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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45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士彥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76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王士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月間某日,向告訴人賴倩瑜佯稱:「我與○○畜產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負責人盧壯任交情良好,○○公司有在大陸做生意,前景看好,我有門路可投資○○公司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自105年1月間起至106年9月底止,在告訴人位於嘉義市○區○○○○000號住處,陸續交付共計新臺幣(下同)12,774,612元予被告(以下稱事實㈠)。

㈡、嗣被告因另案於106年10月間入監服刑,107年9月6日假釋出監後,因告訴人屢向被告催促返還前開投資款,被告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7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佯稱:「我們可合夥土雞凍貨生意,由妳出資,我負責貨源及通路,可將土雞凍貨銷往家樂福、COS

TCO、全聯、大潤發等賣場」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自107年9月間起至108年10月間某日止,在告訴人上開住處,陸續交付共計13,424,411元予被告,期間並與被告合夥,於108年7月23日申請核准設立「○○○食品企業社」(以下稱事實㈡)。詎被告事後僅於108年初,分4次交付合計41萬元之款項與告訴人,且拒絕帶同告訴人前往○○公司尋找該公司負責人盧壯任,復未交付所稱土雞凍貨之貨款,告訴人始知受騙。

㈢、因認被告於上述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復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是若審判時,檢察官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法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自應為諭知無罪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3月6日簽立之合夥證明書暨相關被告簽立之本票影本、「○○○食品企業社」合夥契約書、商業登記抄本、嘉義市政府108年7月23日發函准「○○○食品企業社」設立函文、證人即上開合夥證明書之見證人賴亭妤之證述、告訴人提出與被告LINE相關對話紀錄、○○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暨說明文件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爭執以上述理由邀約告訴人投資,並於公訴意旨事實㈠、㈡所載時、地,收取告訴人交付之上開款項,惟否認有詐欺告訴人之主觀犯意,辯稱有告知告訴人凍貨生意處理情形,均與告訴人談妥處理情形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5年1月間以「我與○○公司負責人盧壯任交情良好,○○公司有在大陸做生意,前景看好,我有門路可投資○○公司可獲利」為由,邀約告訴人投資,並自105年1月間起至106年9月底止,收取告訴人交付款項共計12,774,612元;又於107年9月間某日,以「我們可合夥土雞凍貨生意,由妳出資,我負責貨源及通路,可將土雞凍貨銷往家樂福、COSTCO、全聯、大潤發等賣場」等語,邀約告訴人一同投資,及自107年9月間起至108年10月間止,收受告訴人所交付款項共計13,424,411元,期間於108年7月23日申請核准設立「○○○食品企業社」,且被告曾於108年初交付合計41萬元款項給告訴人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71號交查卷-以下稱交查卷一-第11頁;原審卷一第44至51頁、第163至165頁、第395至396頁;原審卷二第13頁、第138至143頁、第211頁、第288至289頁;本院卷第77至78頁),並據告訴人於偵訊、原審審理時指訴在卷(見交查卷一第9至10頁;原審卷一第46頁、第48至49頁;原審卷二第263至267頁、第270至282頁),且據證人賴亭妤於偵訊時證述其見證被告與告訴人簽定合夥證明書之經過情形明確(見交查卷一第30至31頁、第33頁),復有公訴人提出之合夥證明書、被告簽立之本票影本、「○○○食品企業社」合夥契約書、商業登記抄本、嘉義市政府108年7月23日發函准「○○○食品企業社」設立函文、告訴人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及說明文件等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9至98之1頁;交查卷一第14至20頁;交查卷二第8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僅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其具體方式有二種情形:其一為「締約詐欺」,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著重在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實行該當於詐騙行為之積極作為。另一形態則為「履約詐欺」,可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及所謂「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物品或價金,無意依約履行依契約應盡之義務,其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取得財物之具體方式在詐欺判斷上反而不具有重要性。故以「締約詐欺」之方法施用詐術,因同時抱著將來拒絕履約之故意,因此在判斷具體個案是否符合詐欺犯罪時,如行為人之行為符合「締約詐欺」之要件時,詐欺行為即已成立,法院無庸再行判斷有無「履約詐欺」之情形,但如不符合「締約詐欺」施用詐術之要件,法院還須進一步判斷有無「履約詐欺」之情形,倘二者皆不具備,行為人既無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自不構成詐欺取財罪。又任何與金錢有關之私法行為,本即存有一定程度之風險,除交易之一方於行為時,另曾使用其他不法之手段,否則不得僅因嗣後未獲得完全之清償,而推斷另一方於交易時,有陷於錯誤之情形。而交易時之風險評估,本屬當事人於私法自治原則下之權利行使表現,除非法令或契約另有規範,單純未向對方主動說明債信狀況,亦不得盡與施用詐術相提並論。行為人雖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僅係依雙方所約定之契約負賠償責任,或依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相關民事責任,尚不得僅以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之情狀,即推論行為人確有「締約詐欺」、「履約詐欺」之行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有關事實㈠、㈡之締約過程,告訴人偵訊時證稱:被告口頭告訴我,要投資買鴨、鵝要多少錢,○○公司名稱也是被告告訴我的,投資的款項是我用我的不動產作為擔保借錢,所以與被告約定每月利潤,先支付應繳納的利息後,剩餘利潤與被告各分一半,投資前我有觀察被告的生活方式,曾在被告位於嘉義市安和街租屋處看見被告切割一批雞肉及分裝,也有聽到被告與他人通電話講到雞肉生意的內容,我才會相信被告邀我投資○○公司及投資凍貨是真的等語;另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略謂:一開始跟朋友聊天過程中知道被告在鄉下養雞,聊天過程多少會去敘述養雞的過程,現在都是送電宰,被告電宰配合對象是○○公司,整個流程下來有一些可投資的管道,介紹我跟被告認識的朋友有到他鄉下養雞的地方去找過他好幾次,跟我確定被告確實在養雞,養雞之後衍生的就是要送電宰,長期配合的電宰老闆有熟識,這樣的過程下來,我覺得他說的那個投資的獲利是可行的,在還沒有講到投資之前,是覺得他這樣的過程可投資的狀況確實能夠獲利,我有心動,因為被告自己在處理這一段有資金上的短缺,就會想要找出資的人,他開口說有一個投資的機會看我們有沒有興趣、意願,所謂的投資這個部分一直以來我都在等被告當面跟我講投資到底是什麼樣的模式,可能我不是做這一行,他到現在講的我聽不太懂,聽不太懂的意思是要拿錢去跟他(指○○公司)買貨,還是純粹跟我拿資金去投資,他核定買什麼貨,這一部分我不知道,因為我只是出資,確實的營運狀況我沒有介入跟參與,第1次他(指被告)是說純粹拿錢投資在○○公司那邊,至於投資的內容我沒有當場聽到,因為冷凍肉品整個連貫下來從養雞、電宰、冷凍、存放、管理倉儲、銷售,這一部分到底是介入在哪一個點、做哪一段我不知道,具體投資項目沒有很詳細,我沒有干預被告是交錢進去,還是跟○○公司買,一開始我是單純出資,被告去投資○○公司,後面被告是單純的買冷凍的雞肉,然後交給賣場,沒有獲利,還有貨品,以現在冷凍技術,我們可以冷凍儲存,也可以加工做熟食來銷售,有很多處理的方法去把它變現回來,再怎樣都可以把本金拿回來,不至於虧本,獲利高時出貨,景氣或是銷售金額接近成本,也可以凍著不要交貨,我不是認為被告詐騙,當初提告本意是希望他還錢等語。由告訴人所述與被告締約經過,可知告訴人在與被告締結事實㈠、㈡契約前,對於被告從事販售雞肉生意已有實際了解,亦對被告雞肉生意之作業程序也有概略認知,在被告邀約其投資前,告訴人已評估該產業及被告經營模式具有獲利能力,並知悉○○公司為被告經營販售雞肉生意之配合商家,被告與○○公司人員或經營者熟識,被告邀約告訴人投資前,告訴人對於被告經營之事業已有相當程度之調查並自行評估可行,且自認僅係出資者,而非實際執行營業計劃之人,執行投資計畫係交由被告實施,因而被告向告訴人說明要投資○○公司或銷售雞肉凍貨給賣場,雖未詳細說明計畫執行內容,告訴人並不在意,而未繼續向被告了解投資計畫詳細執行內容,告訴人於原審法院亦自認並未受被告詐騙,顯見被告在締約過程未施用詐術,造成告訴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認知,而有與被告締結在客觀上對價顯失均衡契約之情形甚明,難認被告行為符合締約詐欺之要件。

㈣、又被告雖無締約詐欺之行為,但依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締約後,收取告訴人所交付之資金,並無按原告知投資目的而履約,具有詐欺之惡意,構成不純正履約詐欺即僅打算收取告訴人給付之資金,而不履行其本身依契約應盡之執行經營雞肉販售業務計畫一節,提出告訴人指稱:被告並未依約投資○○公司,亦未分配獲利給告訴人等語,且經函詢○○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表示:「一、本公司沒有接受王士彥之投資。二、本公司客戶登記是王文貞先生名義,曾由其子王士彥到公司提貨。三、本公司冷凍庫係屬自用,從未曾出租給外人。」等情為證(見交查卷二第8頁),以此反推被告於締約之初即有惡意不履行契約之詐欺犯意。然依告訴人前開證詞,可知事實㈠之投資部分,被告於締約之初,並未明確表示係收取告訴人資金後入股○○公司,且被告若是要直接將收取自告訴人之資金入股○○公司,即無告訴人所謂其只負責出資,確實的營運狀況沒有介入及參與,而由被告實際執行投資計畫之情事,可見被告邀約告訴人投資時所說「有門路可投資○○公司」一語,真意並非直接將收取自告訴人之資金買受○○公司股份,至為明確。再者,告訴人於偵訊時證稱:107年底被告帶我去看○○公司彰化的大型冷凍庫,並把冷凍庫打開,我看到用紙箱裝著包裝好的全雞,大概有半個冷凍庫都是雞,隔2、3個月我有再去看1次,第2次去看冷凍庫裡面的全雞數量有比較少,交付投資土雞凍貨款項給被告後,被告一開始每天有3通電話,第1通告知我他已經在工作了,第2通會告知我他人在哪一個賣場,第3通會告訴我他在哪一個賣場開會、在忙什麼或在機場處理檢驗程序等語;另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略以:被告有去接觸工作的場所或是有去○○公司提貨時,曾經有帶我去過,我是從旁看他跟○○公司裡面的人交涉,覺得好像很熟,提貨也用簽帳的,聽起來配合很長一段時間,我覺得應該是有在做這個工作,加上他所提出來的我方出資,他出勞務且五五拆,可以請律師擬好合夥投資的內容,我想說這是一個確實投資的生意,他真的在操作這一段,他有買雞肉,他有去做銷售,賺的價差來拆帳,合夥證明書第3點第1項說「本合夥事業工作下游有包括,但不限於家樂福、好事多、全聯跟大潤發」是指被告可以在其他店家銷售冷凍土雞的生意等語,顯示被告於履行與告訴人間合夥契約過程中,曾偕同告訴人一起前往○○公司,讓告訴人了解履約情形,再由○○公司上開函文及所附被告以其父親名義向○○公司訂購雞肉之購買明細,亦可佐證被告確實憑藉其與○○公司之業務往來之便,依約經營被告與告訴人所訂立之事實㈠合夥契約。此外,被告與告訴人訂立事實㈡之合夥契約後,亦將雙方合夥約定形諸於文字,而另外書立合夥契約書(見他卷第43頁),載明設立「○○○食品企業社」,並向嘉義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經嘉義市政府於108年7月23日函覆核准登記(見他卷第45頁、第47頁、第49頁),被告另自108年8月11日起迄同年10月12日止,以LINE向告訴人報告雙方合夥銷售雞肉凍貨之營業情形,包含傳送給告訴人明瞭之雞肉貨品、預定銷售之雞肉產品廣告、客戶訂單明細、辦公室、開會人員等照片及其他文字說明(見他卷第57至97頁),可見被告確實有履行與告訴人間所締結之合夥契約,更何況被告於108年初曾交付41萬元獲利給告訴人一情,業經告訴人於偵訊時證述在卷(見交查卷一第10頁),另經原審調閱告訴人合庫帳戶資料,發現被告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亦曾借用訴外人楊心怡帳戶將利潤匯給告訴人,或許被告匯給告訴人之利潤,相較於其自告訴人收受之資金僅屬少數,上情仍難認被告於締約之初,即懷有將來不履約之惡意,被告辯稱其並無詐欺之主觀犯意,尚非虛妄。

㈤、再揆諸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3月6日,在證人賴亭妤即告訴人胞妹見證下,另立1份合夥證明書,將被告與告訴人間合夥之所有事業一一載明,以證明雙方間之合夥約定及資金交付情形,該合夥證明書上記載被告與告訴人間前後共締結3次合夥契約,被告與告訴人在事實㈠、㈡約訂立前,已先於104年元月起合夥成立○○○麵店,被告亦確實依約在嘉義市○○○○開立○○○麵店正常營業一情,亦據告訴人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交查卷一第66至67頁),足見告訴人係經由長期相處,了解被告行事作風,對被告有相當信任關係,嗣後才願意與被告成立事實㈠、㈡之合夥。又觀諸告訴人整理被告向其收取事實㈠之合夥資金情形如附表一所示,收取事實㈡之合夥資金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可徵告訴人交付事實㈠、㈡之合夥資金,並非1次交付足額資金,而係長期分批交付,倘被告確實於締約時告知告訴人虛偽資訊使其受騙上當而締約,或締約後完全不履行合夥義務,告訴人應不可能在長達數年期間內,如其所述交付附表一、二所示多達300餘次款項給被告,上情難認被告係向告訴人以上開方式施用詐術,而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分數百次交付合夥資金,灼然至明。

㈥、從而,被告在締約階段既無使用詐騙手段,讓告訴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認知,締約後亦依約履行雙方所訂合夥契約,並無不依約履行其應盡義務之情事,難認被告有締約詐欺或不純正履約詐欺之情事,至於告訴人與被告間既係締結合夥契約,由告訴人出資、被告經營合夥事業,告訴人與被告合夥經營之事業能否順利營運及賺取其所期望之利潤,本即存在一定程度無法達成告訴人期待之風險,本案由公訴人提出之證據,既未能證明被告有不依約經營合夥事業,或不依約盡其經營義務,反使用其他不法手段,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詐取告訴人財物之行為,不能僅因告訴人未獲得其所期待之利潤,遽論被告該當詐欺取財罪嫌。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僅足以證明被告以事實㈠、㈡所示理由,邀約告訴人投資合夥經營事業,並收取告訴人交付之資金,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於締約過程中有故意隱瞞或積極告知告訴人與事實相反之資訊,被告締約後亦依約履行其經營合夥事業之義務,並無收取告訴人交付合夥資金後,惡意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縱告訴人嗣後未能獲得原所預期之利潤,此亦屬經營事業本即可能冒之風險,而與被告是否涉犯詐欺行為無涉,尚難率爾逕認被告確有詐欺取財之犯行。本案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尚難對於被告是否具有詐欺取財犯行,獲得有罪之心證,公訴意旨就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原審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之理由未到庭,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逕行一造辯論判決,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提起上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紀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附表一:事實㈠告訴人主張交付資金明細編號 日期 金額 (新臺幣) 告訴人主張交付方式及過程 證據出處 (交易明細等) 1 105年2月15日 5,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49頁 2 105年3月15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3 105年3月18日 3,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4 105年4月25日 48,10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告訴人自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內 見原審卷一第249頁、第241頁 5 105年4月25日 300,00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告訴人自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帳戶內 6 105年4月25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49頁 7 105年4月25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8 105年4月27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 105年4月27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 105年4月27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1 105年4月27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2 105年4月28日 25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49頁 13 105年4月29日 1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4 105年5月2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5 105年5月5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6 105年5月5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7 105年5月10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8 105年5月10日 94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105年5月11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0 105年5月17日 4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0頁 21 105年5月23日 4,2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105年5月24日 276,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3 105年5月24日 9,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105年5月25日 1,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105年5月25日 1,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105年5月29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0頁 27 105年5月30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8 105年6月5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9 105年6月6日 100,00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劉女滿所有新光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50頁、第241頁 30 105年6月6日 2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0頁 31 105年6月13日 21,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105年6月13日 1,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33 105年6月17日 1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34 105年6月17日 4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35 105年6月17日 3,2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6 105年6月18日 5,5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105年6月21日 5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0頁 38 105年6月30日 60,00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告訴人自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帳戶內 見原審卷一第250頁、第214頁背面之存款憑條 39 105年6月30日 38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0頁 40 105年7月7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41 105年7月7日 3,5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 105年7月11日 1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43 105年7月18日 1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1頁 44 105年7月25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45 105年7月26日 2,78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6 105年7月27日 188,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47 105年8月1日 5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48 105年8月2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1頁 49 105年8月3日 1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50 105年8月6日 3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 105年8月11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52 105年8月11日 26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53 105年8月12日 3,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54 105年8月15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55 105年8月16日 6,38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6 105年8月18日 1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57 105年8月18日 2,23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8 105年8月18日 7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9 105年8月22日 1,15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 105年8月23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61 105年8月30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1頁 62 105年9月2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63 105年9月5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2頁 64 105年9月6日 1,8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5 105年9月6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66 105年9月6日 15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67 105年9月8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68 105年9月8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69 105年9月8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70 105年9月8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71 105年9月12日 3,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72 105年9月13日 24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73 105年9月13日 25,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4 105年9月13日 53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5 105年9月13日 3,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6 105年9月19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2頁 77 105年9月19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78 105年9月23日 404,00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告訴人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52頁、第242頁 79 105年9月23日 4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2頁 80 105年9月23日 3,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81 105年9月29日 3,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3頁 82 105年9月29日 4,5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台新銀行不詳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17頁 83 105年9月29日 1,895元 轉帳 由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台灣銀行不詳帳戶 84 105年9月29日 4,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土地銀行不詳帳戶 85 105年10月3日 3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3頁 86 105年10月3日 20,01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87 105年10月3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88 105年10月4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89 105年10月4日 1,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0 105年10月5日 29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1 105年10月6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2 105年10月7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3 105年10月7日 15,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中國信託不詳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17頁 94 105年10月11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提款 95 105年10月14日 3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6 105年10月14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7 105年10月16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8 105年10月16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9 105年10月16日 3,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0 105年10月17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1 105年10月17日 3,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3頁 102 105年10月24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3 105年10月26日 27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4 105年10月26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5 105年11月3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6 105年11月7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7 105年11月10日 5,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8 105年11月14日 19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9 105年11月19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10 105年11月28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4頁 111 105年11月29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12 105年11月29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13 105年12月1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14 105年12月5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15 105年12月9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16 105年12月9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17 105年12月9日 1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18 105年12月12日 1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19 105年12月19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20 105年12月19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21 105年12月19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22 105年12月22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4頁 123 105年12月30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24 105年12月30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25 105年12月30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26 105年12月30日 480,03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至告訴人所有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54頁、第242頁、第313頁 127 106年1月3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聯邦銀行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37頁 128 106年1月8日 5,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4頁 129 106年1月10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5頁 130 106年1月16日 3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聯邦銀行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37 131 106年1月16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5頁 132 106年1月23日 6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聯邦銀行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37之聯邦銀行存摺存款明細表 133 106年1月23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5頁 134 106年1月23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35 106年2月11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聯邦銀行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37頁 136 106年2月16日 5,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5頁 137 106年2月25日 3,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38 106年3月1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39 106年3月3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聯邦銀行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37頁 140 106年3月6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5頁 141 106年3月10日 96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2 106年3月19日 1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本院卷一第256頁 143 106年3月29日 3,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44 106年4月1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聯邦銀行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37頁 145 106年4月1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聯邦銀行帳戶提款 146 106年4月5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6頁 147 106年4月7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48 106年4月7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49 106年4月7日 3,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50 106年4月10日 3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51 106年4月11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52 106年4月11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53 106年4月11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54 106年4月12日 18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55 106年4月21日 16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56 106年4月23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57 106年5月1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58 106年5月1日 1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7頁 159 106年5月1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7頁 160 106年5月5日 1,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61 106年5月7日 5,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62 106年5月10日 62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3 106年5月10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64 106年5月10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65 106年5月11日 18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66 106年5月13日 3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7 106年5月13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68 106年5月15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69 106年5月15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70 106年5月15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71 106年5月19日 5,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72 106年5月31日 3,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73 106年6月23日 3,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74 106年7月4日 25,797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蔡宗憲所有不詳金融機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58頁 175 106年7月11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76 106年7月18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77 106年7月28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78 106年7月28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79 106年7月31日 3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0 106年8月1日 3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1 106年8月3日 16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82 106年8月8日 2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83 106年8月9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84 106年8月9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85 106年8月9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86 106年8月9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87 106年8月10日 2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88 106年8月10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8頁 189 106年8月11日 3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90 106年8月15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91 106年8月15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92 106年8月15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93 106年8月15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94 106年8月15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95 106年8月16日 300,00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58頁、第242頁之現金支出傳票(5萬元部分)及存款憑條(25萬元部分) 196 106年8月19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8頁 197 106年8月24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98 106年8月24日 1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59頁 199 106年8月28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00 106年8月30日 300,00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告訴人自己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內 201 106年8月31日 2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2 106年8月31日 1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59頁 203 106年8月31日 1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04 106年9月6日 1,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5 106年9月14日 1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06 106年9月18日 7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總計10,778,292元(計算式:編號1至206加總後,扣除編號78、126),起訴書記載金額為12,774,612元附表二:就事實㈡告訴人主張交付資金明細編號 日期 金額 (新臺幣) 告訴人主張交付方式及過程 證據出處 (交易明細等) 1 107年9月6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1頁 2 107年9月7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3 107年9月7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1頁 4 107年9月7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5 107年9月7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6 107年9月7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7 107年9月7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8 107年9月12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 107年9月13日 15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 107年9月13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1 107年9月13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2 107年9月13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3 107年9月13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4 107年9月13日 3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5 107年9月18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2頁 16 107年9月18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7 107年9月18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8 107年9月18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9 107年9月18日 200,00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鄭○○所有台灣企業○○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107年9月18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1 107年9月19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2 107年9月20日 25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3 107年9月21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4 107年9月25日 1,270,00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62頁、第243頁之支票申請書(90萬元部分)、第244頁之現金支出傳票(37萬元部分) 25 107年9月27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2頁 26 107年9月28日 3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7 107年9月29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8 107年10月8日 3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29 107年10月15日 2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107年10月16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31 107年10月17日 2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107年10月17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33 107年10月19日 2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2頁 34 107年10月22日 3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5 107年10月25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36 107年10月28日 5,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107年11月2日 2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107年11月5日 35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39 107年11月9日 25,03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 107年11月12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41 107年11月14日 2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 107年11月15日 2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2頁 43 107年11月21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3頁 44 107年11月23日 15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45 107年11月28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46 107年12月7日 15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47 107年12月11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48 107年12月11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49 107年12月17日 4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50 107年12月18日 21,001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號帳戶 51 107年12月19日 1,100,00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告訴人所有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63頁、第243-1頁 52 107年12月19日 1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3頁 53 107年12月21日 3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54 107年12月24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55 107年12月28日 55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56 107年12月28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18頁 57 108年1月2日 40,888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18頁 58 108年1月7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3頁 59 108年1月8日 3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 108年1月9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3頁 61 108年1月13日 2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63頁 62 108年1月15日 100,00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陽○○所有安泰銀行○○分行0000000000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63頁、第245頁之代收入傳票 63 108年1月15日 57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3頁 64 108年1月17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65 108年1月17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66 108年1月24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67 108年1月24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18頁 68 108年1月24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提款 69 108年1月31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提款 70 108年1月31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提款 71 108年1月31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提款 72 108年1月31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提款 73 108年2月1日 28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提款 74 108年2月15日 20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提款 75 108年2月19日 2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帳戶 76 108年2月21日 2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提款 77 108年3月11日 1,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4頁 78 108年3月12日 1,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79 108年3月20日 5,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0 108年4月15日 25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18頁 81 108年5月28日 6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4頁 82 108年5月31日 1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4頁 83 108年6月10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84 108年6月13日 3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5 108年6月14日 720,000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64頁、第246頁之現金支出傳票(金額記載為259,970元) 86 108年6月17日 3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原審卷一第264頁 87 108年6月20日 11,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8 108年6月22日 10,01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5頁 89 108年6月29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0 108年7月2日 3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不詳之人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1 108年7月4日 7,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2 108年7月11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3 108年7月11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見原審卷一第265頁 94 108年7月18日 1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5 108年7月29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6 108年8月11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7 108年8月18日 20,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8 108年8月27日 3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99 108年9月4日 2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 108年9月11日 1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1 108年9月26日 20,015元 轉帳 由告訴人合作金庫帳戶轉帳至: 楊心怡所有嘉義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 108年10月4日 20,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3 108年10月5日 5,005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104 108年10月25日 5,000元 現金 自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帳戶提款 總計 9,937,269元(計算式:編號1至104加總後,扣除編號51),起訴書記載金額為13,424,411元。附表三: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明細編號 日期 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合作金庫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備註 1 105年9月18日 8,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2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2 106年2月21日 30,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5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3 106年3月10日 18,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5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4 106年3月16日 16,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6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5 106年3月27日 16,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6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6 106年3月29日 28,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6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7 106年5月3日 28,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7頁 以被告名義匯入 8 106年5月5日 26,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7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9 106年6月22日 5,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7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10 106年6月30日 2,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8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11 106年7月13日 4,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8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12 106年7月17日 6,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8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13 106年8月8日 8,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8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14 106年10月13日 7,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59頁 以楊心怡名義匯入 15 108年5月29日 10,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64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16 108年7月15日 12,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65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17 108年10月19日 5,000元 見原審卷一第265頁 自楊心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 共計229,000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