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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上訴字第 19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絜 (年籍資料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絜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絜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第272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2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3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其等均表示對被告延長羈押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並考量被告前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