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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附民字第 3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原 告 張媛緹被 告 劉善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6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所示(該起訴狀內文雖是請求予以調解,然經確認後,其聲請更正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二、然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上午審理後辯論終結,並已於112年8月15日宣判。而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第二審辯論終結後之112年8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起訴狀,有蓋於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在卷足憑。是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