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620號抗 告 人 陳萬濠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選任辯護人 吳俁律師上列被告延長羈押抗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選任辯護人吳俉律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吳俁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選任辯護人吳俉律師」,顯為「選任辯護人吳俁律師」之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