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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聲保字第 6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韋辰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韋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韋辰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