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87號聲明疑義人即 受刑人 劉泓志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後,對於判決之文義有疑義,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㈠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劉泓志(下稱聲明人)因詐欺等案件,
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主文第2項記載:「劉泓志犯如附表二、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㈡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
載明所犯之罪,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所謂「如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合而觀之,應係指案經法院認事用法之後,必須在判決主文明確記載「准」易科罰金或「不准」易科罰金,判決方為適法。蓋法院如認為「不得」易科罰金,判決主文自無記載折算標準之可能,應明文「不准」易科罰金。本案判決主文,既然明文折算標準,表示法院認不該當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無「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無不得」就是「准」易科罰金,論理法則之必然。為此聲明疑義,請鈞院裁覆:判決主文記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為「准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是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1號、109年度台聲字第1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又按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則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裁量之權限;易言之,執行檢察官就受刑人是否確因易科罰金,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有判斷之權限,法院僅得審查檢察官為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裁量時,其判斷之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其審認之事實與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裁量要件有無合理關連、有無逾越或超過法律規定之範圍等問題,除有必要時法院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參大法官釋字第245號解釋)外,原則上不宜自行代替檢察官判斷受刑人是否有上開情事,即僅於檢察官上開裁量權之行使,有前述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裁量,超越法律授權裁量範圍等情事,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9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大法官釋字第245號解釋文:「受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科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為有理由而為撤銷之裁定者,除依裁定意旨得由檢察官重行為適當之斟酌外,如有必要法院自非不得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此與本院院解字第2939號及院字第1387號解釋所釋情形不同」。因之,除受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向諭知科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審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而為撤銷之裁定,得於該撤銷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外,法院原則上不宜自行代替檢察官判斷受刑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四、經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主文第2項記載:「劉泓志犯如附表二、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對於聲明人數罪併罰所量處之應執行刑即拘役80日及有期徒刑8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規定,符合得易科罰金規定,參諸上開說明,法院所諭知者,僅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則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裁量之權限,法院於案件判決時自不宜自行代替檢察官判斷受刑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因之,法院自不得於判決
主文諭知「准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而,本院上開判決主文第2項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法有據,且並無任何執行上之疑義,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聲明人主張本院應於判決
主文第2項記載:「准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云云,於法尚嫌無據,自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主文第2項之記載,其文義並無不明瞭之處,揆諸首揭說明,難認聲明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本件聲明疑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心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