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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聲保字第 11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威佑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威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9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述判決所處之刑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82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