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604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林久富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向本院聲請再審,刻正由本院嚴股受理中,並已視訊進行過訊問,目前尚未有判決結果。聲請人固對原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之聲請,然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之規定,聲請再審,並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執行檢察官否准聲請人有關停止接續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明異議,請求裁定禁止檢察官本件之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已聲請再審(聲請再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90號),已予駁回,也已經提抗告,抗告人因本案實為人頭頂替,已經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遞狀提告主嫌陳昭仁及曾文生等人教唆頂替及詐欺,並清楚交代出所有人、事、時、地、物,請待本案水落石出後,抗告人若涉何罪再行執行,請暫緩執行,以免冤抑云云。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亦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而刑罰之執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從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7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故於再審裁定前,是否停止執行,屬檢察官執行指揮時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事項,非謂一經受刑人聲請再審,檢察官即應停止執行。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
11年度訴字第10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0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15號先後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112年度執未字第5801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在案。抗告人乃對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並經原審以其聲明異議無理由,予以駁回等情,有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執未字第5801號執行指揮書(甲)、原審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是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依據上開判決主文所定刑度,指揮執行受刑人前揭1年有期徒刑之刑期,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
㈡至抗告意旨所陳已向臺南地檢署遞狀提告主嫌陳昭仁及曾文
生等人教唆頂替及詐欺,並清楚交代出所有人、事、時、地、物,書狀等節,均係對於已經確定之法院判決表示不服之意,並未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或執行方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顯係對已確定之裁判再為爭執,此涉上開確定判決內容之實體判斷,該等實體事項,非於本件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此與刑之指揮執行或執行方法有違法或不當相異,非屬聲明異議範圍,亦不能執為暫緩執行之理由。抗告人執此主張原裁定不當,亦不足採。㈢再者,抗告人雖就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0號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惟其聲請再審部分,業經本院於112年8月28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90號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在案(尚未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況依前開說明,在未經法院撤銷或變更原確定判決前,原確定判決有其執行力,提出再審之聲請並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是檢察官執行確定判決,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以前揭情詞為由,主張應准予暫緩執行云云,尚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雖主張其聲請再審,請求暫緩執行,但抗告人聲請再審業經本院駁回,且聲請再審並無停止刑罰執行效力,亦非法定停止執行之事由,該等實體事項,非屬聲明異議範圍,亦不能執為暫緩執行之理由。是檢察官依職權裁量認抗告人應入監執行,並否准其聲請暫緩執行之執行指揮,核無違法或不當。原裁定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而駁回本件聲明異議,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法 官 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