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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抗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47號抗 告 人即 受 刑人 鍾金龍00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聲明異議人主張其係針對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更字第569號執行指揮書內之第一罪(不能安全駕駛所處有期徒刑3月)聲明異議,此案業已在原審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2號數罪併罰裁定前繳清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不能再與他罪數罪併罰,故聲請檢察官就105年執更字第569號執行指揮書內扣除上開已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3月之罪後,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非以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對象。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鍾金龍上開所為異議,並未具體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或執行方法有何不當,所提及之原審定應執行刑裁定,並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實屬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疇,與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能審究,且前述關於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業已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亦不能為聲明異議對象。從而,檢察官依確定裁判之內容為指揮執行,經核並無任何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至聲明異議意旨及受刑人於原審訊問時均稱:我要聲請,我不想要前面已經執行完畢那件案子跟後面案子定刑,想要把前面那件拿掉,裁定書也有在附表一編號1的備註已執畢等語(原審卷第73頁),認原審105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應重新合併定刑乙節,乃係對已經確定之裁判再為實體爭執,自與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不當無關,尚非得以本件聲明異議程序可得主張。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判刑3月確定,先後再犯毒品等罪,但受刑人在定應執行刑裁定前已繳清不能安全駕駛之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既已執行完畢,為何仍做為定應執行刑之基準日,嚴重損害受刑人服刑權益。執行檢察官未注意有利及不利受刑人之事項,請除掉不能安全駕駛之罪刑,就其後毒品案件所處罪刑重新定應執行刑。

四、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23號裁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並無所謂重覆執行之不利益。且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48號裁定、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五、查受刑人前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參照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前揭說明,應以各裁判中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其中首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即原審法院103年度虎交簡字第251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所處有期徒刑3月之罪刑(確定日為103年12月8日),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103年12月8日之前,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則均在103年12月8日之後,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103年12月8日為基準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就附表一、二所示數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併合處罰之規定,並非檢察官自行恣意選擇而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該裁定未據檢察官及受刑人表示不服,已發生實質確定力。且附表一、二所示數罪,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或更定其刑等情形,致有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而附表一所示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3月,已執行完畢,除原審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註記於附表一編號1外,依檢察官105年度執更強字第569號執行指揮書記載刑期起算日104年7月28日,執行期滿日112年4月27日,已折抵該已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3月之刑期,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受刑人並無因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而遭受重覆執行之不利益。受刑人要求除去附表一編號1所示罪刑後,另就附表一、二其他罪刑再定應執行刑,顯係徒憑己意任擇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數罪,違反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又本院經調閱雲林地檢署105年度執更強字第569號執行案卷,受刑人並未請求執行檢察官重定應執行刑,而係具狀逕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顯係對已經確定之裁判再為實體爭執,與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不當無關,尚非得以聲明異議程序主張。

六、綜上,執行檢察官指揮執行既無違法、不當,原裁定以受刑人係對已經確定之裁判再為實體爭執,認為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裁定駁回,核無違誤,本件受刑人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法 官 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高曉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附表]附表一:受刑人鍾金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一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13日23時許至14日2時30分許 103年1月7日18時20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103年1月12日10時29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171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虎交簡字第25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日 期 103年11月7日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虎交簡字第25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日 期 103年12月8日 104年12月22日 104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944號(已執畢)。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犯恐嚇取財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19日21時7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103年2月14日14時50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103年4月14、15日某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偵字第2876號、偵緝字第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簡字第154號 日 期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104年8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簡字第154號 日 期 104年12月22日 104年12月22日 104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540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附表二編號11誤載罪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予更正】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7日23時40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103年3月10日11時28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103年4月20日22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第5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日 期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104年5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日 期 104年12月22日 104年12月22日 104年5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356號。 ⒉附表一編號9、11、12之罪刑,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 號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20日23時許 103年5月27日1、2時許 103年5月27日2、3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第575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第575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25號、第5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日 期 104年5月8日 104年5月8日 104年5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103年度訴字第608號 日 期 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348號。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356號。 ⒉附表一編號9、11、12之罪刑,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356號。 ⒉附表一編號9、11、12之罪刑,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二:受刑人鍾金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二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14日某時許 104年4月16日10時許 104年1月21日11時58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442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442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47號 104年度訴字第347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日 期 104年7月14日 104年7月14日 104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47號 104年度訴字第347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日 期 104年8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7月14日,應予更正】 104年8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7月14日,應予更正】 104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85號。 ⒉附表二編號1、2之罪刑,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085號。 ⒉附表二編號1、2之罪刑,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過失傷害罪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26日19時3分通話後之某時許 104年4月9日17時23分許 104年4月9日17時23分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偵字第2842號 104年度偵字第28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交訴字第70號 104年度交訴字第70號 日 期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2月31日 104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交訴字第70號 104年度交訴字第70號 日 期 104年12月22日 105年1月26日 105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0號。 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29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間至104年4月16日12時30分許 104年5月19日2時許 104年5月19日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之某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595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5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530號 104年度訴字第530號 日 期 104年11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530號 104年度訴字第530號 日 期 104年12月22日 104年10月20日 104年10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06號。 ⒉附表二編號8、9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3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06號。 ⒉附表二編號8、9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3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編 號   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間至104年6月16日9時30分許 104 年6 月9 日12時許至6月16日8 時45分許 104年6月16日凌晨某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2361號、第2377號、第2419號、第35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7號、第79號、第80號 104年度偵字第6868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700號、第11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767號 104年度訴字第738號 日 期 104年11月30日 105年1月13日 105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13號、第322號、第478號、第581號 104年度訴字第767號 104年度訴字第738號 日 期 104年12月22日 105年1月31日 105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5年執字第33號。 ⒉附表一編號2至5、7、 8與附表二編號3、4、 7、之罪刑,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28號。 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1號。 ⒉附表二編號12、13、14之罪刑,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 號  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27日某時許 104年7月26日或27日某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700號、第1162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700號、第11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738號 104年度訴字第738號 日 期 105年1月13日 105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738號 104年度訴字第738號 日 期 105年1月13日 105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1號。 ⒉附表二編號12、13、14之罪刑,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⒈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1號。 ⒉附表二編號12、13、14之罪刑,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