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OIBUTKAEO THOTSAPHON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OIBUTKAEO THOTSAPHON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OIBUTKAEO THOTSAPHON前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上重訴字第47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法 官 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