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宇宸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宇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宇宸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述判決所處之刑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10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