐嚇告訴人乙○○等語。

二、被告經過訊問後,堅詞否認犯罪,辯稱: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遞送的包裹中雖然放置「符咒2張」,僅是被告欲藉由神明力量,向積欠債務的告訴人為心理道德制約,並未傳達加害的意思,與恐嚇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

三、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得以上開規定相繩,如係以非惡害之方法(如告知將報警處理或提起訴訟等),則非此所指。

另惡害告知之內容,除在客觀上具有發生之可能性外,尚須行為人有直接或間接實現或支配之可能性,始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如在客觀上並無發生之可能性,行為人對該惡害亦無實現或支配可能性者,並不成立該罪(見甘添貴教授所著「刑法各論上冊」修訂四版第141至143頁);恐嚇之加害內容,須在客觀上是人為或人力所能支配之惡害為限,若以妖魔鬼怪相告,則非人力所得左右,尚非恐嚇行為(見林山田教授著「刑法各罪論上冊」修訂四版第500頁。盧映潔教授所著「刑法分則新論」修訂十四版,第799頁)。

「符咒」在我國民間習俗上,雖難免與「衰運」、「倒楣」等觀念產生連結,但其作用仍須借助超自然力量之介入,而非單憑行為人的意志或作為即可左右結果之發生,行為人遞送符咒,固然極易讓人感受晦氣,並引發恐遭不幸或運勢欠佳之聯想,行為雖屬可議,然遞送「符咒」倘未與其他復仇言詞、動作及危險物品相互結合,而無將加害被害人生命、身體暗示的話,難認屬於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犯罪手段。

四、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遞送的包裹中所書寫的字條,所稱「...你只要不付錢,我就提告,讓你詹姆斯、呂○哲全家大人一起在牢裡...」等文字,因「提告處理」乃屬於民眾正當合法的手段,難認是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的恐嚇手段。至於被告於包裹中置放「符咒」2紙,因為被告並沒有搭配其他明示或暗示要加害告訴人乙○○「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的文字或物品,被告置放的「符咒」因非被告可以實施或以人力掌握的加害方式,至多僅是被告要讓告訴人乙○○感到觸霉頭的表達方式而已,難認屬於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的惡害通知。

五、檢察官起訴被告此部分犯嫌,舉證上猶有不足,被告此部分的犯嫌即屬無法證明,本院本應於主文為被告此部分無罪的諭知,然因被告此部分如果構成犯罪,檢察官認為與上開有罪的部分乃屬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退併辦部分:

一、檢察官雖主張:被告基於接續恐嚇犯意,於附表二編號2至5的時間,以編號2至5的方式,恐嚇告訴人丙○○等語。

二、然查:㈠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得以上開規定相繩,如係以非惡害之方法(如告知將報警處理或提起訴訟等),則非此所指。其次,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須綜觀被告言語通知、行為舉止之全部內容為判斷,不能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遽為認定,且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及舉動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須審酌行為人為該語言之前因、背景,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由被害人採取片段言語或僅憑被害人主觀感受,遽以認定構成恐嚇罪。㈡就附表二編號2、3被告傳送的訊息整體觀察,其中被告雖然

分別先稱「她的死期到了」、「你們全體死定了」,然在一般人爭執、對立的場合,經常可以聽到常人出言稱「你死期到了」、「你死定了」(或者「你完蛋了」),甚至長輩對於頑皮不乖的孩童也有可能如此警告,口出「你死期到了」、「你死定了」,其意義不代表真的是要殺害或傷害對方,該詞經常僅是情緒上的誇大用語,並非真的是恐嚇用語,仍要就行為人的前後語言整體觀察。而被告於編號2訊息後續是對告訴人丙○○稱「...我代替她爸爸來懲罰她...」,所謂的懲罰不見得要實施暴力懲罰,也有可能是出言教訓、訴訟提告等等(例如:被告於下列編號3就是說要報警),且通常親子關係的懲罰手段也不會太過,因此編號2訊息客觀上難認就是要加害告訴人丙○○的「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而被告於編號3訊息後續則是對告訴人丙○○稱:「9/20前沒有看到這筆錢,你們等著9/21警察到你們公司」,被告所謂的「你們全體死定了」的手段,更是僅要報警到告訴人丙○○的公司而已,被告認為告訴人丙○○欠錢涉嫌詐欺,選擇報警處理乃屬於正當合法的手段,難認是恐嚇告訴人丙○○。㈢被告於附表二編號4的訊息中稱「我就幫忙林家慶打婚後孩子

撫養權,讓你之後無法接觸到宏宏」,經核也是想要透過訴訟程序反擊告訴人丙○○而已,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名譽之事恐嚇告訴人丙○○。

㈣被告於附表二編號5雖以LINE傳送告訴人2人住處大門口照片

給告訴人丙○○,然被告與告訴人2人本來就有親戚關係,被告前往告訴人2人的住處,拍攝告訴人2人住處的門口,因無搭配其他加害生命、身體的文字或圖畫暗示,客觀上僅能表示被告苦苦糾纏而令人不悅而已,客觀上尚難逕認被告要對告訴人2人的生命、身體進行加害。

三、綜上,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至5的時間,接續以編號2至5的方式,傳送給告訴人丙○○的訊息,客觀上難認構成刑法第305條第1項恐嚇罪嫌,與本案上開認定有罪部分即無裁判上之一罪關係,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本院無法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丁、撤銷原審判決的理由:

一、原審審理後,認為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判處被告拘役40日),固非無見,然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

2、附表二編號2至5行為,應不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原審認為被告均構成恐嚇罪,認事用法乃有違誤,因此也使被告承擔過重刑責,被告提起上訴,仍執上開情詞否認全部犯罪,就本院上開仍認定有罪部分雖無理由,然就原審上開違法不當之處,則有理由,原審判決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不知理性處理與告訴人2人的債務關係,也未妥適控制自己的情緒,竟傳送上開恐嚇訊息給告訴人2人,造成告訴人2人惟恐生命、身體、名譽遭到危害的恐懼,且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仍否認主觀犯意,均有不該,惟念被告辯稱其是為要向告訴人2人催討債務,且不滿告訴人2人幫助被告的丈夫帶走其未成年子女的犯罪動機,被告目前無任何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及被告與告訴人2人之關係、上開訊息內容造成告訴人2人恐懼的程度、被告犯後否認犯罪,尚未獲得告訴人2人諒解(本院卷第107頁告訴人2人刑事意見狀參照),兼衡被告於原審自述學經歷、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原審卷第6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二審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時間 恐嚇內容 證據及出處 1 111年8月29日 在臉書Messenger發送圖片:「不要以為整天笑嘻嘻、不說話的水瓶好惹當你撕開他的面具你連跪下叫爸爸媽媽的機會都沒有」及留言「這週輪到你了1.律師2.警察3.黑道4.媒體」、並附上警察局照片及TVBS新聞部記者林○璇名片照片等訊息予告訴人乙○○。 ①手機截圖(見偵卷第17頁、併辦他卷第93至94頁。 ②業經起訴及移送併辦。 2 111年9月7日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9月8日,見併辦他卷第95頁監視器影像截圖) 親自遞送包裹至乙○○工作場所(臺南市○○區○○路000號0樓)櫃檯,指名給乙○○,包裹內包含寫有「欠我黃家的錢都給我還回來,不還我就去跟你爸爸警察說!…你只要不付錢,我就提告,讓你詹姆斯、呂○哲全家大人一起在牢裡,開開心心一家騙子」等內容之字條、手寫借款契約書(借款金額126萬元,貸與人為被告且有被告簽名蓋章)及擅打列印之借款契約書(借款金額486萬元,貸與人為被告且有被告簽名蓋章)及符咒二張。 ①翻拍照片、字條、契約書、符咒影本(見偵卷第133至143頁、併辦他卷第95至99頁)。 ②業經起訴及移送併辦。 3 111年9月8日 傳送「給我聽清楚只要9月20日沒有看到這筆錢我第一個處理的會是詹姆士這隻狗因為楊嘉惠認為這隻狗比你們三姐妹重要!我會讓他們兩個生不如死」、「他們讓我失去生命中最重要的人我讓他們紅到台灣」、「少一塊錢都是一樣的結果不好意思我剛剛被○○車行要錢了那筆車子的錢今天必需匯給我我才有錢給阿傑哥可以先去問問蔡東家阿傑哥甚麼背景85萬今天要先匯到我京城銀行戶頭不然我請阿傑哥去公司跟你們要了剩下2小時而已喔!要把握了還沒看到錢進來喔!剛剛阿傑哥說要不要問候一下不見棺材不掉淚早料到的等著收捨你們」、「我幫你們寫好過程因為已經有錄影鏡頭乙○○聽從婚前小王詹姆士來算計同胞妹妹黃晅妤,教唆親女兒丙○○來花蓮○○偷黃晅妤一對兒女,預謀敲詐勒索!這樣三個人都刑法就跟殺警案一樣直接審判判刑」、「我問警察,她說錢的事情直接上民事訴訟,刑事可以直接報案,然後你們三人被告,就等著開庭跟留案底!你們現在今天最好馬上給我匯錢過來喔!」、「你們明天不匯錢我就去找警察備案…楊嘉惠主謀教唆女兒犯罪然後回到台北再去宣傳楊嘉惠的團隊明明確診還去參加大會而且楊嘉惠就是第一個染疫的人」之簡訊予告訴人丙○○。 ①手機截圖(見偵卷第21頁、併辦他卷第109至110頁)。 ②業經起訴及移送併辦。 4 111年9月9日 傳送「我已經放好炸彈了!你們今天再不匯錢,就再下一波攻勢的!」、「院長教我的!還得找你們公司最近的警察局來報案」、「原來怕臉書啊!我高中同學在美國臉書上班,等等要她開100個帳號給我!」、「你如果不想一起坐牢,無法照顧宏宏,最好把你的55萬這部分還來」、「剛剛那個黑道大哥叫我妹妹他本來說要直接到五樓公司鬧我說先不要你們應該沒那麼白癡」之簡訊予告訴人丙○○。 ①手機截圖(見偵卷第23頁、併辦他卷第110頁)。 ②業經起訴及移送併辦。 5 111年9月10日 傳送「阿傑哥底下的人昨天有看到你推著宏宏出門」、「我勸你跟亦宜今天有多少匯款多少了!你們兩個已經被黑道看到了!」、「上面的帳號是京城銀行我爸爸幫我開的帳號」、「我也有賴副總統的徽章喔有沒有覺得我超強還是先讓中時爆料你的事情黃鵬行說你之前在酒店工作過還跟很多人發生關係你考慮一下宏宏將來長大就知道你跟他爸誰才是好人這個媒體報導才能名留千史」、「你週一前不匯錢我就開始收拾你先」、「你媽媽只會哭吧!…不要以為我拿你們沒辦法她為了她的小狼狗弄你爸爸你們還整體幫她伺候那隻狗」、「我給林家慶錢然後幫他拿到宏宏監護權讓你看不到小孩楊嘉惠也看不到」之簡訊予告訴人丙○○。 ①手機截圖(見偵卷第23頁、併辦他卷第110至111頁)。 ②業經起訴及移送併辦。附表二:

編號 時間 恐嚇內容 證據及出處 1 111年8月29日 傳送文字圖片(記載這週輪到你了1.律師2.警察3.黑道4.媒體)、花束圖片(收件人為台南二分局民權派出所)、TVBS新聞部記者林○璇名片圖片以及「麻煩轉告楊嘉惠(乙○○舊名)這週輪到你跟楊嘉惠」、「等著喔是這週」之簡訊予告訴人丙○○。 ①手機截圖(見併辦他卷第107頁)。 ②經移送併辦。 2 111年9月3日 傳送「你以為你媽媽不看訊息就沒事嗎?沒用的她的死期到了今天9/3軍人節我代替她爸爸來懲罰她」之簡訊予告訴人丙○○。 ①手機截圖(見併辦他卷第108頁)。 ②經移送併辦。 3 111年9月4日 傳送「你們全體死定了」、「管你們怎麼把錢籌出來9/20前沒有看到這筆錢你們等著9/21警察到你們公司」之簡訊予告訴人丙○○。 ①手機截圖(見併辦他卷卷第108頁)。 ②經移送併辦。 4 111年9月19日 傳送「你今天不去匯款還我剩下的錢,還有之前幫你的五萬元!我就幫忙林家慶打婚後孩子撫養權,讓你之後無法接觸到宏宏!」之簡訊予告訴人丙○○。 ①手機截圖(見併辦他卷第115頁)。 ②經移送併辦。 5 111年9月29日 以Line傳送告訴人2人住處大門口照片予告訴人丙○○。 ①手機截圖(見併辦他卷第119頁)。 ②經移送併辦。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