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原 告 張媛緹被 告 劉善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6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所示(該起訴狀內文雖是請求予以調解,然經確認後,其聲請更正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二、然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上午審理後辯論終結,並已於112年8月15日宣判。而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第二審辯論終結後之112年8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起訴狀,有蓋於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在卷足憑。是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